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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邓学平

发布时间:2021-08-18 23:39:47

⑴ 鸿茅药酒事件中,邓学平律师向内蒙古食药监申请公开鸿茅药酒再注册等信息。这件事,你怎么看

核心提示
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来重大逆转。
众多质疑声下,4月17日,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接过接力棒,通过邮政快递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鸿茅药酒注册为非处方药的依据和对该产品质量及广告的监督情况,以消除公众疑虑。4月18日上午,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电话通知邓学平律师,已经收到相关的申请。
其实,除了铺天盖地的广告以外,消费者对于鸿茅药酒知之甚少。邓学平律师此举能为我们揭开鸿茅药酒的神秘面纱吗?就此,新法制报、第一财经、财新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记者与他进行了对话。
律师就“鸿茅药酒”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正面发文质疑鸿茅药酒后,广东医生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跨省抓捕,上海律师程远被诉。面对这样的状况,邓学平选择此时强势介入,究竟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新法制报:什么原因促使你对内蒙古食药监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
邓学平:当前,有公众质疑鸿茅药酒不符合甲类非处方药的条件,甚至有人建议取消其处方药资格。经检索也发现,鸿茅药酒因诸多的广告违法被各地处罚。鸿茅药酒的质量如何、功效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但是目前这些质疑的声音都不能代替政府的权威认定,鸿茅药酒的质量和功效说到底需要政府部门权威发声。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权和知情权,消除社会疑虑,故向内蒙古食药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新法制报:前有医生吐槽被拘后有律师发文被诉,你此时强势介入,担心过个人安全吗?
邓学平:谈不上强势介入。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于法有据,描述的内容实事求是。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行使正当的法律权利。我对国家的法治环境有信心,不担心个人安危问题。
新法制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什么?在你看来,这些内容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邓学平:内容包括两部分:1.许可及核准鸿茅药酒再注册为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2.对鸿茅药酒药品质量及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这些内容都是目前社会最为关切的,也是亟需政府部门出来澄清的。在政府部门给出权威说法之前,我个人不会轻易预设立场。
新法制报:你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邓学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以及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我的申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财经:为何是向内蒙古食药监局而非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邓学平:鸿茅药酒是非处方药,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部门审批,于2002年完成国药变更,其后每五年需要申请再注册。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再注册申请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尤其审查予以再注册。由此可见,我向内蒙古食药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财经:鸿茅药酒申请再注册为甲类非处方药,需要哪些必备的前置条件呢?
邓学平:根据2007年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鸿茅药酒申请再注册时,应当自行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向药品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药品主管部门应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财经:为何会要求药监部门公开对鸿茅药酒药品质量及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邓学平:《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都规定,药监部门应当对经其批准上市的药品质量和经其批准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目前,鸿茅药酒因违法广告已被多次处罚,至今查不到任何临床试验数据,因此公众对内蒙古药监部门是否尽到了法定监管责任持有较大疑虑。
财新网:内蒙古食药监局审批了这些广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邓学平:这里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情况,如果鸿茅药酒发布的广告内容得到了内蒙古食药监局的审批和许可,那么内蒙古食药监局批准违法的药品广告,当然属于行政违法。第二种情况,如果鸿茅药酒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内蒙古食药监局批准许可的不一致,内蒙古食药监局主要应负监管和查处不力的责任。
财新网:省级食药监局的药品广告审查权力该如何约束呢?
邓学平:我国的《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对此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药品广告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还应当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如果省级食药监部门违法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可由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原)国家食药监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如果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还可以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并处置。
财新网:你认为内蒙古药监局是否存在渎职的嫌疑?
邓学平:内蒙食药监局是否存在渎职的嫌疑,需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才能做出认定。不过根据现有情况,公众有理由认为内蒙食药监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滥作为的嫌疑。比如一边是两千多次的行政处罚,另一边是不断增长的广告批文。药品上市二十多年了,至今没有任何临床数据和不良反应等,都是不正常的。
鸿茅药酒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医生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律师认为“鸿茅药酒广告史劣迹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闯还质疑鸿茅药酒中豹骨来源合法性,舆论场下,鸿茅药酒的神秘面纱被渐渐撕下。
新法制报:医生被抓律师被诉,企业的理由都是损害商品声誉,你觉得成立么?
邓学平: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我认为认定谭医生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理由不够充分。公安机关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谭医生捏造了虚伪事实以及谭医生的网帖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而检察机关的通报也显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责成凉城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已经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的最新判断与我一开始对这个案件的判断是一致的。我相信,这个案件后续会得到妥适处理。至于律师写文章被起诉案,与谭医生被抓捕案有较大的区别。谭医生案是刑事案件,而律师案是民事侵权案件。后者法律制裁的强度较小,对证据和事实的要求较低。如果鸿茅国药认为自己被侵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依法居中裁判。律师被诉案的具体案情,我不太了解,不方便评价。
新法制报:你对鸿茅药酒有了解么?是否认同被拘医生的观点?
邓学平:我个人在电视上看过鸿茅药酒的广告,但现实中没有接触过。也是因为这次的事件,使我对鸿茅药酒有了一些更深的了解。目前能确认的是,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不过一家药企每年投入巨资投放广告,却吝于做临床或毒理试验,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澎湃新闻:目前检方二次退侦谭医生案,你预判此案走向如何?
邓学平: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最多可以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了。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案件又会重新回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如果达不到检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认为证据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检察院将不能再退回,必须做出处理决定。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新法制报:对于被诉律师“鸿茅药酒广告史劣迹斑斑”说法,你怎么看?
邓学平:目前有证据证明,鸿茅药酒因为广告违法被多次行政处罚。我认为被诉律师的这一说法没有捏造虚伪事实,应当属于正常的言论范畴。
新法制报:对于企业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鸿茅药酒”的质疑者,你有什么看法?
邓学平:根据目前披露的资料和信息,我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可能涉嫌违法滥权。鸿茅国药是当地纳税大户,但有关单位不应对其给予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因为一篇网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临刑事追究,有关部门未免太过小题大做了。这样的做法压缩了公众的表达空间,导致公众缺乏安全感,与中央反复强调的依法治国是不相符合的。
财新网:鸿茅药酒10年间已知的已经受到2630次行政处罚,主要是工商部门作出的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为什么不能遏制违法行为一再发生?
邓学平: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对于鸿茅药酒的巨额收益,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过小,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产生有效震慑。第二,普遍执法不到位。同样的广告,在A地可能被处罚,但在B地可能安然无恙。由于广告具有渗透性,可以超越行政管辖区域发挥影响力,很多违法并未及时查处,留下了违法广告蔓延、生存的空间。第三,目前的处罚多数有工商行政部门做出,食药监部门处罚较少。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省级药监部门有权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责令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但是鸿茅药酒的广告批文未被撤销,广告资质始终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及效果
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持续发酵,不仅舆论质疑纷至沓来,而且邓学平、雷闯等专业人士也拿出了实际行动,督促鸿茅药酒公开有关信息,消除公众疑虑。
新法制报:你怎么看待舆论都聚焦在鸿茅药酒上的现象?
邓学平:鸿茅国药是这起事件的发动者。现实环境下,舆论聚焦在鸿茅药酒身上相对比较安全。但千万不要忘了,舆论聚焦的背后同样包含了对有关部门执法不当的担忧和焦虑。后者才是问题的关键。
新法制报:信息公开申请的举动,对于医生被拘案和社会而言,你认为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邓学平:法治社会,不但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也要依法维权。我申请信息公开,是因为谭医生被拘案引起,但与这两个案件的后续走向应该没有直接关系。我的信息公开,主要是为了想让政府以权威的声音回应社会关切的事项。
新法制报:就你本人而言,你希望信息公开申请最终能达到什么样效果?
邓学平:我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完整、准确的将我申请的事项告知于我。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和公众通过良性互动,把我国的药品监管工作做的更好。
新法制报:若在1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满意回复,你下一步怎么做?
邓学平:先不做这样的假设。我说过,我对我国的法治环境充满信心。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是可以延期的,并非必须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你这次申请信息公开是种“行为艺术”,是为了炒作自己,你怎么回应?
邓学平:现在的社会很开放,思想很多元,各种声音都会有。但我们要坚持自己的判断,做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
如何吃得放心?
近年来,伴随着国人消费维权意识的提升,很多药、酒和保健品的广告都遭受了诸多质疑。如何才能吃得放心,已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财新网:药品宣传应该是一个什么尺度?
邓学平:药品广告不仅要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特殊规定。比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以及药品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夸大宣传。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疗...”的表述已经涉嫌违法。
财新网:对于违法的药品广告,谁是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人?
邓学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人。发布药品广告以及广告的内容都必须预先取得药监部门许可。药监部门可以进行药品广告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移送工商部门进行处罚。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会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将会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也即,今后药品广告的管理将由两家单位变为一家单位。
新法制报:对于很多药、酒和保健品的广告,人们总是带有质疑之声,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邓学平:公众质疑的背后,是因为这些广告的监管不到位,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现象非常普遍。其实,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已经很明确,很健全,关键是执法层面有时没能跟上。任由虚假的广告泛滥,对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干扰,同时也会损害公众的健康财产权利,当前需要来一场大规模的集中整治。与此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长效机制。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吃得安全、喝得安全,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在哪?
邓学平:防堵结合。防的层面,进一步推进行业发展水平,利用市场的办法、竞争的办法去淘汰不合格的商家。堵的方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打击制裁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对于严重的违法者实施市场终身禁入。吃得安全,喝的安全,除了政府,应当积极发挥民间力量的监督作用。比如提高举报奖励、支持消费维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等等。
新法制报:有一种声音认为,假药的猖獗源于当下我国药品批准许可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你怎么看?
邓学平: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国药品许可和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宽松。特别是很多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缺乏,不良反应和禁忌不明确,都能公然上市流通,对于保护公众健康而言都可能存有隐患。当然这有历史的原因,但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确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我个人建议对进口的优质药品应当一律零关税,这既能改善国内市场药品质量,又能促使国内药企加大研发和试验力度。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不止是生意或贸易。
新法制报:我们注意到,但凡畅销的药、酒和保健品,总是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名人代言,你认为名人对于所代言的产品负有什么责任?
邓学平:名人代言有利于吸引眼球,提升广告的传播力度。有的名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形象,帮助建立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但如果名人完全利益导向,不负责任的为不合格产品代言,对消费者的坑害也会特别大。根据《广告法》,名人代言的产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诉讼案例,将代言人列为被告,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净化我们国家的名人代言环境。
新法制报:假使这次申请最后还是被拒绝,你觉得此事的意义、价值彰显了吗?
邓学平:我不做假设性回答。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热爱这个国家,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国家会有光明的未来。

⑵ 如何评价邓学平律师的新著《法影下的中国》

1.吾辈能出一位这样的律师,游走于黑白两道,洞悉世事,人情练达,又不失心中之理想者,甚幸甚幸!(另外,能不排队得到作者签名赠书,甚幸甚幸!)——赵慧萍
2.在这样的寒冬,收到学平兄弟亲手签售的大作,感受到不一般的温暖。学平兄弟系检察翘楚、律政俊杰、法评大咖,对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法评文章常发表于新京报、方圆杂志等刊物,拜读其大作,可以感受其眼界、担当与格局,实为我辈楷模。——黄磊
3.以一天一辑的进度,拜读完了大作。信手写了一段读后感,向邓兄报告一下。“人生何处不相逢”,邓君曾经报考松江区法院,如果当时被录取,也许能早几年认识。但尽管他最终去了苏州,我们还是因缘际会得以结识。算起来我们是一届升入大学来到上海,但他学养深厚、业精技专,给我的印象是他似要长我数届。邓君赠我《法影下的中国》,文字晓畅,法意深刻,专业、情怀、关切溢于言表,又加深了这一印象。全书以法治作为言说中国的切入口,评点了大量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事件——由于他更深度参与了诸如“雷Y案”等案事件——他的评论并不只是纸上得来、坐而论道,而是具有很强的穿透力,的确达到了“清晰看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社会装置在我国的实际地位和运行机理”的效果。在很多地方,我都深有同感。法治要实现,一定要与媒体携手而行。个案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新闻播撒到各个角落。这样,法治思维才会成为显思维,法治规则才会成为显规则。在接受访谈时,邓君坦言,“至少此刻我没有后悔”。在此,我祝他终身无悔!——黄富章
4.当年一起坐十几个小时火车硬座去广州参加招聘会的校友,仍记得那时邓才子高谈阔论挥斥方遒,一车厢的伙伴肃然起敬专注聆听,完全忽略熬夜硬座的辛苦疲累。毕业10年,他从江苏省检察院毅然辞职转岗律师,代理了多起刑事大案,如今已是法律界的杰出才俊,各种奖项、荣誉称号拿到手软,成绩斐然,为他感到骄傲!也为有这样的朋友感到自豪!更希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能够多一些这样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邬媛媛
5.学平兄的这个非常厚重的书,这个文章仅仅是他写过的众多文章当中精挑细选出来,可以说是既是法律评论走到三个阶段这样一个总结性的一个作品,那么也是呼吁我们接下来能不能真正坚守我们的职业立场,能不能面向一种舆论“虽千万人吾往矣”这样的一种情况,以及能不能作为我们圈内的为了整体拉升我们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这种精神面貌以及这种层次追求,能够向更多的公众去告诉他们我们这个法律共同体到底是怎么样,应该要往哪里去。最后,我觉得这个封面非常的漂亮,这本书质地非常好。——叶竹盛
6.刑事律师接触的都是一些犯了罪的弱者,有些可能是社会规则的破坏者或者社会的阴暗面。学平做过检察官,现在又在做刑辩律师,因此他的评论特别接地气,有社会观照性。我个人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学平这样的律师应当是法律评论的主角。——林东品
7.法律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能够让更多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成为大家的常识。邓律师写很多法律评论,虽然不是严肃的法律著作或者法律学术经典,但他的确在改变中国。因为他重复了法治的声音,让法治的种子一代接一代传下去。——沈彬
8.我经常看到邓律师在全国各地看守所门口的照片。在律师业务如此繁重的状态下,还能够坚持写作,这确实不容易。我的专职工作是教学科研,也做不到,这一点要向邓律师学习。邓律师的专职工作是律师,但他的很多评论并不完全是站在律师的立场。不管怎样,尽量向客观立场靠拢应该是法律评论的基本原则。——王恩海
9.学平在检察院成长很快,我刚过去他就已经是检察院的骨干了。他作为法律人,在接触到法律专业的时候,总有种指点江山的感觉。许多人偶尔或者初期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但学平是持续的。因为他一直在思考,一直在观察。检察院是学平工作的第一站,他给我的感觉是阅读量很大,知识很多。很高兴看到他有今天的成果。——皇甫觉新
10.学平本科的时候我们就认识,并且在本科时候就是接触比较多的。他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在念书期间,充满了对学问和知识的尊重。他在念研究生期间,在我们很多大学老师都很难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时代,他就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他总是知道自己在哪些方面做得好,哪些方面做不好。我对他关注是因为他在学生期间都是好学生,后边他的成长我也一直在看。他是一个勤奋的人,也是个比较聪明的人。我不意外他出书,意外的是他怎么到现在才出书。——李清伟
11.我和学平是京衡的同事,但是做同事时间不长。学平在我印象中是令人发指的勤奋,工作上也是无可挑剔的专业。《法影下的中国》是学平专业和勤奋的一个结晶。我觉得自己应该向学平一样,在专业上做这样的努力。——朱晓影
12.邓律师的评论,我一直在注意观察,应该讲这个评论写得非常不错。他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对一些法治问题的切入我非常欣赏,他的立场是比较中立的,态度是比较温和理性的。他不是完全站在律师的立场,他的评论一直都印证着我对他的一些判断。——赵月梁
13.在《法影下的中国》一书中,我们能看到那么多一再重复的热点事件,能读到学平律师那么多样的精彩点评,不由得想起杜甫的一句诗:“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由于基础教育中公民教育和形式逻辑教育的缺乏,中国当前公共舆论中理性化严重不足。学平这样的律师经常就公共事件发声,可以极大地促进理性公共舆论的形成,减少当前公共舆论中民粹主义和逻辑谬误的存在。——刘英明
14.学平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我非常敬佩。学平在表达分寸方面把握得非常好,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几乎没有评论,避免了立场冲突。另外,学平的评论文章论证非常严密,没有去简单的迎合舆论,这非常难得。——叶臻勇
15.邓律师除了《法影下的中国》这本书,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已经有非常大的影响。邓律师的观点非常注重从纯粹的技术层面对法律进行分析,让我很有触动。比如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邓律师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我们正在追求的美好生活,非常需要邓律师这样有勇气、接地气的法律评论。——沈秋明

⑶ 抓涨停板的方法

抓涨停板股首先要懂分析股票在涨停前的特征,这样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一般来说涨停股盘中的征兆有以下几点:
1.开盘涨5%以上,交易半小时,外盘比内盘大4倍以上,委比绝大多数时间为正数,股价线在大多数时间内走在股价平均线之上,成交量很大,此种个股不仅当天易涨停,而且次日极可能再涨停。 结合公司的基本面,一般如此强势上涨的股票,近期会有重大利好发布,只是因为一些消息灵通人士先于我们知道罢了。
2.开盘涨3%以上,交易半小时,外盘比内盘大2倍以上,委比绝大多数时间为正数,股价线在大多数时间内走在股价平均线之上,成交量很大,结合大盘分析,若大盘大势没问题,此种个股当天易涨停。
3.开盘涨1%以上,上午收盘时,已涨了4%左右,外盘比内盘大2倍以上,委比绝大多数时间为正数,股价线在大多数时间内走在股价平均线之上,成交量很大,此种个股当天也易涨停。
4.开盘涨1%以上,直到下午2点半,股价几乎都在涨幅1%--3%之间波动,股价线与股价平均线缠在一起或平行,成交量较大,若外盘远大于内盘,大的越多越好,此种个股尾盘易涨停。
5.从下午2点开始,股价线便开始以大约45度角往上走,或者分时走势图呈梯状。成交量随股价上涨而大增加,外盘比内盘大且悬殊越来越大,此种个股尾市易涨停。
这些可以慢慢去领悟,股市中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战术,只有合理的分析。每个方法技巧都有应用的环境,也有失败的可能。新手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不防用个牛股宝手机炒股去跟着牛人榜里的牛人去操作,这样稳妥得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⑷ 谁能知道中国操盘网里股圣强势股票验证是真的吗

股票操作不是一门简单的学问,不要相信任何网站或自吹者推荐的强势股票的鬼话,世界上没有人能准确预测股票的涨跌。
偶尔的预测成功是可能的,但不可能长期预测准确。任何一位新股民的预测和一位身经股市百战成功者的预测正确率几乎一摸一样。

⑸ 邓学平的软件

邓学平老师发明的炒股软件有涨停线、涨停量能、涨停共振、涨停神器、机构还原、分时高抛等组成,是目前国内最好的炒股软件。

⑹ 大家知道邓学平律师吗我遇到一些诉讼纠纷,有好几个人向我推荐他。麻烦知道的朋友帮帮忙!在线等,急!

有网络的,你可以看一下。
没有委托过他,但感觉是一位挺厉害的律师。其实你可以电话他们律所,找他谈一谈,分析一下你的案子,一般就能感觉出律师的水准了。
邓学平律师:京衡律师上海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集团刑事部副主任。
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和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了江苏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因工作表现出色,先后被记个人三等功两次。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第一份《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多次受邀参加全国权威的证据法学论坛。

⑺ 有没有关于“提前一周退票却被全额扣费,邓学平律师起诉中联航”事件的详细报道啊

多谢关注。以下是2018年6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刘霁的报道。

一名律师近日遭遇了广受诟病的机票高额退票费问题,因此将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航”)告上了法庭。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澎湃新闻-专注时政与思想-ThePaper.cn),他和助理原计划6月13日从石家庄返回上海,他通过携程旅行网购票时,6月13日和6月20日的日期选项相邻且均是周三,他把6月13日的机票误勾选成6月20日。邓学平进行改签操作时,网站弹出“特价机票,不可改签”的告示。他只好选择退票并重新购买其他航班的机票。而此时,“携程旅行网”告知退票需扣费1208元,包括:1196元的退票费和12元的“[已使用]购保险享会员权益”。
最终邓学平仅拿回了168元,其中包含两张机票的基建费、燃油税和航空意外险费用。邓学平说,他购买的两张机票实际上分文未退。不过,邓学平也坦言,在购买机票时确实没有注意到不能退票的提示。根据携程后来提供的相关页面,在当天最便宜的机票一栏,有一行链接提示:仅退机建燃油费。

邓学平:关于退票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澎湃新闻查询中联官网公开发布的《旅客须知》及其附件一《中国联航国内运价适用条件表》得知,中联航将机票分为“舒心飞”“大众游”和“欢乐抢”三种类型,并且根据舱位等级、自愿退票与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之间的间隔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的退票费额。此外,根据携程公开发布的《机票预订须知》,其第5.1.1规定:“客票全部未使用,根据各航空公司规定执行退票,有的价格可以退票,有的价格出票后不允许退票”。
邓学平认为,无论是携程制定的《机票预订须知》,还是中联航制定的《旅客须知》和《中国联航国内运价适用条件表》都是其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邓学平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他认为,这是一个霸王条款,“无论从格式条款内容的公平性,还是从格式条款的提示要求,中联航及携程都没有充分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因此,他认为中联航及携程关于退票费用的格式条款依法都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收取退票费额的法律依据。此外,他认为,上海和石家庄之间的航班常常人满为患、一票难求。七天的时间,中联航完全可以将退回的机票重新出售给他人。
“两原告提前七天退票不会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在尚未实际履行承运义务,实际损失尚未发生,也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评估的情况下,简单一律的将损失认定为全部机票费用,缺乏事实根据。”邓学平在诉状中写道。

中联航:已展开调查,不方便做回应
据邓学平回忆,作为诉状里的第三方,携程曾主动与他沟通,称愿意配合后续的调查。
6月27日,携程针对此事书面回复澎湃新闻称,在退票费上,携程属于代收,会如数全部给航司返还退票费,不能违规自己将退票费收入自己的账户。携程还提供了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值得注意的是,材料显示,邓学平和助理二人购买的正是中联航规定的“欢乐抢”类型机票。而根据《中国联航国内运价适用条件表》的规定,“欢乐抢”类型不允许退票,仅限退还已经代为实际征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6月28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中联航公司,一名张姓公关表示,中联航已得知被邓学平告上法院,退票费用高的问题也在展开调查中,目前不方便做任何回应。

对于决定退票费高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坦言,目前的合同法和民航的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解释上就有争论”。而在他看来,应该以时间为退票费的主要标准,而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应该免费退票。
不过,他还强调,收取一定工本费的做法是可取的,但若要收取之外的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由于消费者单方原因所导致退票改签;其二,航空公司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因消费者单方面退改签造成其一定损失,如退票没有卖出。
此外,他还认为,不应由航空公司一方制定退改签规则,否则容易出现霸王条款。在他看来,主管部门应召开听证会,航空公司、消费者、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协商制定规则。

⑻ 邓学平律师怎么样我有个案子想委托他。急!!!

不知道题主说的是哪一位邓学平律师,我搜索到比较有名的一位邓学平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我把他官网上的资料发过来,如下:

简介:

邓学平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了江苏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先后被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第一份《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辞职加盟京衡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

业务特长:

(一)专业刑辩律师

熟稔刑事诉讼流程,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和法理分析,办理了大量大案要案,在取保候审、免于起诉、判决缓刑、无罪释放、二审改判等方面积累大量成功案例。代理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红色通缉令海外引渡等案件,以及其他部分热点、敏感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经济争端解决专家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房地产买卖、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名誉侵权等经济纠纷。具有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洞察能力和把控能力,善于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缝隙,在法律语境的张力中探寻案情逆转的契机。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积累了众口交赞的行业口碑。

(三)企业风险控制顾问

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海量的诉讼经验,使得邓学平律师具备了独特的风险防控意识,迅速成长为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专家,在一系列企业治理和重大交易中帮助客户避免了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时事评论员、专栏作者

先后在《法学家茶座》、《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等权威杂志发表大量专业论文。常年为新京报、澎湃新闻、新浪司法、知乎等媒体撰写评论,就热点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开设有“衡平法理”法制专栏,是财新网特约专栏作家。

邓学平律师著有《法影下的中国》,是《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书的主要作者。另有《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法治始于异议》等个人著作正在积极推进出版中。

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1.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举世关注);

2.江苏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公司诉财政部、工信部行政处罚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3.湖北孝感某大型民企总经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安部红色通缉令从海外引渡);

4.安徽某地级市地税局局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正处级);

5.江西抚州某小贷公司逾亿元的系列债权债务纠纷案;

6.浙江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央视报道、公安部挂牌督办、缓刑释放);

7.江苏苏州某民营企业CFO妨害作证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8.江苏昆山某投资公司六千余万元的土地买卖纠纷案;

9.湖北十堰某新三板企业总裁贪污、滥用职权案;

10.法国某知名品牌西点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11.江苏苏州某企业两千余万元的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案;

12.台湾富邦华一银行某一级分行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3.某知名作家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

14.江苏无锡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罪名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从约11亿降为4亿);

15.江苏苏州某市直机关处长玩忽职守案;

16.湖北武汉某重点国企财务处处长挪用公款、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改判去掉一个罪、减刑六年);

17.陕西渭南六岁儿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18.宁夏银川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案(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较轻罪名起诉);

19.江苏盐城某安监局局长受贿案;

20.江苏苏州某公司起诉某上海化妆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1.上海普陀某P2P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2.广东广州某手机APP公司创始人侵犯著作权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23.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逾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4.江西鄱阳某集团公司11亿余元的集资诈骗案;

25.上海闵行某韩资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6.江苏苏州某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危险驾驶案;

27.上海黄浦某电子科技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缓刑释放);

28.江苏扬州某国企总经理亲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9.河南禹州某拟上市民营企业董事长单位行贿案;

30.云南昆明某房产开发公司近三千万元的股权纠纷案;

31.江苏苏州某大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资金案;

32.上海浦东某电气公司董事长非法经营案;

33.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某处长受贿案;

34.江苏苏州某大型商业楼宇系列租赁纠纷案;

35.江苏苏州某市政工程设计公司总经理虚开发票、行贿案;

36.湖北襄阳某警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7.上海虹口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刑事自诉案;

38.浙江宁波某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9.山东青岛某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风控部经理诈骗案;

40.江苏盱眙某药企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释放);

41.江苏昆山某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组织卖淫案;

42.上海某企业高管因高架限行诉黄浦公安交警支队案;

43.湖北鄂州某民企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国家食药监总局督办,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刑期下降一半);

44.江苏镇江某园林建设集团董事长行贿、滥用职权案(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行贿罪改为单位行贿罪,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为六个月);

45.河北新乐某公安局副局长受贿、徇私枉法案;

46.江苏连云港某企业总裁因商标纠纷诉国家工商总局案;

47.上海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投资者因网络维权被控敲诈勒索案(无罪撤案);

48.美国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全球副总裁职务侵占案(取保候审);

49.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两亿余元的公司股权纠纷案;

50.安徽宣城某常务副市长受贿案(副处级)。

⑼ 如何评价邓学平律师的新书《法影下的中国》

1.吾辈能出一位这样的律师,游走于黑白两道,洞悉世事,人情练达,又不失心中之理想者,甚幸甚幸!(另外,能不排队得到作者签名赠书,甚幸甚幸!)——赵慧萍
2.在这样的寒冬,收到学平兄弟亲手签售的大作,感受到不一般的温暖。学平兄弟系检察翘楚、律政俊杰、法评大咖,对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法评文章常发表于新京报、方圆杂志等刊物,拜读其大作,可以感受其眼界、担当与格局,实为我辈楷模。——黄磊
3.以一天一辑的进度,拜读完了大作。信手写了一段读后感,向邓兄报告一下。“人生何处不相逢”,邓君曾经报考松江区法院,如果当时被录取,也许能早几年认识。但尽管他最终去了苏州,我们还是因缘际会得以结识。算起来我们是一届升入大学来到上海,但他学养深厚、业精技专,给我的印象是他似要长我数届。邓君赠我《法影下的中国》,文字晓畅,法意深刻,专业、情怀、关切溢于言表,又加深了这一印象。全书以法治作为言说中国的切入口,评点了大量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事件——由于他更深度参与了诸如“雷Y案”等案事件——他的评论并不只是纸上得来、坐而论道,而是具有很强的穿透力,的确达到了“清晰看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社会装置在我国的实际地位和运行机理”的效果。在很多地方,我都深有同感。法治要实现,一定要与媒体携手而行。个案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新闻播撒到各个角落。这样,法治思维才会成为显思维,法治规则才会成为显规则。在接受访谈时,邓君坦言,“至少此刻我没有后悔”。在此,我祝他终身无悔!——黄富章
4.当年一起坐十几个小时火车硬座去广州参加招聘会的校友,仍记得那时邓才子高谈阔论挥斥方遒,一车厢的伙伴肃然起敬专注聆听,完全忽略熬夜硬座的辛苦疲累。毕业10年,他从江苏省检察院毅然辞职转岗律师,代理了多起刑事大案,如今已是法律界的杰出才俊,各种奖项、荣誉称号拿到手软,成绩斐然,为他感到骄傲!也为有这样的朋友感到自豪!更希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能够多一些这样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邬媛媛
5.学平兄的这个非常厚重的书,这个文章仅仅是他写过的众多文章当中精挑细选出来,可以说是既是法律评论走到三个阶段这样一个总结性的一个作品,那么也是呼吁我们接下来能不能真正坚守我们的职业立场,能不能面向一种舆论“虽千万人吾往矣”这样的一种情况,以及能不能作为我们圈内的为了整体拉升我们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这种精神面貌以及这种层次追求,能够向更多的公众去告诉他们我们这个法律共同体到底是怎么样,应该要往哪里去。最后,我觉得这个封面非常的漂亮,这本书质地非常好。——叶竹盛

⑽ 邓学平律师新书《法影下的中国》如何有人看过吗请大家评价一下。

有幸听过这位律师的讲座,非常干货。这本书也非常值得一读!推荐!
这些是我在网络上看到的一些评论,分享给你:
好的律师不仅要业务专精,而且要富有社会责任感。邓学平是前资深检察官转岗做律师的优秀代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本著作中的文章聚焦于社会热点问题,分析入法入情入理,体现了作者深厚的人文素养和悲天悯人的情怀,是难得的律师佳作。 ——陈有西
吾辈能出一位这样的律师,游走于黑白两道,洞悉世事,人情练达,又不失心中之理想者,甚幸甚幸!(另外,能不排队得到作者签名赠书,甚幸甚幸!)——赵慧萍

在这样的寒冬,收到学平兄弟亲手签售的大作,感受到不一般的温暖。学平兄弟系检察翘楚、律政俊杰、法评大咖,对刑事案件有独特见解,法评文章常发表于新京报、方圆杂志等刊物,拜读其大作,可以感受其眼界、担当与格局,实为我辈楷模。——黄磊

以一天一辑的进度,拜读完了大作。信手写了一段读后感,向邓兄报告一下。“人生何处不相逢”,邓君曾经报考松江区法院,如果当时被录取,也许能早几年认识。但尽管他最终去了苏州,我们还是因缘际会得以结识。算起来我们是一届升入大学来到上海,但他学养深厚、业精技专,给我的印象是他似要长我数届。邓君赠我《法影下的中国》,文字晓畅,法意深刻,专业、情怀、关切溢于言表,又加深了这一印象。全书以法治作为言说中国的切入口,评点了大量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事件——由于他更深度参与了诸如“雷Y案”等案事件——他的评论并不只是纸上得来、坐而论道,而是具有很强的穿透力,的确达到了“清晰看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社会装置在我国的实际地位和运行机理”的效果。在很多地方,我都深有同感。法治要实现,一定要与媒体携手而行。个案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新闻播撒到各个角落。这样,法治思维才会成为显思维,法治规则才会成为显规则。在接受访谈时,邓君坦言,“至少此刻我没有后悔”。在此,我祝他终身无悔!——黄富章

当年一起坐十几个小时火车硬座去广州参加招聘会的校友,仍记得那时邓才子高谈阔论挥斥方遒,一车厢的伙伴肃然起敬专注聆听,完全忽略熬夜硬座的辛苦疲累。毕业10年,他从江苏省检察院毅然辞职转岗律师,代理了多起刑事大案,如今已是法律界的杰出才俊,各种奖项、荣誉称号拿到手软,成绩斐然,为他感到骄傲!也为有这样的朋友感到自豪!更希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能够多一些这样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邬媛媛

学平兄的这个非常厚重的书,这个文章仅仅是他写过的众多文章当中精挑细选出来,可以说是既是法律评论走到三个阶段这样一个总结性的一个作品,那么也是呼吁我们接下来能不能真正坚守我们的职业立场,能不能面向一种舆论“虽千万人吾往矣”这样的一种情况,以及能不能作为我们圈内的为了整体拉升我们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这种精神面貌以及这种层次追求,能够向更多的公众去告诉他们我们这个法律共同体到底是怎么样,应该要往哪里去。最后,我觉得这个封面非常的漂亮,这本书质地非常好。——叶竹盛

刑事律师接触的都是一些犯了罪的弱者,有些可能是社会规则的破坏者或者社会的阴暗面。学平做过检察官,现在又在做刑辩律师,因此他的评论特别接地气,有社会观照性。我个人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学平这样的律师应当是法律评论的主角。——林东品

法律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能够让更多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成为大家的常识。邓律师写很多法律评论,虽然不是严肃的法律著作或者法律学术经典,但他的确在改变中国。因为他重复了法治的声音,让法治的种子一代接一代传下去。——沈彬

我经常看到邓律师在全国各地看守所门口的照片。在律师业务如此繁重的状态下,还能够坚持写作,这确实不容易。我的专职工作是教学科研,也做不到,这一点要向邓律师学习。邓律师的专职工作是律师,但他的很多评论并不完全是站在律师的立场。不管怎样,尽量向客观立场靠拢应该是法律评论的基本原则。——王恩海

学平在检察院成长很快,我刚过去他就已经是检察院的骨干了。他作为法律人,在接触到法律专业的时候,总有种指点江山的感觉。许多人偶尔或者初期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但学平是持续的。因为他一直在思考,一直在观察。检察院是学平工作的第一站,他给我的感觉是阅读量很大,知识很多。很高兴看到他有今天的成果。——皇甫觉新

学平本科的时候我们就认识,并且在本科时候就是接触比较多的。他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在念书期间,充满了对学问和知识的尊重。他在念研究生期间,在我们很多大学老师都很难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时代,他就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他总是知道自己在哪些方面做得好,哪些方面做不好。我对他关注是因为他在学生期间都是好学生,后边他的成长我也一直在看。他是一个勤奋的人,也是个比较聪明的人。我不意外他出书,意外的是他怎么到现在才出书。——李清伟

我和学平是京衡的同事,但是做同事时间不长。学平在我印象中是令人发指的勤奋,工作上也是无可挑剔的专业。《法影下的中国》是学平专业和勤奋的一个结晶。我觉得自己应该向学平一样,在专业上做这样的努力。——朱晓影

邓律师的评论,我一直在注意观察,应该讲这个评论写得非常不错。他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对一些法治问题的切入我非常欣赏,他的立场是比较中立的,态度是比较温和理性的。他不是完全站在律师的立场,他的评论一直都印证着我对他的一些判断。——赵月梁

在《法影下的中国》一书中,我们能看到那么多一再重复的热点事件,能读到学平律师那么多样的精彩点评,不由得想起杜甫的一句诗:“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由于基础教育中公民教育和形式逻辑教育的缺乏,中国当前公共舆论中理性化严重不足。学平这样的律师经常就公共事件发声,可以极大地促进理性公共舆论的形成,减少当前公共舆论中民粹主义和逻辑谬误的存在。——刘英明

学平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我非常敬佩。学平在表达分寸方面把握得非常好,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几乎没有评论,避免了立场冲突。另外,学平的评论文章论证非常严密,没有去简单的迎合舆论,这非常难得。——叶臻勇

邓律师除了《法影下的中国》这本书,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已经有非常大的影响。邓律师的观点非常注重从纯粹的技术层面对法律进行分析,让我很有触动。比如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邓律师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我们正在追求的美好生活,非常需要邓律师这样有勇气、接地气的法律评论。——沈秋明
邓兄好!大作读毕,深感钦佩。您不仅有悲天悯人之心,坚实专业之才,文笔也是深入浅出,酣畅淋漓。有些过往案例我都不太知晓,一边读书一边搜索印证,确实受益良多,很多观念也都趋同一致。再次谢谢遥寄尊作,给您拜早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
从三月的一次庭审认识到相知,非常佩服学平的才学,有幸不用排队收到作者的签名大作,确实是位优秀的思想力博主,非常感谢学平。期待以后刑事庭中再度合作,期待来嘉兴交流。天下刑辩是一家,读书使人进步,学无止境!推荐大家读《法影下的中国》。——律师王惠明
作为一名在职检察官,翻开昔日同学的大作,不忍释卷一气读完。深深折服于他扎实的哲学、法学和文字功底,犀利的思辨精神和保持高产的充沛精力!前资深检察官、现新锐时事评论人、青年精英律师,邓兄一直是同学中的翘楚。赠诗两句遥祝新年: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王晓真
法律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能够让更多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成为大家的常识。邓律师写很多法律评论,虽然不是严肃的法律著作或者法律学术经典,但他的确在改变中国。因为他重复了法治的声音,让法治的种子一代接一代传下去。——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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