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
这段话说明,国内供应商根据外商要求先将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就产生了“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接收这批货(就会有“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再由国内最终收货人从保税区报关进口并向外商支付货款。
② 境内区外企业收付汇问题
这种操作不可行,除非A提前向外经贸局和外管局申请转口贸易经营权。
③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
这里的出口报关单指的是从国内其他地区出口至保税区的报关单。
货物在境内区外的监管凭证指的是这批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有相应的凭据)。
④ 保税区怎么操作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
)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之后,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15个保税区。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⑤ 保税区内企业需要单独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吗
请参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法》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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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都有哪些
基本上都有关系,因为与企业有关其实也就是与银行有关,所以每一个文件差不多都有关系。一般银行会及时把较重要的文件信息下发给相关部门员工,如国际结算部。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3-2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7-10-08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8-31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 2007-08-20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2007-08-13
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31
8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7-09
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14
10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04-25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7-04-25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20
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3-14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02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1-05
17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6-12-25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11-22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6-10-20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9-29
⑦ 急,进口付汇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加盖单位公章.(打印件一式两份,尽量避免手写)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没备案的不需要提供)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或者法人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这边不需要)
另外进口付汇核销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也就是说,过去两个月也没关系.
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 8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函(需加盖公章),申请函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1;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
2、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
注意事项:
1、在北京地区试点期间(参看《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403号文),企业仅需办理“异地付汇”和“真实性审核”两类备案登记;
2、对于“真实性审核”类别的备案登记,企业还需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
3、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货物,或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该企业存储于保税监管区域的货物,在付汇时,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另行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申请材料:
(1)企业延期付汇说明函,格式自定,主要内容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未付金额、延期付汇总额、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公司公章;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签约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后,付汇时间超过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单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未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或者签约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距报关单进口日期超过90天(含90天)的情况,企业须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起的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并填写《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无需企业加盖公章,可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直接领取并填写)。外汇局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加盖业务监管章并退企业。企业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业务时,将该表的二至四联连同其他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单据提交至银行。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出具进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领取),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单位名称、经营单位代码、预录入号、报关单号、进口日期、商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币种、单价、总价、海关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代码和经办人签字、日期等信息;
(2)电子口岸IC卡;
(3)企业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需补制的报关单编号及预录入号、报关单丢失的事实、该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或核销的事实和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企业进口报关单遗失,若自进口报关之日1年以内,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若超过1年且未超过3年,进口企业首先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携带电子口岸IC卡、企业说明等资料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最后企业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5、办理差额核销报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不适用)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除提供办理正常核销报审业务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额占比不超过2%(含2%)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差额数、合同号、差额原因和公司公章)、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对于超过限额的,需按照业务情况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额核销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汇局内部逐级处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⑧ 两个保税区间转关货物是否有备案清单(急)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都是有进境备案清单的,如果没有的话,提供报关单,提单等单据,银行可以操作,估计你们的开户行是区外银行,对外高桥政策不是很了解吧,这种问题经常碰到,建议重新开户保税区内银行
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4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3〕15号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2条,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2〕261号)、《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 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