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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外汇贷款

发布时间:2021-09-30 10:10:33

外汇贷款的介绍

外汇贷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❷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贷款对象 第一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具备还款能力。

❸ 中国企业怎样境外贷款

师至洁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选择适当的律师。
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除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外,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还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二、明确贷款审批程序。
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
三、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
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
四、保证问题。
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在境外贷款中,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浪费企业资源。此外,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或者将Al1 Money的范围减少,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此外,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会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证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项内容,即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五、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问题。
违约条款因不同性质的贷款而有不同的约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银行商洽,使违约条款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违约风险。此外,在签订贷款文件后,企业发生具体的与贷款文件不符的事项,只要经过银行书面同意,均可以认为是没有违约的。因此,企业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确责任。关于惩罚性费用条款,银行有时会提出若企业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罚息。企业对此可从两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一是争取降低罚息;二是向银行提出给企业一段时间(如一周)来履行有关义务。
企业在安排境外贷款时,通常都会面对交叉违约问题,简单地讲,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贷款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贷款或所有贷款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贷款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银行有多笔贷款,亦可能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几笔贷款,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贷款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银行的贷款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交叉违约条款约束的范围和事项,最佳途径是保持企业较高的偿债能力,稳健经营,提高企业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在操作中,可以通过贷款商务谈判,保护核心业务的正常经营,将企业核心业务的贷款剔除出交叉违约范围;可以在交叉违约条款中加入金额下限,即当企业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违约事项时,才属于交叉违约约定的范围;可以通过利用不同银行对贷款的竞争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条件,或将贷款分散在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争取免除不同银行贷款的交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讨价还价能力不足,急需资金,承诺银行的要求交叉违约责任,缓解资金困难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六、利率掉期保值问题。
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企业应在安排贷款协议的同时拟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即可通知银行本企业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进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结合企业的需求,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率的未来走势,主要应考虑:企业为固定成本,便于安排资金,保证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选择的固定利率;合理预测利率趋势,选择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时机将利率固定。

❹ 国内企业如何境外贷款

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选择适当的律师。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除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外,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还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二、明确贷款审批程序。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
三、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
四、保证问题。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在境外贷款中,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浪费企业资源。此外,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或者将Al1
Money的范围减少,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此外,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会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证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项内容,即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五、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问题。违约条款因不同性质的贷款而有不同的约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银行商洽,使违约条款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违约风险。此外,在签订贷款文件后,企业发生具体的与贷款文件不符的事项,只要经过银行书面同意,均可以认为是没有违约的。因此,企业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确责任。关于惩罚性费用条款,银行有时会提出若企业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罚息。企业对此可从两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一是争取降低罚息;二是向银行提出给企业一段时间(如一周)来履行有关义务。
企业在安排境外贷款时,通常都会面对交叉违约问题,简单地讲,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贷款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贷款或所有贷款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贷款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银行有多笔贷款,亦可能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几笔贷款,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贷款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银行的贷款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交叉违约条款约束的范围和事项,最佳途径是保持企业较高的偿债能力,稳健经营,提高企业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在操作中,可以通过贷款商务谈判,保护核心业务的正常经营,将企业核心业务的贷款剔除出交叉违约范围;可以在交叉违约条款中加入金额下限,即当企业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违约事项时,才属于交叉违约约定的范围;可以通过利用不同银行对贷款的竞争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条件,或将贷款分散在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争取免除不同银行贷款的交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讨价还价能力不足,急需资金,承诺银行的要求交叉违约责任,缓解资金困难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六、利率掉期保值问题。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企业应在安排贷款协议的同时拟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即可通知银行本企业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进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结合企业的需求,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率的未来走势,主要应考虑:企业为固定成本,便于安排资金,保证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选择的固定利率;合理预测利率趋势,选择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时机将利率固定。

❺ 什么是境内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版贷款有广义和狭义权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❻ 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可否放款给境内企业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❼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❽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贷款对象 第一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第四章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❾ 为什么在中国国内,企业从银行借入得外币贷款不能兑换成人民币来使用

你借的外币而不是你自己拥有的,如果每个人都用这些外币换回人民币那么就银行将没有这么多人民币给你就得印刷人民币,造成人民币太多引起通货膨胀。如果你用人民币换回的外币是可以的,因为银行可以将之前你用来换的人民币回流,你借就不同了,银行必须印出很多的人民币才能满足你们的需求。

❿ 中资企业现在可以向外资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吗

个人可以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前提是申请银行有此项贷款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是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办理国内外结算;
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保管箱服务;
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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