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什么区别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内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容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公司破产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企业债是指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一般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最终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 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 A固定资产投资 B收购项目产权 C偿还银行贷款 D补充营运资本
《企业债来券管理条例》源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因此:A\C\D是可以的。但是固定资产投资需要有相关手续和有关部门批准。
3.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专户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专门设立的看管账户,便于跟踪资金的流向。募集资金时,都会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专用账户就是保证专款专用。
(3)交易所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规定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4. IPO项目是否都有募投项目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内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容(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5.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6. 证券交易所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几种情形
证券法规定的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包括: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法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例如: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于某种原因提前偿还一部分本息,使得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的。例如:发行该债券所募集资金没有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所募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用于弥补亏损等。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例如发债公司对其他到期债务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由于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其安全性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效益的直接影响,如果公司不能连续盈利,势必影响还本付息的能力;并且证券法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2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因此,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
7. 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吗
随着四川省政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签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合作备忘录》,四川、河北成为全国第28、29个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区域。根据备忘录,三方将加强协作,建立沟通机制,引导参与者有序参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甘肃、西藏外,已经全部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灵活的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宣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正式开闸。《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明确了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除了房地产和金融类,只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判断标准即可。
与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核准制不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备案制,由承销商向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备案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在发行期限和规模上,中小企业私募债也宽松不少,暂定发行期限一年以上(通过设计赎回、回售条款可将期限缩短在一年内),暂无上限,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发行规模无限制,但一般不超过企业3年利润总和。
据悉,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发行人资格要求比较宽松。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经营指标等均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满足工信部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均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时只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即可。
企业信用评级方面,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此外,虽然《办法》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并不强制要求担保。
对于募集来的资金,中小企业可用来直接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不需要限定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用途比较灵活。后续政策持续支持
中小企业私募债启动于2012年,2012年5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试点办法》,当天深交所也发布了相应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南,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正式启动。
2012年6月7日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出备案申请,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当天即发行完毕。是由东吴证券承销的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规模为5000万元,发行期限为两年,固定利率为9.5%,每年付息一次。
不过,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后一直不温不火,截至2012年底,沪深交易所共发行了81只中小企业私募债产品,募集资金仅90.83亿元。
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2013年5月30日下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券商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
截至2013年6月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已经扩大至22个省级行政区域,沪深交易所共接受了311家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备案金额达到413.7亿元;有210家企业完成发行,募集资金达到269.9亿元。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另外,证监会也多次强调,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公司类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证监会于2013年11月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要积极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拟引入“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中小企业债券;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加快开展可交换债券试点。
此外,部分省份的地方政府还对首批私募债申报企业抛出了贴息等财政优惠。
华融证券分析师认为从长期来看,在政策支持下,中小企业私募债有望获得爆发性增长。利好中小民企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据统计,在已经完成私募债发行的主体中,民营企业的占比最高。据统计,从发行人类型来看,民营企业共计51家,占比63%;地方国有企业23家,占比28.4%。此外,发行债券的行业则集中在工业、消费和材料行业。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一直被认为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而债转股条款的存在可以缓解私募债投资人的担忧。所谓投资者转换股份选择权,是指投资者有权选择在行权期限内任一时点以当时的转股价格将持有的私募债券全部或部分转为发行人股份。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私募债大幅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开辟了中小企业的专属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业内人士认为,现有政策有利于促使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参与资本市场活动,提升自身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更有利于其今后通过创业板或者中小板融资活动的开展。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指南》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偏低;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群体有限,发行利率高于市场已存在的企业债、公司债等。据中债登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去年6月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平均利率为9.1%,相对于银行理财5%-6%的年化收益,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投资者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
8. 上市公司能直接把募集资金给子公司用么
不能
要根据上市时公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来使用募集资金内。如果募集资金项目中有以子公司为容主体实施的,那要通过向子公司增资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子公司。如果没有,那子公司想用钱,要么变更募投项目,要么用超募的资金投入子公司。
9. 企业债卷发行采取什么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A.证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B.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具有偿债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C.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