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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阳光产权交易

发布时间:2021-04-23 10:22:09

1. 国企整体重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吗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法。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社会保险情况。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2. 维维是不是要重组

继收购枝江酒业后,维维股份(600300.SH)在中国的白酒版图上再下一城。

2012年6月5日上午9点,贵州省兴义市金州翠湖宾馆高朋满座,黔西南州及兴义市众多领导出席了“贵州醇酒厂股权重组项目投资协议”的签约仪式。

一个小时之后,签约仪式在一片热烈的掌声当中结束。此时,维维股份或许可以松一口气,因为自3月8日晚间披露收购贵州醇酒厂51%股权以来,维维股份一直处于“内幕信息泄露、收购伙伴代持”的风口浪尖。

但事实上,维维股份收购贵州醇酒厂,留给世人的质疑远不局限于此。

“为什么贵州醇酒厂不公开征集受让方,让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广泛参与呢?”一位浸淫贵州资本市场多年的人士直指贵州醇酒厂项目“程序违规”——“国有资产的转让应该拿到产权交易所去招拍挂,但从贵州醇酒厂这一项目来看,相关方面并未走这一个程序,因此很难谈得上公正透明。”

对此,兴义市政府秘书二股的陈先生表示,在贵州醇酒厂的改制过程中,兴义市政府咨询了律师团队,(不走招拍挂程序)肯定是有相关依据的。

缺位的“招拍挂”

本报记者曾就“维维股份收购贵州醇酒厂涉嫌程序违规”致电贵州国资委,6月4日,贵州国资委工作人员表示,贵州醇酒厂是属于黔西南州兴义市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贵州醇酒厂改制的相关材料并未上报贵州省国资委,因此对它的情况并不清楚。

鲜为人知的是,在贵州醇酒厂改制过程当中,贵州省阳光产权交易所曾一度介入。

《黔西南州2011年5月上旬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显示,在贵州醇酒厂改制项目中,兴义市政府当时聘请了贵州省阳光产权交易所和黔西南州心达律师事务所人员参与和指导改制工作,形成了贵州醇酒厂初步的改制工作方案。

虽然贵州醇酒厂吸引了中粮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海航集团等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前来洽谈,但一直未将贵州醇酒厂项目放到产权交易所进行“招拍挂”。

事实上,作为白酒大省,贵州省内的一些酒厂也不乏改进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但本报记者注意到,贵州省内酒厂涉及股权转让时遵循“招拍挂”程序的例子比比皆是。

在本报记者的采访过程当中,贵州省阳光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以“经请示领导后,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保持缄默。

巧妙规避

为何不通过产权交易所走“招拍挂”程序,维维股份、兴义市政府方面或许有辩护理由。

资料显示,贵州醇酒厂先将酒业资产剥离至兴义市政府下属的兴义阳光资产管理公司。随后,兴义阳光资产管理公司用酒业资产中的62.74万平方米土地作价1.33亿元出资,维维股份与北京红石泰富投资中心分别用现金3.57亿元与2.1亿元出资,三方共同成立贵州醇酒业公司。在此之后,贵州醇酒业公司将用现金向兴义阳光资产管理公司购买贵州醇酒厂的其他酒业资产。可见贵州醇酒厂完全装进了贵州醇酒业公司,维维股份拿到51%的控股权。

贵州省资本界人士指出,通过这种模式改制,巧妙地绕开了国有资产转让,但明眼人可以轻易看出,其合资就是股权转让,相当于“维维股份未经招拍挂,以3.57亿元现金的代价拿到了贵州醇酒厂51%的股权”。

而本报记者曾先后致电心达律师事务所周洪斌律师及中国资本运营法律顾问中心张国栋律师,前者表示心达律师事务所现已不负责贵州醇酒厂改制的法律工作,后者表示只负责职工安置这一块法律工作。两人均未对“未走招拍挂涉嫌程序违规”做出正面回应。

贵州醇上市梦想破灭

6月5日,本报记者前往贵州醇酒厂,看到其厂区虽然绿化环境非常好,但工作人员很少,而且办公大楼已经比较破旧。许多办公室布满灰尘处于废弃状态,整个厂区呈现出一片萧条的景象。

一些贵州醇酒厂员工认同厂长窦明的说法——“改制的成功与否,将关系到贵州醇酒厂的生死存亡”、“不改革创新,企业就只有这样慢慢拖垮”。

而维维股份能够最终脱颖而出的原因在于,兴义市政府经过商务谈判和甄选比较,认为维维股份具备多年食品饮料经验和成功的白酒生产销售运营经验,比较适合参与贵州醇酒厂改制重组合作。

在贵州资本界人士看来,相比于非上市公司的海航集团,维维股份持有贵州醇酒厂51%股权带来的结果是“直接让贵州醇酒厂的上市梦想破灭”。

据悉,兴义市政府一直冀望贵州醇能重振雄风,并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2011年4月30日,兴义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杰便直言不讳地向贵州醇酒厂员工表示,贵州醇酒厂引进战略合作者都是有条件的,市委、市政府是希望通过战略合作,在5年内使贵州醇企业的销售达到100个亿,在2-3年要使贵州醇这个品牌上市,到资本市场上去融资

但贵州资本界人士认为,由于维维股份是一个上市公司,它控股贵州醇酒厂后,贵州醇酒厂已经不可能登陆A股市场了,因为“A股市场迄今没有出现过上市公司将下属控股子公司分拆出来成功上市的先例”。

3. 各类国有资产产权如何有序流转

该笔交易将成为中国企业最大金额的海外收购案。毫无疑问,愈来愈频繁的企业间产权转让关乎着企业的未来与发展。 2011年全国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对外交易1865宗,交易金额822.2 亿元,平均增值率达到24%。 2007-2011年,中央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国有产权4147宗,其中有69.5%由各类民间资本受让。 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产权转让没有进入市场,普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无法发现和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的现象,导致国有产权难以实估定价,不能通过市场竞价机制发挥作用,甚至还存在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国有资产等问题。 一个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一部善法可以使魔鬼变天使。国资委组建以来,积极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特别是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通过行为阳光化、交易电子化, 减少了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并最终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 广义上讲,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仅包括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还包括实物资产等有形资产的转让。分析人士指出,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实现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能够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未来实物资产的交易可能将成为产权交易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力提升资产价值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推进各类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当前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不到位,在转让、出售、变卖、处置等活动中,普遍没有报请国家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而大多采取的是双方协商,交易与定价不公开,因而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产权流转中国家权益被侵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而对资源性国有资产亦存在着产权管理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产权界定、登记和转让这三个方面。由于产权转让市场不够完善,对于资源产权转让的估价没有较科学的方法,转让价格等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资源产权转让缺乏保护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有效机制。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步伐,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国有企业的利润增速普遍下滑,国企进一步的调整将伴随着企业产权的较大规模变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模预计会进一步扩大,增值率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调整的影响,但今年应当不会低于20%。 市场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竞争发现价格,通过发现投资人促成交易。实践证明,通过公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企业资本实现了相互优化选择和重组,国有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国有资本结构得到优化。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纳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企业产权交易进场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和转让过程,能够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从而有效地避免国有产权的私下交易与暗箱操作可能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与此同时,分析人士认为,在实践中,需要有效地处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从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角度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应当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违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需要注意的是进场交易引入竞争性买卖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规则,与《公司法》规定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是否形成冲突。 此外,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可否考虑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纳入进来,从制度上帮助他们解决在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信息少等问题,特别是企业调整存量资产,整合盘活闲置的生产要素的需求,通过产权流转整合企业资源,促进企业通过市场体现价值。 综合来看,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企业部分股权转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扩大融资范围。凭借产权交易市场丰富的信息, 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咨询等,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利用跨行业、跨地域的产权交易,采用收购、兼并等手段来实现规模扩张或者行业退出,也有利于和外资等其他形式的资本联合。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布局的调整,企业自身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和有效的服务。通过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纳入规范的产权市场,引导各类国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通过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评估国有产权的价值,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而在更大的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实施各类国有资产间的产权有序流转,将更好地促进国有资源的有效配置。 未来关注的重点是,应当加强各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统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程度和整体效率。同时,通过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所有制企业资产跨行业、跨区域进行兼并、重组、转让,有效地将资产在不同主体间重新组合,引进各种资本,促进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的共同良性发展,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

4. 中国有几个产权交易所

国内的产权交易所数量约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76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产权交易所形成了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市场。

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务院指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权益进场交易场所。其他省级副省级也主要服务本地市场;地市级服务本地市,县级服务本行政区域范围。

产权交易所按照组织机构性质有两类划分方式:一类是事业法人(即行政事业单位),一类是企业法人(公司化运作)。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2011年对全国的56家产权交易机构的调查,其中26家为事业法人单位,32家为企业法人单位,有两家既是事业法人又是企业法人。交易机构向企业法人转变的趋势比较明显。在四大直辖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庆已经改制为企业法人,天津、上海仍属于事业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国首家定位于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在线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金马甲成功融资,设立“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金马甲是由分布在全国33个省区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实力机构创立的机遇互联网的资产和权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经覆盖全国76个产权交易机构。处置对象设计行政事务、机动车、房产、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土地、股权、林权、版权、矿权、经营权、商标、专利技术、债权和项目融资等。

中国的产权交易所按地域分类:
北京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天津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重庆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 张家口产权交易中心 邯郸产权交易所 唐山产权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 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 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保定产权交易市场 秦皇岛市产权交易中心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太原产权交易市场 大同产权交易市场 运城产权交易中心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临汾市产权交易中心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 晋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阳泉市产权交易市场
河南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 三门峡市产权交易中心 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鹤壁市产权交易市场 开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许昌亚太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周口产权交易中心 安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 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产权交易中心
辽宁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大连产权交易所 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 盘锦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朝阳市产权交易市场 辽西产权交易中心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丹东市产权交易中心
吉林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辽源市产权交易中心 通化市产权交易中心
黑龙江 黑龙江产权交易中心 佳木斯产权交易中心 大庆市产权交易中心 农垦龙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产权交易中心
内蒙古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内蒙古融通产权交易所 包头产权交易所
江苏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无锡东华产权交易中心 常州产权交易所 苏州产权交易所 南通市产权交易所 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 淮安产权交易中心 泰州国联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徐州产权交易所 镇江产权交易中心 盐城市产权交易所 扬州产权交易中心 无锡产权交易所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
山东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青岛产权交易所 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济南产权交易所
安徽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宣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 宁国市产权交易中心 铜陵产权交易中心 马鞍山产权交易所
浙江 浙江产权交易所 台州中衡产权交易所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舟山信达产权交易所 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 温州信义产权交易所 义乌产权交易所 杭州产权交易所
福建 福建产权交易中心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龙岩市产权交易所 福州产权交易中心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 福建高新技术产交所 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
湖北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襄樊市产权交易所 湖北产权荆门分中心 黄石嘉诚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湖北产权黄冈分中心 湖北产权荆州分中心 湖北产权十堰分中心 湖北产权咸宁分中心 湖北产权襄樊分中心 湖北产权宜昌分中心
湖南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 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 衡阳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永州产权交易中心
广东 广州产权交易所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 恩平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深圳产权交易中心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河源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惠州市产权交易所 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 梅州市产权交易所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
广西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
江西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九江办事处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 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四川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自贡产权交易所 广元产权交易中心 乐山产权交易中心 德阳金桥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贵州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云南 云南产权交易所 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
海南 海南产权交易所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中心
陕西 西部产权交易所 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甘肃 甘肃产权交易所
宁夏 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 宁夏产权交易所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新疆 新疆产权交易所 昌吉产权交易中心
青海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5.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提出的:“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2003年至2009年,历届中纪委全会一直要求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以后出台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内部决策、行为批准、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资金结算、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以及对违规交易检查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为什么要进场交易?这是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等诸多问题,在目前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多级委托代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存在少数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暗箱操作,侵害国家、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因此,必须通过市场公开转让信息,按照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进行公开交易、阳光交易。我国推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产权资源有效配置、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 据《产权导刊》

6. 同意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批文怎么写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
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
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
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
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
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
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
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
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
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7. 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家规定从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来源于:济南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来源于:长春律师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来源于:沈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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