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黄金交易 > 国有产权交易要点

国有产权交易要点

发布时间:2021-04-24 09:23:53

『壹』 产权交易的内容有哪些

最佳答案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当中,虽然其表现的形态不一样,但涉及的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具体地讲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大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领域。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将迅速增长,发展空间和活力很大,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统筹规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缺少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谁在实际上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评价体系,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另外,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设立的国资委集管资产、管人、管事于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监督,国资委的权力就无限大,由少数人专权和操纵,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都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仍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国资委仅管理非金融类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没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仍存在于金融领域,无人对金融业经营的盈亏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职责应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而应是税收,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整体发展。因此,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但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在竞争性领域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息息相关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

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下,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已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单纯由中央政府来履行。

2、横向上,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对业已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

按照上述原则,应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应该特别提出的是,在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因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都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国资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最终延误企业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对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由于中间层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规范,规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贰』 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产权交易的方式是指产权交易双方为完成交易所采用的为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方式。 一、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的转让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以签订交易协议,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转移产权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是这些年来产权转让最为流行的做法。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组织的一项调研发现,在2004年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中,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比例高达90%。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地方政府行为主导的原因,更主要是由于缺失有针对性地法律规范。 二、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于拍卖是以竞买人应价的高低为标准,若转让标的只以价格因素衡量,而不需要参考其他因素时,拍卖即为较佳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容国公开竞价,将转让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招投标 招投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产权方式。招投标以一种更规则化和透明的方式考虑非价格因素,使转让人在价格因素与非价格因素之间取得一个比较好的平衡,也给竞标人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机会。【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叁』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其原则有哪些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对于采取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式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国家首先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和上市。因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范围,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宜于国家继续持股的股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⑦履行转让协议。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肆』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提出的:“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2003年至2009年,历届中纪委全会一直要求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以后出台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内部决策、行为批准、评估定价、公开挂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让人、科学选择交易方式、场内签约、资金结算、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以及对违规交易检查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为什么要进场交易?这是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等诸多问题,在目前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多级委托代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存在少数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暗箱操作,侵害国家、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因此,必须通过市场公开转让信息,按照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进行公开交易、阳光交易。我国推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产权资源有效配置、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 据《产权导刊》

『伍』 各类国有资产产权如何有序流转

该笔交易将成为中国企业最大金额的海外收购案。毫无疑问,愈来愈频繁的企业间产权转让关乎着企业的未来与发展。 2011年全国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对外交易1865宗,交易金额822.2 亿元,平均增值率达到24%。 2007-2011年,中央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国有产权4147宗,其中有69.5%由各类民间资本受让。 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产权转让没有进入市场,普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无法发现和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的现象,导致国有产权难以实估定价,不能通过市场竞价机制发挥作用,甚至还存在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国有资产等问题。 一个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一部善法可以使魔鬼变天使。国资委组建以来,积极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特别是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通过行为阳光化、交易电子化, 减少了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并最终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 广义上讲,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仅包括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还包括实物资产等有形资产的转让。分析人士指出,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实现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能够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未来实物资产的交易可能将成为产权交易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力提升资产价值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推进各类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当前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不到位,在转让、出售、变卖、处置等活动中,普遍没有报请国家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而大多采取的是双方协商,交易与定价不公开,因而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产权流转中国家权益被侵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而对资源性国有资产亦存在着产权管理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产权界定、登记和转让这三个方面。由于产权转让市场不够完善,对于资源产权转让的估价没有较科学的方法,转让价格等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资源产权转让缺乏保护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有效机制。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步伐,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国有企业的利润增速普遍下滑,国企进一步的调整将伴随着企业产权的较大规模变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模预计会进一步扩大,增值率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调整的影响,但今年应当不会低于20%。 市场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竞争发现价格,通过发现投资人促成交易。实践证明,通过公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企业资本实现了相互优化选择和重组,国有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国有资本结构得到优化。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纳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企业产权交易进场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和转让过程,能够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从而有效地避免国有产权的私下交易与暗箱操作可能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与此同时,分析人士认为,在实践中,需要有效地处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从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角度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应当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违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需要注意的是进场交易引入竞争性买卖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规则,与《公司法》规定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是否形成冲突。 此外,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可否考虑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纳入进来,从制度上帮助他们解决在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信息少等问题,特别是企业调整存量资产,整合盘活闲置的生产要素的需求,通过产权流转整合企业资源,促进企业通过市场体现价值。 综合来看,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企业部分股权转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扩大融资范围。凭借产权交易市场丰富的信息, 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咨询等,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利用跨行业、跨地域的产权交易,采用收购、兼并等手段来实现规模扩张或者行业退出,也有利于和外资等其他形式的资本联合。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布局的调整,企业自身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和有效的服务。通过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纳入规范的产权市场,引导各类国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通过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评估国有产权的价值,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而在更大的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实施各类国有资产间的产权有序流转,将更好地促进国有资源的有效配置。 未来关注的重点是,应当加强各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统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程度和整体效率。同时,通过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所有制企业资产跨行业、跨区域进行兼并、重组、转让,有效地将资产在不同主体间重新组合,引进各种资本,促进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的共同良性发展,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

『陆』 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机关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转移的行为。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与出资人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
2、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柒』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以下几点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阅读全文

与国有产权交易要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红蜻蜓股票行情 浏览:56
股票福建板块 浏览:784
股票有个xd 浏览:499
广州财金投资咨询 浏览:340
自动下单股票软件 浏览:385
人民币汇率的发展走势 浏览:507
汉天下融资 浏览:109
170000韩币换算人民币 浏览:197
孟加拉2值多少人民币 浏览:194
贵金属微信骗局吗 浏览:579
澳元200兑换人民币汇率 浏览:898
链农融资情况 浏览:784
外汇买3手怎么买 浏览:264
稳定增长股票 浏览:145
融资租赁香港上市 浏览:153
和信理财是非法集资吗 浏览:631
平安银行贷款协议 浏览:273
外汇win系统 浏览:161
基金交易账号身份证升为 浏览:791
瑞华投资理财 浏览: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