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央企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多少分值划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附件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二)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一)重大政策变化;(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利润总额或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军工、储备、科研、电力、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其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利润总额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3、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4、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加分受限0.5分。(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且完成目标值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4、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三)分类指标计分。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年度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1、考核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2、考核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三、奖惩计分(一)奖励计分。1、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2、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加0.1-1分。(二)考核扣分。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3、企业全员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四、业绩考核系数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7分。(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6分。(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三)分类指标计分。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三、考核扣分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四、业绩考核系数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1、效益大幅度增加。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奖励方式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㈢ 央企领导薪资怎么制定
很多人都很好奇央企领导的年薪是多少?现在,终于有机会看到了。2016年底,各大央企“晒出”了自家领导2015年的工资条,据了解,各大央企负责人在2015年的税前薪酬,最高达到上百万元,最低竟然仅为四五万元,平均水平大致在50万元到70万元左右。
15位央企负责人获百万年薪
对于这样的水平,可能不少吃瓜群众都会纳闷,都是当领导的,为什么差距会这么大呢?难不成其中有“猫腻”?
其实,对于这个疑问,早在2015年就有专家站出来解释,“限薪令”针对的是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央企,俗称央企中的“中管干部”,不包括央企中的职业经理人,也就是说,在“限薪令”之下,承受着业绩压力的职业经理人,并不需要受“限薪令”限制。
㈣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这个指导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指导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这个指导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作出了原则规定
㈤ 几家央企获评2017年度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
国务院国资委7月17日公布了2017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企业名单,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央企获评A级。
数据显示,2017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实现营收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利润总额首次突破1.4万亿元;央企资产总额已达54.5万亿元,资产总额超千亿元的企业达65家。
㈥ 央企负责人薪酬多少才合理
徐旭红没有人能说某个政策或策略是绝对好的,比如央企负责人的薪酬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
日前,中海油对外公布称,公司所有执行董事自愿放弃其2011年的薪金及绩效奖金,在央企高管普遍领取高年薪的背景下,它的决定实在另类,引人注目。
中海油的这一举动,不仅没有在社会上收获赞誉,反而招致不少人士的质疑。毕竟,几年前其前任董事长的千万年薪曾引起过轩然大波。
从央企的管理者角度来说,央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历史的包袱和激发央企活力与发展的多角度设计更合理的负责人薪酬,迫切需要建设性意见。
对此,社会各界充斥着多种声音。有人认为央企负责人薪酬过高,应该有所限制;也有人认为,从市场规律来看,现在的薪酬标准是合理的;还有人认为,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相比于普通职工的工资确实显得比较高。
对比一下国外,据统计,欧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年薪与普通员工的差距不断扩大,他们的薪酬水平上千万的不在少数。高管薪酬除了高额的固定工资,还包括与公司利润和股价紧密挂钩的奖金、分红与期权。
分析人士认为,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方方面面因素。只有充分综合各种因素,才能促使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达到既能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又能使其薪酬水平保持在合理幅度内的理想效果。
众所周知,在市场化体制中,薪酬是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应该向民营企业学习的就是谁给我赚钱多,我就给谁钱多。他认为在1500亿元的年增长利润中,1500多位央企副总以上的高管总薪酬每年增长4600万元左右,这个数字还是合情合理的。
国资委数据披露,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监管下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分别为35万元、43万元、47.8万元和55万元,年增长14%左右。2009年央企高管年薪平均60万元,2010年上市央企高管平均年薪为3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央企对人力资本的要求不一致,其负责人薪酬差别很大,客观上增加了薪酬制定的难度和对其薪酬数额的质疑。合理的做法是,央企负责人在任薪酬应当与业绩挂钩,通过匹配风险、投入与收益,对管理者产生激励作用,此外,还可区分行业并考虑逐级差异性。
不容忽视的是,合理设定长期激励收益与总薪酬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改进方向,央企负责人应该有合理的薪酬结构比例。通过设计长期激励方案,并充分考虑各种细节,确保达到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的双重目的,实现企业与管理人员的共赢。
实践证明,国资委建立起来的央企负责人薪酬考核办法对于促进央企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资委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来决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把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薪酬较好地结合起来,逐渐探索出建立董事报酬管理和董事会决定高管人员薪酬的新机制。
如果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来决定,那么,真正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直至其下属成员企业高管薪酬问题,逐步、循序渐进、实行企业价值管理,彻底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因为价值管理才能有效地解决现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中能够为高管层所合理操纵的弊端。
不可否认,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凸显出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问题,公众对其关注度以及敏感度明显提高。而事实上,央企负责人薪酬总体水平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是在逐年缩小,与企业员工倍数从2003年的13.6倍降到目前的12倍。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薪酬文化差异很大。比如在美国,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上百倍;在日本、韩国的差距相对来说就比较小,分别为20倍左右和13倍上下。
当然,确定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不能仅仅看与国外发达国家高管薪酬水平相差的绝对数,还应看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效率差距,分析人均劳动生产率差距,不能仅强调薪酬水平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资委在对央企负责人的第三任考核期内推行了EVA(经济增加值),它更加注重投入资本的回报率和资金使用率,并且也更加重视央企成长的健康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随着考核方式的变化,与之密切相关的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当前,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而一直以来,由于难以衡量央企负责人该获得多少股权份额,所以在股权激励方面没有相应举措。
不过,根据EVA的测算方法,或将可能实现对央企负责人持股份额的确定,为股权激励的实行提供了制度基础。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在引入EVA后,业绩考核好的央企负责人可以享受到企业股权的分红。
㈦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十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奖惩
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第二十八条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第二十九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第三十条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第三十一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二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第三十三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第三十四条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件4)。第三十五条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第三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四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第四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第四十三条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第四十四条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央企的分公司负责人是属于什么级别的领导
国家央企是正部级。中央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的简称,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资委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㈨ 哪位大侠能告诉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中每个级别的进级点分数各位多少谢谢!!!
在网络上探索一下“海氏三要素评估法”,网络中有专门介绍!
㈩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大势,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向做强做优做大的更高水平迈进,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中央企业要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形势研判,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经济增加值奋斗目标应与利润总额奋斗目标相匹配。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见附件1)。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实事求是地核定企业的考核结果。严格考核晋级标准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中央企业要咬定目标不放松,着力抓好目标的细化分解落实,重点在深化改革、开源增收、节流控亏、压缩“两金”、剥离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全面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供坚实保障。二、认真做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中央企业要抓紧抓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工作。认真对照《考核办法》和业绩责任书,核实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厘清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和特殊事项,及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经营业绩提升路径和业绩考核工作改进重点。三、扎实推动业绩考核重点、难点工作取得新突破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结合企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在重点工作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全面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深入查找企业自身价值管理薄弱环节,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经济增加值下滑。二是切实加强功能分类考核。要尽快厘清业务类型,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建立内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三是积极推进对标考核,主动与世界一流企业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对标。四是严格业绩考核激励约束。要以贯彻落实中央薪酬制度改革意见为契机,严格执行薪酬分配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四、及时做好过程监控、总结评估和材料报送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和业绩考核过程监控,关键指标要设置严格的序时进度,建立健全考核措施台账。注重经验总结,扎实开展2015年度、第四任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预评估,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圆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请按照时间节点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2015年2月12日前报送201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已获得国资委业绩考核授权的董事会试点企业为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4月20日前报送201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11月13日前报送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目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要按时做好业绩考核的沟通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