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禁汞公约 之后还能使用电石法(用氯化汞作触媒)吗
国际汞公约倒逼PVC行业洗牌
2014年06月12日 11:48来源:中国环境报
我国是《水俣公约》缔约国之一,根据公约条款,缔约国到2020年将禁止生产、进口和出口加汞产品。电石法PVC生产中使用氯化汞作为触媒,是我国汞消耗量最大的行业。
履行国际公约的压力下,我国PVC生产结构该如何调整?PVC清洁生产存在哪些困难?为此,记者采访了中石化齐鲁分公司高级技量师傅建英。
◆本报见习记者李贤义
履约难点在哪?
公约将倒逼行业转型升级,当务之急要引导有条件的电石法企业转向乙烯法。电石法PVC产销量下降,汞消耗总量会随之减少
记者:我国已签署《水俣公约》,这对我国PVC行业将产生什么影响?
傅建英: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汞生产国、使用国和排放国。2012年的数据显示,全国汞产量达到1347吨,每年向大气排放的汞量为500~700吨,给环境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即使没有国际限汞公约,从保护自身环境的角度出发,也需要加大限汞力度。
我国 PVC生产以电石法为主,而电石法PVC生产中使用氯化汞作为触媒,是汞消耗最大的行业,其汞消耗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60%。截至目前,我国电石法PVC无论是产能还是产销量都占据全行业的80%以上份额,并且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国际汞公约的签署,将对电石法PVC发展形成极大的制约,倒逼PVC行业转型升级,走清洁化生产道路,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而乙烯法PVC将赢得发展机会。
记者:目前我国限汞的难点在哪?PVC行业发展应如何调整?
傅建英:PVC行业主流观点是:中国受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限制,所以要以电石法为主。这导致我国PVC行业的发展方向在近些年出现严重偏差。虽然乙烯法PVC是国际上公认的清洁式生产,与高耗能高污染的电石法PVC相比,无论环保还是产品质量都占据绝对优势。但这种优势,在电石法PVC低成本、高效益面前却被行业漠视。
按照目前电石法实际产量计算,即使在2020年前全部应用低汞触媒,每年汞消耗量也达500~600吨。并且,目前我国电石法PVC产量持续增长,用汞量预期也在增长。
2014年计划内的全国新增PVC产能323万吨,电石法占绝大部分。照此发展,即使到2020年全部采用低汞触媒技术,我国电石法PVC用汞总量下降的并不会很多,对环境的危害仍然巨大。
目前,我国政府对汞污染防治提出了“三不”要求:一是对高汞触媒替代期限的要求不放松,相关企业要抓紧制定替代计划,保证2015年必须全部用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二是对目前汞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不放松,行业要加强自律,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防治;三是环境保护部对汞污染防治的监督不手软,对未达标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整改。
因此,我个人认为,部分履约能力差或不能履约的电石法PVC产能今后将退出。在政策上,也要对电石法进行适当限制,加快市场退出速度,如采取提高电价、增加碳排放收费等措施。
同时,要扶持乙烯法发展,提高乙烯法PVC的竞争力,进而增加其市场占有率。当务之急是要引导和鼓励部分有条件的电石法企业转向乙烯法路线,逐步提高乙烯法PVC产销量比重。电石法PVC产销量下降,汞消耗总量会随之减少,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限汞压力,同时为全面禁汞铺路。
电石法PVC占比严重偏大给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即使电石法PVC实现无汞技术,仍然摆脱不了高耗能高污染问题的困扰。因此,降低电石法PVC产销量,不仅有利于限汞,也是节能减排的需要。
低汞触媒推广缓慢
我国要求低汞触媒普及率达到50%,但目前比例仅为20%左右
记者:低汞触媒在我国推广的进展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难点?
傅建英:低汞触媒在我国推广进展比较缓慢。一方面,是因为低汞触媒本身以及企业应用技术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完全解决还需要时间。另一方面,低汞触媒的应用需要技术、资金以及生产设备状况等全方位的支持。
公约明确要求,到2020年单位PVC产量用汞量要比2010年减少50%。这对于低汞触媒技术应用比例不高、高汞触媒仍占主导的电石法PVC来说,压力是巨大的,也是我国履约的难点所在。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系列措施方法,推进PVC行业的清洁生产。
2009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就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2010年6月4日,工信部对外公布《关于印发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低汞触媒普及率达到50%,平均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25%,全行业全部实现合理回收废汞触媒,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全行业全部使用低汞触媒,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50%,废低汞触媒回收率达到100%。
然而,尽管多数电石法PVC企业制定了低汞触媒替代计划、使用比例逐步提升,但截至目前,低汞触媒的整体应用比例也仅为20%左右,距离上述目标仍有较大距离。有关废低汞触媒回收率和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目前没有一个正式的官方统计数字。
记者:企业对于低汞触媒的认识如何?有哪些实践案例?
傅建英:电石法PVC行业对应用低汞触媒的理解认识和实践也在不断深化。特别是去年以来,新疆天业、山东新龙、宜宾天原、中泰化学、河北盛华等重点氯碱企业积极参与低汞触媒研发和生产领域,大大提高了低汞触媒的市场供应能力。
其中,新疆天业百万吨级PVC装置已全部实现低汞化,每年减少汞用量70吨,并积极为其他企业提供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中泰化学等一大批企业正在加快推进低汞触媒的100%替代应用工作;山东新龙组建了氯乙烯合成及低汞触媒使用技术服务队伍……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低汞触媒的全面应用。
但企业大小参差不齐,实力较差的绝大部分企业无力开展或不能很好地开展低汞触媒推广,这些企业要完成2015年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就是完成《水俣公约》提出的2020年目标也非易事。
无汞技术仍在研发阶段
降低用汞量是根本,需要控制电石法PVC产销量
记者:目前我国的PVC生产无汞技术是否已经成熟?
傅建英:《水俣公约》还提出,2025年要淘汰使用汞的氯碱生产。这意味着,到2025年即使是低汞触媒也不能再使用,电石法PVC企业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实现无汞生产技术。
就目前而言,这项规定履约难度很大。虽然我国已着手开发无汞技术,但目前仅处于研发阶段,距离工业化以及全面推广应用还有很长的路。无汞技术能否在10年内实现全面推广和应用,我认为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汞污染治理方面,我国无论技术还是管理都相对落后,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等保障措施及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减少用汞总量是减少汞污染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因此,在降低单位PVC产量用汞量的同时,更需要控制电石法PVC产销量。
记者:采用乙烯法生产PVC,是否会对我国乙烯供求市场产生影响?
傅建英:由于生产方式上具有优势,乙烯法聚氯乙烯在履行汞公约、保护环境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PVC年产销量在1300万吨左右,若全部采用乙烯法生产,消耗乙烯620万吨;如50%用乙烯法生产,只需乙烯310万吨,扣除原有乙烯法的产能,新增乙烯需求不足200万吨,不会对我国年需求量4700万吨的乙烯供求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同时,乙烯生产多样化格局逐渐形成,将对乙烯法PVC形成支持。乙烯生产不再单一依赖石油,近年煤制乙烯、天然气制乙烯有了较大发展,2013年中国已经有273万吨的煤制烯烃生产规模。煤基能源化工行业的专业研究机构——亚化咨询的研究结果表明,2018年中国煤(甲醇)制烯烃产能将达2365万吨/年。
北美页岩气开发将影响未来全球乙烯及下游衍生物的投资格局,用其生产聚氯乙烯更具价格优势。美国乙烯生产的崛起,国际乙烯价格将受到巨大冲击。
■相关链接
《水俣公约》于2013年10月10日在日本水俣市开放签署,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环境条约,最终内容已于2013年 1 月由各国政府商定,在经过50个国家的政府批准后,有望于2016年生效。根据公约条款,缔约国到2020年将禁止生产、进口和出口加汞产品。
20世纪中叶,日本许多居民食用了来自水俣湾受到汞污染的海鲜后中毒。事件后,由严重汞中毒引发的神经综合症便被称为 “水俣病”,以便唤醒世人对汞污染的重视。
㈡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
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 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 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第七条 在确定出让地
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
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
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和相互推诿现象。
第九条 各市、县(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股)室及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类土地出让业务,审核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人资格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出让合同变更申请等出让业务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包
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或会审时间。
第十条 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必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宗地的交易结果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交易结果信息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第4日起,该宗地将被系统自动列入预警,并进行效能督办。
第十一条 宗地的出让公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宗地撤销等数据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并上报备案,自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启用后,改为在出让系统录入保存后,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监管系统点击上报到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统”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列数据信息如有错误,应返回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更正后,再按照该条所述的操作办法重新上报。
第二章 供地计划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要求,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由本级政府于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各市、县
(区)应在年度供地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等有关数据,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
统”中的“供地计划”模块录入、上传,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有关信息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若发生调整变化,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出让办文
第十六条 出让办文分为公开出让(根据竞买申请情况确定具体出让方式,下同)、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新增项目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出让合同变更等七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土地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公开出让、招
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四种出让办文流程依次为: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新增项目
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文流程依次为:受理项目用地申请→拟订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内容事前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变更的办文流程依第三
十七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宗地出让办文
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7位宗地流程号,宗地流程号编码规则为:“Z+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4位)”,其
中:类型01代表招标出让、02代表拍卖出让、03代表挂牌出让、04代表新增项目协议出让、05代表划拨补办协议出让、06代表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 同一宗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与外网交易模块上必须保持一致。一个出让公告中包含多个出让宗地时,每个出让宗地的报名竞买起止时间、挂牌交易起止时间、缴纳竞卖保证金起止时间等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各类土地出让
业务均应按照设定的工作流程,从最初确定拟供地项目到最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立卷归档,每个环节按先后顺序依次在线办理,并与实际工作运转保持同步,不
得将需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结的若干个环节事务缩并到数日或数个小时内在线办结,不得在事后跨越多个环节将之前各环节的数据信息一次性补录系统。
对网络办文流程与实际工作状态不同步、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每个出让宗地办文全部结束并在纸介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后,应将档案号、目录号、归档时间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宗地档案资料”信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各类格式文书,应统一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系统将自动配发宗地流程号和“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水印。上述格式文书若无宗地流程号和水印的,为无效文书。
第四章 公告审核
第二十三条 出让公告办
文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5位公告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2位)”,
其中,类型01代表招标公告、02代表拍卖公告、03代表挂牌出让公告、04代表公开出让公告、05代表协议出让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让合同变更事前公
示。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明确主办处(科、股、室),对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交地、开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利用条件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
规划控制指标等。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房地
产用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应当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发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市、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设
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系统接收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系
统在线办理审查手续并反馈审查意见;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未通过、退回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并反馈审查意
见。逾期未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第五章 预警督办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警督办”模块设置两类违规预警:
(一)提醒性预警。是指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设以往较为常见的土地违规出让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
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包括:出让公告内容涉嫌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预警;二是供地项目涉嫌违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产业供地政策的预警;三是工业用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二)约束性预警。是指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数据及定性规定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与硬性约束条件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醒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管
理系统以绿、红、黄、蓝、橙五种不同信号灯标识违规预警的状态,并在系统“预警督办”模块中列表显示出让宗地项目清单。绿灯表示宗地出让办文符合规定;宗
地出让公告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宗地被上级督办或挂起的,以红灯提醒;系统自动检测判断宗地出让涉嫌违规的,以黄灯提示;宗地出让被省电
子监察平台预警违规的,以橙灯提示;宗地被违规预警后已整改合格,或者经人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以蓝灯提示。
第二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确认宗地出让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应在线填录《督办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违规出让宗地项目提取归入“督办件”进行督办。被督办的出让宗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条 宗地被督办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督办流程号,督办流程号编码规则为:“DB+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
中发现宗地出让某个环节出现疑似违规问题,或者因司法机关办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
理的,经办人应填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该宗地出让手续挂起暂停,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宗地出让手续被挂起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挂起流程号,挂起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Q+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三条 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督办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经办人员点击发送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 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后,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流程中止,系统暂停计算办文时限。自解除督办或解除挂起后,系统恢复计算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时限。
第三十五 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的,相关市、县(区)应当在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在1个月之内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六条 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申请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受让人名称、交地时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应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合同变更”模块办理手续,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让合同更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七条 出让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类型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一)改变土地用途、调
整出让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让合同内容重大变更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组织地价评估→草拟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会审→本级政府审批变更协议、确定补交出让价款→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变更受让人名称、
交地时间、开工或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与方式、延期交地违约金比例、延期开工或竣工违约金比例等事项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
理审核→草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审定→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出让合同变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类型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原出让合同内容录入有误的,可通过“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合同更正”菜单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或更正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对变更或更正的次数进行记录,在原出让宗地流程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码,编码规则为:原宗地流程号加上“-N”,其中,变更或更正一次,N为1;变更或更正二次,N为2;以此类推。
第七章 地价管理
第四十条 基
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基准地
价文本、基准地价表和基准地价图等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的“地价查询”模块录入和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外网交易模块)和“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四十一条 出让宗地办
文时,每个宗地均应填写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写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写所处地段
的基准地价(以地面土地单价形式表示)。各类用途的出让宗地若无基准地价覆盖的,需填写说明;若属于工业用地的,直接选填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该市、县区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宗地出让的起始价、成交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等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已出让宗地的项目名称、受让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起始价、成交价和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并定时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上以图例注记点的方式进行显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 电子监察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
厅对5种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合同变更的权力运行关键节点进行梳理,共梳理了34个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具体详见《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包括
项目用地前期决策情况、地价评估备案、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出让活动实施过程和出让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土地出让权力运行关键节点均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接受实时的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以及其他监察点内容出现涉嫌违规的信息进行预警反馈并提醒整改;
(二)采取定期统计分析、业务巡视和综合查询等方式,对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控,对宗地出让行为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进行预警并提醒核实是否构成违规。
第四十六条 土地出让管
理系统对所有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对照《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项目和监察规
则,加强日常业务巡视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应将其列为督办件,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进行整改。
第九章 办文撤销
第四十七条 宗地出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宗地办文撤销”菜单,撤销该宗地出让手续:
(一) 宗地出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出让成交之前)由
于各种原因需终止办理的;
(二) 宗地出让成交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放
弃项目投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让结果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 因宗地出让涉嫌违规被叫停或责令解除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选择拟撤销宗地→经办人填写撤销原因和依据→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即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 宗地出让手续撤销后,该宗地关联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数据等随之撤销,但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永久保存该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历史数据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于“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后并重新发布于该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
附件4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
违规预警信息库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设置违规预警功能,分为提示性预警和约束性预警两种预警类型。
一、提示性的预警
事先具体罗列较为常见的违规设置条件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分为三类:
(一)出让公告涉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预警,如:
《福布斯》、《财富》杂
志、《胡润》杂志、加盟连锁店、本地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五百强)、百强企业、排名、前…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建设项目的
建筑总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单个(体)建筑在……万平方米以上、有建过……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经营过……个城市综合体、行业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经营项目的营业额(单店营业额)日均(月均、年营业额)达到……万元(亿元)以上、企业在香港或……上市、中国驰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标)、提
交……企业(公司、……品牌)愿意入驻的意向书(协议书、证明文件)、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资格)确认书(证明文件);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香格里
拉、希尔顿、阿曼、洲际(皇冠、假日)、万豪国际、JW万豪、凯宾斯基、喜来登(威斯汀)、凯悦、半岛、铂尔曼、四季、索菲特、丽兹卡尔顿、华尔道夫、四
季、瑞吉、柏悦;引进不少于…个国际一线品牌、国际顶级品牌;纳税额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纳税额排在前……名、曾捐赠(捐献)……万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项目涉嫌违反产业政策的预警
土地出让项目的产业类型若属于国土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范围内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农林业项目、黄金项目;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三)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工业项目用地的宗地面积若超过全省工业用地同行业平均用
地面积,进行预警提示“*****(如金属制造业)的全省前5年平均项目用地面积为**亩,该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用地面积**亩,请根据国家发布
的同行业用地定额和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核减用地面积,如未作核减,请做出说明”。
全省前5年同行业的平均用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二、约束性的预警(七大类)
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有关量化数据与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硬性约束条件包括以下7类:
(一)住宅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四)教育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标准。
(六)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个月内缴纳,且缴纳数额不少于总额的50%;全部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最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缴清。
(七)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年之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年之内。
㈢ 碳化钙在高温条件下溶解度如何变化
不变,但是碳酸钙在高温条件下会发生化学变化,生成氧化钙和二氧化碳。这是工业上制取二氧化碳的方法
㈣ PVC期货的期货贸易
简介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07年我国共进口PVC130.4万吨,出口.3万吨。主要进出口海关有天津、上海、宁波、广州、九江等。从海关统计表可以看出,聚氯乙烯在海关统计中有三个税号,①税号39041000: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未掺其他物质;②税号:39042100,初级形状未塑化的聚氯乙烯;③税号39042200,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按照海关所列三个税号,相关企业约有近千家。从进口企业名单分析,其中很大部分是下游加工企业,他们属于直接用户,因此进口价格对他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素。此外,从对企业调研了解到,其中部分企业对PVC材料的要求也比较高,有些企业是属于来料加工产品出口,因此会选择进口料。
2007年,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国内市场将全面开放,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同时国际原油价格变动、人民币汇率变动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我国聚氯乙烯进出口格局变化,应密切关注。
进口状况
全国九成以上的聚氯乙烯树脂进口集中流向东部沿海地区(广东、上海、福建和江苏)。从海关资料来看,聚氯乙烯进口消费省市前五位均为东部沿海省市。2007年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进口消费省市有19个,主要进口流向为广东省、上海市、福建省、江苏省和山东省,前五位进口消费省市合计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97.48%,广东省、上海市、福建省、江苏省和山东省进口量分别占总进口量的74.64%、9.26%、6.04%、5.82%和1.72%(详图表)。从进口国家来看,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台湾为主要的进口国家和地区。
从海关资料来看,2007年初级形状的未塑化聚氯乙烯进口消费省市有17个,主要进口流向为河北省、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和山东省,前五位进口消费省市合计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96.79%,河北省、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和山东省进口量分别占总进口量的36.67%、23.11%、20.89%、14.39%和1.73%。
2007年初级形状的已塑化聚氯乙烯进口消费省市有20个,主要进口流向为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前五位进口消费省市合计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85.36%,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进口量分别占总进口量的48.81%、14.7%、10.61%、5.92%和5.32%。
2007年氯乙烯聚合物的废塑料及下脚料进口消费省市有17个,主要进口流向为广东省、湖南省和浙江省,前五位进口消费省市合计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
96.23%,广东省、湖南省和浙江省进口量分别占总进口量的85.4%、3.67%和3.27%
出口状况
PVC生产快速发展,出口量逐年增多。随着我国聚氯乙烯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聚氯乙烯进出口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口迅速扩张,进口逐年减少。2007年我国共出口聚氯乙烯75.3万吨,比2006年增长了50.8%,出口平均价格901美元/吨,较2006年上涨了16.7%;进口130.4万吨,同比减少10.2%,进口平均价格达980美元/吨。
虽然我国聚氯乙烯出口绝对数量仍然远远少于进口,但与之前我国聚氯乙烯几乎全部依靠进口,出口数量几乎为零的进出口格局相比,我国聚氯乙烯行业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飞跃,出口扩张速度也居五大合成树脂之首。
自2003年中国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后,中国PVC生产快速发展,出口量逐年增多。
我国聚氯乙烯出口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进口则以加工贸易为主。2007年,我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聚氯乙烯48.9万吨,同比增长35.5%,占全部出口数量的65%,出口平均价格884美元/吨,同比增长16.2%;另外,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也有一定增长,出口数量达24.3万吨,同比增长84%。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均有大幅增长,增幅在500%以上。
中国PVC出口市场相对分散,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共向全世界119个国家(地区)出口了聚氯乙烯,其中,印度和俄罗斯是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出口国家。2007年,我国向印度出口25.6万吨,同比大幅增长116.6%,出口数量占全部出口数量的34%,出口平均价格841美元/吨;向俄罗斯出口10.6万吨,增长185%,出口数量占全部出口的14%,出口平均价格984美元/吨。 为PVC企业提供回避和转移风险的工具
2008年,我国PVC行业受到国际金融危机、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及上游原料价格上涨、下游需求萎缩等众多不利因素影响,生存陷入困境。去年7月份以后国际原油价格暴跌导致PVC价格由每吨9000元一路下跌到11月份的5000元,给PVC生产企业带来了很大冲击。近期受电石价格上涨及企业停车检修等因素影响,PVC价格又反弹到每吨6300-6400元左右。
由于缺乏价格预警机制,PVC现货价格的大起大落导致生产企业在价格反弹时不敢提高开工率以弥补前期亏损,贸易企业也因看不清方向而不敢扩大经营规模,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企业亏损,价格在涨跌过程中没有有效规避风险的工具。而大商所PVC期货的推出,将成为相关企业回避和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进一步优化国内化工行业的生产结构,同时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价格发现助企业摆脱盲目
期货价格特有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助于企业实现稳定经营,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PVC行业缺少集中权威的参考价格,而PVC期货推出以后,市场可以根据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预测未来现货产品价格。
有助于优化PVC价格形成机制
虽然2008年我国PVC产量和消费量分别达到882万吨、925万吨,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VC生产国和消费国,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氯碱企业多而分散,定价有较大的随机性,定价话语权较弱。一旦PVC期货推出,将为PVC行业树立价格标杆,我国PVC行业将借助PVC期货的力量,像目前的大豆和铜期货那样,在区域内获得一定的定价权。而在PVC国际贸易中,我国已经由净进口国逐渐转变成净出口国,因此开展PVC期货交易有利于取得国际定价权,企业在原料与产品的国际贸易中能够取得更多的话语权。 PVC消费状况
处于PVC产业链下游的是塑料加工企业,按产品类型分,PVC加工企业主要是管材、异型材等塑料加工企业,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6年年底,PVC加工企业有1097家。近些年我国PVC消费稳定增长。
从中国PVC产业链格局看,我国PVC产业链布局有这样一个特点,电石法PVC原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新疆、宁夏、内蒙等煤炭资源较多的省份,而下游加工企业更多的集中在天津、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省市,同时形成了几个规模较大的塑料交易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如浙江余姚的塑料市场、广东的塑料交易所、山东临沂、江苏张家港等。
由于PVC有一定量的进出口,受下游加工市场分布和塑料制品出口企业的地域分布等影响,PVC制品企业大都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其他中部和沿海省市均有为数较多的生产企业。
消费特点
华北地区 : PVC产能大于当地加工行业需求量,每年约35%-40%货源销往全国各地,以江浙闽粤沪即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销售地区,因为这些地区PVC加工行业发展迅速,很多为出口为主的合资企业,一方面成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主要基地大量进口国外树脂,另一方面大量吸纳国产树脂,因此是国产PVC树脂销售聚集地区.由于华北地理位置战局交通运输优势,随着近几年运输瓶颈和运费不断上涨,周边地区销售已成为各PVC生产企业销售重点。
华东地区 : 生产企业相对比较聚集,生产工艺复杂,包括电石法乙烯法及混合法三种工艺,销售重点集中在省内及周边地区,上海氯碱江东化工及无锡化工在江浙沪地区的销量占总销量的70%-85%.上海南京温州杭州台州是该地区进口货源集散地,大量远洋及近洋PVC树脂货源由此发散到华东各市场.当地从事PVC贸易的中间商也较密集,承担代理华北东北西北和华中地区氯碱企业PVC销售,主要面对中小型加工企业。
华南地区 : 闽南及广东市场只有南宁化工和东南电化两家PVC生产企业规模较大,但需求量却名列全国之首.福建南宁化工产能12万吨,但福建市场PVC需求量100多万吨,很多需要其他地区及进口货源的补给.广东省仍是国内PVC进口加工最大集散地.珠三角PVC贸易商是全国最聚集的地区,广东PVC市场是全国PVC市场的晴雨表.番禺下游主要是电线电缆,东莞下游主要是塑钢门窗,汕头下游主要是拖鞋鞋底类,佛山顺德下游主要是管材。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江苏省份消费之和约占全国总销量的70%。
交割程序
一)以符合PVC国家标准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作为交割质量标准
PVC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沿用国家标准体系,符合国标一等品和优等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割。
二)不区分乙烯法和电石法PVC
PVC通过氯乙烯聚合而成,氯乙烯的获得方式有乙烯法和电石法之分,但最终聚合后得到的聚氯乙烯在国标中不加区分,通过检验也无法确定是乙烯料还是电石料,因此,PVC期货交割商品不区分乙烯料和电石料。
首先,从现货市场情况来看,乙烯料品质纯净均匀,通常价格要比电石料高200元/吨左右,但此价差并不稳定,受市场供需情况影响较大,如目前天津大沽化的乙烯料和新疆天业的电石料之间在华南地区就无价差。另外,虽然有些特殊用途制品会对乙烯料有特殊要求,如食品包装材料、医药输液器材等,但这部分比例很小,不到聚氯乙烯SG5型料消费总量的10%,剩余90%的消费量中,用哪一种料并不影响下游加工企业的生产。
其次,从国家标准上看,我国现行的PVC国家标准根据最终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来确定PVC的型号和等级,乙烯法和电石法生产的PVC统一在一个框架内进行衡量,并未区别对待。而且从实际生产质量上看,无论乙烯法还是电石法,生产的PVC产品质量都可以达到国标要求。
三)交割标准品选择符合国标规定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无升水替代交割
首先,从生产方面看,生产企业均以生产一等品或优等品为主,很多企业将一等品合格率作为生产车间的考核指标,如浙江巨化的一等品合格率达到97%,少量的合格品多为检修开试车的过渡料,在现货贸易中流通的也多为一等品和优等品。
其次,从品质检验情况来看,根据大商所委托CCIC和SGS两家质检机构对常见品牌品质抽检结果看,达到国标一等品的比例超过85%,在CCIC检验的23个批次中,有17个批次的产品为优等品,SGS检验的15个批次中也有8个批次产品为优等品。
此外,由于优级品和一级品在现货市场中可替代性强,下游消费对其也不差别对待,从质量标准上看,两者在指标要求上区别不大,现货贸易中通常也不特别区分一等品和优等品,两者之间的价差最多50元/吨,相对于产品本身的价值来说,所占比例很小,大约在0.5%~0.9%范围内。
四)实行推荐品牌交割制度
2007年,大商所在LLDPE期货中首次采用推荐品牌交割制度,经过近两年市场的实际运行经验,该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割检验成本,体现工业品的质量均一特征。考虑到PVC与LLDPE同属于五大树脂产品,二者之间有很多共性,因此,PVC期货仍然沿用这一规则,对于推荐厂家生产的推荐品牌产品,如果投资者可以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质检证书及质量承诺书原件,可实现免检注册仓单。
进行推荐品牌的选择时,我们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遵照现货贸易习惯,选取市场认可度高的厂家和品牌;第二,保证足够的可供交割量,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水平的品牌都可以进入推荐品牌;第三,充分考虑生产厂家的资质情况,选取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规模生产企业的品牌。根据上述原则,大商所在90余家生产企业中确定了13个推荐品牌,覆盖了10个省市,产能占总体比例超过50%。
五)交割地点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期货市场欲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交割地点要设置在价格最具代表性意义的区域内,而且应位于发生最大贸易量的流向节点中,而且应以交割成本具有竞争力,以及避免发生现货的逆向流动为前提。同时,交割地点还要具备可靠、有保障的交通、仓储条件,以便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发生大量交割的需要。根据PVC市场的生产消费格局、贸易流向、价格代表性和仓储物流等方面的特点,我们将华东地区的上海、宁波、杭州、苏州、常州,以及华南地区的广州和佛山等7个城市作为期货交割地,区域之间不设升贴水。
㈤ 电石和氧气在高温条件下是否反应
反应,生成氧化钙和二氧化碳
㈥ 制电石反应的条件
汗一下LS的C2...
电石的工业制法是石灰石与焦炭等在高温电弧炉中溶炼。
CaCO3=CaO+CO2↑(600℃以上),
CaO+3C=CaC2+CO↑(19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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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自:
http://www.hudong.com/wiki/%E7%94%B5%E5%BC%A7%E6%94%BE%E7%9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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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弧放电是气体放电中最强烈的一种自持放电。当电源提供较大功率的电能时,若极间电压不高(约几十伏),两极间气体或金属蒸气中可持续通过较强的电流(几安至几十安),并发出强烈的光辉,产生高温(几千至上万度),这就是电弧放电。电弧是一种常见的热等离子体。
电弧放电可分为 3个区域:阴极区、弧柱和阳极区。其导电的机理是:阴极依靠场致电子发射和热电子发射效应发射电子;弧柱依靠其中粒子热运动相互碰撞产生自由电子及正离子,呈现导电性,这种电离过程称为热电离;阳极起收集电子等作用,对电弧过程影响常较小。在弧柱中,与热电离作用相反,电子与正离子会因复合而成为中性粒子或扩散到弧柱外,这一现象称为去电离。在稳定电弧放电中,电离速度与去电离速度相同,形成电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