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下保单是指什么
主要是指不符合两地监管机构要求,香港保险机构在内地销售并签署保单。如果在内地签署香港保单是非法的,不受两地法律的保护。香港金融网理财顾问温馨提醒: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购买香港保险一定要亲自到港签单,千万不要轻信别人。
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的股票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的曰期是
中国内地保监会、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年报、季报数据显示,近年来,内地保险业每年新签约保费增长率在10%左右,而内地居民赴香港新签约投保保费每年以50%左右的速度递增。
去香港买保险日益走进老百姓的生活。然而,一些还没有全面了解香港保险的内地居民对香港保险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疑问,甚至误解。
对香港保险的误解主要有:
误解①:香港保险业向内地居民发售保单,属于“地下保单”不合法,不受法律保障。
误解②:香港保险公司会破产倒闭,内地不允许破产倒闭。
误解③:汇率风险造成内地客户巨大损失。
误解④:香港保险业销售佣金是内地几倍,客户退保损失高于内地。
误解⑤:香港保险纠纷处理与理赔难。
针对客户的疑问,我们的解答如下。
1赴港买保险合法吗?
到香港买保险,这不就是媒体上常说的“地下保单”吗,是非法、无效的吗?曾经有一位有心的客户做了详细的赴港买保险前期准备。该客户说,“我先是向本地的一些保险代理人、律师咨询。咨询结果基本上属于两派。代理人的基本观点是不建议买,听说香港的保险只有持香港居住证的人才可以买,而且香港保险合同都是英文的,中文仅供参考,大部分人看不懂,就算看得懂,其中奥妙之处未必明白,万一上当受骗了浑然不知。因是外汇管制,缴付保费、理赔事宜比较麻烦。”在咨询过后,该客户还做了两件事情。
一是查询香港法律,其中第41章是《保险公司条例》。(香港政府律政司查询网址:http://www.qishiwealth.com/)。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该条例对香港的保险公司的确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没有明确写明香港境外人士可以在香港购买保险,但同时没有对投保人的身份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不违法。据其一律师朋友说,保险也是商务活动之一,香港是贸易自由港,法律对商务活动主体身份不作限制,只是合同签署地在香港,香港拥有司法管辖权而已。
二是咨询了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该客户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问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究竟合不合法?香港保险公司认不认可内地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不出三个小时,一名监理专员就回复了他的邮件,内容大意如下:根据香港的法律,无论内地人、外国人还是香港人,只要持有合法身份与香港合法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保险是一份长期合约,如果期间出现没有连续付保费的情况,将可能造成投保人利益受损;
二是如果与保险公司出现诉讼时,将可能要投保人或代理人亲自到香港法庭聆讯;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内地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决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去香港买保险是可行且合法的。
2香港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有客户认为内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监管严格,而在国外即使像友邦、富通这样的大公司2008年也险些倒闭,香港的小保险公司风险是不是更大?这种理解其实是不全面的。全世界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不允许倒闭的。2008年,美国投行雷曼兄弟和美国友邦AIA的母公司AIG一起到了破产的边缘,美国政府没有挽救雷曼兄弟,而出钱收购了友邦保险的母公司AIG 80%的股权,从而避免了它倒闭的命运。
香港保监处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所以客户最多只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损失红利收益,但保障类投保保额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对于寿险,香港政府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危机,香港政府即会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寿保单不受损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设立香港人寿保险再保险基金,用以担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寿保单。
3汇率损失会造成内地客户重大损失吗?
有客户问: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价格,七年内从1.2元跌到0.79元(每港元),从香港买保险长期看收益未必高?
赴港投保汇率确实是大的问题,如果人民币一直只升不跌,那么客户确实有汇率损失。但是这个世界会有只升不跌的定律吗?内地短短十几二十年间,通胀高企,在内地高保费的情况下,客户购买的保单贬值速度更快,而香港保险就算计上汇率损失,也比内地保单更便宜更能保值。
近年来,人民币在内地快速贬值,《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如果十年前拥有1000元人民币,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十年后因持续贬值,其购买力只相当于576元。而自进入2014年以来,人民币更出现了由过去“内贬外升”向“内贬外贬”同步的局面。由此可见,赴香港投资保险,汇率风险并不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问题。
4客户早期退保损失大?
在客户退保设计上,香港保险侧重于要求客户长期保障,严格控制客户准入和投资保险的心理预期,即“严进宽出”,因此在退保损失设计时,要求严格。相反,内地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上执行的“宽进严出”,且存在较为严重的销售误导,客户退保现象十分普遍。2013年,中国保监会公布内地客户退保金额高达19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上市险企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4家的退保金总额超过千亿元,达到1210亿元。业内人士认为,国内保险业保费规模已排名世界第四,而退保率可能是世界第一),这要是在保险市场十分成熟的香港,简直是难于理解和想像的。
5赴港买保险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上,香港保险公司是向全球发售保险的,保险公司均有设立签约认证中心,赴港投保客户必须亲临办理,三方见证。以录音录像作为客户赴港投保的记录,在香港境内签署的投保文件是受到香港法律认可以及被保护的。自2013年5月1日起,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发布受理非香港居民之投诉,如客户与保险公司发生索赔纠纷,该机构则出面受理纠纷审判,审判结果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与内地不同的是,假若在内地,客户与内地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仍需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正因为香港是个法治社会,所以在法律上非常严峻。如保险计划书写着不适合于“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字样,即是说买香港保险一定要在香港签单才有效,才受香港法律保护。
㈢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保险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㈣ 香港保单在内地合法吗
在香港保险公司或者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必须在香港签署的才受香港法律保护。在香港签署的话,如果出问题可以向香港证监会和保监会投诉,因为你保单上有你顾问的牌照号。如果在内地签的,俗称地下保单。不违法,但是不受香港法律保护哦~当然内地也没有相关法律保护。
㈤ 什么是地下保单,地下保单一定无效吗
地下保单即非法境外保单,是指境外(以港澳为主)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地下保单”所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寿险,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
地下保单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如下:
1.保单的法律效力风险。
在境内完成投保手续,业务员伪造过境记录并代收保费,实际在境外签发保单,或直接在保单上注明签约地为香港或澳门,这样的保单是无效的,既不受内地的法律保护,也不符合港澳地区投保条件规定。
2.发生纠纷适用法律风险。
由推销员组织出境购买或正常境外消费形成的保单虽然根据港澳法律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护。
3.索赔取证风险。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较长,长期定居在内地的投保人在索赔取证时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严重,不但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内容和全面了解港澳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还应当慎重考虑在未来长达数十年的涉外保险合同履行期中会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包括相关法律的调整。
4.保单维护风险。
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保单批改手续,以及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推销人员联系,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
5.偿付能力及其他风险。
港澳地区不少保险公司规模都较小,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倒闭已屡见不鲜。而且外币投保,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㈥ 以下选项,属于保险洗钱典型手段的有哪些
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
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分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认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不同,团险洗钱可分为以下四种,只有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一种,少数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有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 《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
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税后所得,国家并不反对。第二类是避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费虽然超过了4%,但能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就应属于避税。第三类是逃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寿险, 然后要求团单改个单,职工个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单。企业支付的保费超过了4%,又无法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属于逃税。如果在这三类中,包括保费在内的职工工资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四种,私设小金库。企业以单位名义投保团险,然后通过退保变现。退还的保费被存入到指定账户,企业将其设为“小金库”,以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时逃避财税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虽违反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过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3.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
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4.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
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 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进行洗钱。
5.利用新型保险洗钱
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 “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㈦ 中国人民在香港买AxA保险合法吗
如果我到香港购买保险,是否算是“走私保单/地下保单”?中国大陆居民亲身前往香港签署投保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就不是“走私保单/地下保单”。 在香港签约投保的保单,是受香港有关保险的法律保护。
人民币贬值、香港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加上寻求海外资产配置,香港保单近年风靡内地客。有见香港保单备受内地人青睐,中国保监会近日发表“温馨提示”,提醒内地人来港买保险有何风险。
论点1、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
中保监提醒,内地人投保香港保单,需亲赴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合约,而保单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有纠纷要按香港法律进行诉讼。中保监提出,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而100万元以上的大额保单纠纷或无法通过保险索偿投诉局裁决。
曲线疑点:香港法律令内地人信赖
先说一个事实,由于2015年数字还没公布,所以回顾2014年的保险投诉数字。2014年中保监及相关机构共收到27,902宗有效投诉,实际办结有27,227宗。香港方面,保险索偿投诉局2014年处理了700宗投诉个案,其中275宗超出投诉局的职权范围,至于其余的425宗受理个案中,有344宗已经审结。
直接对比,香港收到的投诉少40倍。
投诉内容呢?内地保险的投诉主要集中产险及寿险。产险的理赔纠纷占合约纠纷投诉的75.11%,主要反映保险责任认定、定损价格、赔程序繁琐、理赔材料不合理等问题。寿险主要投诉是关于夸大产品收益、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隐瞒免责条款、退保损失、利益不确定性等,误导险种主要集中在分红险。
香港方面,纠纷主要涉及保单条款的诠释、不保事项、没有披露事实、赔偿金额和违反保证条款或保单条件,个人保险产品中,医保及旅游保险牵涉最多索偿纠纷,寿险及产险只占少数。
事实上,内地人热衷来港投保,主因香港保险制度(投保及赔偿)历史悠久,对比内地保险公司相对完善,且香港法律也令内地人信赖。“香港保单不受大陆法律保护”是事实,但属于“风险”还是“优点”就因人而异。
论点2、存汇率和外汇政策风险
中保监提醒,内地人在港买保单,赔款、保险金给付以港币、美元等外币结算,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外币汇兑风险。而到港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此项目,存在一定政策风险。
曲线疑点:但人民币贬值中
香港保单的结算货币绝大多数为美元,以及与其挂钩的港元;人民币、欧元及英镑保单都有在市面上流通,但比例很少。内地方面,其本币为人民币,保单币种自然以人民币为主。
重点来了,到外地以非本币购买保单的确存有汇率风险,但重点是目前人民币贬值,且贬值趋势似乎还有一段时间,变相美元及港元升值,连带保单的价值其实也提高了!虽然缴交的保费都会跟随升值,但相信因汇率变化而交不了保费的风险应该不大。
至于政策风险的确要留意,但还需视乎日后当局外汇管理政策,目前内地人还可以投保香港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本地保险代理更拍心口表示,已开的单应不会受影响,反而日后新单就要看出台政策。
论点3、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中保监提醒,保单分红保险保证收益之上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而分红本身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长期保持高投资收益率。
曲线疑点:任何分红保单都存不确定性
正解!不过这是常识。投保香港分红类保单,代理都会清楚说明保证及非保证红利的分别,并且提醒非保证红利是视乎公司投资收益,所以无论内地还是香港,分红类保单的收益都存在不确定性。
重点又来了,内地人之所以喜欢买香港分红类保单,因为香港的分红类保单回报高,尤其是友邦的充裕XX和保诚的隽X,据说基本上都能达到非保证红利,所以有内地人认为,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不要紧,最紧要贴近回报预期便可。
论点4、保单前期退保损失大
中保监提醒,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香港保单大多数长期保单的前期现金价值很低,前2年甚至为零。
曲线疑点:前期退保有损失是常识
这题又是常识题。的确长期保单早期退保客户会损失惨重,不过如果投保长期保单,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选择提早退保吧?!
论点5、需认真阅读保险产品条款
最后一个提示真的很重要!就是香港保险产品条款使用繁体字,表述方式与内地不尽相同。
曲线疑点:保险代理有内地人;小册子都有简体字
其实香港不少保险代理都是内地人,保险公司都有提供简体字的小册子,要理解保单内容其实不难。当然,唔明就问到明啦......
事实上,内地人到港投保越益普遍,保监处数据显示,去年内地客新做保费为316亿元,占个人业务总新做保单保费1,309亿元的24.2%,按年增加2.8个百分点。若按季比较增幅更为凌厉,去年第四季内地客新做保费按季飙升40%至105亿元,及至近期人民币贬值更是促进美元及港元保单销情。不过不知道为什么,今次中保监的温馨提示,似乎曲线赞美香港保单?
从上面文件回复不难看出,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任何人士在香港内完成投保都是符合要求的。
同样,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国内保险公司也是接受外国人士投保的,购买保险一样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内地人士赴港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们的外管局只是因为最近人民币的贬值,对外汇管理进行了严格的管控,刷卡缴费的方式将会受到更多限制,这种监管是对所有外汇渠道的,而不是单单限制香港保险。
最后补充一下,香港保险刷卡缴费只是为了方便内地客户。保险还可通过汇款、网银、转账、支票等多种方式完成。还是建议大家趁着还能刷卡,抓紧采购,去购买产品同时在办张香港银行卡,未来会更加方便。
首先必须明白,内地居民赴港投保,是完全合法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赴港期间向香港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早在2010年,广东省保监局就做出明确表示:如果内地投保人自行出境,并自愿购买香港保险,那么这些保单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41 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
香港的保险是对全世界开放的,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申请到香港来经营,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到香港来买保险,只要过程是符合香港法律,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
香港是全世界知名的自由经济体,有英国遗留下来的完善的普通法法治体系,且执行有效,所以,只要在香港合法签订的保单,不管投保人是何种国籍,一律受香港保险监理处监管,也受香港法律的保护。
内地居民(大陆居民)在香港签单的合法保单,跟香港本地人签订的保单,权益是完全相同的。
事实上,香港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投保的一系列流程把控是非常严格的。
香港保险公司通常都有设立签约认证中心,内地居民赴港投保时,必须亲自前往办理(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可有监护人带上资料代为办理)。客户在办理香港保险购置手续时,在保险公司签约认证中心,都会三方见证,并进行录音录像,作为客户赴港投保的记录。此外,内地居民的港澳通行证、甚至是过关记录(过关小票)等,都将作为投保凭证保存下来。所有这些在香港境内签署的投保文件,都是受到香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㈧ 保险公司推销的方式有哪些并分析这些方式
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
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分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认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不同,团险洗钱可分为以下四种,只有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一种,少数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有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
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税后所得,国家并不反对。第二类是避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费虽然超过了4%,但能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就应属于避税。第三类是逃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寿险,然后要求团单改个单,职工个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单。企业支付的保费超过了4%,又无法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属于逃税。如果在这三类中,包括保费在内的职工工资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四种,私设小金库。企业以单位名义投保团险,然后通过退保变现。退还的保费被存入到指定账户,企业将其设为“小金库”,以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时逃避财税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虽违反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过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3.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
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4.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
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进行洗钱。
5.利用新型保险洗钱
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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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财商人生理财 标准人寿-盈聚101投资计划是地下保单吗
财商人生是合法注册的理财顾问公司,在内地的办公室也非常的豪华。
主要是以销售香港的投资连接保险为主。就是楼主所说的那些投资计划。
那家保险公司在香港也属于合法的保险公司。
但是 不得不说明的是:
地下保单的定义是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仅限于在合法注册的营业地区进行拓展业务。在非注册地区开展业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简单的说 那家保险公司是合法的 财商人生公司也是合法的
但是,该保险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大陆设立有分支机构,那么,在中国大陆销售保单是不合法的。也就是传说中的地下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