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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企业功能定位承担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16 15:30:23

A. 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关联交易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方就有关联关系的各方。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目前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来为企业带来益处。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积极意义: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关联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对称,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发生纠纷后也易协调解决。
2、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可以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3、通过转让价格等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助于公司的发展。
但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忍剑,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后果也会对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其次,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为避免风险,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总之,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所以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B. 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关联交易会对公司的股票有影响,因为关联交易会影响公司的业绩。
关联交易(外文名: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在香港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C. 如何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杨 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管理混乱、缺乏诚信,利用关联企业多头套取银行资金,往往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甚至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金融债务,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严重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首先是信用膨胀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别获取银行信用,放大了单一企业所能获得的银行信用,实际上虚增了企业的承债能力。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该关联公司资金,用占用的资金再设立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如此反复。如果将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其次是信贷集中性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企业贷款。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很容易发生分支机构对同一企业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一旦某一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集中爆发。 再次是贷款被挪用风险。由于关联企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当某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无法直接从银行融资时,往往在集团内部调配资金,当集团整体自有资金调配出现困难时,往往又由集团内具备融资能力的企业出面向银行融资,然后将融到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到实际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这样做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最后是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企业制度之所以能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原因之一是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关联企业集团真实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信贷决策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原因之二是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内部财务往来关系混乱而且频繁,集团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虚增资本、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目的,当一方发生风险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原因之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使各银行都争相抢夺集团企业客户,忽略了对集团企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并且形成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的障碍。 控制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对策之一: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将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实施统一授信。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证开证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案。统一授信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关联企业集团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的集团授信总量高估,降低集团整体信用风险,从而避免集团信用膨胀风险。统一授信时要注意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的双线控制。 对策之二:做好贷前调查,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第一关。为此,客户经理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关联方信息,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客户关系,尤其要弄明白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规范、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确。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他关联企业对借款企业还贷能力的影响。 对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操作,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表内外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敞口。为有效实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应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策之四: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一般借款主体应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实际产生还款来源的企业,即还款现金流的产生者。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对策之五:规范关联企业担保业务,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增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比重,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第三方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如果母公司拥有较多投资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也可要求母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将母公司与借款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对策之六:加强贷后监控,采用多种手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D. 关联交易有哪些风险

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存在定价不公允、利益输送等问题,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要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也应强化这方面的规范。

E.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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