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1]29号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贰』 证券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受证券法约束吗
当然受到约束,证券法不是光针对股票的而是二级市场所有品种
『叁』 我国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有哪些
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协会组织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会员单位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应将签订的主协议报协会备案。
三个自律规范内容
SAC主协议是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是对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共同问题所做出的约定,主要包括单一协议定义、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结算等相关内容。
SAC主协议共14条,主要条款有: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付款与交付义务、净额支付、违约事件、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终止事件的处理、终止净额结算、利息、赔偿和费用、陈述与保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其他和定义。
鉴于SAC主协议是对交易双方相互权利的约定,并不涉及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管理事项,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证券业协会决定在起草主协议之外,结合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点,起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规范的适用范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资格要求,交易对手方的管理,证券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资料保管、信息报送要求等。
考虑到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时借鉴国际市场普遍针对金融衍生品单独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指引,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风险管理指引。风险管理指引共10章38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风险管理的整体要求,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风险管理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要求等。第二部分为第三到第七章,针对主要风险类型作出相应的技术指导与规范性建议,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合规风险等。第三部分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等。
『肆』 金融衍生品是怎么监管的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60911,00316651&columnid=1303,3069,1303,1309,3091,1223
一般来讲,对于衍生品的监管要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专和交易所的三级监管体属系。但在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过程中,监管体系的结构一直不健全。由于衍生品市场设立当初没有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中国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央行、国家计委、地方政府都从自身的角度对国债期货市场进行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并参与制定保值贴补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例行管理,并制定和公布保值贴补率,证监会负责交易的监管,而各个交易组织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监管。政策不统一、方法不协调,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
『伍』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三、第八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二款:“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场所、设备和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
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分为两款,作为第一、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要书面明确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的权限以及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外总行(地区总部)对其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十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陆』 个人能开设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吗,须要什么条件呢
在我国,金融那是有实力有背景的人干的事。撇开国情不谈,做金融衍生品你个人怎么做回到风险控制,合理的规答则设计等,不谈只会沦为赌场,这些都是需要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能掌控到才行。而衍生品推出的目的是对相关金融标的进行风险转移,而不是单纯为了交易而交易。
『柒』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制度有哪些
银监会曾经出过一个有关衍生品的监管指引,可去看看
『捌』 中国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衍生品交易是怎么处理的
一、建立内部来风险管理的源科学机制
二、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三、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四、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研究,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五、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六、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