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
融资性担保是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专权人负有的融属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信用增进服务、信用产品的创设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1)交易商协会增信产品扩展阅读: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意事项:
1、主发起方允许是自然人以及企业法人,其中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发起方,公司必须成立满3年,而且公司近两年处于连续盈利纳税状态。
2、经营场地,必须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检验,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3、公司必须符合地方经信委/金融办、中小企业服务署的要求。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都是属于地方性的资质,暂时是不支持在全国开展担保业务的,如果公司有这方面要求,是可以用在注册地以外的省市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来实现异地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包括: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
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
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副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
副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
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
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
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超
副会长: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副会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
副会长: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
副会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
副会长: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专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属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会员管理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④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内市场和黄金容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过10年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以一对一询价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债券、拆借、票据、黄金、外汇等子市场在内的多板块、有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据介绍,从国外银行间市场发展经验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韩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动市场创新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所在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⑤ 交易商协会监管的债券品种有哪些
主要是短融券和中票
⑥ 信用增进的行业展望
2011年12月16日,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一届信用增进行业高端论坛”在北京成功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到会做了重要讲话。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地方税务局、西城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出席了论坛。中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市场中介机构、企业、媒体等100余家机构的160多名代表参加了论坛。
本次高端论坛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信用增进行业为主题,共分为四个板块,分别由交易商协会秘书长、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文朝、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水汝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于春玲、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刘珺主持。出席论坛的领导及专家以主题演讲、小组讨论等方式,与参会代表分享了关于信用增进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信用增进行业规范与监管、信用增进行业价值、信用增进产品创新等有关内容的重要思考。
刘士余副行长在讲话中指出,信用增进是一种管理信用风险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制度和工具,信用等级提升仅仅是信用增进效果表现形式的一种,从广义上理解,所有与信用风险的分散分担有关的金融服务都可以叫做信用增进。信用增进行业的诞生,是实现社会融资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以及金融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转移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政府对于推动金融市场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同时也顺应了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进行风险专业化管理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展了市场发展空间。
交易商协会时文朝秘书长在闭幕辞中指出,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是我国信用增进行业发展的新开端。信用增进行业的发展验证了行业成立之初的构想,发挥了应有作用,信用增进行业价值已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论坛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有助于推动我国信用增进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信用增进行业在我国金融深化、金融改革历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作为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下,信用增进业务的开展尚没有相应的规则予以规范和明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用增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条法司周学东司长提到,人民银行已将制定信用增进业务管理规定作为33部部门规章类立法项目之一列入了“十二五”立法规划,未来将积极推动信用增进业务管理规定的立法进程,为信用增进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信用增进行业不仅是完善金融市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重要基础设施,而且是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未来的发展中,信用增进机构要推动形成完善的信用增进行业理论体系,建立参与各方互利共赢的机制,配合推出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自律管理规则,扎扎实实积累产品创新与服务的经验,探索更为多样化、有效的信用增进模式,实现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