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黄金交易 > 税收一案双查实行指标化管理办法

税收一案双查实行指标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7 12:15:46

⑴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管理制度有哪些

1、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管理制度有《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2、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六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规范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存在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部署,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现对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见附件1),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转交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见附件3),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五、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所在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非法买卖发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
(二)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入股分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规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的协查事项,受托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协查、反馈协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逐级上报至与受托方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受托方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追究相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责任。
七、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纪检监察部门;不批准转交的,应当签署不批准转交的理由。
八、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稽查部门。
九、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十、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具体的,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调查。
十一、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十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十三、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的证据、线索,以及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有关情况,不得泄露、传播。
税务机关应当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给予鼓励和保护。
十四、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十五、违反《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调查的;
(三)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六、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⑵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1]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⑶ 税务稽查的执行是怎样规定的怎样实施有效方法

税务稽查税收征管体系重要组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步骤环节税务机关代表家依纳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种形式前实施纳税申报优化服务基础计算机网络依托集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进程说税务稽查现代税收征管模式重重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效率于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重要意义应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效率充发挥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作用限度打击税收违行我税务工作者期思考课题
、牢固树立本理念注重选拔培养税务稽查才努力打造硬稽查队伍
各项工作都离才才各项工作起决定性作用税务稽查工作例外建立科才选拔、才培养才管理机制优化力资源配置充发挥才稽查工作作用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基础何提高稽查队伍素质打造硬稽查队伍呢
首先提高稽查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用结合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资格认证制度专业等级能绩制度实行稽查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稽查员更新淘汰制度建立稽查才库制度促使广稽查员系统习计知识、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重要点执资格认证专业等级制度与稽查员待遇相挂钩优秀稽查员能够享受更高薪金、福利待遇充调稽查员习积极性自觉性培养造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复合型稽查队伍全面提高稽查员业务素质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效率基础
其要注重加强税务稽查员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提高稽查员廉政素质用严格纪律约束每位稽查干部行坚决防止稽查员现权谋私、侵害纳税利益情况要树立起公、廉明、高效税收稽查形象加强廉政教育同要完善稽查系统廉政惩防体系特别做预防工作做未雨绸缪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加强监督查找廉政风险点各风险点适监控违、违纪行扼杀萌芽状态减少杜绝稽查干部滥用权力发腐败机
二、坚持依治税强化执责任追究提高稽查质量规范执程序根本增强税收执意识力戒执违
要坚持依治税规范执阳光稽查应完善税务稽查各项制度强化稽查执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提高稽查效能基础规范执税务稽查必须要牢牢握原则严格按照定权限程序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切实维护税权威性严肃性力推进税收执规范化建设通规范执维护义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犯罪等全面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执环境提高纳税依纳税遵度规范稽查执应何入手呢
首先定期组织税务稽查员习各项律规通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各种形式加深税务稽查执基本规范理解弄懂弄清税务稽查般程序、基本步骤、要求处理权限等并述执情况列入稽查考核重要内容确保落实处
其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行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期、期各阶段所要做工作及完阶段工作质量标准、限要求、手续程序等增强税务稽查执程序操作性使家目
点要规范各项律文书进步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静态资料反映税务稽查执态程同办案程要认真核所查事实由企业负责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真实性案件办结发征求意见书请纳税执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面反馈稽查员工作情况税务稽查工作既要维护税尊严要保护纳税权益
三、充行使税赋予权力联合公安机关加税收违犯罪打击力度增强震慑力
前社税收违犯罪行说屡见鲜偷税、抗税、虚发票、印制倒卖假发票等行些犯罪行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造严重危害税收违犯罪种特殊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强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具留滞权、搜查权等刑事执权单靠自身力量仅查处重案件遇重重阻力容易打草惊蛇贻误战机实践证明借助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双发挥各自专形办案合力查处重税收违案件效措施近几我税务系统联合公安机关打掉印制倒卖假发票犯罪团伙例我认税务机关应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席议制度遇重案要及通报线索展联合行及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保证案件顺利查处使稽查工作起打击、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真树立起稽查执权威维护税尊严必须加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率达移送司机关处理标准案件及进行移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违进行严惩增其偷、逃、骗、抗税行本让其偿失要广泛进行税收违案件公告曝光震慑警示所纳税查账容易入库难前稽查工作遇普遍存难点问题税务部门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组织入库工作应充运用税赋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同税务部门应加新闻媒体宣传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纳税应进行公曝光案释儆效尤
四、创新税务稽查理念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
要推税务稽查工作断前进必须要创新稽查理念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断改进完善稽查工作结合几稽查工作经验我局实际情况我认我应几面进步改进加强
首先要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信息传递制度目前税务稽查应建立高度信息化基础与现行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征管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科先进稽查管理手段纳税实现全面监控限度适应现代化管理要求应该认真研究析税收管理与稽查管理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各项素指标并据发相应管理软件建立科运行机制减少操作随意性素干扰形各面既相独立互联系机统体
其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式选案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前提税务稽查工作首要环节税务稽查选案功与否直接关系税务稽查质量稽查工作全程重重要些确税务违行纳税纳入稽查象能利于税务稽查作用效发挥选案准确稽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才能效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效率选案坏制约稽查工作重要环节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局选案部门设员并且兼着受理举报案件举报员奖励工作工作能力再强力量毕竟限要海量征管数据效选取疑象工作难度、强度想知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式选案环节面要充利用企业经营信息资料收集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综合析、整理、筛选科确定查象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具针性、效性减少稽查盲目性目标性保证稽查选案工作准确性靠性另面选案环节应该养善于稽查实施环节检查结与原选案疑点进行比较断总结摸索选案途径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办掌握基础资料、相关信息、稽查结基础深入关纳税企业实调查解情况理论数据与实调查情况进行比析税务管理部门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结与税务稽查发现问题进行比析税务稽查结与确定稽查选案指标进行比较判断并疑点问题向同行业同类纳税询问断调整稽查选案指标改进选案式提高选案率稽查象确定质量提高才能保证稽查实施环节工作质量效率提升
第三要改进稽查工作进步提高办案质量随着偷逃税者违手段趋隐蔽化化少数纳税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前做充策划技术处理使稽查员采用帐查帐账实相核已难查违问题要求稽查员应断改进工作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案针性展检查同要培养良观察能力、析能力应变能力通些细微处寻找案件突破口发现重要违线索便查等重违案件;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强取证工作及获取证据给税务违者转移或者销毁证据机案件定性提供充足证据概括起要做查前准备工作尽能解纳税产经营信息详尽掌握纳税能采取各种手段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详尽检查提纲放矢展检查工作;二要结合现稽查力量精配备检查员针同案件特点合理编组重点案件重点用兵;三要级稽查部门要加强重案件、跨区案件查处工作指导采取督办、牵办案、异交叉办案等种形式办案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质量
第三针检查发现问题要及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效率税务稽查仅要查补税款关键通稽查发现征管存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换句说税务稽查工作要善于总结善于发现充发挥稽查查促管职能作用通创新断提高稽查水平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总言创新推进税务稽查工作发展重要基础断创新才能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效率要创新理念渗透各项工作充调发挥每稽查干部聪明才智使我税务稽查工作断前进、断提高

⑷ 税收现代化 如何推进

——稳中求进,完成一个任务。面对今年组织收入工作的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不动声色地通过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改革车辆购置税征管模式、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等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有效减少了税收流失。稳、准、狠地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不收“过头税”,促进依法征税,圆满实现全年税收增长目标。
——锐意前进,推动两个转变。一是切实推动职能转变。突出服务大局,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抓实税收分析,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建言献策;突出简政放权,按照国务院要求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9项,自行取消2项,并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突出减负提效,精简报表资料,规范评比检查,减少各类会议,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二是切实推动作风转变。深入基层和纳税人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听取意见,畅通听取税情民意的渠道,寻求破解发展难题的对策;总局专项督办答复基层请示不及时等问题,按期办结率由不足50%提高到95%以上;从公文办理、考勤、办公环境等具体问题切入,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系统上下工作作风明显好转。
——齐心共进,打好三场硬仗。一是教育实践活动的硬仗。着眼“三个服务”,立足“三个实在”,严格“三个禁止”,推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落在税收工作上的50条措施,形成了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践行群众路线抓手;坚持敞开大门搞活动,聚焦“四风”查问题,深刻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局党组制定142条整改措施,将已经整改的57项成果分三批公示,国税系统精简会议900多个、清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00多个、清理超标准办公用房28万平方米、清理超标公务用车700多辆。二是推进税制改革的硬仗。8月1日“营改增”在前期9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国22个省区市,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对口帮扶,扩大试点取得了彻底胜利,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认真执行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加大鼓励高新技术、区域发展、节能环保等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三是金税工程建设的硬仗。在重庆、山东、山西推进金税三期工程扩大试点,克服各种困难,按时实现了单轨运行,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系统功能。
——砥砺奋进,深化四项建设。一是深化税收法治建设。推动修改税收征管法,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执法疑点核查。二是深化管理服务建设。加强办税窗口建设和办税服务工作,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建成“立足北京、服务全国”的12366北京呼叫中心,总局代表我国政府同OECD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广网络发票,促进依法征收。三是深化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制度先行,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出台了一些制度;坚持多措并举,总局明确了选拔任用干部实行考察任用、竞争选拔、党组推荐三措并作的思路;健全了总局领导班子,任用了一批司处级干部;坚持培养人才,在加强各级各类培训的基础上,启动了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坚持管理创新,形成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探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管理、推动工作落实的新机制;坚持创先争优,推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有200多个集体和100多名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四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明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加大中央八项规定及总局党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力度,在中央国家机关率先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制定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巡视、督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涉税大要案“一案双查”;深化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廉政教育、廉政之窗网站建设。

⑸ 一案双查心得体会

一是提高了税收执法水平。大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教育整顿,有效提高了税务人员的执法技能,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更加准确、到位。
二是转变了工作作风。大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促进税务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实现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营造了优良的办税环境,使执法和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优化了税收服务软环镜。
三是增强了廉洁从政意识。大力推行 “一案双查”制度使税收管理员在本职工作中努力做到不瞒事实、不越权限、不差程序、不丢环节、不欠手续、不失规范、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把该保留的资料、记录保管好,把该履行的程序和手续履行好,促进了税务干部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⑹ 如何推行一案双查

(一)加强领导,密切沟通联系。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查、监察、征管、税政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形成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必须健全和完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一是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税务稽查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明确一案双查范围。对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稽查部门查办案件、外部举报中涉及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都应列入一案双查范围。三是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稽查选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监察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四是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稽查局与监察室联合办案。稽查主要检查纳税人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稽查办案过程,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五是加强查后管理。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税务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是配强人员,提高队伍战斗力。一是配强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是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配强纪检干部,要将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三是多方参与。监督检查的部门由以前的监察部门一家改为由监察、征管、税政、法规四部门组成,增强“双查”工作的检查力量,解决由监察部门一家检查所带来的人员少、力量薄弱、税收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不强、阻力较大等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四是抓好学习培训。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以及税收征管一线这三个层面的人员,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五是要充实新鲜力量。优化“双查”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部门,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四)统一思想,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独立办案的空间,又要以班子集体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一案双查顺利开展。二是打好思想基础。大力宣传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使各部门、各岗位、各层面的职工形成统一认识,明白一案双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种顾虑,同时运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教育职工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排除阻力,积极参与,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三是扩展监督力量。把各部门负责人纳入专项工作小组,在宣传教育、监督查办上形成整体合力;发挥稽查及各兼职监察员在一案双查中的联系和监督作用,把兼职监察员作为联系点串联起来,构筑一案双查的信息交换平台。
(五)拓宽渠道,严格责任追究。一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企业走访、到群众中座谈、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抽查稽查案卷、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的客观性。二是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税收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改进提高,减少失职渎职行为。三是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要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稽查或税政法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对一案双查工作中执行不力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促进“双查”工作全面到位。

⑺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法为什么不能施行

局于2005年3月31日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指导性要求,表明纳税评估这一新生税收征管手段得到了总局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表明各地在探索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路基本适应了时代的要求和征管的需要。本文仅就个人理解谈谈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想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教。
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1、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依据、宗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同时,明确指出制定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宗旨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2、阐明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原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的总的原则是“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纳税评估既是我们强化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服务、树立形象的又一途径。而对具体的工作则分别提出了相关原则性要求,如对纳税评估执行主体规定“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又对评估的时限和次数上规定应当“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锐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更为重要的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次指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切实开展了纳税评估提出了多方合作、协同作战的要求。
3、规范了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要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通过从“评估指标”、“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到“评估结果处理”和“评估工作管理”等方面,用五个章节二十二条对有关操作要求进行了指导性的表述,既有明确的政策性指导要求,又允许各地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如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第八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等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让人欣慰的是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该条对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出了新要求,使纳税评估绩效的考核检验提升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高度。
4、拓宽了纳税评估的范围。首先,从评估对象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过去许多地方税务机关把评估的主要精力全部放在的企事业单位上,现在总局明确提出了对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纳税人和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也可以进行纳税评估。使我们纳税评估的视野得到进一步开阔。其次,从评估时限上,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再次,从评估的税种上规定“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突破了有关税种结(清)算期的限制。
纵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各个亮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视,纳税评估必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
但是,作为基层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之一,结合我县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现状来,我同时感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基本仍停留在评估工作的原有发展阶段,对今后一阶段的评估工作实际指导意义并不大。
1、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仍未确立。理由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了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到底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作为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指明出处多少让人感到有些不解。理由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本身的依据是什么?我相信税务部门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己工作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既有税务稽查,再来个纳税评估,是不是有点人为加大工作的压力。况且,评估总得占用纳税人的时间,不排除有些情况有些时候有些评估人员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可能。理由三: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的协调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是,据我了解,如果没有上述要移交的事件发生,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或检查部门认可,或者说评估结论的法律意义不存在,纳税评估本身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再者,有些地方的稽查结案率也不是很高。理由四:《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则说明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文书,征管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应当不具备法律文书的作用和效力,纳税人收到与否或签不签收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毕竟不是每一个怀疑的对象都有税收问题。
所以,纳税评估固然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和帮助纳税人提升办税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纳税评估给人的整体印象有点“四不象”,而且许多纳税人也对此提出了质疑,甚至有纳税人认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了避开征管法有关年度检查次数的限制而采取的变相检查措施。
2、纳税评估的部分要素规定不明确。理由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虽有指导性的规定,但对评估的人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评估人数为例,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说明纳税评估并不一定限定二人以上才可进行,因为纳税评估并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又如“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到底什么才是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往哪一个年度。(事实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征管机构要延伸,稽查又要延伸,纳税人对于同一件事要做两遍甚至更多)理由二:纳税评估易使征管部门陷入泥淖。因为得不到稽查部门的认可,往往是基层征管部门结论自己花了力气、纳税人缴了税,稽查时却被扔在一边,缺乏严肃性,有损执法部门形象。理由三:各地税务部门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部分地区将评估搞得和稽查没有什么两样,动辄取证和复印材料,致使纳税人很反感。而这一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并无规定。
3、纳税评估对优化服务的原则未能得到有力体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将优化服务作为纳税评估的一个原则。个人认为,优化服务的核心应该是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干扰。而当前有些地区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的种类分得很细,其指导思想故然明显,但是似乎与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悖,虽说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在后,但是印象中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曾经把纳税评估说成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水平与质量的有力措施。此外,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将纳税评估人为地分为专项评估等类型,进而对某一税种进行评估,也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另一方面,有些税务部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管理员在一年内对同一纳税人评估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似乎也与优化服务相悖。
更重要的是,纵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仅有的第十八条“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的规定也与优化服务的原则结合得很牵强,其他并无优化服务之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更表明纳税评估是彻头彻尾税务机关的单向管理行为,对照纳税评估优化服务原则实在让人费解。难怪有纳税人问我,“为什么不告知纳税人”,“稽查材料都可以给一份纳税人,为什么评估材料就不可以”。当然,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通过一定的途径向纳税人反馈评估结论,如纳税评估报告,但就其内容而言,也不是很详细,对纳税人提高今后办税水平和迅速整改的指导意义实在有限,难免纳税人下次再犯(不一定是有意的)。
4、评估绩效的考核机制尚不健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位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我认为当前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尚未有一个好的考核监督机制,因此,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在制定各项制度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于法有依,要尽量与执法责任制融为一体,避免多头考核,标准不一。
由此,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我个人关于纳税评估的建议与意见:
1、纳税评估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业务人员,确保纳税评估的长期有力指导和正常开展。
2、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正确及时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靠评估出税收赶进度的做法,要侧重分析区域内同行业各层次纳税人的实际利润率和实际税负的差异及其主客观原因,为进一步改进征管措施奠定基础。
3、纳税评估应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避免信用等级评定的随意操作,尽快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并轨,从而发挥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的作用。
4、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完善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从而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当前,不少地方的评估结论显得十分简单,不符合让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目的。此外,基层征管部门即便发现问题也会想办法自行自理,很少有直接移交稽查的,因为征管稽查都有相应的任务指标嘛(而稽查部门查处问题也很少迅速反馈给征管部门的)。
5、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征、管、查分离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
6、建立评估能级机制。“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通过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考核与实际操作竞赛,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纳税评估级次,各地区根据本辖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不同级次可以评估的企业范围,进而与工资待遇挂钩。既可以促进税收管理员的上进意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绩效,减少评估事故、降低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实际可操作性与严谨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特别是及时总结各地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已取得的成绩,推广其经验,避免纳税评估落后于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征管形势的需求。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纳税评估工作将得到不断规范与完善,必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请采纳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敬请及时采纳,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
~~手机提问的朋友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
~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
~~O(∩_∩)O,记得好评和采纳,互相帮助

阅读全文

与税收一案双查实行指标化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支付宝股票型基金是什么 浏览:86
融资约束门槛 浏览:795
华电融资 浏览:372
唐山港基金持股 浏览:608
灵宝贷款 浏览:445
存入理财通100元每天收益是多少 浏览:621
一心转债价格 浏览:261
消费贷款分期还款计算器 浏览:355
阳谷华泰的价格 浏览:333
恒峰实业股票 浏览:741
为什么很多价格都是99 浏览:136
兴业银行房地产贷款有哪些项目 浏览:724
为什么股票会出现低开 浏览:855
无锡理财网 浏览:216
股票概率学 浏览:651
广泰公司抵押贷款 浏览:576
860日元兑换完人民币是多少 浏览:545
哪里可以看个股实时资金流向 浏览:291
月供贷款费用 浏览:763
台湾中钢股票 浏览: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