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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擴資本金

發布時間:2022-11-30 03:35:08

A. 我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有哪些調整

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版構注冊資本。①在縣(市)設立的權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②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③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④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B.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急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銀監發(2010)92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國發〔2003〕15號)的要求,大力組織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和制度安排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股權類型復雜,股權結構不合理,流轉機制不建全,嚴重製約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轉換經營機制等工作的深入推進。按照團中央關於加快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為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見。一、科學把握股權改造的目標和原則(一)總體目標:全面取消資格股,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穩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有效規范股權管理,健全流轉機制,用三到五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總體改造為產權關系明晰、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為建立現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礎。(二)基本原則1、股份制主導。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權關系,明確資本屬性,強化股權約束。2、市場運作化。按照誠信、自願、公平、公開要求實施股權轉換,建全市場化的股權定價和流轉機制,促進股權有序合理流轉。3、實施分類指導。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實際,採取分階段、差別化的工作措施,確保股權改造工作平穩有序推進。4、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監督制約作用。二、認真做好資格股改造工作(一)資格股改造總體安排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制定股權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進資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資格股。今後不再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符合農村商業銀行准入條件的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應直接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暫不符合條件的,要盡快將資格股轉換為投資股,並改制組建股份制的農村信用社。(二)資格股改造工作方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增資擴股時,不得再新擴資格股。現有資格股應採取以下方式改造為投資股:股東自願轉換股份的,可將執有的資格股全部轉換為投資股;股東同意轉讓股份的,可在資格股轉讓時轉換為投資股;股東不願轉換或轉讓資格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傳,闡釋政策,引導其加快轉換。(三)資格股改造促進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專人或機構負責推進股權改造工作,建全股權轉換規章制度,實行有利於投資股的制度安排。全額持有投資股的股東在享受本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應當享有優於資格股的股東權利;股東所持投資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個表決權,所持全部資格股只享有一個表決權;投資股的分紅比例應高於資格股的分紅比例。(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明確的要求,在充分徵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股權轉換方案,經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至少應經參加股東(代表)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並採取適當方式公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轉換方案應呈報屬地監管機構受理、審查並決定,報上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股份制農村信用聯社方式實施股權轉換的,按照現行審批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農村合作銀行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具體事項由銀監會授權屬地銀監局審批。三、著力打造科學規范的股權結構(一)股權優化總體要求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積極引導股權向法人股東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東為主,具有一定數量主業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獨立的主要股東的股權結構。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區機構法人股平均比例應高於50%,縣域機構平均比例應高於35%,單家機構一般應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權委託代理制度,防止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二)強化增資擴股管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時,要以法人股東為主,積極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重點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傾斜。除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機構外,不得再增擴新的自然人股東。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股東最低入股起點,新增單一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增資擴股後資本總額的5‰,新增單一法人股東不得低於1%。(三)積極引導股權有序流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確立正向的股權流轉方向,促進股權適度向法人集中,重點引導優質法人股收購自然人股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提供股權轉讓意向信息服務,公布與股權相關的財務信息,製作統一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格式文本;要對股權轉讓行為中的股權受讓方資格、股權轉讓後股權結構、股權轉讓手續和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要按規定將大額股權轉讓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四)規范股東持股行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逐步將職工合計持股比例降至股本總額的20%以下。農村商業銀行在公開發行新股後,單個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或50萬股(兩者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職工合計持股比例應降至股本總額的10%以下。要堅持「遠離破產,資源充足,長期承諾」的原則,強化股東資質審查,確保股東入股動機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備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堅決防止關聯股東控制。四、切實推進股權改造工作開展(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成立推進股權改造領導小組,督促省聯社和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體工作開展中,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政策指導,省聯社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各負其責,要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開展。(二)分類實施改造各銀監局要結合轄內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產權改革現狀,制定轄內機構整體股權改造工作規劃,報銀監會備案。對資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資格股轉換工作;對資不抵債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大力推進資格股轉換;對確實有困難的機構,應藉助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股權改造,並可給予一到兩年的寬限期。對地處經濟欠發達地區,法人股比例難以達到規定要求的機構,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強化監督考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季向屬地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股權改造進展情況。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建立按季考核評價機制,對工作進展、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考核結果與監管評級、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以及市場准入相掛鉤。對拖延或阻礙股權改造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約見省聯社和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權改造工作力度。各銀監局考核評估報告應下季初上報銀監會。(四)平穩推進工作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做好公開宣傳,正確引導 論,努力營造良好的改革 圍。要正確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積極完善配套辦法,加強工作指導,協調引進優質股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依法合規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維護股東合法權益,防止機構簡單翻牌和股權強制轉換。要對資不抵債機構,分機構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堅決避免出現集中退股現象和引發金融風險。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C.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6次主席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第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D. 經濟發展對中小經融機構的影響

1、結算渠道不暢通。中小金融機構大都是區域性的地方性金融機構。他們機構網點較少。因而沒有自己的聯行,開戶企業資金異地結算,只能通過人民銀行或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代理。相對於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就多出了代理這一環節。結算渠道的不暢通,延長了資金的在途時間,從而影響了企業的資金使用,不利於中小金融機構競爭優質客戶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2、業務種類不齊全。中小金融機構由於受人才、技術和資金等的限制,所開辦的業務種類不齊全,服務功能不完善。一些中小金融機構不能開辦國際結算、外幣存貸款等外匯業務,不能辦理信用卡業務,有的還不能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不能參加全國統一的貨幣市場業務進行資金融通和債券買賣操作等等。由於業務種類的單一,不能滿足企業金融服務需求多樣化的需要,既不利於開展業務競爭,也不利於增加創收渠道。
3、政策指導不到位。由於金融體制改革之前,金融單位都屬於中央直屬企業。有關政策的制定、工作的安排、矛盾的協調等都由國務院直接管理。沿襲至現在,國務院召開會議、制定政策等都直接面向國有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這就導致中小金融機構在政策指導方面的不及時、不到位。具體表現在國務院有關金融工作的會議不能參加、國家有關金融方針政策方面的文件不能及時得到學習,有關信貸政策、利率調整等規定不能及時傳達貫徹執行。這些都只能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單位進行學習了解。盡管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政策指導的功能,但是由於目前人行大都偏重於事後監管,而且增加了中間環節等,從而影響了中小金融機構執行政策的及時性。既不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全面實施,也不利於中小金融機構業務的開展。
4、創新機制不完善。在金融競爭激烈和客戶需求多樣化的今天,金融創新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特別是在傳統業務中缺乏優勢的中小金融機構,開辦新興業務更是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舉措。但是由於中小金融機構受規模、人才、科技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創新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沒有建立起一個新業務研究、開發、試辦、總結、推廣、獎懲的創新機制。有的領導觀念滯後,創新意識不強,有的領導思想保守,怕承擔風險,有的領導不懂業務,不研究創新。有的新興業務開辦後,配套制度措施跟不上,存在有諸多風險隱患等。金融創新的機制不完善,影響新業務、新產品功能的發揮。
5、抗風險能力不強。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成立之前的資本金較低,都是由地方財政和企業入股後才達到標準的。成立之後,由於原有的基礎薄弱,經營包袱較重,近期內效益不高,況且,還要確保股東的利益,造成積累有限,資本金彌補不足。呆賬准備金提取不足,不良貸款核銷受限,又不能向國有商業銀行那樣實施剝離的政策,造成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單一,化解風險的能力弱。加之,存款規模相對較小等導致城市商業銀行的抵抗風險能力不強。
6、遺留問題難處理。城市商業銀行大都是由前期的城市信用社改組而成的。城市信用社一般都是由各人民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或街道辦事處組建的。城市信用社成為組建單位的「小金庫」。組建部門在城市信用社抽調資金、分配利潤、攤派列支費用、挪用固定資產等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於城市信用社已於組建單位脫鉤,這些遺留問題至今仍然不能得到處理。加之,原來遺留的部分不良貸款問題,由於手續不全等原因,清收十分困難。
7、自主經營受限制。由於地方財政有入股,在利潤分配、資金使用、幹部任用和推行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地方干預。有的商業銀行換屆時,由於地方政府與人民銀行的意見不統一,主要負責人的選拔工作持續了一年還沒有定下來。同時,由於上交利稅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在用當年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老信用社虧損時受限制;在公開招標清收不良貸款時,優先清償本金的做法不能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等等。這些都不利於商業銀行的發展。
8、歧視性政策限制。由於種種原因,一些政府部門或垂直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出台有歧視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如有些政府部門下發文件規定某項資金不能存入中小金融機構,否則視為違紀處理;有些中央直屬企業與某銀行聯合下文要求必須在某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存款等,這些都不利於城市商業銀行開展業務競爭。
9、人員結構不合理。目前城市商業銀行的員工大部分是原組建單位安排的子女和家屬,一般學歷不高,經過專業培訓的不多。幾乎沒有接收過金融專業的大學生,也很少安置復轉軍人。人員種類單一,結構不合理,不利於業務的拓展。
10、電子化程度不高。由於受資金費用的影響、科技投入受限,即使近年來增加了投入,也因為起步較晚等導致其電子化程度不高,影響了電子銀行等新興中間業務的開辦,制約著金融創新的步伐。
二、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對策建議
1、多方並舉,疏通結算渠道。由於城市商業銀行的區域性限制,不可能形成全國性的結算網路,也沒有這么大的資金投入。城市商業銀行要通過加強橫向聯合,充分利用現有的銀行結算網路,一方面可以積極申請加入人民銀行的電子聯行天地對接結算網路;另一方面可以加強與國有商業銀行的聯系,通過其資金結算實時匯兌系統辦理異地資金清算業務。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憑證的內部傳遞速度,通過效率提高來彌補自身的不足,不能讓客戶感到有結算這一基本功能的不方便。
2、積極籌備,增加業務種類。城市商業銀行要積極主動採取措施,努力拓展業務范圍。對於人民銀行已經批準的業務范圍要做到統籌兼顧,全面開辦;對於需要人民銀行備案的業務要積極創造條件,主動開辦;對於需要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要積極向人民銀行申請,早日開辦。要通過增加業務品種,完善服務功能,把城市商業銀行辦成存、放、匯一條龍,本幣、外幣並舉,中間業務、表外業務一應俱全的多功能、綜合性、國際性、現代化的精品銀行。以此來滿足客戶多種金融服務需求的需要,不能因為業務范圍不全而失去客戶。
3、明確責任,加強政策指導。為了加強對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指導,可以採取三種辦法解決政策傳導時滯的問題。一是國家對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國有商業銀行要一視同仁。國家有關金融方面的文件同時下發,有關的會議同時參加,有關的活動同時參與。二是由屬地人民銀行具體負責政策指導。人民銀行在內部逐級傳達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時,同時要求所在地的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參加。三是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成立聯合組織或選舉代表直接參加國務院有關金融方面會議,直接接受國務院的領導。然後,由其聯合組織或代表機構再把精神傳達到各城市商業銀行。無論採取哪種途徑都將提高金融政策的傳導速度,加強對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指導,從而使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在國家金融政策的正確指導下,積極開展業務競爭。
4、加快創新步伐。人民銀行要把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當作金融創新的試驗田,因為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小,便於金融新產品的試驗和改進。因此要採取支持和鼓勵的政策,促進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人民銀行在對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進行等級評估時,要把創新作為一項重要指標來考查,引導其積極開展業務創新。作為中小金融機構,首先是各級領導要增強創新意識,要重視創新,要研究創新,要敢於創新。其次是要為創新創造有利條件。要大力引進創新所需的各類人才,要增加科技投入,要實行創新獎勵制度。通過創新開發出新產品,吸引新客戶,提高競爭力。
5、政府協調,徹底解決遺留問題。針對城市商業銀行的遺留問題,政府和人民銀行要加強協調,按照誰組建誰負責處理的原則,成立一個臨時組織,集中時間徹底解決。抽調的資金要歸位,一時不能歸位的要轉成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配的利潤要由組建單位從其當年盈利中歸還;挪用的固定資產要原狀歸還;干預的不良貸款要負責清收。對於通過多種途徑仍不能解決的遺留問題,要麼由地方財政解決;要麼,由城市商業銀行掛賬處理,不參與盈虧核算。這樣才能使城市商業銀行甩掉包袱,輕裝上陣,參與競爭。
6、完善機制,確保自主經營。城市商業銀行大都是股份制金融機構。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統一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獨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班子,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做到擺正位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政府、人行和財稅部門要做到積極協調,不盲目干預;大力支持,不設置障礙,使城市商業銀行在各方面的政策傾斜、積極扶持下逐漸發展壯大。
7、多措並舉,增強抗風險能力。城市商業銀行要堅持發展的觀點,在發展中增強抗風險的能力。要大力組織存款,增強資金實力;要集中統一管理資金,增強系統調控能力;要嚴把貸款關口,確保新增貸款高質量;要千方百計盤活不良貸款,努力提高整體資產質量;要按照規定提足各類基金,增強發展後勁;要創造條件上市,擴充資本金等多種手段,進一步增強城市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
8、加強監管,公平合理競爭。政府和人民銀行要聯合對出台歧視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文件進行清理。不能限制某項資金、某個系統的存款存入城市商業銀行。個別政府部門及一些中央直屬企業和某國有商業銀行聯合出台的限制在城市商業銀行開戶存款的文件,要一律廢止。人民銀行要加強對這方面的監管,嚴格禁止再出台任何歧視中小金融機構的文件,切實為城市商業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
9、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首先要抓好黨的建設,強化政治保障。通過政治理論學習、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其次要增強班子活力,強化組織保障。各級領導班子要帶頭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要勤政廉政,率先垂範,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用全新的理念、現代的管理、科學的手段,開拓創新,抓好經營。三是提高隊伍素質,強化人力保障。要面向高等院校招錄大學本科以上的各類優秀人才;面向社會招聘中級職稱以上的優秀業務骨乾和管理人才;面向現有員工採取學歷教育、崗位培訓、技術練兵、業務比賽、考試考核、專家授課等方式,提高其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
10、增加投入,提高電子化水平。城市商業銀行要多種途徑籌措資金,努力增加科技投入,提高電子化操作的水平。每年可從費用中切出一塊作為科技專項費用,確保科技的投入增長;可採取融資租賃的方式,吸納外部資金發展自身科技事業;可加強與同業的科技合作,利用國有商業銀行的科技優勢,按照互惠互利共享的原則,提高自身科技水平。

E. 如何進行農村金融改革

首先要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要讓農民能獲得必要的、必須的生產資料,解決好農村發展中的資金難的問題是關鍵的一步。讓窮人獲得信貸支持,讓小商販獲得信貸就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志願就業。對於農民來說獲得信貸就意味著有機會去購買生產必須的工具以及生活必用品,這就能有效的改善生產力、有效的改善種植和發展多元化的農業經濟,發展好了農業多元化生產後,農民就逐步可以自己積累一點資本金,用於更多的農業發展,這就形成農業的基本轉化和升級,讓這些原來貧困的農民解決好了基本生活後形成一種新的思想活力。連續五年中央一號文件都與「三農」有關,其中強調「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三農」問題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如何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切實解決農村金融中存在的問題,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三農」和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問題,我們應該選派敢於創新、心系三農的得力幹部充實基層服務「三農」隊伍。同時,把服務「三農」和縣域經濟確定為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永恆主題。必須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根據農村改革發展需要,需要摸索一條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成本高、相對收益低。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相比較,仍存在信貸風險成本較高等問題,經營效率還有待提高。
農村金融風險分擔、補償機制不完善。農業是弱勢產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小,財產少。目前,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緩慢,貸款基本上沒有保險保障,在銀行向農戶發放貸款後,農業風險又通過農戶貸款傳導並聚集到銀行身上。一旦遭遇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事件,不僅農戶的生產生活將遭遇較大困難,銀行也會背上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這也導致一些金融機構的基層行不願和不敢做大這塊市場。因此,加快農業政策性保險及建立由政府、民間組織、農戶與銀行、保險等主體之間合理分擔風險的長效機制是下一步農村金融發展的重點之一。 政府在財稅、金融政策上要對農村金融予以優惠。由於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效益較低,又面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政府必須建立扶持農村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落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對凡是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至少使其可享受與農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二是建立對特定信貸業務的專項扶持政策。建議對產糧大縣糧農貸款、貧困地區的農戶小額貸款給予相應的定向補貼。同時要明確補貼的機制和內容,提高補貼資金的利用效率。三是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金融機構,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實行有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
要充分依靠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三大農村金融力量,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加快解決農村金融發展中突出問題的同時,重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資源和配置,充分發揮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和農信社在農村現有營業網點多、工作人員對農村金融業務相對熟悉等優勢,釋放縣域支行的經營活力。同時加大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宣傳力度,形成各類金融機構同心協力、分工合作的局面,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之路。
總之,政府要加快建設服務中小企業的擔保機制,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由政府出資或多方籌資符合「三農」發展需要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中心或擔保公司,帶動各種擔保機構的發展;政府要加快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應加強農業保險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開發農業貸款補償保險品種和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增加補貼品種。

F.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G. 拆解620億元中小銀行發展專項債:近4成資金投向39家農村金融機構


記者 賀向軍 實習記者 豐鳳鳴 報道

3月2日,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文件顯示,2021年四川省支持中小銀行發展專向債券(一期)將於3月9日發行,計劃發行規模114億元,用於補充省內4家城商行、7家農商行及10家農信社的資本金。據悉,這筆募集資金將以轉股協議存款方式支付給用款銀行,在滿足條件後進行轉股。

據統計,加上四川省,截止目前已有廣東、廣西、浙江、山西、內蒙古等6個省區披露了中小銀行專項債發行計劃,發行規模合計620億元。去年11月,國務院批准下達用於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銀行風險的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共2000億元,惠及18個省市。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注資中小銀行項目進度已達三分之一。

不良率高、資本補充壓力大,是農村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的情況。記者注意到,此次專項債發行計劃中受惠及的農合機構數量最多。據統計,上述620億元專項債投向了50家中小銀行,其中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達39家,名額上佔了8成左右。不過,這39家農合機構獲得的資本金總額為243.675億元,僅佔了計劃發行總額的40%左右。

11家城商行獲得6成專項債資金

四川省是繼廣東、廣西、浙江、山西、內蒙古之後目前第6個披露了中小銀行專項債發行計劃的省區。從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的文件來看,這一輪資本補充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共性。

在注資方式上,四川省和廣西、內蒙古一樣,均是通過轉股協議存款方式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

根據方案介紹,此種模式的具體實施方案為:由省政府發行地方專項債後,轉貸資金給市、縣政府,由市、縣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用款銀行通過轉股協議存款的方式補充該行資本金。項目資金存入用款銀行專用賬戶,注入資金由銀行統籌使用,資金原則上計入銀行其他一級資本。在滿足條件後進行轉股,補充核心一級資本。

而廣東、浙江、山西三省則採取了通過本地國企間接入股的注資方式。即通過地方國資平台作為資金運營主體,以入股的方式注資,直接補充銀行核心一級資本。

從注資銀行看,此次專項債的資金補充對象較為「普惠」,涵蓋了城商行和農商行、農信社等農合機構。

根據2020年11月中旬財政部下達的指標,四川省支持化解中小銀行風險專項債券額度為114億元。四川省財政廳近日文件披露了這筆專項債的具體去向,長城華西銀行、樂山市商業銀行、自貢銀行、雅安市商業銀行4家城商行將獲得77.325億元,瀘州農商行、達州農商行、宣漢農商行、萬源農商行、樂山三江農商行、遂寧農商行、安岳農商行7家農商行將獲得15.3億元。綿陽市遊仙區聯社、北川羌族自治縣聯社、鹽亭縣聯社、開江縣聯社、樂山市五通橋區聯社、夾江縣聯社、樂山市沙灣區聯社、樂山市聯社、井研縣聯社、阿壩州聯社10家農信社將獲得21.375億元資金。

記者根據此前披露的文件梳理發現,截至目前上述6個省發行規模合計為620億元,共有50家中小銀行的資本將得到補充。

廣西的發行方案顯示,該省118億元專項債將用於3家城商行、5家農商行、5家農村合作銀行、8家農信社補充資本金。其中18家農村金融機構將獲得107億元,3家城商行獲得11億元。內蒙古2020年85億元支持中小銀行專項債券投向2家城商行;浙江、山西兩省分別投向1家城商行,資金規模分別為50億元、153億元。廣東首期100億元專項債則全部投向農村金融機構,包含3家農商行、1家農信社。

從數量對比來看,此次資本補充惠及名單中農合機構的身影佔了近8成左右。50家中小銀行里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信社等佔了39家,城商行佔了11家。不過,從分配的金額看,39家農合機構獲得的資本金總額為243.675億元,僅佔了計劃發行總額的40%左右。11家城商行獲得了剩下的6成資金。

對此,行業人士表示,農村金融機構體量小,風險抵抗能力普遍較弱,因此被多個省份納入此次資本補充對象中,惠及的銀行數量也比較多。而城商行在地方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債券資金針對性地補充幾家規模稍大的機構也是在情理之中。「目前來看,整體上各省份的專項債分配計劃基本做到了轄內機構點、面均兼顧。」

農合機構面臨較大資本補充壓力

不良率高、資本補充壓力大,是農商行普遍存在的情況。記者注意到,在疫情疊加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農商行等中小銀行去年資本充足率降幅較大。

根據銀保監會的數據,2020年第四季度末,農商行資本充足率已降至12.37%,低於行業的平均水平(14.7%)。拉長時間跨度,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2020年一季度末、二季度末、三季度末,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3.13%、12.81%、12.23%、12.11%,出現了持續的下降。同期,農商行的不良貸款率分別為3.9%、4.09%、4.22%、4.17%。2020年四季度,農商行的不良率降至3.88%,但仍明顯高於國有大行、股份行和城商行。

另一個重要的風險指標是撥備覆蓋率。截至2020年四季度末,農商行的撥備覆蓋率是122.19%,在各類銀行中處於最落後位置。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和銀行業平均水平分別為215.03%、196.9%、189.77%以及184.47%。

據悉,銀行外源性補充資本的工具,主要包括優先股、永續債、二級資本債、可轉債等。其中,可轉債可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優先股、永續債可補充其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債用於補充二級資本。但因較高的發行門檻,上述資本補充工具與多數農商行特別是農信機構無緣。行業人士認為,考慮到不良貸款風險暴露存在滯後性、延期還本付息的政策即將到期,今年農商行等中小銀行仍面臨著較大的不良資產增加以及資本補充壓力。

在此背景下,多地多家農合機構將獲得地方專項債「輸血」,對於資本補充是一個利好消息。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來注資中小銀行補充了核心一級資本,有針對性地解決了中小銀行、尤其是非上市中小銀行外部補充資本的渠道有限,核心一級資本補充工具不足的問題,這也是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工具所不具有的功能。2020年11月,國務院批准下達用於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銀行風險的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共2000億元。將用於18個省份的中小銀行補充資本。分別為天津、河北、浙江、山東、廣東、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西、江西、河南、湖北、廣西、四川、雲南、陝西、甘肅等地。由省級政府負責制定具體方案。也就是說,目前仍剩餘12個省市、合計1380億元額度的中小銀行專項債尚待發行。

改制、重組也是近年農合機構補充資本的一個重要途徑。可以看到,2020年以來各省農信社改制的步伐加快。記者注意到,近期廣東省、青海省兩省發布消息稱截至去年年底已完成全部農信社改製成農商行的任務。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農信系統中,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安徽、湖北、江蘇、山東等12個省市轄內農信社已全部改製成農商行。

而2020年發生的7起中小銀行合並重組案例中,農商行及農信機構合並就佔了5起。例如,榆陽農商行、橫山農商行以新設合並的方式發起設立榆林農商銀行;銅山農商銀行、淮海農商銀行、彭城農商銀行3家農商行合並組建徐州農商銀行。

另外,記者注意到,對於中小銀行重要組成部分——村鎮銀行,監管近期也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從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四個層面對村鎮銀行的風險化解改革工作作出了具體要求。

H. 農村金融改革工作匯報(2)

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運用分為兩類:一類是重點支持農業的產前環節,其目的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進行以固定資產貸款為主體的各類農業開發和技術改造貸款;另一類是為了支持糧棉油等農產品流通各環節,進行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主體的收購、調銷和儲備貸款。中國農業銀行也將政策性業務劃出之後,轉變為國有商業銀行,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經營機制運行,加快了商業化的步伐。

(二)農村信用社的商業化改革

農村信用社的政治體制背景比較復雜,必須加強對其的商業化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向合作制方向發展,並在信用聯社的基礎上,有步驟地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進行金融監督管理。由於農信社繼續沿襲中國農業銀行管理時期商業化的經營方向,隨農村金融需求的大幅度增加,金融供求缺口越來越大。事實上,農信社本身的歷史包袱沉重,資本金嚴重不足,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很多方面都難以適應農村經濟和金融發展要求。

同時,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明確其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改變為隸屬農業部,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仍隸屬於財政部,但辦理農業信託投資。

第二階段構建了三位一體的符合農村融資需求的金融體系。但是,實際運行中發現,農民的消費性金融需求幾乎不可能從正規金融體系中獲得滿足,農業生產性金融需求也有十分苛刻的貸款條件,農

村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建設的.發展性金融需求也缺乏來自銀行的資金保證。

正規金融供給的不足,必然由非正規金融安排來補充,導致民間借貸和各類合會組織興起,帶來許多金融糾紛。各類基金會和部分農信社不能規范經營, 金融市場尋租現象普遍。

第三階段:促進農村金融商業化和多元化(1997-2015年) 1997 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開始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對基層分支機構進行了撤並,退出了縣域范圍,重點轉向了城市;基層營業機構的貸款審批權和財務權上收,業務重點放在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上,較少考慮農村經濟的發展對金融的需求。

(一)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改造

2003年6月,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為標志,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試點由8省市試點進一步擴散到全國。這輪改革是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從2003年起,我國允許成立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但

對其設立在注冊資本總量、資本充足率、發起人規模、從業人員、設立分支機構數量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要求和限制。這些新型農村銀行均是在原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造而成的股份制銀行,實際上不具有合作性質。

改革後,農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種產權關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縣級農信社統一法人、縣級法人。截至2015年底,完成產權改造後,組建了17家農村商業銀行,113家農村合作銀行,1824家縣級統一法人。由於此輪改革的目標不是解決農村融資問題,而是解決農信社生存和發展問題,所以在解決農村融資問題上,資金越來越遠離農民,向城市流入。

(二)農村郵政儲蓄的發展

農村郵政儲蓄機構數量龐大,遍布城鄉,業務發展迅速,在活躍農村經濟發展上起到一定作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於2015年3月正式掛牌成立,成為中國第五大銀行。郵政儲蓄擁有最廣的城鄉覆蓋面,並提供最多交易額的個人金融服務網路,其近60%的儲蓄網點分布在農村地區。郵政儲蓄於2015年在部分省份開展郵政儲蓄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業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戶與農村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緩解了農村資金外流現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還將試點在農村領域發放農戶聯保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以及微小企業主貸款,並在時機成熟時推出農村小額保險甚至小額期貨等產品。

與此同時,我國農業保險業務始終未能發展起來,整體上處於滯後狀態,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產業化的需求,在數量和

質量上的規模上均較小。

(三)農村金融的多元化發展

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心逐漸向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化轉變,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加大了對非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管制力度。為了消除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競爭沖擊,1997年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合並、關閉;隨後1999年,被徹底解散。除農村合作基金會外,非正規性金融體系主要由親友之間的個人借貸行為、個人和企業團體間的直接借款行為、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高利貸、各種合會、私人錢庄等組成。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也是類似於信用合作組織,基本上均被取締。

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推動了小額貸款試點,銀監會出台了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的新政策,給農村金融開拓了一條嶄新的多元化發展道路。2015年的3月1日,以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正式掛牌成立為標志,我國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正處於一個大發展的關鍵時刻。

繼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後,2015年1月29日公布的2015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提出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迫切性,表明了優化農村金融體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環節。為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允許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村鎮銀行、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等金融機構。

根據中國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0月,6個試點省

(區)共核准23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其中,村鎮銀行11家,貸款公司4家,農村資金互助社8家。另外,還有8家機構已提出申請,其中3家已獲籌建。三類新型機構共籌集各類資本12726.65萬元。其中,銀行資本6480.21萬元,佔比50.9%;產業資本1953.89萬元,佔比15.4%;個人資本4292.55萬元,佔比33.7%.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產總額32446.16萬元,存款余額19344.87萬元,貸款余額11953.48萬元,累計發放貸款22015.43萬元,初步起到了將社會資金引向農村地區、支持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促進了農村金融商業化、多元化。

由於農村生產力的落後,以及各方面的因素導致農村經濟長期發展滯後於城市經濟。而為農村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各種金融組織的效益和發展速度明顯落後於各國有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股份制銀行。在當今金融市場放開的今天,競爭日趨激烈,農村金融組織想要在新的時代下贏得發展機遇,必須深刻研究農村金融改革的脈絡,理清各種問題存在的根源,不斷地深化改革,開拓各種新的金融產品,做好農村經濟的主力軍。在為農村經濟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實現自身的發展。

I. 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保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組建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J.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發起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
(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
(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
(八)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九)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准備;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佔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除應符合第六條(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條(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
(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中應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戰略投資者。第九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不得向農村商業銀行入股。第十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一條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境內非金融機構屬重組改制的,重組改制後,該企業主營業務、主要控制人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其重組改制前的經營年限及業績可連續計算;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具備補充農村商業銀行資本的能力,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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