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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南海成長股權基金

發布時間:2025-07-04 22:35:48

㈠ 因白象改名、業績波動大,阿寬食品能否鎖定新型方便食品第一股

從喊出3年內上市,到披露招股說明書,阿寬食品只用了11個月時間。近日四川白家阿寬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寬食品」)招股說明書在證監會官網發布,擬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阿寬食品曾經叫「白家食品」,因「白家」「白象」字形相近,與方便麵品牌白象食品產生過糾紛,經與對方達成協議,改為現在的名字。阿寬食品稱,仍不能排除與白象食品未來就相關、類似事項發生糾紛,從而對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作為非油炸的新型方便食品生產商,阿寬食品年收入已經超過10億元,但2021年上半年凈利潤卻出現下滑。業內人士認為,這表明阿寬食品的營銷成本越來越大,線下渠道的拓展也需要重點布局,未來阿寬食品可能進入新的調整期。

子公司拖累業績

招股書顯示,阿寬食品成立於2016年12月,主營新型方便食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類型包括方便麵、方便粉絲、方便米線、自熱食品等。此次,阿寬食品擬登陸深交所主板,計劃募資6.65億元,用於 健康 食品產業園(第一期)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對阿寬食品來說,白家方便粉絲產品的推出,成就了一次發展契機。而後,阿寬食品又以大單品戰略打造出紅油麵皮、甜水麵等爆款產品。招股書顯示,方便麵和方便粉絲銷售收入約占其營收的85%。除自有品牌外,阿寬食品還為三隻松鼠、百草味、穗頃李子柒、網易嚴選等提供貼牌、代工服務。

業績方面,2018年-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阿寬食品營業收入分別為4.22億元、6.31億元、11.1億元、5.93億元,歸母凈利潤分別為608.48萬元、2364.85萬元、7626.49萬元、2192.94萬元。

談及阿寬食品2021年上半年凈利潤下滑,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表示,這既說明其申請上市前可能存在刺激業績成長的行為,也可能其在市場競爭中的議價能力不強,為了營收增長必須犧牲部分利潤。

營銷專家路勝貞表示,這樣的營收變動情況,對阿寬食品來說,可能意味著營銷成本越來越大,回報率會越來越低。這也代表阿寬食品倚重的線上市場已經進入瓶頸期,而線下渠道的競爭對產品線的豐富程度要求高,線下消費場景面對的消費群也會變化,會造成阿寬食品拓展線下渠道時面臨新的困難,在一段時間內利潤可能呈現膠著狀態。

因「白家」與「白象」糾紛改名

接觸過阿寬食品的消費者可能有這樣的印象,此前其公司簡稱是「白家食品」,但在2021年變更為「阿寬食品」。對於改名原因,阿寬食品也在招股書中進行了披露。

阿寬食品之所以改名,主要源自其與另一方便食品品牌白象食品的糾紛。阿寬食品稱,報告期內,白象食品曾多次與阿寬食品就含有「白家」字樣用語、圖片的使用進行交涉,認為阿寬食品使用含有「白家」字樣的用語、圖片容易與白象食品的注冊商標產生誤認。而且阿寬食品此前收購的關聯公司川白食品曾兩次因「白家」商標的使用與白象食品發生訴訟(後均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

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阿寬食品及其實際控制人陳朝暉與白象食品經過多次溝通協商,2020年12月22日,就含有「白家」字樣用語、圖片的使用達成協議。按照協議書約定,阿寬食品不得在方便粉絲、方便麵以及白象食品在商標分類第30類上注冊的「白家」商標所核定產品品類,也不能在公司產品外包裝、產品具體介紹、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社交媒體、線上旗艦店、授權網點、線下推廣活動、宣傳介紹文件等使用含有「白家」字樣的用語、圖片陵芹。

協議書同時約定,阿寬食品使用公尺族畢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公司名稱(含公司全稱以及簡稱「白家阿寬」)以及已注冊的「白家陳記」商標(含商標圖樣以及商標名稱「白家陳記」),在協議書約定范圍內使用。阿寬食品給予白象食品90萬元,雙方確認對此不再存有爭議。

協議書簽訂後,如果阿寬食品及其控股的企業違反協議書約定,阿寬食品承諾一次性向白象食品支付150萬元違約金。不過,阿寬食品依然作出提示,盡管與白象食品已達成協議,但仍不能排除與白象食品未來就相關、類似事項發生糾紛,從而對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多家資本密集入股

處理「白家」「白象」糾紛的同時,阿寬食品也在密集引進資本,快速實現多輪融資。其意圖快速上市,與資本密集入股不無關系。

2020年2月19日,阿寬食品宣布,已達成一項總額為1.1億元的A輪融資。此次投資由同創偉業集團領投,前海股權投資基金和常州彬復現代服務業基金跟投。當時阿寬食品始創人陳朝暉稱,公司計劃在3年內完成IPO。

2020年6月11日,阿寬食品宣布,獲得高瓴創投、茅台建信基金、壹叄資本、同創偉業、彬復基金等5家機構近2億元的B輪融資。

根據招股書,2021年9月,最後一次股權變更後,陳朝暉為阿寬食品最大股東,持有52.0573%股份。高瓴懌恆、南海成長分別持股約6%。各方資本組成了長長的股東名單。

對於在資本市場的發展機會,路勝貞表示,對阿寬食品來講,上市將獲得研發新產品的機會,擁有充足的資金,可以加大對麵皮品類和麵皮以外產品的研發,逐步消除產品單一、消費忠誠度下降的困局。但是,如果募集資金僅用於簡單的規模擴張,從可持續性發展角度講,缺少積極的意義。

新型方便食品仍需努力

曾經因外賣產業興起一度沉寂的方便食品,乘著「宅經濟」「一人食」的東風,再度煥發生機。天眼查App顯示,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國現有企業名稱或經營范圍含「方便食品」,且狀態為在業、存續、遷入、遷出的方便食品相關企業超5.2萬家。其中,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超70%。從行業分布上看,有近73%集中在批發和零售業,其次是製造業,佔比超17%。

消費者對方便食品的認知也在變化,方便食品一度被視為限於乘火車等場景的便餐,但過去兩年,方便食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年輕消費者的社交談資。方便麵被發明出多種食用方法,新型方便食品品牌如阿寬食品、拉麵說等,也成為消費者拍照打卡的道具。

新型方便食品發展迅速,背後離不開營銷。這些品牌深諳年輕消費者思維,吃盡了新型營銷的紅利,但在玩家不斷湧入的競爭中能否保持優勢,還要畫一個問號。目前方便速食的線上市場已逐漸進入存量博弈階段,流量廣告的邊際效應逐漸減弱,流量獲取難度變大,線上品牌開始向線下轉移陣地。

此外,在方便食品行業,康師傅與統一是兩座不可逾越的大山。與阿寬食品的業績相比,在2021年上半年,康師傅控股的方便麵事業收益為127.22億元,統一企業中國的方便麵業務收入為43.98億元。另據公開資料顯示,正在謀劃上市的今麥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今麥郎投資有限公司,2020年營收達到218.49億元。

路勝貞表示,市場的客觀規律要求新型方便食品品牌把主要精力放到產品的研發和創新上,而且創新產品的生命周期較短,通常是兩三年就需要有新的產品來替代升級,以避免消費者審美疲勞。這對企業的產品研發能力、產品包裝水平,對趨勢把握的敏感性要求都極高。而正是這種創新過程,造就了新型方便食品市場的繁榮。

沈萌也表示,沒有技術研發創新壁壘保護的消費品企業,最重要的就是加強對市場消費需求與偏好的敏感性,市場競爭的裁判是消費者的選擇。

編輯 李嚴 校對 趙琳

㈡ 私募資金使用規范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
2、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3、虛擬式
虛擬式私募基金錶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
4、組合式
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5、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6、信託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法律初探
唐海燕、施熠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廣泛吸引著社會公眾的投資熱情,而相對於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開始大量出現並迅猛發展,但由於私募基金相關法律制度的缺位,導致其一直游盪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由此引發的許多問題和爭議無法解決,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滿足巨大的社會需求,增強我國基金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可喜的是,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合夥企業法》為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法律平台,為成立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掃清了法律障礙,本文即以新《合夥企業法》為依託試對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初步探討。
一.私募基金簡介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點
1.私募基金的概念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經常會聽見別人在談論私募基金,那麼到底什麼是私募基金呢?私募基金(private offering fund)是相對於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fund)而言的,它本身並沒有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資對象募集資金而形成的投資基金。
2.私募基金的特點
從上述概念可看出,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那樣以公開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而是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進行募集,這些投資者往往是一些具有投資理財知識和經驗,具備較高投資風險認識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個人或機構。
(2) 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在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政府對其的監管也比較寬松。
(3) 由於私募基金民間化的特點,其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投資者獲得更高投資回報的幾率也更大。
(二)私募基金的分類
根據分類標準的不同,私募基金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兩種:前者主要指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領域的私募基金,而後者則主要指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私募基金。[1]
2.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信託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
(1)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是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要求組建設立,投資者購買公司股權成為股東,再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一般只領取管理費或效益激勵費,無權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也不承擔虧損的風險,這樣並不能充分發揮對管理人的約束和激勵作用。同時,由於公司型私募基金需在公司及股東兩個層面雙重繳稅,從而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熱情。
(2) 信託型私募基金一般由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從廣大投資者處募集資金,然後將集合的資金進行對外投資,投資產生收益中的部分將分配給投資者作為回報,投資管理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一種基於委託關系的理財行為,正是由於我國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借道信託才成了民間私募基金無奈的選擇。
(3)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是國際流行的一種私募基金形式,它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基金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通過合夥協議約定投資收益分成方式,它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與收益緊緊捆綁在一起,最有利於私募基金目的的順利實現。本文即以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作為論述對象。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和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以有限合夥這一法律載體為依託,作為國際主流的私募基金形式,它具有顯著的特點和優勢,筆者結合我國新《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加以論述:
(一)主體資格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在有一個以上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更多的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這十分符合私募基金的設立需求:即由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基金投資者則作為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對於普通合夥人的身份,新《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組織都可成為普通合夥人。也就是說,除上述法定受限的特殊主體之外,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如基金管理公司)都可成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夥人),這有利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尋找適當的基金管理人。
(二)出資方式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夥人是可以勞務出資的,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他甚至可以不投入任何現金或其它財產權利,而僅以自身的勞務作為出資加入有限合夥。這一法律規定大大降低了基金管理人的財產出資要求,為更多具有豐富私募基金投資操作經驗的管理人提供了更廣闊的表演舞台。
(三)合夥事務的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基金投資者)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同時又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一法律規定從權責兩方面對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具挑戰性的要求:一方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有效運作使得私募基金獲得巨額投資收益,他即可要求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來獲取相應的報酬;另一方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私募基金出現虧損,那麼他必須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種權責捆綁的規定有效地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加專心致志投入私募基金的運作,更加有利於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利潤(投資收益)的分配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合夥協議有約定,利潤如何分配都行,甚至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這一規定給私募基金分配投資收益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基金投資者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由地約定收益分配事項,有利於投資人取得最大化的投資收益。
(五)交易限制、同業競爭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合夥協議沒有特別的限制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有限合夥企業交易或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對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來說是極為有利的,因為他既可以與自己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又不受同業競爭的限制,更好地體現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靈活性。
(六)退出機制
新《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也就是說,有限合夥人(基金投資者)只要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的方式即可以轉讓其出資,而不需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對轉讓的出資也沒有優先購買權,這對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出資轉讓十分有利。此外,如果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還可以在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的情況下退夥。上述規定充分滿足了私募基金退出機制自由靈活的要求。
(七)稅收、利潤分配
與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新《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即合夥企業在企業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在合夥人(基金投資者)層面一次納稅,環節少,稅負較低。在利潤分配上,也不像公司型私募基金那樣必須對利潤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而可以將利潤100%進行分配,更符合私募基金高回報、高分配的需要。
三.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相關問題的探討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私募基金的業務領域做出明確規定,但其它投資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私募基金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一)普通投資業務的規定
如果私募基金主要從事普通的股權投資業務,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資公司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的規定: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2.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遊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而不表示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3.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范圍時,對其投資的范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
參照上述規定,對於從事普通股權投資業務的私募基金來說,國家對其投資領域的限制不大,特別是純內資私募基金,其投資領域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外,具有極大投資空間。
(二)創業投資業務的規定
如果私募基金擬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3],有如下法律規定:
1.在概念上,「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這里的「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因此,「創業投資」業務與上文中的「普通投資」業務由於投資對象、投資目的的差異,是有明顯區別的。
2.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那麼有限合夥是否可以成為這里所稱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如果答案肯定,那麼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申請成立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來開展創投業務。
3.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上述暫行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上述暫行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應不是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前置條件,但創業投資企業經備案後,則可根據規定享受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證券投資業務的規定
如果私募基金擬從事證券投資,那麼將面臨開戶的障礙。我國《證券法》第166條規定: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法人才允許開立證券賬戶,而有限合夥企業並不是法人,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否則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可能將無法開立證券賬戶,也就無法以自身名義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問題
我國目前尚未對私募基金的相關問題進行立法,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的法律規定。那麼,哪些人或組織能充當(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呢?有學者指出,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管理者有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以及各類投資顧問、管理公司、投資部、個人等。[4]那麼屬於自然人的上市公司董事能否成為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呢?如上文所述,新《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組織都可成為普通合夥人。這里僅對「上市公司」做了禁止限制,而並沒有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但是,由於上市公司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因此,若上市公司董事擔任普通合夥人且執行合夥事務,必將與上述法律規定產生沖突。對有限合夥型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准入問題只能有待於將來制訂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來規定了。
(五)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格問題
新《合夥企業法》並未對有限合夥人的資格做出限制規定,我國也沒有私募基金立法對基金投資人的資格做出限定,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對基金投資人的資格確是有限制的,如美國法律規定: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並且最近兩年的年收均入高於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於30萬美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5]那麼我國是否也有必要對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格做出限制呢?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私募基金的特點決定了必須有成熟的合格的投資者,只有投資者足夠成熟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風險。投資者除了對風險承受能力、經濟實力有一定要求外,還應對基金的投資方向與管理人具有一定認識。也即是說,對投資者的素質應該明確要求,以保障社會的穩定性。[6]當然這種資格限制的問題也不是合夥企業法所能涉及到的,只能留給日後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來調整了。
四.亟待完善之處
雖然新《合夥企業法》為設立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該法畢竟無法涵蓋私募基金各個方面的內容,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仍在下列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亟待進一步完善:
1.新《合夥企業法》雖然確立了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但它畢竟不是專門的基金法律法規,對涉及私募基金的各類制度、操作模式等方面的內容仍屬空白。我國雖然也出台過《證券投資基金法》,但該法主要針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內容做了法律規定,未涉及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容,且僅有概括性的一條[7]提到了私募基金的問題,顯然是遠遠不夠的。面對新《合夥企業法》出台後國內私募基金日益發展的趨勢,國家有必要出台詳細全面的基金法律法規,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都列為調整對象,以保障我國基金行業的健康成長。
2. 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還不具備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逃廢債務的情況非常普遍,故所謂讓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無從落實,普通合夥人侵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難以得到根本解決[8]。因此對基金管理人的選擇和確認應極為慎重,否則可能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風險。
3.如上文所述,新《合夥企業法》雖然賦予私募基金靈活的退出機制,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轉讓出資或退夥(限於有合夥期限的情形),但這種靈活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約束也會造成基金管理人或投資人利益的損害。比如,某出資比例較大的有限合夥人在未找到出資受讓人的情形下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勢必影響到其他出資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權益。由於私募基金募集對象的特定化及非公開化,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人合」的特性,因此保持私募基金投資人及管理人團隊的穩定極為重要。有些國家就對私募基金規定有一定的封閉期,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9]這樣有利於保持私募基金投資人的穩定,最終目的還是更好地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不妨借鑒這一基金封閉期制度,在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制訂時予以規定或直接在合夥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五.它山之石
我們欣喜地看到,新《合夥企業法》出台後,在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出現了若干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它們的誕生對整個基金行業具有引導和借鑒意義:
1.深圳市南海成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
它是新《合夥企業法》生效後的中國第一家以有限合夥方式組織的創業投資企業,同時也是深圳市第一家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國內首家按照國際慣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南海成長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1.62億元,全部來自於民間資本,並且聘請了具有專業創投經驗的深圳市同創偉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作為聯席投資顧問,擬聘請工商銀行作為資金託管銀行,將重點投資深圳市「創新型企業成長路線圖計劃」的擬上市企業。
2.上海朱雀投資發展中心(有限合夥) 它成立於2007年7月2日,由國內投資界資深專業人士發起設立,是新《合夥企業法》生效後成立的上海首家有限合夥企業。上海朱雀投資發展中心的普通合夥人團隊由中國資本市場優秀投資團隊和部分在投資銀行領域和證券法律事務方面具備多年管理經驗和人脈資源關系的合夥人構成。有限合夥人則由具有金融、地產、IT、消費等產業領域背景的投資者構成,其業務范圍包括證券投資、實業投資、投資管理和投資咨詢等。
3. 溫州東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
它以溫州樂清8家民營企業和1名自然人為有限合夥人,是長三角地區出現的首家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8家民營企業作為東海創投的有限合夥人,將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北京傑思漢能資產管理公司出任東海創投的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東海創投首期基金規模為人民幣5億元,全部來自溫州本地民營資本,基金將專注投資於擁有良好商業模式、處於高速增長行業中的快速成長期公司和擬上市企業。

㈢ 鄭偉鶴的投資生涯

從事創投的年限:14年
從事創投行業以來的投資總額:60億人民幣
代表項目:樂視網、登雲股份、唐人神、博雲新材、雙成葯業、拓日新能、世聯地產、格林美、歐菲光、國聯水產、當升科技、新大新材、康芝葯業、亞太科技、佳創視訊
鄭偉鶴是同創偉業的董事長、創始合夥人,同時也是中國創業投資協會副會長,曾以法律顧問身份參與了多個上市、再融資項目,迄今擁有超過14年私募股權投資與管理經驗,主要關注領域包括大信息、大健康、大清潔、大消費四個新興行業,累計投資案例多達150個,其中成功退出案例55個,上市公司如樂視網、雙成葯業等。2014登雲股份的成功上市,超過10倍的投資回報率再一次為同創偉業帶來了喜人成績,同時12個項目並購退出,在國內創投機構中成績斐然。鄭偉鶴擁有南開大學法學碩士、北大光華學院EMBA碩士學位,曾參加中歐哈佛全球CEO班。
截至2009年,同創偉業已經走過了9個年頭,其經典投資案例有:
● 2000年,投資於視得安羅格朗;
● 2001年,投資於軸研科技、達安基因、中核高通;
● 2005年,投資於仁濟醫療;
● 2006年,投資於湖南博雲新材、無錫硅動力、歐菲光通訊。
2007年,同創偉業發起設立全國首家合夥制創投企業??深圳市南海成長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2007年6月26日,在深圳市政府的支持下,南海成長不到兩周時間即獲准注冊,發行5天募集到2.5億元。在南海成長一期基金發行中,鄭偉鶴個人認購了大多數份額,是絕對的大股東。一方面是保證投資自由度,另一方面也不希望合夥人在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承擔太高風險。
翻開南海成長背後投資人的目錄,LP有40多人。這些人背景各自不同,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公募基金的從業者、實業界人士、律師,甚至包括家庭主婦級的自由投資人,當然還離不開證券投資者,一些LP對境外投資也有涉足。鄭偉鶴分析了南海基金能夠順利從這些LP募資的原因:「首先源於他們對私募股權投資有一定的認識,他們願意找到一支專業的有過往業績的管理團隊,當他們知道我在這方面有經驗時,就很信任我。」

㈣ 黃荔是誰呢

南開大學貨幣銀行學碩士、金融學博士。成功投資軸研科技、博雲新材、世聯地產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歷任聯合證券投資銀行負責人兼營運管理總經理、國信證券投資銀行綜合管理總經理、南方證券投資銀行項目經理等職位。現任南海成長系列基金創始管理合夥人、景林資產管理公司執行董事、景林香港公司持牌人(RO)、天津私募股權協會發起人理事。 本土創投第一陣營,黃荔為主要操盤手和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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