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1)金融機構機具升級報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2. 對哪些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2)金融機構機具升級報告擴展閱讀: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3.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4. 關於銀行類金融機構發展情況調查報告應該從哪幾個方面下手
1、資產規模,包括資產和負債,現在最好加上不良分析
2、網點發展數量,區域回分布以及發展趨答勢
3、人員架構,人員數量發展
4、業務創新和推廣,以及渠道發展
5、盈利能力
6、社會相應
7(讓你寫這個報告的人關注的其他方面)
5. 銀行金融機構點驗鈔機進行機具升級效果驗證
目前市場上的高端品牌點鈔機,一般都在進行升級具備檢測2015年新版人民幣的功能,但是效果怎麼樣,也只有等到新版人民幣上市才好檢驗銀行點驗鈔機是否升級成功,而機器沒有異常報警。
6.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6)金融機構機具升級報告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7. 農行現金處理機具自查報告
農行員工自檢報告
根據XX函[2005]257號關於認真貫徹落實《XX支行員工不良行為排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進行自查,自查情況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現差錯較多、任務完成不及時、敷衍、推諉等責任心不強、作風不扎實的行為;(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
2、未有經常遲到、曠工、早退等不遵守勞動紀律和情緒低落、工作消極的行為;
3、未有經常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等集體活動的行為;
4、未有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戶紅包、手續費,索取財物或借用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報銷各種費用、謀取個人私利的行為;
(二)日常生活行為方面:
1、未有經常出入歌舞廳、賓館、娛樂場所等,消費與正當收入嚴重不符的行為;
2、未有經常以錢物為賭注打牌、打麻將或參與賭球、玩游戲機等其他變相賭博的行為;沒有涉嫌「黃、毒、黑」等違法違紀行為;
3、未有長期拖欠貸款、借款不還,或信用卡惡意透支,或經常找人借錢的行為;
4、未有從事第二職業或做生意,或利用工作之便幫助親戚、朋友做生意的行為;沒有上班時間傳呼、電話不斷(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的行為;沒有經常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期貨或參與傳銷的行為;
5、未有因家庭重大變故,造成情緒波動較大的行為;沒有經常深夜不歸或夜不歸宿的行為。
(三)業務管理方面:農行員工自檢報告。
1、未有對金融規章制度及上級的精神不認真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情況,明確本單位或本部門各業務操作崗位職責;
2、未有對業務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的情況,及時解決網點需要解決問題;
3、未有對違紀違規行為或業務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制止、報告和處理的情況;
4、未有辦理業務越權行事的行為,未有網點、部門負責人違法違規辦理業務的情況;
5、未有財會部門主管、主管行長、行長不堅持每旬、每月、每季對所有尾箱現金進行清點的情況;
6、未有不按規定安排對重要崗位進行輪崗的情況。
(四)業務操作方面:
1、未有不按規定對賬而出現賬賬(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賬實、賬表不符的情況;未有未經會計主管審核或授權,擅自辦理入賬、提出交換、電子匯劃的行為;
2、未有偽造、塗改變造憑證轉移資金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現象;
3、無單人上門收款、送款違反規定程序辦理上門收款業務和辦理印鑒卡、重要憑證等業務的情況;無不嚴格執行每天營業終了雙人清點尾箱現金或清點後不登記、不簽名的情況;
4、未有擅自動用庫存款墊付其他款項、白條抵庫的行為。無收、付款時偷張換張,隱瞞不報出納長款的現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戶存摺(單)、銀行卡及密碼的行為,並替代儲戶取款現象;
5、未有允許單位和個人超額提現或對大額提現不按規定報告、報批的情況;未有開戶審查不嚴、違反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辦理個人儲蓄開戶手續辦理公款私存的行為;農行員工自檢報告。
6、未有未按規定私自為客戶辦理掛失手續,盜取客戶資金的現象;未有越權或虛假簽發存單、憑證式國庫券收款憑證(文案中國,原創代寫各類稿件)、個人存款證明及其他存款單證的行為;
7、未有故意隱瞞和掩蓋借款人的真實資信情況,提供虛假的貸前調查報告行為;
8、未有超越職權和范圍用印行為,無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用印行為;未有私自將單位介紹信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9、未有私自將押運路線透露給他人的行為;
10、無不按規定辦理業務授權的情況;不存在混崗操作現象;
11、無故意違章操作,有章不循行為,未有風險苗頭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8.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8)金融機構機具升級報告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