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採取了( ),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障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抄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異議處理規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規定了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
㈡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中國人來民銀行令〔2005〕第 3 號
根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經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㈢ 下面法律法規中,不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的是()
A.《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
B.《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
C.《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
D.《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異議處理規程》
答案是A
㈣ 《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前款用戶發生變動,金融機構應
前款用戶指:
系統管理員用戶和普通用戶
㈤ 巜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什麼用戶、什麼用戶和什麼用戶工作人員發生變動,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管理員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查詢用戶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和徵信服務中心備案。
前款用戶工作人員發生變動,商業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和徵信服務中心變更備案。
㈥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頒發時間
2005年6月16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個人信用資料庫採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