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2-16 03:04:16

Ⅰ 稅務案例分析

問:1)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哪些錯誤?
答:稅務所的執法行為錯誤如下:
一是在對王某的水果扣押時,未先責令其提供擔保,也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所所長沒有權力批准採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時,由稅務人員李某一個而不是兩人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三是在王某繳納稅款後,稅務所是兩天內而不是1日內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王某。《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2)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否獲得賠償?
答:《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稅務所兩天後才將王某的水果返還給他,這導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凍壞,這符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所以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夠獲得賠償。

Ⅱ 下列各項中,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稅收保全措施包括: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選項B,C,D屬於稅收強制措施。

Ⅲ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並有明顯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因此,錯誤,兩處,一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不是全部納稅,此題沒有定語。
二是應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罰款。

Ⅳ 稅務局可以凍結銀行帳號嗎

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相關規定:

1、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稅務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2、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4、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劃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5、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6、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7、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8、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9、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8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專的,可以在規定的納屬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Ⅵ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僅限稅務局使用

Ⅶ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凍結的存款數額應當是

以應納稅款為上限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版根據認為從事生權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 物品范圍: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物品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①機動車輛、②金銀飾品、③古玩字畫、④豪華住宅或者⑤1處以外的住房;

    ②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Ⅷ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Ⅸ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9)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Ⅹ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戶行的填寫有什麼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 票開戶行的填寫,沒有什麼規定,只要是能轉賬結算並能清楚資金流向的結算賬戶,可以是基本戶,也可以是一般戶。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增值稅發 票上的銀行信息必須是基本戶信息。

雖然基本戶是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但一般戶除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外,同樣可辦理轉賬結算。

1、基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而一般戶是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本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一般存款賬戶,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是說,無論是基本戶還是一般戶,只要是從受票方基本戶或一般戶支付的所購貨物、應稅勞務或服務,均不屬於虛開增值稅發 票。

閱讀全文

與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哪裡可以看個股實時資金流向 瀏覽:291
月供貸款費用 瀏覽:763
台灣中鋼股票 瀏覽:291
股票申報無效 瀏覽:170
軟銀投資毛豆新車 瀏覽:180
貸款50萬 瀏覽:781
三星鋰電股票 瀏覽:34
理財師人群 瀏覽:724
基金481006基金時 瀏覽:68
基金凈值查502013 瀏覽:43
平安個人貸款查進度 瀏覽:145
2019年4月焦煤價格 瀏覽:575
創新投資券商 瀏覽:306
理財幫幫忙 瀏覽:633
怎麼用公積金貸款裝修 瀏覽:115
銀行貸款家訪看購房合同嗎 瀏覽:814
丹東無抵押貸款 瀏覽:203
深圳天弘基金公司官網 瀏覽:109
信誠滬深300分級母基金 瀏覽:740
格力理財 瀏覽: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