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內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款,合法嗎
轉帖:
非金融的企業之間借貸是允許的,但是一般要收取資金佔用費。
現行稅法規定:
1、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以內可以扣除。
2、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但可以扣除的借款費用要符合上述稅法規定的限額)
『貳』 外商獨資企業從境外母公司借款要辦理外債登記證,審批有難度嗎
有難度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②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叄』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往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
『肆』 企業償還外債需要到外管局辦理哪些手續
辦理程序: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借款單位辦理外債登記的手續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
是否代辦: 否
『伍』 有誰了解我國銀行向境外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的法律規制
一、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登記備案手續舉借外債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據此,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企業依法可以無需經過審批程序而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所有的外債都必須到外匯局登記,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審批,有的則可以直接借用外債,因為國家需要對外債總量進行實時監測、控制。
上述規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境內企業通過備案登記程序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基本條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額度為經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也就是說,投資總額不僅包括了注冊資本,還包括了流動資金和向銀行的貸款,當然也包括外債。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二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第六條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中長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的。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計發生額,而後者要求的是余額。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雖然不需要審批,但是,國家對外債實行總量或額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內舉借外債。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須去商務局變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而這需要商務局的審批和工商局、外匯局的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應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關鍵還是卡在外匯局。舉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是1000萬元,結果你借了1200萬元。這個時候,外匯局只給你登記外債1000萬元,對於多匯入的200萬元,你只能先去商務局辦理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變更審批,在獲得審批後,外匯局才會給你辦理外債登記,才會給你辦理結匯核准,銀行才會給你結匯。當然,這些手續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個月。3個月完成了錢就能進來。如果3個月不能完成,那麼,銀行就會把這200萬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貸款方。記住,原路退回同樣需要外匯局核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然後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簡單一句話,沒有投注差或者無法確定投注差的,你還是先去商務局確定投注差,這個確定不了,外匯局不會給你做外匯登記,自然也不可能結匯。
由此可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後的投資總額在通常情況下會高於其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簡稱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額度;因注冊資本的大小不同,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冊資本額越高,投資總額會相應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業可用於借款的額度也就越高。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對外借款,其額度不受限制,如需超過「投注差」的額度對外借款,應向審批機構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否則,其對外借款額度將不會被獲准登記。
三、對外擔保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鑒於境外銀行在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過程中,要求由借款企業或符合條件的第三人為借款本息的償還提供擔保,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還涉及到對外擔保的問題。
1、對外擔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由此可以看出,擔保人只能是機構,自然人沒有資格提供對外擔保。而且,擔保方式就三種:保證、抵押、質押(動產、權利質押都行)。擔保人當然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找第三人擔保。
2、對外擔保原則上應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但有例外的規定。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對外擔保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對外擔保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本細則另有限定的除外。」舉借外債總是關聯著對外擔保,外國銀行不可能無擔保貸款。雖然舉借外債不需要審批,但是,對外擔保就不一樣了,需要審批,但也有的不需要審批。第二十條規定:「外匯局對對外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管理:(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保證必須經過外匯局逐筆審批,這不同於抵押和質押,抵押和質押有的不需要外匯局審批,只需要登記。
第二十七條規定:「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第一款項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財產為《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人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後,還應當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從而也可以看出,在擔保登記機關同樣可以查看抵押物是否設置了對外擔保,因為對外擔保第一要在外匯局登記,其次擔保物還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未規定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記手續。」如果沒有抵押物登記主管部門,那麼,外匯局就成為了當然的等級主管部門,即對外擔保登記和擔保物登記都在外匯局。第二十九條規定:「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先得到外匯局批准,再按照《擔保法》規定到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規定:「出質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局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前款項下出質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當事先得到董事會授權,其中外商獨資企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因為這可能引發外資公司股東的變更,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管理。
第三十六條規定:「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出質人以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質物出質的,出質人還應當到《擔保法》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質物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對上述規定可以作出如下解讀:
第一,任何機構以保證的形式對外提供的擔保均須經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批。
第二,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第三,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對外抵押的,須事先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抵押人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後,無論是為自身債務提供抵押還是作為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均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盡管對外擔保實施細則將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要求規定在抵押人作為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的第二十九條中,對抵押人為自身債務提供抵押是否適用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抵押人為自身債務提供對外抵押,外匯管理部門仍然要求抵押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到相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人也會提出相同要求,以保障其抵押權能夠對抗第三人。
第五,出質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但外商獨資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
第七,出質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和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除了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外,還應當到《擔保法》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同樣,盡管對外擔保實施細則將到相應部門辦理質物登記的要求規定在出質人作為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質押的第三十六條中,對出質人為自身債務提供質押是否適用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出質人為自身債務提供對外質押,外匯管理部門仍然要求質押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到相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質權人也會提出同樣的要求,以保障其質權。
綜上所述,外商投資企業要想避開繁瑣的審批手續而僅通過簡便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外提供擔保,應採取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方式,而不要以保證形式對外提供擔保。當然,外商獨資企業還需履行原審批機構的審批程序。但從審批實踐來看,此項審批較為簡便。
『陸』 中國企業能向國外的銀行貸款么
可以的。 中國企業可以向國外企業貸款,外國企業也可以向中國企業貸款。中小企業在申請國外商業銀行貸款之前需要做許多准備工作,必須先提交項目建議書,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然後向國外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同時提交借款人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律師意見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外國金融機構需要的其他文件等。然後借貸雙方就有關貸款金額、期限、利率、費用、償還方法等問題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公司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分期或一次提取貸款。
『柒』 境內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款後如何豁免
國內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資本往來屬於非常頻繁的交易,就通過借款的回方式吧。這里不會涉及到稅答務問題的,因為本事項與收入、費用、利潤根本不掛鉤。不過強烈建議不要繞開外管局,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法規沒有特別明確的東西,機關單位的人為因素顯得特別重要!
『捌』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玖』 國內外資企業向國外的外資企業(股東)借款,是否有利息,利息怎麼計算是否要交所得稅,交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請貴單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拾』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