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⑵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金融機構借款和企業借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⑶ 企業的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應該計入負債,不應計入收入,但是這些借進的現金也應算作負債嗎
不是你這么理解抄的。。。借襲貸記賬法,每一筆業務要同時引起借貸兩方面的變化
借入借款,應該
借:銀行存款 資產
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負債
資產和負債同時增加,不計入收入
還有你簡單點理解,你從銀行借錢,就是欠銀行錢了,肯定是負債啊,同時你的貨幣資金增加了,也就是你的總資產增加了
會計恆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⑷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金融機構借款和企業借款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⑸ 向銀行貸款容易,還是向金融機構借款容易呢
金融機構利息較高,但借款也更容易。
借款是借入款項,從債務人角度講;貸款是貸出款回項,從債權人答角度講。
借款是短期的,一般是個人或者貸款公司給你放款,期限大概1-3個月最多半年,按月來計息的。
貸款是長期的,一般通過銀行來放款,期限大概10-20年,按年來計息。
民間個人之間,企業之間的拆借行為稱借款。
而銀行與個人或企業之間的借款,在銀行方面稱(對企業,個人的)貸款;在借款人方面稱(從銀行的)借款。
⑹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6)金融機構借款和企業借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⑺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往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