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局去銀行凍結除了凍結通知書以外,也一定要法院裁定書的么
需要向銀行出示執法證件(如警官證、法官證件,出示原件,並要提交復印件由銀行存檔)、介紹信、法律文書。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1.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2.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3.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4.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5.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6.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㈡ 經偵大隊懷疑洗錢凍結賬戶給書面通知么
經偵大隊凍結賬戶,會給書面通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根據公安部於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由此可知,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但是執行人必須造具清單,交付一份給被執行人。
(2)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擴展閱讀:
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法院。
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五十四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是為國家收稅的,可以有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3、海關。
《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第三十七規定: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
第六十一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㈢ 警察僅持警察僅持警察證可以到金融金融機構辦理查詢存款業務嗎
不行。需要同時出具查詢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回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答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㈣ 急!求向全市各企事業、學校、醫院、銀行、金融機構等市屬黨政機關下發通知的正確稱呼。
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垂直管理單位,中省駐*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有關企業:
*為你們地名的簡稱。
㈤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5)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㈥ 公安局凍結了銀行卡之後,會不會通知本人
公安局會通過電話通知本人,外省也會通過郵局來寄郵件,給本人發一個告知書。具體分析如下:
1、銀行卡被凍結一般是6個月,可以到開戶銀行查詢凍結和解凍日期。公安局一般會通過電話通知本人,外省也會通過郵局來寄郵件,給本人發一個告知書,上面一般會寫一個月內自動到公安局說明情況,不到的話會對卡內資金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
(6)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擴展閱讀:
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2、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資料來源:網路:銀行卡凍結
㈦ 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通知存款業務,維護存款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通知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該項存款。
第四條 通知存款不論實際存期多長,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長短劃分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兩個品種。一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七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
第五條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額:個人為5萬元,單位為50萬元;最低支取金額:個人為5萬元;單位為10萬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條 通知存款為記名式存款。個人通知存款採用記名存單形式,單位通知存款採用記名存款憑證形式。存單或存款憑證須註明"通知存款"字樣。
第七條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機構與存款人自行約定。
第八條 通知存款存入時,存款人自由選擇通知存款品種(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單或存款憑證上不註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機構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利率水平和實際存期計息,利隨本清。
第九條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況,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實際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已辦理通知手續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支取金額不足或超過約定金額的,不足或超過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支取金額不足最低支取金額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通知存款如已辦理通知手續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內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內不計息。
第十一條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於最低起存金額的,需重新填寫通知存款單或憑證,從原開戶日計算存期;留存部分低於起存金額的予以清戶,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或根據存款人意願轉為其他存款。
第十二條 郵政儲蓄部門辦理通知存款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或郵政儲蓄部門違反本辦法辦理通知存款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人民幣業務,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㈧ 公安機關在凍結個人帳戶時,需告知本人嗎
您好,
不會告知本人,會直接凍結。
法律依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第二百二十五條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第二百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第二百三十條 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第二百三十一條 對於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對於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第二百三十二條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有錯誤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改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對拒不改正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出法律文書,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並通知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
㈨ 通知存款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存款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在1999年1月3日發布的通知。
中文名
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1999年1月3日
條 例
銀發[1999]3號
目 的
規范通知存款業務
主要內容
編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通知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該項存款。
第四條 通知存款不論實際存期多長,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長短劃分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兩個品種。一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七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
第五條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額:個人為5萬元,單位為50萬元;最低支取金額:個人為5萬元;單位為10萬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條 通知存款為記名式存款。個人通知存款採用記名存單形式,單位通知存款採用記名存款憑證形式。存單或存款憑證須註明「通知存款」字樣。
第七條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機構與存款人自行約定。
第八條 通知存款存入時,存款人自由選擇通知存款品種(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單或存款憑證上不註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機構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利率水平和實際存期計息,利隨本清。
第九條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況,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實際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已辦理通知手續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支取金額不足或超過約定金額的,不足或超過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支取金額不足最低支取金額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通知存款如已辦理通知手續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內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內不計息。
第十一條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於最低起存金額的,需重新填寫通知存款單或憑證,從原開戶日計算存期;留存部分低於起存金額的予以清戶,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或根據存款人意願轉為其他存款。
第十二條 郵政儲蓄部門辦理通知存款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或郵政儲蓄部門違反本辦法辦理通知存款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人民幣業務,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