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22319開頭是哪個銀行
622319開頭是山東農村信用聯合社。該銀行卡是一種借記卡-銀聯卡。
山東省農村信用社成立於1951年,共有機構網點6035家,是全省營業網點和從業人員最多、服務范圍最廣、資金規模最大的綜合性、多功能地方金融機構。
2004年6月成立的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全省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入股組成,對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行使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的金融機構。
(1)境外金融機構授信對象擴展閱讀:
銀行卡卡號卡號的前6位數字代表發卡行標識代碼,也叫BIN號,不同的BIN號代表了不同的銀行卡組織和卡片級別。
一旦銀行卡指定歸屬,錄入客戶的基本信息、金額、交易狀況,會及時傳至央行,防範洗錢、統計等很多信息會匯總至央行資料庫,方便統一的金融管理的一種媒介。
銀行卡除了有記錄客戶信息、資金流轉信息,其他沒有什麼用處。磁性,和手機在一起易消磁。
銀行卡一般分類方法:按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其他分類方法: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和晶元卡;按發行主體是否在境內分為境內卡和境外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按賬戶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雙幣種卡。
⑵ 「銀行授信」是什麼意思
解釋: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⑶ 法院黑名單限制哪方面
印發《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發改財金〔2016〕141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文件精神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促進大數據信息共享融合,創新驅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旅遊局、法制辦、國家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外匯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違法失信的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於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系統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動態。其他部門和單位從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獲取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或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並按季度將執行情況通過該系統反饋給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懲戒措施、共享內容及實施單位
(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參考;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限制收購上市公司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公司債券;對失信情形嚴重的被執行人,限制其收購上市公司,由證監會實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二)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實施。
(三)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准職能的部門實施。
(四)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
(五)限制設立保險公司;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保險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執行人(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由保監會實施。
(六)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由銀監會實施。
(七)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由國資委、財政部實施。
(八)供外匯額度核准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外匯管理局實施。
(九)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引導各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實施。
(十)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一)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在實施投資、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性政策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
⑷ 銀行卡都有哪幾種,有什麼區別
銀行卡都有信用卡和借記卡兩種。
兩者的區別:
1、信用卡簽名欄都有7位數字,而儲蓄卡大部分內沒有。
2、信用卡背容面都有激光防偽簽,而儲蓄卡幾乎都沒有。
3、信用卡幾乎在簽名欄下面都有「持卡人簽名,未經簽名無效」字樣,而儲蓄卡都是在簽名欄右側只有」持卡人簽名「字樣。
4、信用卡可以透支,而借記卡則絕對不可以。
5、另外信用卡普遍收年費,而借記卡則不會收取。
(4)境外金融機構授信對象擴展閱讀:
1、借記卡
借記卡〔debit card〕可以在網路或POS消費或者通過ATM轉賬和提款,不能透支,卡內的金額按活期存款計付利息。消費或提款時資金直接從儲蓄賬戶劃出。借記卡在使用時一般需要密碼(PIN)。借記卡按等級可以分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使用范圍可以分為國內卡和國際卡。
2、信用卡
信用卡又分為貸記卡和准貸記卡。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先按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⑸ 12193開頭的是什麼銀行卡
可能是白金卡借記可能是還有可能是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片。銀行卡以及方便,安全,時尚等特點日益成為消費者的首選支付工具。銀行卡分類銀行卡按照發行主體是否在境內分為境內卡和境外卡。境內卡是指由境內商業銀行發行的,既可以在境內使用,也可以在境外使用的銀行卡。境外卡是指由境外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或外資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可以在境內使用的銀行卡。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是指發卡銀行向持卡人簽發的,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銀行卡。持卡人先存款後使用的銀行卡境內卡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個人卡是指發卡銀行向個人發行的銀行卡,單位卡是指發甲銀行向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簽發的。並由法人授權特定人使用的銀行卡按照賬戶幣種的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雙幣種卡。人民幣卡是指存款信用額度均為人民幣,並且應當以人民幣償還的銀行卡。外地卡是指存款信用額度均為外幣,並且應當以外幣償還的銀行卡。雙幣種卡是指存款信用額度,同時有人民幣和外幣兩個賬戶的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答案三。你離哪家銀行近辦業務方便?另外,平時是否有異地存取款和匯款業務,各家銀行匯款的手續費也不一樣,異地存取款手續費最低的0.5%。另外最好有電話銀行和網上銀行業務,查詢的余額和辦業務都很方便。郵政儲蓄是挺好,但缺點就是沒有電話銀行業務,無法查詢余額一卡通,招商銀行年費免費華夏。卡華夏銀行年費免費東方借記卡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年費免費陽光卡,中國光大銀行年費免費民生借記卡,中國民生銀行年費免費興業卡,興業銀行年費免費理財通卡,廣東發展銀行年費免費郵政儲蓄年費免費玫瑰卡,沈陽盛京銀行年費免費。
⑹ 貸款通則的附則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有關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商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的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實施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貸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規定,與本通則有抵觸者,以本通則為准。
第七十九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4-4-10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現將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復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高玉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
聯系電話:
傳真:
附件: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貸款業務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抵觸。
第六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貸款人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系指沒有擔保、僅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資產轉換周期等自主協商後確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提出,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須審查貸款所需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並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並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號);
(五)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申請貸款,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准備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有可能對貸款的正常償還產生較大影響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遇有涉及訴訟等重大事項時,應自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的要求,配合貸款人採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落實原有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並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採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查詢,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歸還一個或多個貸款人的一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在貸款授信額度確定後,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費率標准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內容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採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經貸款人調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三)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
(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
(五)國家明確規定不得貸款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
(一)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自然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狀況證明;
(三)法人、其他組織必須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號);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接到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同時審核以下一項或幾項情況: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類信息;
(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歷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情況、履約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公司貸款時,必須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必須評估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和質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並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在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已明確為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與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距離到期所剩餘的期限和金額,按年對其進行統計,並對應負債期限對敞口和流動性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對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與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內外業務統一確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當對信貸管理實行審慎有效的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書面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若某一期貸款未能償還,該期貸款可以展期或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視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第四十八條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採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償還貸款。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預警體系和質量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應按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依法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系指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貸款人依據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境內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並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銀團貸款牽頭方及參加方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按進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信息告知各參加行。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應當由參加銀團的各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十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規定,將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劃給各參加方。
借款人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比例要求其還款。
第六十一條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受讓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貸款轉讓,包括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不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轉讓方應在表外記載,按照或有負債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方必須提供與被轉讓貸款價格、風險相關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十四條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五條貸款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讓貸款或委託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將貸款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書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轉讓行為對借款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事先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將貸款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具體評估、審核程序按照發放貸款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以視情節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或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四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所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計結息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管理機關有關貸款期限最高限規定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管理機關規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貸款人不按照財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予以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參照本通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通則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則有抵觸的,按本通則執行。
⑺ 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員後可以出鏡嗎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被實施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飛機、限制貸款置業等信用懲戒。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文件精神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促進大數據信息共享融合,創新驅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旅遊局、法制辦、國家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外匯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違法失信的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於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系統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動態。其他部門和單位從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獲取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或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並按季度將執行情況通過該系統反饋給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懲戒措施、共享內容及實施單位
(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參考;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限制收購上市公司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公司債券;對失信情形嚴重的被執行人,限制其收購上市公司,由證監會實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二)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實施。
(三)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准職能的部門實施。
(四)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
(五)限制設立保險公司;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保險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執行人(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由保監會實施。
(六)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由銀監會實施。
(七)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由國資委、財政部實施。
(八)供外匯額度核准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外匯管理局實施。
(九)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引導各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實施。
(十)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一)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在實施投資、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性政策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實施。
(十二)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由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十三)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由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四)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編辦實施。
(十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實施。
(十六)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由國家網信辦實施。
(十七)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協助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十八)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範
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各類失信被執行人均不得參加道德模範評選,已獲得道德模範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實施。
(十九)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乘坐飛機、列車軟卧、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等實施。
(二十)限制住宿較高星級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住宿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由國家旅遊局、商務部、公安部、文化部實施。
(二十一)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購買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遊、度假
協助提供四星級及以上星級評定賓館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等旅遊企業消費。由商務部、旅遊局實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實施。
(二十四)查詢身份、護照、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協助查封、扣押車輛
協助查詢反饋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護照信息及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由公安部實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佔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國有草原佔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實施。
(二十六)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製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由海關總署實施。
(二十七)查詢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等信息;限制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登記信息、葯品醫療器械登記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等級信息;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從事葯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的參考;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安全評價等行業;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實施。
(二十八)查詢漁業船舶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漁業船舶登記信息,由農業部實施。
(二十九)查詢客運、貨運車輛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客運、貨運車輛等登記信息,由交通運輸部實施。
(三十)查詢律師登記信息;限制參與評先、評優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由司法部實施。
(三十一)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衛生計生委實施。
(三十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協助對失信被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起訴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實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上實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下發給下級單位,指導監督下級單位按照本備忘錄及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
協作過程中各方應建立完備系統日誌,完整記錄用戶的訪問、操作及客戶端信息,確保系統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術隔離措施,保護敏感核心信息的數據安全,杜絕超許可權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確保2016年2月底前實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⑻ 失信被執行人被海關留置如何處理
限制出境是一項強制執行措施,一般情況下會通知被執行人。
《關於公告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十四條執行法院作出限制被執行人出國、出境決定的,應當逐級呈報省高級人民法院。
對未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被執行人,依程序通過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報列不準出境名單手續。
對已取得出國、出境證件的被執行人,通過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列邊控。
⑼ 失信被執行人我可不可以直接報警抓人
不可以,因為失信被執行人主要是對其經濟方面進行限制,而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報警抓人是講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9)境外金融機構授信對象擴展閱讀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⑽ 2016年貸款通則 全文
桀驁總裁的冷情復嬌妻
書籍簡介制:
【曖昧季節】她,殷凌月,性格淡漠的誇世公司首席設計師,他,龍澈,冷峻帥氣的多金總裁,他,韓哲宇,邪魅風流的天王明星。他們,皆為情字傾倒。一次接軌,殷凌月認識了POPPY,並揭開了一個天大的秘密,她,竟是黑幫老大的女兒?!而龍澈竟是那人的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