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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金融

發布時間:2021-04-08 19:43:29

㈠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

㈡ 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有哪些

* IT、電信、計算機、電子、機械、儀器儀表、化工、冶金、生物、國際貿易、財政、WTO、金融、經濟、保險、法律、文學、建築、汽車、石油、能源、環保、交通運輸、軍事、航空航天、農機、醫葯、醫療設備、塗料、紡織造紙、印刷、農林牧漁業、食品等
* 大型招/投標書、各種可行性研究/評估報告、網路方案、設備安裝手冊、質量手冊、產品說明書、使用
說明書、技術規格、技術標准、行業標准、公司簡介、公司章程、媒體廣告、海報、宣傳冊、新聞發布稿、證明材料及出國資料等
* 大型的網頁與網站翻譯
* 計算機軟體翻譯及漢化等項目(軟體本地化)
* 文學作品翻譯(散文、詩歌、廣告語、雜志、期刊)
* 公證翻譯(出國留學資料、國際駕照、邀請函、資質證明、委託書、營業執照、公證材料等)
* 國際性會議的同聲傳譯及各種談判的口筆譯服務
* 各種會議的會務組織安排服務
* 商務性旅遊、訪問翻譯陪同服務、臨時性文秘服務工業工程:產品說明、目錄手冊、設備安裝、調試手冊、使用說明、 標書文件、行業標准、技術標准、 項目招標書、 質量手冊、行業標准經濟貿易:銷售手冊、用戶手冊、備忘錄、公司簡介、 公司章程、 產品目錄、 促銷材料、 商業信函、營銷計劃、企劃方案、 案例分析、 科研報告、市場調研報告、財務分析、 評估報告、 審計報告、商業計劃書等、會議資料、新聞發布、 網站文字、企業內刊、宣傳廣告法律法規:法律條文、各類合同、協議、契約、標書、上市公司年報、公告通知、意向書、招股說明書、證書、證明、專利資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
個人資料:個人簡歷、入學申請、求職申請、學歷證書、成績單、證明材料、公證書、簽證申請、往來信件、邀請信、委託書、國際證明、 學術論文。
文化文藝:散文、詩歌、廣告、雜志、著作劇本、影視對白IT:用戶手卌,技術文獻,其他有關電腦技術文書的翻譯。用戶網站本地化/國際化。
圖書翻譯:經濟類、暢銷書、小說、電子商務、工程類。擁有眾多翻譯案例,是目前國內最大的圖書翻譯公司。

㈢ 政府購買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1. IT、電信、計算機、電子、機械、儀器儀表、化工、冶金、生物、國際貿易、財政、WTO、金融、經濟、保險、法律、文學、建築、汽車、石油、能源、環保、交通運輸、軍事、航空航天、農機、醫葯、醫療設備、塗料、紡織造紙、印刷、農林牧漁業、食品等

  2. 大型招/投標書、各種可行性研究/評估報告、網路方案、設備安裝手冊、質量手冊、產品說明書、使用

  3. 說明書、技術規格、技術標准、行業標准、公司簡介、公司章程、媒體廣告、海報、宣傳冊、新聞發布稿、證明材料及出國資料等

  4. 大型的網頁與網站翻譯

  5. 計算機軟體翻譯及漢化等項目(軟體本地化)

  6. 文學作品翻譯(散文、詩歌、廣告語、雜志、期刊) 公證翻譯(出國留學資料、國際駕照、邀請函、資質證明、委託書、營業執照、公證材料等)

  7. 國際性會議的同聲傳譯及各種談判的口筆譯服務

  8. 各種會議的會務組織安排服務

  9. 商務性旅遊、訪問翻譯陪同服務、臨時性文秘服務

㈣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性崗位跟事業單位編制有何區別

即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意味著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有針對性的委託,邀請等方式將自己原先承擔的公共服務轉移到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 使用財政資金。 社會治理結構滿足了公眾的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薪酬低於編輯。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定義和服務的領域不一樣。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政府購買服務性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農、支醫、鄉村扶貧,以及城市社區的法律援助就業援助、社會保障協理、文化科技服務、養老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崗位。

2.政治地位不一樣。我們平常經常提到的體制內體制外,講的一般是公務員,也就是行政編制,此外泛體制內的也包括了事業編制。

而你所謂的公共服務崗位目前來說不存在編制這個說法,是近些年來國家開始搞起的東西。主要一方面為了解決大學生就業,另一方面是為了使國家公益服務領域能過廣泛推開。國家鼓勵公共服務,但就目前來說,政治地位離事業編制還是有較明顯的差距的。

3.招聘機制不一樣。事業單位編制需要通過公招考試。政府購買服務是不需要的。

(4)政府購買服務金融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准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參考資料:網路——事業編制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購買服務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力公益性崗位

㈤ 我怎麼覺得政府購買有點貨幣政策的意思啊

在你對問題的描述中我發現兩個問題:1.政府購買是不是增加了貨幣供給量;2.增加貨幣供給是不是一定屬於貨幣政策,或者直接說政府購買是否屬於貨幣政策。 回答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用來購買商品和勞務的錢是從哪來的?是稅收還是央行新印出的鈔票,通常會是稅收,而國家的稅收本來就是算在貨幣流量之內的,所以用它來購買社會產品就不會增加貨幣供給量了。 再看第二個問題,假如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真的是央行新印的話,確實會直接導致貨幣供給量的增加,但這是否能算作貨幣政策呢?這么說吧,至少它不能算作主要的貨幣政策手段,雖然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貨幣政策所要達到的效果。因為說到貨幣政策,目前主要有三個手段,即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業務,這三種貨幣手段中的任意一種都比直接印刷紙幣去采購產品更能有效地控制貨幣的供給量,關於這三種手段的原理和作用機制,你可以很容易在網路里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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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forgeted朋友:很高興能和你討論問題。我看了網路,也查了其他教科書上貨幣供給的定義,我想你說的沒錯,稅收確實不應該算入貨幣供給里,不好意思,學問不精,差點誤人誤己,感謝你能幫我指出來。
另外,我想再說一些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1.政府購買直接產生了對產品的需求,首先通過消費來影響經濟;而貨幣政策作用於利率,主要通過投資來影響經濟。兩者的的調控機理不同,政府購買應該屬於財政政策。
2.現在我們國家包括很多其他國家的財政都是赤字運行的,也就是說當年的稅收是必然用來購買社會產品的,或者通過轉移支付再由接受者消費的,所以貨幣供給量是必然增加的。從另一方面看,如果說政府把稅收用於購買社會產品時擴大了貨幣供應量的話,那麼企業和個人上交稅款是不是相應地減少了貨幣供給量呢?那麼這兩兩者對於貨幣供給量的作用是不是能夠正好抵消呢?
總的來說,或許政府購買對貨幣供給產生了影響,也起到了貨幣政策的作用,但它應該還是屬於財政政策的吧。。。

㈥ 財政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准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的邊界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邊界,簡而言之,就是「買什麼,哪些能買,哪些不能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采購的一部分,但不能簡單等同於現有政府采購中的「服務」。我國現在使用的《政府采購法》於1999年頒布,至今未作修訂。其中關於「服務」的定義是採用排除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可見,該法不但未對「服務」進行明確界定,而且關於服務所指范圍相對於今天所提「政府購買服務」中的「服務」內容更為寬泛。從實踐中看,傳統政府采購的「服務」主要涉及政府部門用於自身消費的服務,如物業管理和電腦維護等。而現階段我們正大力推廣的政府購買服務,完整表述應該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里的「服務」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場購買並用於向人民群眾提供的某種公共服務。

《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後期宣傳等。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收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等服務。換句話說,當前推廣的政府購買服務中的「服務」主要指第二類和第三類服務,是為滿足公眾日益增長且呈多樣化的公共服務需求。(註:下面我們均使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概念)

(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屬於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創新

財政部科研所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解釋是:政府為了履行服務公眾的職責,通過財政向各類社會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用以購買其通常以契約方式確定提供、由政府鑒定種類和品質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務。從定義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務公眾,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盡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傳統的直接生產並提供而變為向市場購買後間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也就是說,作為公共服務新的供給方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再是政府使用財政資金自己運作完成,而是通過采購競爭形成契約關系,將政府生產公共服務的職能轉移給社會力量(諸如非盈利組織或盈利的企事業單位),政府再「花錢買效果」,使用財政資金支付市場公平的價格向社會力量購買到盡可能優質的公共服務。可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種供給方式的創新點正在於充分利用市場手段提供公共服務,通過價格機制破除由於政府天然壟斷地位、缺乏競爭而導致提供公共服務的低效率和低質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以滿足公眾日漸增長的多元化、差異化公共服務需求的創新探索。

(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職能轉移和權力下放的具體實踐,對於政府管理責任要求更高

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恰恰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對政府和市場關系定位並尋求其最佳結合的具體實踐。那麼,政府與市場到底是什麼關系呢?國辦96號文中「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給予了指導。可見,在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政府實現的是職能轉移和權力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就沒有了責任,相反,政府責任較之於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標准,需要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進行嚴格的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

為此,財政部門作為此項改革的牽頭部門,同時作為此項任務的綜合管理部門,首先要轉變思想,決不能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項改革簡單等同於政府采購,要在充分調研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制定並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規范。當務之急是盡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法律或者重新修訂現有《政府采購法》,以及「政府職能轉移目錄」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邊界予以明確,防止在購買過程中出現「越位」、「缺位」和「錯位」的現象。同時要加強理論學習,釐清哪些公共服務適合向市場購買,哪些公共服務不適合向市場購買。目前財政部,財庫【2014】37號文關於「分類推進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對能夠向市場購買的服務和公共服務做出了相應規定。但由於我們正處於起步探索並逐步擴大購買范圍的階段,即使政府采購目錄也很難以列清單的方式明確列舉所有采購服務項目,更何況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將是一個隨著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職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擴大的過程。這里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基本原則就是對於政府核心與非核心職能的區分,用以進行區分哪些服務可以向市場購買。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極強,監獄管理也可以向市場購買;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簡單的市政清掃服務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強購買合同管理

通過契約達成交易,實現購買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就是設計購買合同,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數量規格、服務的質量標准等做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以便於監測評估服務項目的質量。這也是對私人部門有充分的激勵動機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也有充分的利潤動機為降低成本而犧牲服務質量的有效約束。而根據服務項目的具體屬性特點,在實際生活中,購買合同的設計其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管理和技術難題。為了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順暢高效,中央有關文件建議各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相應的合同範本,這無疑對財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鑒於國家鼓勵各級政府積極探索新的政府采購合同類型,以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加強購買合同的設計和管理。

首先,當公共服務產品的質量比較容易監測和評估,確定通過市場來組織生產會比較有效,而合同範本涉及專業技術時,可以聘請行業專家進行合同設計,並對財政工作者適時進行服務成本和效果評價方面的培訓,使得政府和市場主體處於較為平等的信息地位,從而使財政以合理的價格支付相關費用而獲得較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其次,對於那些公共服務項目質量可監測性較弱,特質各異、服務數量和質量較難監測且競爭性不強的公共服務,以及那些服務質量與公眾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除了創新購買方式外,也可以嘗試探索金額不固定、數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合同類型。理論上,對於那些公共服務項目可監測性較弱的公共服務可能並不適合向市場購買,但從培育市場承接主體和創新購買方式的角度看,植入「激勵相容」理念的合同設計、契約安排,即使存在道德風險,擁有信息優勢的承接主體仍然能夠按照契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從而保證公共資源的效用趨於最大化。所以,財政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靈活運用購買、委託、租賃、僱傭等各種合同方式,以開放式的思維,加強適於這類公共服務合同的創新設計,實現政府、公眾以及社會力量的多贏。從某種程度上說,「PPP」模式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應用,就是一種帶有「激勵相容」,政府較高級管理能力等設計理念的先進的制度安排。

三、強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預算管理

在這種新型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中,除了釐清政府、社會和市場的關系及職責邊界之外,其重點還包括通過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引導社會力量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良好合作夥伴,通過契約設計實現預算的剛性約束,通過責任理念的確立實現「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的轉變。一般而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預算資金和彩票公益金,為確保購買資金的及時到位,履行好政府對社會公眾的責任,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應該納入嚴格的公共預算管理。

(一)加強購買資金保障

首先,財政部門應負責做好公共服務項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補助標准,堅持嚴格的統籌安排,以事定費原則,使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規模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同時探索運用財稅、金融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對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其次,為了優化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環境,財政部門應保證政府用於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預算具有剛性約束力。如加強采購預算的源頭管理,即對納入政府采購的公共服務項目,列入年初部門預算或專項資金預算,堅持「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採購」。通過這種部門預算的剛性約束力還可以敦促部門在購買服務時精打細算,使用公開競爭提高性價比。還可以在付款環節引入購買服務質量考評機制,對於服務不達標的拒絕付款或扣減付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時的責任心和實際效果。第三則可以考慮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財政資金使用上設立普遍購買機制,積極創造有利於社會力量作為承接主體而發展的政策環境,比如可以嘗試設立專項資金,專門支持承接主體的能力建設。

(二)優化購買資金支出結構,發揮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

購買資金投入應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等相匹配,為充分運用稀缺的財政資源而為公眾提供最急需最優質的公共服務,應統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社會政策,優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支出結構。例如嘗試公共服務項目的動態管理及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當前正處於經濟發展的換擋期,財政部門更應該把握作為牽頭單位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契機,通過部門預算影響購買支出的結構和導向,運用其作為政策工具而必然發揮的調節經濟總量、經濟結構和宏觀經濟的作用,達到培育服務市場並促進經濟穩增長的作用。與此同時,探索新的購買服務方式,引導財政資金流向社會亟需的領域,也可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示範效益,豐富公共財政政策手段。

(三)建立績效評價與後續采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要求,一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成為各部門行政運行的常態之後,財政部門必須盡快跳出資金分配、審批采購計劃等事務性工作,而將工作重心轉移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完善、機制設計、過程監督、考核評估等財政管理工作之上,尤其要加強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對項目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將評價結果與購買主體的來年購買計劃相銜接,對於服務項目評價結果優秀的社會主體,在同類項目的采購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一方面,財政部門應在購買工作過程中圍繞提高績效這一主題,改進預算資金的分配方式、財政資金的審計方式,對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另一方面,要與監察、審計部門配合,根據公共服務購買改革進展,不斷更新監督范圍與思路,提高公共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維護公共服務購買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與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相統一。此外,用於績效評價的指標設計也需要進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有專家提倡用於公共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價值取向應趨於多元化,簡單說就是除了追求經濟、效益、效率之外,應該同時將公平、正義、民主等指標擴展其中。例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大致由購買效率和養老服務質量兩個維度構成,在評價中應該更側重對效果和公平的考量,使其最終的績效目標指向與建設服務型政府保持一致。

最後,如果說公共財政收入體系改革始於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那麼自實施政府采購開始,公共財政支出體系改革就已啟動,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更是對政府采購的全面深化和完善,並且與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以及績效評價和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當前大力推行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僅是政府對公共資源以預算為主的資金管理、實物管理向服務管理的延伸,更是向民主治理的跨越,因此財政部門不僅要重視購買資金分配的合法合規環節,也要注重財政資金運行的公平與高效,更要重視為公眾提供最大化福利的實踐過程。

㈦ 嚴禁將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是指什麼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並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通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各地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關於建設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范實施。
通知還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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