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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不予兌換的人民幣

發布時間:2021-04-10 00:39:13

㈠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的兌換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㈡ 銀行不給兌換殘缺人民幣該去那裡舉報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㈢ 已經不能辨別金額的人民幣銀行給對換嗎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㈣ 殘損人民幣的兌換有哪些規定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專連接的殘缺、污屬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㈤ 銀行兌換殘缺人民幣的標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㈥ 銀行到底不收哪幾種殘損人民幣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㈦ 殘損人民幣兌換的一些疑問

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銀行是有義務兌換殘幣的:
全額兌換規定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照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的。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的。
3、在流通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能辨別正,背面圖案或數字的。
原面額半數兌換規定
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的殘缺人民幣,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殘缺人民幣向持有人照原面額半數兌換。
不予兌換規定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的。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一般辦理殘損人民幣兌換的步逐是,首先在當地人民銀行貨幣金銀部門(原貨幣發行部門)鑒定,由該部門加蓋"全額"或者"半額"的戳記然後前往任意一家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兌換
金融機構如果膽敢拒絕兌換,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人民銀行將對拒絕辦理殘缺人民幣兌換業務的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人民銀行的口號是:情系社會,服務人民!

㈧ 收到殘損人民幣,銀行不給兌換怎麼辦

兌換情況
一、全額兌換:

1.破損極微,其餘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雖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損熏焦,但簽章號碼文字花紋等都可辨認的。

二、半額兌換: 破損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夠3/4的。

三、不予兌換:

1.火熏水浸、油漬、塗染券,經辨別不能辨認真偽的;

2.余留部分不夠1/2的;

3.拼湊成張不能吻合的;

4.破損不通用的鈔券如樣本券、作廢券等。
人民幣缺了1/4可兌全額

㈨ 中國銀行人民幣殘缺污損收兌辦法

1、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內顏色變容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殘缺、污損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2、《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規定: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3、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4、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5、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會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會退回原持有人,不得沒收。
6、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㈩ 一張100元的人民幣不小心被撕碎了(成幾大塊了)可以拿到銀行換好的嗎

人民幣在受損後如果能粘到一起,形成一個完整的人民幣是可以到銀行兌換殘幣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10)金融機構對不予兌換的人民幣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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