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資產端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自融或變相佔有資金池,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風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網貸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的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債權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保理通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融資成本。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金融消費者,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❷ 沒想到從事互聯網金融也是高危職業,到底是什麼原因
職業沒有風險,但是部分p2p公司由於運營不當可能會產生一些風險。
資金流動性風險
我國P2P網貸行業以平台墊付模式居多,流動性是指在網貸平台承諾為出借人墊付逾期借款的情況下,平台應對出借人兌現要求的能力。當P2P網貸平台流動性不足時,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
法律(政策)風險。P2P平台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平台,他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間人。理想情況下的P2P平台應被視為融資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的角色,僅僅作為信息中介,不介入雙方的交易。但在實際操作中,已有不少P2P平台偏離了純中介的角色,因此P2P平檯面臨著額外的法律風險。如非法吸存與非法集資的風險、集資詐騙風險等等
道德風險。有部分平台以借貸的名義開辦平台,但事實上卻將出借人的資金挪作他用,更有甚者直接捲款潛逃。這類並非將資金用作借貸並導致出借人資金損失的可能就是P2P網貸的道德風險。另外,將出借人資金留作己用也成了一些網貸平台的常見做法,這種做法被稱作「自融」。
銀行存管=沒風險。存管只是使交易過程更透明,存管銀行並不對交易負責,只監管信息流和資金流是否一致、銀行的賬目和網貸機構賬目是否一致,至於平台背後是假是真,銀行卻不過問。並且銀行是否能履行資金監管職能存疑。網貸機構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還需要投資者自己去仔細判斷網貸機構和項目。
❸ 互聯網金融的「自融」邊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落地,倡導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電子商業企業積極推進互聯網金融發展。且不說央媽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謀劃互聯網金融戰略布局的大型集團,此次沒有被提名,難免心裡有些不痛快。颯姐認為,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領域,有其得天獨厚的優勢,只要踏踏實實干,總會得到監管的認可。就現狀而言,為了控制風險,大型集團往往會在內部實現資產消化,但與此同時也可能引發關聯交易的風險。因此,大型集團管理好自己的孩子們,把控好關聯交易的內部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1.關聯交易與自融是一回事嗎?
「自融」,在涉足互金領域的企業中甚為敏感。目前,自融並無法律概念。從法律角度說,自融與關聯交易相關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根據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購銷商品(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三)兼並或合並法人(四)出讓與受讓股(五)提供或接受勞務(六)代理(七)租賃(八)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九)提供資金或資源(十)協議或非協議許可(十一)擔保(十二)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十三)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十四)合作投資設立企業(十五)合作開發項目(十六)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同時,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2001)第1號令、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的《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對關聯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規定。
2.「自金融企業」的風控,反而「簡單明了」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常來源於「資產端」。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由於諸多子公司或不同項目部門之間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風險,規避外部的不確定性風險,颯姐對此深有感觸。一個做互聯網金融的某大型集團客戶就曾給颯姐抱怨說,對於外部企業盡職調查做得再好,到時候沒錢還是沒錢,真是吃盡了外部風險的苦頭,現在還是傾向於做內部。大型集團在集團內部做關聯交易,一方面可以通過關聯方的適當安排,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發揮出集團的規模效應,另一方面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應對集中兌付的風險。但關聯交易是把雙刃劍,關聯交易可能影響子公司的獨立經營能力,導致集團整體的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關聯交易還可能引發集團的系統性經營風險,使集團陷入財務困境;大量的關聯交易容易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因此要預防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首先要保證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其次要對關聯交易的信息進行及時、全面、准確的披露,保證投資人的知情權,最後要保證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裡不容沙子
雖然諸多法律法規都對關聯交易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證券法》雖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颯姐認為,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在明確態度的同時,《公司法》也給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性條款。從現行法中,我們只能借鑒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類比得出較為嚴格的關聯交易規則,在非上市公司企業事務中參照適用。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規定外,《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結語
大型集團內部合作把控風險,是否屬於互金領域禁忌的自融范圍,依然灰色,此次《指導意見》也未給出明確的答復。目前來看,大型企業集團從事互金業務,尚處在畏首畏腳,不敢甩開膀子乾的境地。我們呼籲,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分業監管的各家能盡快出台監管細則,讓互聯網金融從業者了解「行為邊界」,使企業盡快乘上東風迅速發展。
❹ 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第一是信用違約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能否實現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在全球經濟增長低迷、中國經濟潛在增速下降、國內製造業存在普遍產能過剩、國內服務業開放不足、影子銀行體系風險逐漸顯現。
第二是期限錯配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資產是期限較長的,而負債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負債到期不能按時滾動,就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當然,金融機構的一大功能就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因此金融機構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期限錯配,而其中的關鍵是錯配的程度。
第三是最後貸款人風險。盡管商業銀行也面臨期限錯配風險、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面臨信用違約風險與期限錯配風險,但與互聯網金融相比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商業銀行最終能夠獲得央行提供的最後貸款人支持。當然,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價的,例如商業銀行必須繳納20%的法定存款准備金、自有資本充足率必須高於8%、必須滿足
監管機構關於風險撥備與流動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聯網金融目前面臨監管缺失的格局,因此運營成本較低,缺乏最後貸款人保護。
除上述傳統風險外,中國互聯網金融產品還面臨一系列獨特風險:
其一是法律風險。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尚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導致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尤其是理財產品)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區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碰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央行的傳統貨幣政策中間目標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虛擬貨幣(例如Q幣)是否應該計入M1?再如,由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受法定存款准備金體系的約束,這實際上導致了貨幣乘數的放大。
其三是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首先,由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之用於信用評級的主要依據。其次,通過上述渠道獲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確地衡量被評級主體的信用風險,這裡面是否存在著選擇性偏誤與系統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如前所述,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監管缺失的狀態。有無獨立第三方能夠對此進行風險管控?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的監守自盜行為。畢竟,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在互聯網P2P類公司中,有專業的風險控制團隊的僅占兩成左右。
其五是技術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通信網路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於開放式的網路通信系統中,TCP/IP協議自身的安全性面臨較大非議,而當前的密鑰管理與
加密技術也不完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路黑客的攻擊。目前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賬戶被盜風險較大,阻礙了不少人參與互聯網金融,這其中絕非沒有專業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聯網企業必須對自身的交易系統、數據系統等進行持續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這無疑會加大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行成本,削弱其相對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成本優勢。
綜上所述,既然中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起步階段就面臨如此之多的風險,那麼是否就應該以此為由放慢甚至扼殺這一寶貴的金融創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關各方應該在充分考慮潛在風險的基礎上,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穩步、可持續發展。
相關建議包括:
第一,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用行業准入來替代政府審批,通過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有助於規范行業的發展,並避免政府的過度介入。目前的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以及互聯網金融千人會等,都是有益的嘗試;
第二,應該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且這一風險顯著高於投資類似的傳統金融產品的風險;
第三,應該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從更高層次上來防範黑客攻擊導致的系統癱瘓;
第四,監管機構應該構建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監管體系,既要彌補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
❺ 為什麼說P2P平台項目自融很危險
P2P自融說白了,它就不是一個撮合借貸及出借方的中介平台。它是有自己實體公司的老闆來線上開一個網貸渠道,從網上融到的資金首要用於給自己的公司或有關聯的公司周轉借用。
也就是說老闆開P2P融資所得的資金首要用處是自用!公司來開渠道融資,無非兩個原因:一是為了在發展正火的互聯網金融里分得一杯羹;二是公司現在缺錢了,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更壞的情況則是,在銀行借不到錢,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本地的民間借貸也借不到錢了。
於是就先自我進行包裝打著P2P的招牌,然後計劃融資。這樣打著P2P招牌自融的公司,一般它會拋出較高的利益吸引投資者,如果用於自用的公司生產正常且盈利的情況下還能按期給投資者返息返本,一旦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資金鏈斷裂,就只有依靠投資者借新還舊。
當借新還舊都不能繼續維持公司存活下去,那麼這樣自融的偽P2P公司的老闆就可能破釜沉舟地捲款跑路了,就會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所以,投資者在選擇平台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別P2P真偽平台。別為一時的高息蒙憋了心智。你貪它的高息,他看中的卻是你的本金。
自融的平台,標的信息、資料,資金的去處,一般都比較含糊不明了,若投資人仔細推敲的話,還是能發現問題的。現在,P2P有了監管的約束,資金銀行存管,平台接觸不到資金,因此合規的P2P平台,自融已是沒有了可能。
所以,一定要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平台投資理財才能最大程度保證自己資金的安全。千萬別在游離於監管之外打著高息幌子的平台去理財,那樣你會得不償失的!
❻ 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呢
第一,法律和監管套利風險。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創新之所以能夠呈現如此迅猛態勢,重要原因之一在於法律和監管體系尚不完善,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遊走於「灰色」地帶,監管套利空間廣闊。
第二,更加隱蔽的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依託網路平台和大數據技術降低信息形成、傳遞和利用成本,理論上能夠有效提高信用風險跨主體、跨時空配置、轉移和定價的成本。但實踐中由於網路信息甄別能力差、徵信體系不健全、投資者教育不足等問題,信息失真、「逆向選擇」等問題事實上可能變得更加隱蔽、影響更加廣泛。
第三,更高的流動性風險。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業銀行基本盈利機制之一,但由於遵循存款准備金、風險撥備、資本充足率、存款保險等審慎監管規定,風險緩釋空間較大,流動性風險不可控的幾率很小。比較而言,互聯網企業不受上述制度約束,實質性流動性風險也就更大。
第四,非合規運營風險。由於進入門檻低,缺乏嚴格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迅速膨脹,其中大部分機構並不具有規范的治理架構和運營機制,嚴重背離金融業審慎經營的理念和文化,風險隱患普遍存在於業務流程各個環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關聯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網貸、眾籌平台事實上是機構自融的利器;各種形式的加盟門店層級蔓延,不具備金融從業能力的工作人員違規招攬業務;一些機構「委託」商業銀行網點代售產品,假借商業銀行「背書」兜售產品,使得上述風險呈現向傳統金融體系蔓延的態勢。
第五,伴生的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金融與信息技術結合的必然產物,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互聯網金融由於更加依託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術風險。參考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IT技術衍生操作風險至少包括設施設備運營中斷風險、互聯網惡意入侵風險、交易數據傳輸泄密風險、員工不當操作風險、客戶信息安全經驗不足等風險。
第六,輿論單向引導風險。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迅猛發展獲得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等諸多美譽,潛在風險鮮少提及。在投資者教育不足的市場環境中,傾向性、單一性輿論氛圍更容易激發盲目的「羊群效應」,使得理性預期得不到正確引導。
❼ 如何避免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 的風險
其一,絕不自融。P2P這個詞特指點對點的借貸服務,本質上是金融信息的中介。自融平台,既不符合P2P的定義,也絕對違反了十大監管原則不得自融的明確規定。除了一些明顯的自融平台,還有一些平台通過信息作假,虛構借款人,蒙蔽投資者。因此,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前,需認真查看平台披露的借款人信息是否完整詳盡。通常正規的信息披露平台會選擇與行業權威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將平台項目的信息進行備案與公開展示,真正做到真實透明,以供投資人進行甄選。
其二,杜絕資金池。資金池指預先把資金做一個歸集,然後再去尋找投資或出借渠道。其風險在於,每一個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債權債務無法一一對應,很難追蹤資金來源和去向。因此平台將面臨很大的流動性風險,最終導致資金鏈條斷裂,無力償還借出人的資金。
根據經驗,投資人可採用如下方式判斷平台是否存在資金池:一個成熟的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是比較分散的,如果在某個平台上發現某些ID經常出現,不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則這個平台可能存在虛假借款的情況。
其三,小額分散。普惠金融不僅是一種理念,更是控制風險的有效方式。與銀行不同,堅持絕對的小額分散原則是P2P平台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從現狀來看,P2P是傳統金融系統的有益補充,傳統金融機構已有系統對大額客戶進行服務,而P2P行業可以更為靈活專注補充現有金融系統服務的不足。
其四,切莫追求高收益。在挑選安全優質的平台後,廣大投資者還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投資。投資者挑選P2P平台時要看其項目收益是不是在安全范圍內,收益並非越高越好。利率越高,實際上風險就越大。優先選擇安全可靠、債權債務清晰,沒有期限錯配的產品進行投資。
❽ 為什麼所有行業都朝著互聯網金融奔,自融還是他融
我就對這個問題來簡單說幾句看法吧,首先當今天下,一個企業需要發展,他最需要內的是什麼容。很多人肯定就在想是錢呀,那麼問題就來了,什麼樣的人玩投資搞投資,對,沒錯只有手裡有錢了才能玩投資,但是為什麼那麼多有錢的人為啥不自己開公司做老闆,反而把錢拿去投資融資,沒錯他們缺少的不是錢,而是賺錢的方法。
合法融資在於一個風險控制,俗話說的好錢好賺,錢難借,特別在雪中送炭的時候,若不是有大智慧的人誰會給你融。造成的其實不是虧盈與否,而是機會都不給直接把你企業葬送在起點。生活嘛其實就是這樣的,人生不可能一直是贏家。如果某平台與某項目公司狼狽為奸,私自通好,看個人關系,幫著融了,未來如果對於純P2P網貸平台,這個時候項目出了問題跑路了。
健康的發展一個平台,是一個動態,如何在此行業長久混跡下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❾ 互聯網金融網路借貸有什麼風險,規定是怎麼樣的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是非常火的投資項目,由於它本身具有網路的特性,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有一定的難度,給投資者帶來了很大的風險。那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風險呢?下面筆者就總結了幾個,供大家參考。
一、過度創新風險
過度創新扭曲了服務實體經濟的初心。據第三方統計機構調查顯示,「首付貸」、「股票配資」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能夠為客戶提供最高數十倍的資金杠桿,導致客戶金融風險敞口急速膨脹,擾亂了我國金融市場秩序。現階段,雖然監管部門通過出台監管條例圍剿「加杠桿」行為,但該類行為仍然在迭代新的方式充斥著市場。
二、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服務對象普遍面臨著資產質量偏差、優質抵押物缺失和客戶財務狀況不佳等客觀問題,一旦出現以資金鏈斷裂為代表的財務危機,債務人被動失信違約的概率會大大增加。以互聯網金融子業態網路借貸為例,第三方機構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月底,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達到三千多家,而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僅存兩千多家,多數平台因信用風險暴露而停業或退出市場,網貸行業信用風險凸顯。所以,筆者建議大家在選擇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時,最好選擇像房易貸這樣每筆債權都有實物作為抵押,並且上線銀行存管的穩健理財產品。
三、投資者權益被侵害風險
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時代出現的問題往往都以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代價,投資者可能會面臨著血本無歸的境地。
四、非法經營風險
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借創新之名突破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違法違規經營,實施金融詐騙,謀取不正當利益。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前不少網貸平台設立資金池,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項目自保自融,以高利為誘餌,作虛假宣傳,不僅數額巨大,且影響面也很廣。
五、信息技術安全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一系列創新都需要技術作為支撐,但是在創新的同時又帶來了很大的技術風險。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7月底,監測系統共發現互聯網金融網站漏洞一千多個,受害用戶近8萬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