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機構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受教育權

發布時間:2021-04-13 04:23:57

㈠ 你認為管理層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分別是什麼

管理層在金融復消費權益保制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分別是是服務者和監督者。

管理者是在組織中直接參與和幫助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過其地位和知識,對組織負有貢獻的責任,因而能夠實質性的影響該組織經營及達成成果的能力者。現代觀點強調管理者必須對組織負責,而不僅僅是監督指導,與管理者相對應的是非管理者。

(1)金融機構受教育權擴展閱讀:

管理者分類

1、基層管理者

基層管理者是指那些在組織中直接負責非管理類員工日常活動的人。基層管理者主要職責是直接指揮和監督現場作業人員,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和指令。

2、中層管理者

中層管理者是指位於組織中的基層管理者和高層管理者之間的人。

承上啟下。主要職責是正確領會高層的指示精神,創造性地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效指揮各基層管理者開展工作。注重的是日常管理事務。

3、高層管理者(引導者)

高層管理者(引導者)是指組織中居於頂層或接近於頂層的人。

對組織負全責,主要側重於溝通組織與外部的聯系和決定組織的大政方針。其更為嚴格的定義是引導者,不屬於管理者的范圍。

㈡ 教育法的特點主要有

教育法的特點:

1.主體的復雜性。

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都是教育法調整的對象,都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復雜性。

特別應注意的是,作為教育法的主體之一的學生也是公民,學生是屬於特殊群體,處於一個特殊地位,他們由於年齡等原因,其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行為能力(指法關系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之間出現不一致兒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因此,對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據。其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地位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是大是小,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學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備權利能力,並不一意味著他能正確運用這種能力,要正確運用權利能力必須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才能在民事活動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2.調整范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對象上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每個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已經變成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類型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教育部決定從2001年起,取消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否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教育和培訓的教育對象,都享有著教育的權利和承擔著相應教育的義務。

(2)從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繫上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伴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諸如:在改革辦學體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中,教育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聯合辦學,需要界定產權關系,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委託培養關系;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系;高等學校融入國家創新體系,科研機構、企業之間基於「產學研」一體,職業學校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教結合」而產生的合作關系,金融機構與學生之間的學生貸款關系,國家留學基金組織與公派出國留學或來華留學人員之間的資助留學關系及相應的擔保關系,教育機構與境外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合作辦學關系,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利益分配,學校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主體認定,等等。這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已遠非計劃經濟條件下僅憑採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決的,這些社會關系有著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復雜的利益體系,充滿著利益矛盾與沖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各種利益關系只能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是教育法調整范圍的重要方面。

3.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

(1)注重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學生錯誤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比如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更主要是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入學或返校就讀即可,對他們本人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處罰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2)注重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發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而學生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教師有過錯,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3)注重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教育法對之給予特殊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對違反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一般應該從快、從嚴,體現學校正當權益的特殊重視。

㈢ 有個金融小公司約我見面,我該知道哪些金融知識

主要看這個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具體就要准備什麼樣的知識。金融的概念很大,不是一時就可以學好的,要平時不斷地去學習的。

㈣ 螞蟻金服聯合24家金融機構關於齊力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的倡議書內容

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是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立身之本,也是金融行業創新和改革的根本宗旨。

伴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日趨豐富。但無論何種創新,金融的本質並沒有改變,防範風險確保消費者權益仍然是所有金融從業者必須謹記在心的事情。

我們發現,目前部分金融行為並不規范,金融消費領域糾紛頻繁發生,而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意識不強、識別風險能力亟待提高等問題,也日益凸顯。

值此2016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為了構建和諧、共贏的金融消費生態,健全金融行業的透明誠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金融權益,螞蟻金服聯合24家金融機構,共同發出如下倡議:

1、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八項權利」,包括: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

2、完善信息透明、公開職責,及時而准確地向社會各界尤其消費者披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違規設立資金池,確保交易資金可追溯,全面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3、嚴格企業自律,恪守投資適當性原則,抵制惡性競爭,營造行業公平公正的良性競爭環境;在自覺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上,積極擁抱政府監管,虛心接受社會監督。

4、切實尊重和保護消費者隱私,積極探索機制和創新科技手段,不惜用最大的代價有效防控互聯網內外的金融風險,構建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突發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體系。

5、積極開展系統、持續的消費者投資教育,提升全社會對金融權益的關注,增強公民金融知識素養,培養公民科學投資理念,尤其注重消費 者風控意識和能力的提升。

6、健全企業內部高效快速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提高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利用保險等機制確保消費者權益第一時間得到保護,同時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

7、加強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協會、互聯網金融協會等組織的協作,合力推進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的行業協調機制建設以及法律法規完善,實現信息共享,互相協作,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

8、確保旗下平台或產品嚴守合法合規的底線,堅決抵制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偽金融行為,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打擊各類以金融為名的違法犯罪,共塑金融市場清明的法治環境。

㈤ 教育法的定義、特點、優缺點

一、教育法的定義

一般意義上的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其意志的內容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權威性的行為規范的總稱。教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具備法定義中的基本要素,同時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調整對象。因此,我們說,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任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教育活動中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總稱。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教育法的特徵: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物質生活條件。

從法的本質上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它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准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統治階級從來都注意使本階級的某些意志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法,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及經濟政治等各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應,我國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體現。階級性、國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在教育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種社會關系中都有許多規范需要遵循。這些規范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圍內發生效力。教育法就是為所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這里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義的活動。其在教育活動中所產生的由教育法來調整的教育關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教育內部關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隨著教育教學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展,將會有更多的教育關系需要相關的教育法來調整和規范。

3.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從法的產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採取制定、認可、行政、補充和廢止等方式確定其行為規則,它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而其它社會規范一般都沒有這個特徵。例如,政黨的章程就是由政黨的領導機關制定的,職業道德是該行業中逐漸地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他們都不是出自國家。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從法的實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以及各種政治規范等社會規范重要區別。雖然任何一種社會規范都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法的強制力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強制力不同,它是以國家政權的名義所表現出來的強制,是以法院、監獄、警察以至軍隊為強制力的後盾。違反了教育法,損害了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教師、學生等方面的權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要受到政權的強制。例如: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它社會規范則不具有國家強制這一特徵。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權利和義務為重要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明確性。

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角度看,主要由規范性內容和非規范性內容構成,而規范性內容中,權利和義務是其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對教育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什麼義務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享有的九項權利及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第八條規定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應該說,這種權利、義務是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的行為標准。在這里,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為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是要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復運用,而不是只適用一次或者若干次。其運用對象和范圍是普遍的。例如,黨、團、工會的章程、紀律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他們不是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是為具體的人,特定的人,即為黨員,團員,職工提供行為准則。明確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體的條文等形式,明確地為人們提供標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縮度很大的社會規范。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里我們說教育法都是以明確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規范,但這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條都是如此,有的法條是用來說明其指導思想,基本准則和適用范圍生效日期等,但這些條文的存在並不妨礙法作為明確的社會規范而存在,恰恰說明這些規定,是為更明確的表明法的性質,任務,效力和要求。

最後應當指出,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主要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含、外延基本一致。狹義上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的特點

教育法依其主體的廣泛性、調整范圍的復雜性、以及違反教育法所承擔法律責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的復雜性。

我們知道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都是教育法調整的對象,都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復雜性。

特別應注意的是,作為教育法的主體之一的學生也是公民,學生是屬於特殊群體,處於一個特殊地位,他們由於年齡等原因,其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行為能力(指法關系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之間出現不一致兒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因此,對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據。其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地位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是大是小,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學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備權利能力,並不一意味著他能正確運用這種能力,要正確運用權利能力必須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才能在民事活動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2.調整范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對象上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每個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已經變成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類型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教育部決定從2001年起,取消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否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教育和培訓的教育對象,都享有著教育的權利和承擔著相應教育的義務。

(2)從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繫上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伴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諸如:在改革辦學體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中,教育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聯合辦學,需要界定產權關系,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委託培養關系;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系;高等學校融入國家創新體系,科研機構、企業之間基於「產學研」一體,職業學校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教結合」而產生的合作關系,金融機構與學生之間的學生貸款關系,國家留學基金組織與公派出國留學或來華留學人員之間的資助留學關系及相應的擔保關系,教育機構與境外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合作辦學關系,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利益分配,學校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主體認定,等等。這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已遠非計劃經濟條件下僅憑採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決的,這些社會關系有著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復雜的利益體系,充滿著利益矛盾與沖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各種利益關系只能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是教育法調整范圍的重要方面。

3.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

(1)注重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學生錯誤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比如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更主要是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入學或返校就讀即可,對他們本人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處罰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2)注重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發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而學生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教師有過錯,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3)注重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教育法對之給予特殊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對違反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一般應該從快、從嚴,體現學校正當權益的特殊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2006年9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㈥ 實行受教育權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何積極作用

1、強化金融監管力度,實行正確的貨幣政策,防止金融風險。現代金融政策對國民經濟具有極大的調節作用,而現代經濟危機也多由金融界的混亂引起。去年以來,東南亞的金融危機波及許多國家,我國由於經濟發展態勢良好,保持了金融市場和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必須從中吸取教訓,採取積極措施,努力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消極影響。實際上,這次金融危機對我國大量的產品以出口東南亞國家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影響也是明顯的,會使一些企業的經營形勢更加嚴峻,導致下崗、失業的職工人數越來越多。這也警示我們,要時刻注意虛擬資本急劇膨脹的負面影響,預防「泡沫經濟」的出現,保持適度外匯儲備,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和疏散金融風險,在開放外資和金融市場方面一定要慎重行事。同時,要在優化產業和產品結構上狠下功夫,盡快實現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努力消除投資膨脹、房地產和股市過熱、低水平重復建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等因素對經濟發展造成的隱患,從多方面做好抵禦金融危機的准備,防止由於金融政策的失誤對國民經濟和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應有的損失。2、以工代賑,啟動市場。政府增加對基礎設施的投入,通常能帶來幾倍於投資額的社會總需求和國民收入,起到經濟學上所說的「乘數效應」。這方面,「新政」通過興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促進經濟復甦並藉此幫助失業者的做法堪稱典範,世人有目共睹。目前,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後仍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也使通過增加國內投資和國內需求來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增長顯得更迫切、更有必要。推行這個戰略措施,我們有許多有利條件:城鄉居民儲蓄余額近5萬億元,儲蓄率遠遠高於其他國家,有外匯儲備和外幣存款1800多億元,社會上還有數萬億元手持現金和流動資金;有各類庫存、積壓物資近千萬元,糧食儲備豐富;全國轉產的國有集體企業有數萬億元資產的廠房、設備、場,有條塊分割體制下形成的盲目建設、重復投資項目和半截子工程等等。同時,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也亟需在這些領域施展才能,開辟新的就業門路。中央已經根據經濟增長和結構調整的需求,在擴大內需、增加投資等方面採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提出了三年增加政府投資7500億美元的計劃。現在要緊的是加強投資啟動,集中一切可以利用的資金向社會發行建設公債,在全國有計劃地逐批興建農田水利、鐵路、公路、文化體育設施及其它公共工程項目,開發一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全體國民的收入水平,有效地刺激合理消費,促進生產,盡快形成「經濟增長、財富增加、收入提高、需求擴大」的良性循環鏈。3、注重保護和發展民族工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漸形成了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局面,由於國家採取一系列優惠政策,「三資」這些年呈現出急劇上升的勢頭,對增強我國整體經濟實力,促進企業科技進步、產品更新,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給民族工業的發展以擠壓。毫無疑問,我們應當繼續實行吸引外資的政策,但制定保持民族工業的政策更是我們國家長久發展的大計。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都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為他們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提供優惠的政策,特別是信貸政策,促其更快更好地發展。只有給民族工業創造更加適宜的政策和社會環境,給民族工業減輕稅負,重視科技改造、科學管理,才能逐步增強其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才能吸引的資本、資源流向工業,才能創造的就業機會,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加快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進程。

㈦ 為什麼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宣傳普及金融知識

正確答案:A 解析:銀行業消費者的受教育權可以分為兩類:①銀行消費知識的內教育權,是指消者有權接受關於銀容行產品的種類、特徵等有關知識的教育;②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教權,是指消費者有權接受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等知識的教育。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受教育權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p2p理財產品有那些 瀏覽:238
上海市九卿投資 瀏覽:623
信託的違約風險 瀏覽:735
非洲投融資 瀏覽:574
聖誕來信託 瀏覽:77
融資結構調整 瀏覽:187
融資比例越大 瀏覽:457
投融資平台是什麼意思 瀏覽:147
悟空理財月息 瀏覽:155
北京電影項目融資 瀏覽:150
外匯美元騙局 瀏覽:285
錢時代理財真的假的 瀏覽:968
海格通信股票股吧 瀏覽:760
賈探春理財 瀏覽:711
理財信息平台 瀏覽:135
大華銀行理財怎麼樣 瀏覽:769
投資理財演講稿 瀏覽:667
投資決策前考慮的因素 瀏覽:6
代客理財三點 瀏覽:39
白領理財節 瀏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