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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045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業務規范解讀

發布時間:2021-05-14 08:03:56

1. 證券公司櫃台交易業務規范的業務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櫃台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證券公司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櫃台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當遵守本規范,但按照其他市場規則進行櫃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條 證券公司櫃台交易的產品包括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准、備案或認可的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發行或銷售的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
第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當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進行櫃台交易的,應經證監會批准可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公司為投資者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經證監會批准可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不得欺詐、誤導投資者,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當建立櫃台交易管理制度,對交易產品和投資者的選擇、交易的決策與執行、與交易有關的登記結算、交易的記錄與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對櫃台交易實施有效的合規管理,保障櫃台交易依法合規進行,切實防範不當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及櫃台交易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持續評估因櫃台交易而持有的各類金融產品的市場風險和投資者的信用狀況,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將持有的風險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
第七條 參與櫃台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是合格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在進行櫃台交易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信用狀況、金融知識、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
第八條 證券公司進行基礎金融產品櫃台交易,應當遵守銷售、交易基礎金融產品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進行金融衍生產品櫃台交易,應當向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客觀、全面地介紹該項交易的性質、風險收益特徵及相關基礎金融資產的狀況,充分披露其與基礎金融資產發行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
第九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當與特定交易對手方或投資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訂櫃台交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金融衍生產品的櫃台交易合同應符合協會對金融衍生產品主協議及配套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抵押、質押等財產擔保的,應當依法辦理擔保設定手續;向投資者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雙方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賬戶存放,不得違約動用。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櫃台交易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投資者辦理交易結算。按照約定通過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櫃台交易資金結算的,相關資金劃轉應當符合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規定。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的,應當記錄投資者櫃台交易產品的持有及變動狀況。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地記載與櫃台交易有關的信息,並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可以在營業時間內查詢其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櫃台交易合同的內容、持有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狀況。
第十三條 協會按照本規范對證券公司櫃台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監控。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當將以下材料報協會備案:
(一) 櫃台交易業務實施方案;
(二) 公司關於開展櫃台交易的決議;
(三) 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的說明;
(四) 有關櫃台交易業務規則;
(五) 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其櫃台交易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應當通過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自受理證券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協會組織專家對證券公司櫃台交易業務方案進行評估。專家評估通過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備案的書面意見;專家評估未通過的,協會不予備案,並書面通知未通過的原因。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向協會報備其進行櫃台交易的相關業務信息。
證券公司應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向協會報送櫃台交易月度報表,每年結束後1個月內向協會報送櫃台交易年度報告。
發生可能影響櫃台交易順利進行、投資者利益或可能誘發證券公司風險的重大事件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協會,並說明重大事件的起因、處理措施和影響等。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應遵守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協會對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的情況進行檢查,證券公司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自律懲戒措施,並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移交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基金公司:不得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什麼意思,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是什麼意思@!

是這樣子的,不同的金融公司有不同的執照,每種執照都有自己的限制:回比如說銀行執照不能答做上市,發行固定收益;證券執照不能做存貸款業務等。那麼為了限制基金公司的運營風險,有一些領域是不能投資的。不過我不認為基金公司不可以交易股票和衍生品。
另外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一般來說就是發行新的股本,這會對現有的股東產生股權稀釋。或者說是發行債券,目前來說基金公司是不可以這樣子做的,因為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無限量的增加自己的leverage ratio產生利潤的翻倍。

3. 我國證券公司有哪四種業務范圍

【摘要】不同的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也是有所不同的,人們為了便於區分,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性質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四大類。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我國證券公司的四大業務范圍。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投資銀行業務
目前國內證券公司從事的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證券承銷業務,也稱證券代理發行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的委託,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根據與發行人確定的發售方式,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代理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活動。根據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承銷方式和包銷承銷方式,其中包銷承銷方式又包括全額包銷、定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三種方式。證券公司可以根據發行人所發行證券的種類、市場需求狀況、具體發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經營條件和經營能力選擇。國內目前股票承銷主要採用的是余額包銷方式,它是指證券公司承諾在證券發行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包銷。其實質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此外,投資銀行業務還包括財務顧問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等。財務顧問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公司經營管理顧問,向公司提供咨詢服務的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是證券公司利用其營業網點,接受客戶委託對其發行的證券到期進行兌付的業務。與國際證券市場相比,國內券商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承銷業務與財務顧問業務,財務顧問是承銷業務的一種延伸。隨著證券市場的開放以及競爭的加劇,證券市場的創新尤其是投資銀行業務的創新將層出不窮,收購兼並業務、項目融資、創業資本融資以及其它創新業務將使投資銀行業務擺脫目前主要局限於證券承銷的局面。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客戶)的委託代投資者(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是證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項業務。證券公司從事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進行證券交易的操作資格,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場內進行交易,只能通過擁有席位的證券公司作為中介來完成交易。目前國內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主要通過開立證券營業部,「等客戶」上門開戶,在美國等證券發達市場,證券公司並無大面積的豪華營業部,代之以大量的證券經紀人,方便快捷地為客戶提供貼身服務,從而形成目標市場的不斷細化,證券公司間各有特色。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合法資金進行證券買賣的業務,自行決定證券買賣的時機、價格、數量等,由此而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也由證券公司承擔。其與經紀業務的區別在於證券自營產生的風險由證券公司承擔,而經紀業務中證券買賣的風險由客戶承擔。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託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受託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慧擇提示:證券公司的四大業務范圍就是以上介紹的四種,有沒有加深您對證券公司的了解呢?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由於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比較晚,證券公司的業務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投資者在選擇證券公司時一定要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4. 我國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有哪些

  1. 為推動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規范發展,協會組織起草了《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業務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會員單位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應將簽訂的主協議報協會備案。

  2. 三個自律規范內容
    SAC主協議是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雙方使用的標准合同文本,是對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諸多共同問題所做出的約定,主要包括單一協議定義、違約事件與終止事件及其處理、終止凈額結算等相關內容。
    SAC主協議共14條,主要條款有: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付款與交付義務、凈額支付、違約事件、違約事件的處理、終止事件、終止事件的處理、終止凈額結算、利息、賠償和費用、陳述與保證、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通知、其他和定義。
    鑒於SAC主協議是對交易雙方相互權利的約定,並不涉及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管理事項,為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證券業協會決定在起草主協議之外,結合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點,起草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規范的適用范圍,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業務資格要求,交易對手方的管理,證券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資料保管、信息報送要求等。

  3. 考慮到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同時借鑒國際市場普遍針對金融衍生品單獨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指引,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風險管理指引。風險管理指引共10章38條,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風險管理的整體要求,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風險管理的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要求等。第二部分為第三到第七章,針對主要風險類型作出相應的技術指導與規范性建議,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法律合規風險等。第三部分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與會計核算管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等。

5. 分析金融問題有哪些視角附例說明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

1. 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
2. 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
3.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
4.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
5.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
6. 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
7.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8. 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
9. 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1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
12.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
15. 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16. 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
17. 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
18. 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
19.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
20. 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
21. 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
22. 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23. 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
24. 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
25. 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
26. 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
27. 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
28. 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
29. 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
30. 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
31.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
32.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33. 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
34. 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
35.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
37. 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
38.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
39. 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
40. 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
41. 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42. 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
43. 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
44.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45.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
46.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
48. 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
49. 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51. 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
52. 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
53. 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54.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
55. 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
56. 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
57. 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
59. 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
60.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61. 「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
62. 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
64.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
65. 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
66.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67.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
68. 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
69. 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
70. 金融危機與民主化
71. 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
72. 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
73. 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
74. 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
75. 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
77. 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
78. 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
79. 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
81. 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
82.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
83. 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
85. 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
86. 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
87.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
88. 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
89. 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
90. 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
91.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
92. 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
93. 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
95. 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
98. 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
99. 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
100.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
101. 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102. 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
103. 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
104. 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
105.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
106. 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
10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
109. 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111. 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12.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
113. 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114. 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
11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
116. 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
117. 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8. 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
119. 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
120. 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
121. 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
122. 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
123. 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
124. 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125. 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
126. 資產證券化
127.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
130.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
131.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
13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
13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35.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
136.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
137.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
138. 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
139. 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
140. 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
141.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
142.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143. 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
145.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146.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
1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
148. 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
149.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
150. 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
151. 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
15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
153. 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
154.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
156. 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
157.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158. 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
159. 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
160. 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
161.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62.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
163. 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
164. 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
165.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
166. 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
16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
168. 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
169. 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
170. 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
171.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
173. 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
174. 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
175. 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176. 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
177. 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
178.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
179.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
180.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
181. 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
182.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
183. 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
184. 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
185. 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
186. 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
187.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
188. 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
18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
190. 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
192.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
193. 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
19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
19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
196. 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
19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
198.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
199.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200. 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希望採納

6. 求助!!!證券交易模擬

發錯地方了

7. 證卷市場的概念是什麼他包含哪些金融衍生品

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券等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和買賣的場所。證券市場通過證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資金,通過證券的買賣活動引導資金流動,有效合理地配置社會資源,支持和推動經濟發展,因而是資本市場的核心和基礎,是金融市場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金融衍生品常見的有遠期合約、期貨、期權、掉期等

而目前國內普遍關注的是滬深300指數期貨,該金融期貨正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模擬模擬階段。該品種的推出必將改變中國的金融格局,敬請關注!

8.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9. 證券為什麼只能在交易時間進行銀證轉賬

因為證券賬戶轉賬時需要證券後台工作人員處理,交易時一般也是證券工作人員工作時回間。

證券銀證轉賬的時間規定答為交易時間,交易時間為周一到周五上班時段為9:30-15:00,其在銀行上班時間范圍內,便於轉賬業務進行。證券賬戶轉賬時需要證券後台工作人員處理,交易時一般也是證券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節假日、下班時間等工作人員不上班自然不能進行證券銀行轉賬。

拓展資料:

所謂銀證轉賬是指將股民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存款賬戶(或借記卡)與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建立對應關系,通過銀行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網點自助設備和證券公司的電話、網上交易系統及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自助設備將資金在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劃轉,為股民存取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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