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1)金融機構因公出境制度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
②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辦理因公護照嗎
不可以
中國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即可憑身份證提出申請普通護照。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還需徵得所在單位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
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提交必須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意見。
③ 科級幹部可以出國嗎
可以。
在職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能隨便出國。
2014年5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在職的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事出國(境)從嚴掌握,一般不批准。因特殊情況出國(境)的,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
④ 金融機構員工出國回國後,幾日內交回證件
可以。
首次申請護照必須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軍人在部隊或工作單位駐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關於在外地上學、工作是否可就近在學校、工作單位所在地辦理,可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咨詢辦理方法。總之,都是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統一辦的
工具/原料:身份證、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步驟/方法
1、領取出境申請表。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2、填寫申請表。
此表一式四份,必須全部填寫,且每項內容必須一致,要和戶口本上的信息一致;
身份證號碼要填寫正式身份證內的號碼,不能填臨時身份證號碼。否則不填寫或填寫「無」。
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請編號(四張表編號是一致的),必須牢記這個編號,以便日後查詢;
3、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戶口本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及身份證的復印件資料,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並准備好符合要求的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張。
4、繳費。申請人在遞交完申請後須立即持《因私出國(境)證件申請回執》到收費處交費(申請人須在受理當日交費。未按時限交費,領取證件日期將另行通知。若申請後一個月內未交費,視為自動放棄申請,申請材料不再退還本人)。
5、辦理時限。當地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申請後,審批、製作和簽發護照的時間是各地不一,一般在10~15個工作日。
6、領取護照。領取護照可本人領取、也可他人代領,也可以快遞上門。具體的內容各地有相關規定。
本人領取:申請人本人須按照《因私出國(境)證件申請回執》上註明的取證日期或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取證日期按時領取證件。取證當日,申請人本人憑《因私出國(境)證件申請回執》及繳費收據,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受理申請的出入境接待大廳領取證件。領取證件後,請仔細核對證件內容,發現差錯,及時改正。
他人代領:代領人攜帶《因私出國(境)證件申請回執》、本人身份證、護照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到出入境管理處領取護照。
快遞上門:若想選擇快遞上門,須在辦理護照當天憑《因私出國(境)證件申請回執》到出入境管理處內的郵政速遞櫃台辦理手續並繳納快遞費。快遞范圍以當地出入境管理處的規定為准。
⑤ 因公因私護照 交替使用可能性
什麼意思?visa在那個護照上就得用哪個。想用A護照出境,B護照入境是不可能的。
出入境都會蓋章,沒有完整地記錄是不行的。另外,以前出國用過的護照再要保存好,在一些國家申簽證的時候要查看以往所有的出入境記錄。所以即便你想要兩個護照交叉用,也必須出示所有的護照
⑥ 國企高管因公出國(境)要注意哪些問題
(1)姓名:請填寫與戶口本、身份證相一致的姓名;(2)出生地:請與戶口本的出生地一致,注意出生地與籍貫的不同;(3)請在表格上留下最容易找到您的聯絡方式,或者委託人的聯絡方式,因為出境事宜時效性比較強,一旦不能及時溝通信息,恐耽誤您的行程;(4)護照等證件號及與護照相關的內容若在有效期內請認真填寫,若無則不用填寫;(5)出訪國別請按照出訪時間的先後順序詳細填寫,出訪天數要與邀請信相一致,邀請人及單位與邀請信相一致;(6)出國/境類別:請標明與自已出訪目的一致選項,若無合適選項可在下面空白處填寫具體事宜。(7)費用來源:費用代碼說明在表格中間部位的右側,若無合適選項可直接在空白處用文字說明;(8)請根據邀請信填寫出國(境)線路,出境路線應選擇經濟、合理、安全、近便的路線,無邀請信的城市一般不得報銷相關費用(合理的過境除外);(9)請在申請表中將出訪目的詳細填寫,以便於審核出訪的必要性;(10)申請表均需部門或單位外事主管簽署意見;(11)在表的下方申請本人需簽名。
⑦ 金融從業人員出境為什麼要報備
金融從業人員本來就是限制人群,雖然有風險但並不是不允許。就像政府公版安和安全部門除公權務不允許出國一樣沒理可講。
(7)金融機構因公出境制度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信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由行政機關、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從業人員(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定期評估,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⑧ 因公出國護照和因私出國護照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不同
1、因公出國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稱為因公出國護照
2、因私出國護照:是提出申請申請人本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的護照。
二、要求不同
1、因公出國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期滿前可延期。每本護照可延期2次,每次所延期限不超過5年。
2、因私出國護照:中國公民首次出境,經批准已經領取護照和出境登記卡的,欲改變申請事由或前往國,應辦理"變更事項"申請手續,經批准後,由發照機關換發出境登記卡。欲變更前往國,憑簽證換發出境登記卡,無須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三、頒發對象不同
1、因公出國護照:主要頒發給中國黨、政、軍高級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以及其他經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外交護照人員等。
2、因私出國護照:中國公民,憑本人身份證即可以根據需要向公安機關申領護照。
⑨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章節細則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復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徵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准,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准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准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准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准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並報批,宴請標准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准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中央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匯數額,通過財政部批準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核定本地區購匯數額,並確定一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有頻繁出國任務的,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准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物價等變動情況,對相關經費開支標准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