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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行政處罰重大

發布時間:2021-06-25 07:38:42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㈡ 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反洗錢法》採取「雙罰制」原則,既對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又對直接專負責的董事、高級管屬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情節及後果不同,分別處以責令金融機構限期改正;對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建議有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政府采購法二十二條的第五項中的重大違法記錄的重大如何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對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具體解釋:

1、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是指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違法,如採取假報或虛報資格等手段騙取政府采購合同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包括因在與政府采購無關的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刑事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供應商非因經營活動違法或者供應商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違法受到的刑事處罰不包括在內,如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犯的貪污賄賂罪等。

2、供應商受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供應商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情形。

只有供應商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才屬於《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

其他行政處罰,如警告和數額較小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等不列入重大違法記錄范圍,主要是其行政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其信譽受損不大,屬於輕微違法范疇,故仍然給予這類有輕微違法記錄的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機會。

3、因違法經營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不納入《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范圍,處罰期限界滿後,不受《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的限制,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金融機構行政處罰重大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㈣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㈤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什麼是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達到啥標準是

親,這是有規定的,就像你玩游戲,一個游戲,必然有其規則,這些是事先制定好的,你玩就得遵守規則,如果你犯規了,那就按規則來處罰。所以你要明白標准,就得先去看游戲規則

㈥ 銀監局行政處罰有哪些

第十三條銀監會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三)日常監管和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的;

(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四條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內異地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認為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移交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

行為發生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或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徵求對方意見,並書面告知處罰結果。

第十六條因交叉檢查或者跨區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查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並及時移交可以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銀監會派出機構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向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對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銀監會派出機構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轄權的,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以指定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當由其負責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頒發該銀行業金融機構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批准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㈦ 金融機構發生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由什麼機構做出決定

這要看違反什麼了,一般由銀監會決定處罰,相關情況要看具體違法事實。

㈧ 12家金融機構被罰多少

1月27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依法查處了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件,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沒2.95億元。

重罰之下,銀行自身對於類似違規的教訓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說,只有「肉疼」,才會長記性,「對於某些銀行來說,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來,這個利潤也就(被罰沒得)差不多了,這個對於整個銀行業來說是有了一個非常好的警鍾。」

㈨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9)金融機構行政處罰重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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