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只要是金融控股公司就OK~~謝謝啦~~
中信 中金 建銀 工行東亞 中銀國際 ····
B. 想了解一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我國現有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哪些有沒有私營的,不是銀行,國企背景的!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業經營的一種實現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經營銀行、保內險、證券或信容托等業務,而是通過旗下的子公司經營這些業務,比如**集團。
當然也可以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過不同的部門既做銀行也做證券業務,這些部門不同於上述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模式;同時也有利於金融各業務的獨立運作,避免相互干擾。
金融控股(集團)公司一般都是混合型的金融集團(Mixed Financ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從事一定范圍的金融業務之外,還通過控股從事其他非金融業務,如工業、商業、貿易、建築、運輸、不動產等,如英德兩國的金融集團等。
C. 中國有哪些保險金融集團
國有四大保險集團
國有保險公司國有保險公司又稱「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國營保險公司」,是由國家或政府投資設立的保險經營組織,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團體所經營,其經營可能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組織形式為舉辦商業保險的保險組織;也可能以政策的實施為宗旨,並無營利的動機,組織形式為舉辦社會保險的保險組織等。 國有保險公司目前是我國保險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之一,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
目錄
國有保險公司的法律特徵
國有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
董事會
經理
監事會
中國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集團)國有保險公司的法律特徵
國有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
董事會
經理
監事會
中國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集團)
國有保險公司的法律特徵
1、國家是國有保險公司的唯一股東。
2、國家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代表國家出資的機構或部門必須獲得國家授權。
4、國有保險公司不設股東會;
5、國有保險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擬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批准,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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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東
1)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權利通過股東會行使。
2)而在國有保險公司中,國家是唯一的股東,因此不設股東會。
3)國有保險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委派董事,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董事會
1)國有保險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
2)董事會制訂並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國有保險公司的董事會由三到九名董事組成。」
4)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董事會。
經理
1)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是董事會決議的具體的執行者。
2)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工作。
3)《公司法》:「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國有保險公司的經理。」
監事會
1)《保險法》:「國有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
2)「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
3)「對國有保險公司提取各項准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編輯本段
中國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集團)
1)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太平」,下轄太平人壽,太平保險,太平資產,太平養老,民安保險,中保國際(香港上市)等;
2)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人壽」,下轄中國人壽,國壽資產,國壽海外,國壽財險等;
3)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簡稱「中國人保」,下轄人保財險,人保壽險等;
4)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再保險」,下轄財產再保險,人壽再保險,中國大地財產保險,中再資產,華泰保險等。
其中,最不為內地所熟知的就是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太平曾經總部設在香港,代表國家經營海外資產,是我國第一家跨國金融保險集團公司。其下轄的太平人壽和太平保險是中國最早的也是持續經營時間最長(計80年)的民族保險品牌。
D. 我國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
平安集團、中信控股、光大集團、中國銀河、中銀國際(中國銀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版國際金融權有限公司(建行與摩根斯坦利合資組建)、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工行與東亞銀行合作收購西敏證券在香港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等等。
E. 論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完善
根據中國經濟金融發展的新形勢分析,近期以及今後一個時期經濟金融改革與發展工作,要加強和改善金融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金融企業的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和服務水平,全面提高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增強中國金融業競爭能力。建立和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建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大環境建設,維護金融穩定。
一、繼續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
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經濟結構的調整,努力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著力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經濟決定金融,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是金融穩定的重要前提。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對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和調控作用,金融穩定是經濟穩定的基礎。因此,2006年中國將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繼續實行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雙穩鍵」調控方式,並根據經濟形勢的具體變化,注重增加靈活性和針對性。中央銀行在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的同時,進一步增強政策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注意加強預調和微調,充分發揮金融宏觀調控作用,適時適度調控貨幣信貸總量,優化信貸結構,加快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的平穩快速增長。
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中國經濟轉軌時期,要維護經濟金融穩定,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和制度建設,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進利率制度和匯率制度改革;加快金融企業改革,明晰產權主體;完善公司治理,轉換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機構創新能方。
(一)加快金融企業改革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推動符合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強化出資人對國有商業管理層的約束,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建立起有效的績效激勵、風險控制和資本約束機制,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健全經營機制,將國有商業銀行轉變成自主承擔風險的具有生機和活力的市場參與主體。
中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發展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為適應新的形勢,傳統的政策性銀行要轉變為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財務上可持續的、具有一定競爭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因此,政策性銀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在改革過程中,要實行一行一策,針對各行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改革方案,有目的、有步驟、分階段實施,並要建立開發性金融機構管理模式,實行國家指定項目和自主經營的開發性項目分賬管理、專項核算。進一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行機制。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股現有中資金融機構,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與改造,在有利於化解金融風險的情況下,適當放寬社會資本和外資入股金融機構的比例。推動證券公司的重新定位,回歸投資中介服務的基本功能,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和考核機制,完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支持優質證券公司創新,探索包括集團化建設、證券控股公司及合夥人制在內的各種組織形式,以形成規模適當,經營特色各異的證券公司。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證券公開上市。建立:綜合性保險集團,專業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並存的多;元化保險機構體系。繼續深化和鞏固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支持集團減控股公司根據市場定位和業務發展需要,通過產險、壽險、資產管理等多元化業務,整合內部資源。允許保險公司依法兼並、收購、實現股權有序流轉。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境內外上市。
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機制建設,提高金融企業的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和服務水平。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治理架構,使決策、監督、執行分工明確、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要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的約束,建立相應的正向激勵機制。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加強內部控制、加強內部授權授信管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內部合規性檢查的作用、同時合理發揮外部審計的作用。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審慎經營,採用國際通行的審慎會計制度、風險撥備制度和損失核銷制度,不斷提高金融資產質量、降低不良資產比例,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穩定性。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指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跨業經營的金融制度,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和獲得協同效應等優勢。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提高中國金融機構競爭能力。推進金融機構綜合經營可以有多種形式。中國有必要在有效實施金融監管的前提下,主要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適合中國國情的綜合經營組織形式,發展綜合類金融業務。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將防範金融風險和鼓勵金融創新有機結合,通過金融創新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鼓勵金融業在制度、機構、產品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推動金融企業面向市場、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意識,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和盈利能力。加強金融機構的產品定價能力、重視發展銀行業的中間業務,開發證券公司的賣方業務,加快保險產品結構調整,培育可持續的盈利模式,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能力和競爭實力。
(二)全面推進農村金融改革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針對農村多層次金融需求的特點,加快構建政策性金融組織、商業性金融組織、合作金融組織和其他形式農村金融組織各有定位、功能互補、產權明晰、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建立起產權清晰、財務健康、監管到位、有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為農村服務的金融企業。繼續完善和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共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模式,保障郵政儲蓄資金對「三農」的適當投放,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發揮其活躍民間經濟活動的積極作用。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鼓勵多種形式的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發展農業保險、大宗農產品期貨市場、分散農村信貸風險。積級探索包括小額信貸組織在內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開發新的農村金融產品。
(三)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完善匯率制度
中國利率市場化已經取得很大進展,目前除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外,基本取消了利率管制。利率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市場利率,金融機構依據市場利率確定其資產負債價格體系。一是進一步推進貸款利率的市場化,逐步放開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上限,簡化貸款基準利率期限檔次。二是引導金融機構提高貸款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三是鼓勵金融機構用好存款利下浮政策,加強主動負債管理,逐步放開大額、長期存款利率。四是簡化並逐步放開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實現境內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的市場化。中國於2005年7月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攬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並將根據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不斷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平衡,維護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中國金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限制,支持企業「走出去」;積極探索利用外資新方式,逐步放寬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境內的限制。放鬆境外機構和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上融資限制,優化國內資本市場結構,允許合格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拓寬境內外匯資金投資渠道,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人民幣資本項目基本可兌換後,仍可以視情況對短期外債和投機性頭寸進行適當限制。
F. 誰知道一些著名的國際金融控股公司有這些公司的資料嗎
摩根大通公司簡介
摩根大通的總部位於紐約,它為3000多萬名消費者以及企業、機構和政府客戶提供服務。該公司擁有7930億美元資產,業務遍及50多個國家,是投資銀行業務、金融服務、金融事務處理、投資管理、私人銀行業務和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領導者。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Co)為全球歷史最長、規模最大的金融服務集團之一,由大通銀行、J.P.摩根公司及富林明集團在2000年完成合並。
*大通曼哈頓公司於1799年由為紐約市供水的曼哈頓公司成立,至1922年成為全國商業和工業貸款的領先者,並在六年之中成為全美最大的銀行。
*J.P.摩根公司早先作為一家英國的商人銀行由John Pierpont Morgan的父親在倫敦建立,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公司對包括美國鋼材、通用電器以及美國電話電報等一些知名企業最初的建立構造及融資起了重大作用。
*富林明集團是一家以倫敦為基地的全球性投資銀行集團,其亞洲業務均以怡富名義運作,而怡富證券則是於1970年由富林明及怡和公司共同在香港建立的該地區首家投資銀行集團。
合並後的摩根大通主要在兩大領域內運作:一是在摩根大通的名義下為企業、機構及富裕的個人提供全球金融批發業務;二是在美國以「大通銀行」的品牌為3千萬客戶提供零售銀行服務。其金融服務內容包括股票發行、並購咨詢、債券、私人銀行、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私募、資金管理等。
摩根大通是全球盈利最佳的銀行之一,擁有超過7000億美元的資產,管理的資金超過6300億美元。公司在全球擁有772名銷售人員,覆蓋近 5000家機構投資者客戶;股票研究覆蓋5238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3175家亞洲公司。自1998年以來,由摩根大通擔任主承銷的股票在上市後股價走勢表現突出,一周後股價平均上漲17%,一個月內平均上漲27%,三個月內平均上漲37%。公司在全球擁有9萬多名員工,在各主要金融中心提供服務。摩根大通亞太總部位於香港,在亞太地區15個國家的23座城市,擁有8500名員工。摩根大通名列1993年以來亞洲股票和股票相關發行的第一名,自 1993年以來,公司為亞洲公司主承銷了88次股票交易,共募得超過150億美元的資金。
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團簡介
加拿大永明金融於1865年注冊成立。永明金融集團人壽保險公司,是當今世界最大的保險和資產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歷史悠久,成立於1871年,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團在金融服務領域一直處於領先地位。自1998年以來,永明人壽連續三年榮登美國《財富》雜志全球500強。加拿大永明在世界各地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廣泛的儲蓄、退休、養老金、人壽和健康等保險產品和服務,主要業務遍及加拿大、美國、英國和亞太地區,在世界二十多個重要市場設有辦事機構,積極開展業務。
加拿大永明金融是主要的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為個人及企業客戶提供各類理財及保障的產品和服務。現時與其合作夥伴在全球多個重要市場發展業務,當中包括加拿大、美國、英國、香港、菲律賓、日本、印尼、印度、中國及百慕達。至2005年12月31日,永明金融集團管理的總資產為3,870億加元(即約25,740億港元)。
永明金融公司於多倫多(TSX)、紐約(NYSE)及菲律賓(PSE)等地的聯合交易所上市,其交易代號為「SLF」。
永明金融在香港的顧問和分銷夥伴超過2,300人,客戶人數則約42萬。
加拿大永明金融是當今世界最大的保險和資產管理公司之一,在金融服務領域一直處於領先地位。中國光大集團是中央管理的固有重要骨幹企業。2003年兩強聯合成立了光大永明人壽公司。公司以誠信正直以客為尊追求卓越創造價值為公司訓導,堅持以人為本為原則,大力發展公司業務
日本瑞穗金融集團簡介
日本瑞穗金融集團是2000年9月29日由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和日本興業銀行組成,於2003年1月成立,資本金1兆5409億日元,為世界金融集團之首。在三菱東京金融集團和UFJ金融集團(三菱UFJ金融集團)合並前曾是日本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集團。集團公司擁有1200名職工,在人員規模上也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中最大的。
該集團下轄4大金融機構,其中有瑞穗銀行、瑞穗法人銀行和瑞穗信託銀行等三家銀行,還有瑞穗證券公司。
瑞穗銀行主要是個人銀行業務,但由於日本已經可以混業經營,所以也代理個人投資信託、金融債和個人保險業務。瑞穗法人銀行則經營企業年金、法人業務和銀團貸款業務。瑞穗信託銀行過去只可以經營長期金融業務,現在也可以經營個人銀行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如土地信託、不動產買賣中介、不動產評估、住宅銷售服務等。
瑞穗證券公司除傳統證券業務外,還開拓新型業務,如下屬有日本投資環境研究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理公司、能源服務公司等。
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簡介
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蘇黎世)創建於1872年,總部位於瑞士蘇黎世,是瑞士第一家跨國性的保險公司。
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是以保險為核心業務的金融服務機構,其全球網路的分支機構和辦事處遍布北美、歐洲、亞太、拉丁美洲和其它市場。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是財富雜志(Fortune)全球500強企業中排名前100位的企業。在2006年最新公布的榜單中排名第63位。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的財務實力建基於穩健及專注的業務發展策略,獲得標准普爾「A+」評級。
1998年蘇黎世集團與英美煙草金融服務公司合並,組成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並先後成功地合並了British American Financial Services(旗下包括有產險的Eagle Star、壽險的Allied Dunbar), 以及美國的Farmers等國際知名的金融服務機構,使本集團更加壯大,成為世界最著名十大金融保險集團之一。
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擁有下述知名品牌與公司:聯合鄧巴、鷹星集團、農夫保險集團、蘇黎士集團,特萊尼德等,總資產4240億美元,保費收入490億,客戶3500萬,雇員70000人。蘇黎世金融是一家居世界領先地位、獲國際公認從事金融保險服務的全球性集團,核心業務為非壽險、壽險、再保險和資產管理,業務遍及50多個國家和地區,由於具有全球化的實力和技術及對當地市場的了解,使該集團成為世界上屈指可數的幾家真正立足於全球的金融服務集團之一。
G.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H.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
4、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5、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華外資金融機構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有如下兩類:
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范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非贏利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之際贏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背景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
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
I. 有誰知道中國業內最具實力的金融公司有哪些就是能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齊名的。。。
目前金融內業,最牛的是拿到金融控股牌的三家公司,分別是光大系,中信系,版平安系,都是金融全牌權照,遍地開花型。
光大系屬於中國光大集團,第一個拿到牌照的,但是發展比不上後2家。
平安系這幾年很猛,直接進了財富500強。
最牛的是中信系,現在中信證券就是中國最大的券商和投資銀行,隸屬中國中信集團。中信系現在也是金融業內最大和最有名的公司。另外中信還有實業投資,基建,地產都有。
業內有名的還有招商系,招商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也是全開花,隸屬招商局集團,當年李鴻章辦的,也是中國四大駐港央企之一。
另外還有中國中投公司,現在是中金的母公司,中國第一家主權財富基金,也是全球最大的主權財富基金,管理著中國幾萬億美元的外匯。
另外,通用金融雖然是財富500強企業,但是做的是汽車貸款,和這些不是一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