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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金融服務外包文件

發布時間:2021-06-26 11:47:23

㈠ 了解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百年一遇的世界金融危機,談談你對利益與風險的認識,可以嗎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與風險分析

內容摘要:隨著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復雜和深化,金融服務外包成為許多金融機構增強核心競爭力的一項戰略選擇。本文對金融服務外包的收益和風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並針對我國的金融服務外包的現狀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金融服務外包 利益 風險

近幾年來,金融服務外包迅速發展。國際金融界普遍認為,中國在金融服務業和製造業方面相對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領先地位,使其成為全球極具吸引力的金融外包承接國。許多跨國金融機構從其全球化的長遠發展戰略考慮,已經把中國市場作為其戰略部署的一部分,並將有關的金融流程業務外包給中國。那麼作為金融外包的承接國,中國應如何應對這種新業務形式帶來的風險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金融服務外包的概念與實質

2005年2月,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主導的「聯合論壇」出台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把外包定義為:「受管制實體在持續性的基礎上利用第三方來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實體現在或將來所從事的事務,而不論該第三方當事人是否為公司集團內的一個附屬企業,或為公司集團外的某一當事人。」金融服務外包則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外包的金融服務通常包括如下三種類型: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具體操作(specific operations),契約功能(contract functions)。
金融外包的實質在於金融企業的重新定位,重新配置各種資源,將資源集中於相對優勢領域,從而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增強持續發展的能力。最近,發達國家出現了新一輪的金融服務外包浪潮,在所有行業中,金融業的外包規模僅排在製造業之後位居第二,涵蓋了包括銀行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各種規模的金融機構。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分析

(一)降低成本以提高收益
金融機構最初將服務外包出去的主要動因就是為了降低成本。將自己不擅長或做的不好的業務外包出去,集中精力做自己最擅長的業務,這樣就可以直接降低成本,獲得更多的收益。因為,與金融機構內部的IT部門相比,外包商提供的服務成本更低,而且有外包商承擔服務的提供,成本更易預測、更好控制。
(二)充分利用前沿技術和技能
在信息、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金融機構要想掌握所有的先進技術往往難度很大或成本極其昂貴。因此,金融機構要麼大量投資於這些新技術但成本和風險都極大,要麼在競爭中被淘汰。而把這些服務外包出去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矛盾。
(三)轉移風險
金融機構和服務外包商之間是一種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是風險共同體,而不是單純的僱傭關系。因此,金融機構在外包服務的同時也把一些風險轉移給了服務外包商。這使金融機構能更好的應對迅速變化的外部市場環境和顧客需求。
總之,外包可能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轉移風險、提高進入高級專業技能和行業的能力,並集中現有的人力資源於核心業務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由於規模經濟、專業化和戰術集中,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比自行生產的成本更低。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金融服務外包產生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做出服務外包決策必須經過嚴格的管理決策程序。
(一)外包協議方面的風險
外包協議是外包企業與另一個法人實體、沒有附屬關系的第三方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外包協議有效期限經常為五到十年,相當漫長,而在此期間業務需求和環境變化很大,甚至不可預期,服務外包提供商能否按時、按質完成協議任務,這是不確定的。
(二)轉變業務帶來的風險
為了取得規模經濟、提高經營效率或者適應服務供應商不同的經營方式,金融機構進行外包時需要改變某些商業活動,這些改變會產生操作上的風險。在外包過渡階段,內部人員可能需要在服務供應商的系統內接受培訓。人員規模調整和雇員轉移到服務供應商會產生道德風險和復雜的勞動法律問題。處理不完善,就會引起那些技術高度熟練和熟悉機構實踐及要求的職員流失。
(三)企業機密外泄的風險
外包有時必須把企業的機密資料、帳簿和檔案透露給第三方,同時企業的很多信息也將由第三方外包服務商提供。隨著企業信息傳遞范圍的擴大,可能會由於第三方外包服務商的「不忠」而導致企業信息資源損失、核心技術及商業機密泄露。一旦外包服務供應商泄密,勢必會產生經營上、法律上和職業上的嚴重後果。
(四)產生依賴性的風險
金融服務外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外包提供商形成事實上的依賴性,這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潛在風險。例如,如果在某些方式下金融機構要求服務供應商改變傳統服務,服務供應商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完成任務。如果合同簽訂後,發現服務供應商不能令人滿意,則重新尋找服務供應商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另外,對服務供應商的依賴性增強,也難免會減少金融機構組織學習的能力。
(五)造成職業上的風險
如果服務供應商是金融機構潛在的客戶,服務供應商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到其它的客戶機構。在某些形勢下,例如客戶服務轉接中心,服務供應商的雇員與金融機構的用戶直接面對,互相影響,似乎他們是這家金融機構的雇員。如果這種相互影響與金融機構的政策和標准不一致,就會給金融機構帶來職業上的風險。
(六)利益沖突帶來的風險
盡管金融機構和外包提供商之間是戰略合作夥伴關系,而且是風險的共同體,然而,他們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人實體,各自都想賺取更多的利潤。因此,就會出現金融機構希望外包提供商做得更多,而外包商則希望做得更少,這就註定雙方會有利益沖突。而且外包提供商還有可能利用金融機構對其的依賴而進行投機活動。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防範

(一)訂立完善的外包協議並對其執行進行有效監督
金融機構與服務外包提供商簽訂的外包協議必須涵蓋外包業務的所有環節,包括日常作業流程規范、稽核監督、定期溝通和糾紛仲裁等內容。並且,要詳細且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保證外包業務的規范運行。對外包協議的監督和管理是為了直接獲得協議所要求的質量,卻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直接經營控制。為了達到要求的目標,成功的外包要求金融機構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框架。
(二)慎重選擇服務外包提供商
如果金融機構選擇的供應商不能達到要求,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因此,在決定外包前,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全面的考核,結合外包業務的需求,科學、合理地評價和選用外包機構,要選擇那些具有豐富經驗、良好信譽的可靠廠商。外包機構的經驗、能力、技術、資本、信譽、對金融行業的熟悉程度、自身發展的穩定性、已有的類似業績等等都是影響外包業務能否按約完成的重要因素。
(三)處理好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人力資源問題是金融機構在外包過程經常遇到的問題。雇員常常因為外包而開始擔憂工作的安全,這會使職員注意力分散,從而引起工作誤差,降低生產率。因此,在決定外包之前,金融機構應當先對職員進行外包培訓,讓他們真正全面認識到外包帶來的風險和利益,以安撫職員面臨外包時的恐懼情緒。同時,在外包合同中,應就外包機構的人員素質和義務做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四)構建良好的控制機制
服務外包提供商自主按照合同要求來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對外包機構的控制直接關繫到預期目標的實現。因此,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良好的控制機制來保證供應商提供合格的服務,並應採取措施來保持這種控制的有效性,確保金融機構控制目標的有效執行。金融機構管理者要定期與服務供應商探討這些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五)制定可行的應急計劃
外包會使得金融機構對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產生依賴,如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能如期或按質履行合同,而導致業務中斷所引起的後果令人堪憂。在這種情況的預期下,金融機構要審慎考察服務供應商的執行方案,並針對服務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發生緊急事件制定應急方案。

對我國金融機構服務外包的政策建議

(一)抓住機遇承接並發展服務外包
中國在綜合成本、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比其他發展中國傢具有優勢,因此中國是發達國家金融服務外包的首要選擇。同時,商務部已將發展服務外包作為2006年重點工作之一,並已啟動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內,每年投入不少於1個億的資金,建設10個服務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國公司將部分外包業務轉移到中國,培養1000家承接服務外包的企業。因此,金融機構應該抓住大好機遇,承接並發展自己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統籌規劃金融服務外包發展戰略
為強化和提高核心競爭力,應根據金融機構經營的特殊性,綜合權衡,確定核心業務,合理篩選適宜外包金融服務的范圍。借鑒國際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總體設計,統籌規劃金融服務外包發展戰略,如確定多種合同模式,制定業務外包市場策略,進行成本利潤分析,制訂價格策略等。
(三)組建一支服務外包項目的精英團隊
金融機構建立一支開拓創新意識強、專業精、責權利明晰並具有良好敬業精神的經營服務外包項目團隊,是實現服務外包戰略目標的首要條件。我國金融機構進行服務外包還缺乏經驗,也缺乏服務外包方面的專業人才,因此,應從人員的選擇或招聘開始,選拔優秀的人員,培養其合作精神,進行服務外包的培訓,使其有能力完成服務外包項目。
(四)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評估和外部監管
金融機構將金融服務轉移出去的同時,也將相關的風險和管理責任轉移了出去,使得外包服務商能進行一些不受監管的操作。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防範體系,加強市場和監管雙重力量來發揮作用。作為金融業務外包的監管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應細化對被監管方的要求,做好外包業務的外部監管。
金融機構通過服務外包將直接經營的職責交給服務供應商從而獲得行業的專門技能是提其高核心能力的一個重要戰略手段。然而通過本文的分析,外包對金融機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其利益與風險並存。金融機構應當有效監督、控制外包活動,採取恰當的措施減輕外包帶來的風險。降低外包風險的關鍵在於,在決定外包之前,應當全面權衡外包的利益與風險,決定將哪些活動外包,選擇合適的服務供應商,簽訂盡可能詳盡的合同,以最大化外包的效用。由於契約關系的每個方面都取決於契約的具體條文,因此雙方應將各自的預期清楚並正式地寫進合同以便於履行。合同即作為雙方關系的映射而存在,並以此規范雙方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劉瀏.商業銀行業務外包的收益與風險分析[J].北方經濟,2005
2.李金澤,劉楠.商業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及其防範[J].中國金融半月刊,2003
3.[美]羅伯特克萊珀,溫德爾O瓊斯,楊波等譯.信息技術、系統與服務的外包[M].北京: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希望對您有幫助。

㈡ 現在還可以注冊金融服務外包公司嗎

金融類公司現在全國抄政策都是不能注冊的了,建議您注冊成企業管理類型的公司,與金融類經營范圍相似,打個擦邊球是可以注冊的。
注冊公司的流程:
1.准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2.到刻章廠刻章一套 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時到銀行開立驗資戶並存入投資款。
3.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4.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 公司注冊
5.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
6.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
7.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到國地稅務分局辦理公司備案及報稅事宜
注冊公司需要多少錢
1、核名:免費
2、開驗資戶:0元
3、驗資報告:0-500元(認繳制的公司不需要)
4、工商執照:免費
5、公章合同章等:各區收費不一樣
6、銀行開戶:0-1000元(每個銀行收費不一樣)
7、稅控器:成本價820元(根據公司情況而定)

㈢ 外包服務里的金融流程服務外包,具體情況是怎麼樣的呀

我就是做這個的,目前杭州從事離岸金融流程外包的企業還不多,但是整體金融外包市場卻很成熟,這塊未來會發展很大。

㈣ 金融服務外包業務招標文件

金融服務外包定義: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
金融服務外包有三種形式:
信息技術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 ,以下簡稱ITO):指金融企業以長期合同的方式委託信息技術服務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應用軟體開發與服務、嵌入式軟 件開發與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技術服務等。
金融服務外包起初以ITO 為發端,至今該業務在外包業務中仍占據重要地位。
業務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簡稱BPO)是指金融企業將非核心業務流程和部分核心業務流程委託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財務技術支持、消費者支持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
BPO 外包所關注的是支持金融機構內部的運作和客戶的後端服務,通過進行業務流程的優化組合,提高整個業務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從而在更廣泛的業務領域內提高利潤水平。
知識處理外包(Knowledge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簡稱KPO)是指金融企業將知識密集的業務,或者那些需要高水準研究與分析、技術與決策技能的流程委託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例如股票分析、市場研究、基金管理、風險評估、金融數據挖掘、債務重組等。
與BPO外包不同,KPO 外包位於價值鏈的更高端,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才能完成。

㈤ 金融服務外包,信貸催收服務以及應收賬款管理外包服務合法嗎

貸款服務外包,屬於商業銀行服務外包中的一種。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專理委員會《商業銀行外包屬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對「商業銀行服務外包」的定義:外包是指商業銀行將原本應由自身負責處理的某些實務委託給服務提供商進行處理的經營行為。服務提供商包括:獨立第三方,商業銀行或其所屬集團設立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的子公司、關聯公司或附屬機構。因此,包括貸款外包在內的銀行外包行為,在規章層面已經得到了中國銀監會的承認和支持。
從實例來看,以行業典型企業國內知名的江川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分類來看,在其接受銀行等金融機構委託,提供的全程貸款流程中、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營銷、調查、信用評級、評審、審查、擔保物評估、擔保登記、放款審查、台賬管理、貸後管理、催收清欠等貸款服務。

㈥ 巴塞爾文件體系的新版(2006)《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全文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核心原則)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1[1])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本。此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2[2]相繼出台。為了達到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都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實踐證明,各國核心原則達標情況的自我評估效果良好,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確定工作的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本再次突出了開展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直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利用核心原則評估各國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然而,1997年以來,銀行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相應頒布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及評估方法進行修訂。
2. 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員會力求確保1997年核心原則總體架構的連續性及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年的架構運轉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范圍的修改,而是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現行架構需要修訂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在任何方面對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依據1997年的框架對有關國家的評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3. 修訂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況下,提高核心原則與證券、保險相關標准及反洗錢和透明度標准之間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門出台的核心原則旨在解決部門之間不同的重要風險點和監管任務。因此,原則之間的差異將繼續存在。
4. 在修改工作中,委員會與核心原則聯絡小組(該工作小組由委員會部分成員國、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高級官員組成,定期舉行會議)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聯絡小組所做的工作。委員會還就修訂稿的內容徵求了其它國際標准制定機構,包括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IAIS)、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和支付和清算體系委員會(CPSS)的意見。應委員會的邀請,各地區監管組織也對修訂工作提出了意見3[3]。在定稿之前,委員會還在各國監管當局、中央銀行、國際行業協會、學術界和其它有關方面廣泛徵求了意見。 5.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准,適用於世界各國4[4]。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制定為強化國際金融體系做出了貢獻。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會給一國和全球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委員會認為,在世界各國實施核心原則將有助於大大提高國內外金融穩定,並為強化有效的監管體系奠定很好的基礎。
6.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7. 只要各項主要目標能得以實現,核心原則對不同的監管方式持中性的態度。核心原則無意覆蓋各類體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況。相反,各國的特殊情況應在評估時通過評估人員與本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對話適當考慮。
8. 各國應對轄區內所有銀行實施核心原則6[6]。各國可超越核心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監管實踐的要求,特別是市場和銀行發達的國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則的達標程度,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然而,這並不一定能夠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也不會因此就避免單個銀行的倒閉。銀行監管不能也不應該確保所有的銀行都不倒閉。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承擔風險的內容之一。
10. 委員會鼓勵各國在會同其它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配合下落實核心原則。委員會希望國際金融組織和其它有關方面利用核心原則幫助各國強化監管工作。在監測各項銀行審慎標準的實施方面,委員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委員會還將繼續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合作。 11. 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取決於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管轄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銀行監管當局應提請政府注意這些問題,特別是它們對實現監管目標的現實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
有效的市場約束;和 (或公共安全網)
12. 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這方面工作不是由銀行監管當局負責。然而,如果注意到現行政策有損於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性,監管當局要做出反應。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礎設施不完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發展將會受到影響。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有助於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和私有財產法;
●國際普遍接受的綜合、明確的會計准則和規定;
●對規模較大的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的體系,以確保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包括銀行)相信各類帳目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各類帳戶應是按照既定的准則制定的,並且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
●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
●具備針對其它金融市場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這些市場的參與者的明確規章制度和充分的監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金融交易的清算,並且控制交易對手風險。
14. 有效的市場約束取決於市場參與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銀行能否得到適度的財務獎勵,是否存在使投資者對其決策結果負責的各項安排。這里涉及的許多問題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借款人向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有意義、及時、透明的信息。
15. 總體來說,確定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是涉及其它部門(包括中央銀行)的政策問題,特別是在需要動用公共資金時。由於對相關部門的情況十分了解,銀行監管當局一般也能發揮一定作用。在處理系統性問題時,一方面要解決影響金融體系的信心問題,避免問題擴散到其他健康的銀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將對市場信號和市場約束的扭曲降到最低點。在許多國家,存款保險體系就是系統性保護的一種形式。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它可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範有問題銀行的風險擴散。
1[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的。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並經常在此舉行會議。
2[2]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也在這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3[3] 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美洲國家銀行監管協會(ASBA)、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銀行監管工作小組、中歐和東歐銀行監管組織、法語國家銀行監管組織、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伊斯蘭金融服務理事會、離岸銀行監管組織、中亞和外高加索監管組織、南部非洲國家銀行監管組織(SADC)、東南亞、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央銀行組織(SEANZA)銀行監管論壇、西非和中非銀行監管委員會、太平洋國家金融監管協會。
4[4]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最低標准,自願實施。各國將在自己的轄區內自由實施實現有效監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則有關內容的定義和解釋參見核心原則評估方法
6[6] 一些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提供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服務。本文中的多項原則對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同樣適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體系佔比較小, 因此對這類機構不一定以銀行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

㈦ 了解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百年一遇的世界金融危機,談談你們對利益與風險的認識,可以嗎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與風險分析

內容摘要:隨著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復雜和深化,金融服務外包成為許多金融機構增強核心競爭力的一項戰略選擇。本文對金融服務外包的收益和風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並針對我國的金融服務外包的現狀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金融服務外包 利益 風險

近幾年來,金融服務外包迅速發展。國際金融界普遍認為,中國在金融服務業和製造業方面相對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領先地位,使其成為全球極具吸引力的金融外包承接國。許多跨國金融機構從其全球化的長遠發展戰略考慮,已經把中國市場作為其戰略部署的一部分,並將有關的金融流程業務外包給中國。那麼作為金融外包的承接國,中國應如何應對這種新業務形式帶來的風險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金融服務外包的概念與實質

2005年2月,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主導的「聯合論壇」出台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把外包定義為:「受管制實體在持續性的基礎上利用第三方來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實體現在或將來所從事的事務,而不論該第三方當事人是否為公司集團內的一個附屬企業,或為公司集團外的某一當事人。」金融服務外包則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外包的金融服務通常包括如下三種類型: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具體操作(specific operations),契約功能(contract functions)。
金融外包的實質在於金融企業的重新定位,重新配置各種資源,將資源集中於相對優勢領域,從而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增強持續發展的能力。最近,發達國家出現了新一輪的金融服務外包浪潮,在所有行業中,金融業的外包規模僅排在製造業之後位居第二,涵蓋了包括銀行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各種規模的金融機構。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分析

(一)降低成本以提高收益
金融機構最初將服務外包出去的主要動因就是為了降低成本。將自己不擅長或做的不好的業務外包出去,集中精力做自己最擅長的業務,這樣就可以直接降低成本,獲得更多的收益。因為,與金融機構內部的IT部門相比,外包商提供的服務成本更低,而且有外包商承擔服務的提供,成本更易預測、更好控制。
(二)充分利用前沿技術和技能
在信息、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金融機構要想掌握所有的先進技術往往難度很大或成本極其昂貴。因此,金融機構要麼大量投資於這些新技術但成本和風險都極大,要麼在競爭中被淘汰。而把這些服務外包出去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矛盾。
(三)轉移風險
金融機構和服務外包商之間是一種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是風險共同體,而不是單純的僱傭關系。因此,金融機構在外包服務的同時也把一些風險轉移給了服務外包商。這使金融機構能更好的應對迅速變化的外部市場環境和顧客需求。
總之,外包可能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轉移風險、提高進入高級專業技能和行業的能力,並集中現有的人力資源於核心業務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由於規模經濟、專業化和戰術集中,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比自行生產的成本更低。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金融服務外包產生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做出服務外包決策必須經過嚴格的管理決策程序。
(一)外包協議方面的風險
外包協議是外包企業與另一個法人實體、沒有附屬關系的第三方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外包協議有效期限經常為五到十年,相當漫長,而在此期間業務需求和環境變化很大,甚至不可預期,服務外包提供商能否按時、按質完成協議任務,這是不確定的。
(二)轉變業務帶來的風險
為了取得規模經濟、提高經營效率或者適應服務供應商不同的經營方式,金融機構進行外包時需要改變某些商業活動,這些改變會產生操作上的風險。在外包過渡階段,內部人員可能需要在服務供應商的系統內接受培訓。人員規模調整和雇員轉移到服務供應商會產生道德風險和復雜的勞動法律問題。處理不完善,就會引起那些技術高度熟練和熟悉機構實踐及要求的職員流失。
(三)企業機密外泄的風險
外包有時必須把企業的機密資料、帳簿和檔案透露給第三方,同時企業的很多信息也將由第三方外包服務商提供。隨著企業信息傳遞范圍的擴大,可能會由於第三方外包服務商的「不忠」而導致企業信息資源損失、核心技術及商業機密泄露。一旦外包服務供應商泄密,勢必會產生經營上、法律上和職業上的嚴重後果。
(四)產生依賴性的風險
金融服務外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外包提供商形成事實上的依賴性,這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潛在風險。例如,如果在某些方式下金融機構要求服務供應商改變傳統服務,服務供應商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完成任務。如果合同簽訂後,發現服務供應商不能令人滿意,則重新尋找服務供應商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另外,對服務供應商的依賴性增強,也難免會減少金融機構組織學習的能力。
(五)造成職業上的風險
如果服務供應商是金融機構潛在的客戶,服務供應商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到其它的客戶機構。在某些形勢下,例如客戶服務轉接中心,服務供應商的雇員與金融機構的用戶直接面對,互相影響,似乎他們是這家金融機構的雇員。如果這種相互影響與金融機構的政策和標准不一致,就會給金融機構帶來職業上的風險。
(六)利益沖突帶來的風險
盡管金融機構和外包提供商之間是戰略合作夥伴關系,而且是風險的共同體,然而,他們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人實體,各自都想賺取更多的利潤。因此,就會出現金融機構希望外包提供商做得更多,而外包商則希望做得更少,這就註定雙方會有利益沖突。而且外包提供商還有可能利用金融機構對其的依賴而進行投機活動。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防範

(一)訂立完善的外包協議並對其執行進行有效監督
金融機構與服務外包提供商簽訂的外包協議必須涵蓋外包業務的所有環節,包括日常作業流程規范、稽核監督、定期溝通和糾紛仲裁等內容。並且,要詳細且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保證外包業務的規范運行。對外包協議的監督和管理是為了直接獲得協議所要求的質量,卻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直接經營控制。為了達到要求的目標,成功的外包要求金融機構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框架。
(二)慎重選擇服務外包提供商
如果金融機構選擇的供應商不能達到要求,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因此,在決定外包前,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全面的考核,結合外包業務的需求,科學、合理地評價和選用外包機構,要選擇那些具有豐富經驗、良好信譽的可靠廠商。外包機構的經驗、能力、技術、資本、信譽、對金融行業的熟悉程度、自身發展的穩定性、已有的類似業績等等都是影響外包業務能否按約完成的重要因素。
(三)處理好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人力資源問題是金融機構在外包過程經常遇到的問題。雇員常常因為外包而開始擔憂工作的安全,這會使職員注意力分散,從而引起工作誤差,降低生產率。因此,在決定外包之前,金融機構應當先對職員進行外包培訓,讓他們真正全面認識到外包帶來的風險和利益,以安撫職員面臨外包時的恐懼情緒。同時,在外包合同中,應就外包機構的人員素質和義務做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四)構建良好的控制機制
服務外包提供商自主按照合同要求來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對外包機構的控制直接關繫到預期目標的實現。因此,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良好的控制機制來保證供應商提供合格的服務,並應採取措施來保持這種控制的有效性,確保金融機構控制目標的有效執行。金融機構管理者要定期與服務供應商探討這些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五)制定可行的應急計劃
外包會使得金融機構對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產生依賴,如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能如期或按質履行合同,而導致業務中斷所引起的後果令人堪憂。在這種情況的預期下,金融機構要審慎考察服務供應商的執行方案,並針對服務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發生緊急事件制定應急方案。

對我國金融機構服務外包的政策建議

(一)抓住機遇承接並發展服務外包
中國在綜合成本、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比其他發展中國傢具有優勢,因此中國是發達國家金融服務外包的首要選擇。同時,商務部已將發展服務外包作為2006年重點工作之一,並已啟動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內,每年投入不少於1個億的資金,建設10個服務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國公司將部分外包業務轉移到中國,培養1000家承接服務外包的企業。因此,金融機構應該抓住大好機遇,承接並發展自己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統籌規劃金融服務外包發展戰略
為強化和提高核心競爭力,應根據金融機構經營的特殊性,綜合權衡,確定核心業務,合理篩選適宜外包金融服務的范圍。借鑒國際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總體設計,統籌規劃金融服務外包發展戰略,如確定多種合同模式,制定業務外包市場策略,進行成本利潤分析,制訂價格策略等。
(三)組建一支服務外包項目的精英團隊
金融機構建立一支開拓創新意識強、專業精、責權利明晰並具有良好敬業精神的經營服務外包項目團隊,是實現服務外包戰略目標的首要條件。我國金融機構進行服務外包還缺乏經驗,也缺乏服務外包方面的專業人才,因此,應從人員的選擇或招聘開始,選拔優秀的人員,培養其合作精神,進行服務外包的培訓,使其有能力完成服務外包項目。
(四)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評估和外部監管
金融機構將金融服務轉移出去的同時,也將相關的風險和管理責任轉移了出去,使得外包服務商能進行一些不受監管的操作。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防範體系,加強市場和監管雙重力量來發揮作用。作為金融業務外包的監管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應細化對被監管方的要求,做好外包業務的外部監管。
金融機構通過服務外包將直接經營的職責交給服務供應商從而獲得行業的專門技能是提其高核心能力的一個重要戰略手段。然而通過本文的分析,外包對金融機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其利益與風險並存。金融機構應當有效監督、控制外包活動,採取恰當的措施減輕外包帶來的風險。降低外包風險的關鍵在於,在決定外包之前,應當全面權衡外包的利益與風險,決定將哪些活動外包,選擇合適的服務供應商,簽訂盡可能詳盡的合同,以最大化外包的效用。由於契約關系的每個方面都取決於契約的具體條文,因此雙方應將各自的預期清楚並正式地寫進合同以便於履行。合同即作為雙方關系的映射而存在,並以此規范雙方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劉瀏.商業銀行業務外包的收益與風險分析[J].北方經濟,2005
2.李金澤,劉楠.商業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及其防範[J].中國金融半月刊,2003
3.[美]羅伯特克萊珀,溫德爾O瓊斯,楊波等譯.信息技術、系統與服務的外包[M].北京: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希望對您有幫助。

㈧ 注冊一個金融服務外包公司需要多少錢

按政策來說2016年1月份開始全國的投資類金融類公司都停止審批註冊了,金融局整治版國內金融市場正規權化。如果您想擁有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有兩個方法,一是收購一家金融信息服務;二通過金融局審批設立一家。現在能注冊的地方只有新疆的霍爾果斯,其他地區只能收購

㈨ 誰能幫我找到「巴塞爾委員會是怎麼劃分業務外包風險的」

外包」(outsourcing)目前尚沒有統一和明確的定義。廣義而言,外包是指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將生產或服務的非關鍵部分,轉讓給本國其他公司、或海外公司承擔的一種經營方式。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將「外包」分為若干種類。如按照外包性質劃分,可分為業務流程外包和離岸外包。業務流程外包指,企業將非核心的、輔助性工作外包。離岸外包即一國企業將業務外包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是外包到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離岸外包的目的是通過將業務外包給某一領域中具有規模經濟效應的經營者,或外包給能利用其它國家廉價勞動力的經營者顯著降低成本。早期的外包主要發生在國內企業之間,是一組國內企業的相互配套與協作。目前的外包已不再局限於本土,而是擴展到海外,特別是擴展到發展中國家。依照外包領域的不同,外包又被分為製造業外包和服務外包。製造業外包是指企業將部分附加值較低的生產製造環節,外包給其他公司,企業自身僅保留附加值較高的研發、或核心部件的生產等環節。服務外包是指近年來發達國家將高科技產業或服務業的部分業務,外包到成本相對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經營方式。
全球擴張較快的外包業務領域包括:軟體開發、電腦信息、人力資源、媒體公關、金融、保險、零售、客戶服務、市場營銷等。
金融服務離岸外包是服務離岸外包的一種。金融服務離岸外包金融機構將其部分事務委託給境外外部機構,以便降低管理和經營成本。金融服務離岸外包已經成為金融企業提高金融核心競爭力的手段。根據巴塞爾委員會聯合論壇於2005年2月發布的《金融服務外包》 ,金融服務外包是「指受監管實體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為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金融服務離岸外包涉及三方當事人即金融機構、境外服務提供商和服務的最終用戶。服務交付一般採用跨境的方式,以電子交付為主。涉及的服務領域一般可以分為兩類:核心業務(如基金管理業及保險業中的投資管理、基金單位定價及託管、核保與索賠支付)與附屬業務(如信息技術、後台業務操作、客服等)。
在金融領域的業務外包已有多年歷史。例如自1970年以來,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部分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及存儲記錄等)外包。隨著全球化和技術更新的進一步升級,全球金融服務機構越來越多地將原先自行承擔的業務轉交外包服務商完成,以便節約成本與實現戰略。例如,根據德勤會計事務所的研究報告所述,至2008年,全球100家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希望「將3500萬美元的成本費用轉移到海外」 。根據2004年3月20日德勤會計事務所在美聯儲理事會會議上做的《銀行業務離岸及跨境外包情況》報告估計:2004年後的五年內,美國金融服務業將有3560億美元(佔到此行業成本的15%)的業務外包到境外。報告預測2010年的離岸業務市場產值將達到4000億美元,占整個行業總產值的20%。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接受金融服務外包尚處於萌芽階段。一些在華外資跨國金融機構將其部分業務外包給其專業分支機構,但目前還少有外資金融企業將業務部分外包給完全獨立於企業集團之外的法人機構。
目前,包括金融服務離岸外包業務在內的服務外包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大新熱點。商務部已將發展服務外包作為2006年重點工作之一,並已啟動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內,每年投入不少於1個億的資金,建設10個服務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國公司將部分外包業務轉移到中國,培養1000家承接服務外包的企業。
上海將服務外包的重點定在金融BPO上。2006年5月17日舉行的「2006年相約張江金融BPO研討會」上,上海要大力開拓金融BPO外包業務,把大量國際金融後台業務部門先行吸引到上海,逐步把上海建設成國際跨國金融機構的亞太總部和服務全球的後台部門,真正使上海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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