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回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答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⑵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遵循哪些原則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內;
2、在持有人視線容範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⑶ 銀行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幣多少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提供有關線索。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⑷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發現下列哪種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日常營業中,發現有五張以上的假幣要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⑸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會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復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制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⑹ 銀行是以什麼標准評定假幣的,如果評定是假幣,應該怎樣處理
以郵政儲蓄銀行為例:
識別假人民幣的直觀簡便方法可歸納為「眼看、手摸、耳聽、儀器測量」。
1、 眼看。
一看鈔票水印。人民幣水印分滿版和固定水印兩種,現行人民幣1元、2元、5元券為滿水印暗記,10元、20元、50元和100元券為固定水印暗記。其特點是層次分明、生動傳神、立體感強,透光觀察清晰。而假幣水印模糊、立體感差、變形較大,用淺色油墨加印在紙張正、背面,不需迎光透視就能看到。
二看鈔面圖案色彩是否鮮明、線條是否清晰、對接線是否完好,無留白或空隙。假幣圖案平淡、光滑,花紋圖案較模糊,並由網點組成。
三看安全線。第四套人民幣的安全線立體實物與鈔紙融為一體,假幣的「安全線」或是用淺色油墨印成,模糊不清,或是手工夾入一條銀色塑料線,容易在幣紙邊緣發現未經剪齊的銀白色線頭。第五套人民幣的安全線有縮微文字,假幣偽造的文字不清楚。
第五套人民幣還要著重看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和隱形面額數字的防偽點,另外看紅、藍色纖維,膠印縮微文字,陰陽互補對因圖案,橫豎雙號碼等也是防偽的重要特徵。
2、 手摸。人民幣5元以上面額券別均採用了凹版印刷,線條形成凸出紙面的油墨道,圖像層次清晰,立體感強,特別在人物、字體、國徽、盲文點等部位。用手撫摸有凹凸感,較新鈔票用指甲劃過,有明顯阻力。而假幣圖案平淡、光滑,無凹凸感,花紋圖案較模糊,並由網點組成。
3、 耳聽。人民幣紙張採用專用鈔紙,具有耐磨、挺括、有韌度、不易折斷的特點,抖動時聲音脆響;而假幣紙張綿軟,韌性差、易斷裂,抖動時聲音發悶。
4、 儀器測量。在特定波長的紫外光下,人民幣特定位置有熒光文字或熒光纖維,且紙張無熒光反應。而假幣熒光色彩不正,且紙張有較明亮的藍白熒光反應。儀器檢測第五套人民幣安全線有磁性。
收繳假幣規定
(一) 郵政儲蓄機構在辦理現金存款類業務發現假幣,由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註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二) 郵政儲蓄收繳假幣,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由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三) 郵政儲蓄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1、 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以上的;
2、 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3、 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4、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四)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五) 郵政儲蓄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不得自行處理。
三、 假幣的鑒定
(一)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二)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三)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四)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持有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五)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⑺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怎麼辦
可自收繳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鑒定; 對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行政復。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7)經核實某銀行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擴展閱讀:
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⑻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遵循哪些原則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回;
2、在持有人視線答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⑼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對 應該怎麼處理
金融機構發現假幣 應兩名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並且出示反假貨幣上崗資專格證書。 並開具由中國屬人民銀行統一印發的收繳憑證。 客戶可以根據收繳憑證 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或授權的鑒定機構 提出鑒定申請。 如果發現是真幣 原額退還,如果發現是假幣不再歸還。
⑽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告之持有人哪些權利
櫃員應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且收繳假幣須有雙人辦理,換人復核。應給客戶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客戶有向人民銀行申請鑒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