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辦法主要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政府性融資擔保發展管理辦法》進行規范。該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高質量發展,規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行為,以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經營主體。
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
經營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以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重點為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等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同時,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如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等。
政策支持:在防止新增隱性債務前提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通過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擔保費補貼、業務獎補等方式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支持,以提升其擔保實力和資本規模,推動其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穩步擴大業務規模。
監管和管理:財政部負責推動深化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制定政府性融資擔保監管政策。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則負責本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加強組織和人才建設,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並逐步減少、取消對小微企業、「三農」等經營主體資產抵(質)押等反擔保要求,積極開展信用擔保業務等。
⑵ 融資擔保機構面對目前經濟形勢,如何更好發展
融資性擔保機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准入門檻不高,監管機制不完善;風險防範機制沒有得到有效健全;基礎管理不到位,反擔保有著較大法律風險;運行規范化程度不高,市場化程度不強
就目前經濟形勢來說,融資擔保機構應:
(一)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在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劇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想要快速發展,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制定各種監管標准,如法人治理、財務核算、市場准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從而杜絕抽逃資本金、破產等現象發生。在實踐過程中,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員、財務內控制度、注冊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核,明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並促進我國擔保政策與操作流程的規范化發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等基礎上,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市場化、多元化和現代化發展。
(二)擴大擔保機構規模,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循序漸進的擴大擔保機構的發展規模,需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充分吸納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資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整體實力,從而在嚴格按照政府相關制度和政策執行的基礎上,全面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與此同時,稅收政策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的合理運用,不但有利於整合各種關聯性擔保機構,還能降低擔保機構的運營成本,最終在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吸引力的情況下,促進各地區經濟更快發展。
(三)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在實踐過程中,擔保機構需要積極准備風險擔保基金和呆賬准備金,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才能真正為被擔保人、企業等提供可靠服務。與此同時,在政府不斷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的情況下,注重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的構建,是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更加完善的基礎,對於增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有著極大作用。另外,注重專業擔保人才的培養和吸收,提高整體管理水平,與銀行保持良好合作關系,是融資性擔保機構長遠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於促進我國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在金融市場快速變化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必須加強員工培訓,提升他們的職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才能在完善相關法律機制、管理制度和考核條例等基礎上,促進我國擔保行業更長遠發展。
⑶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答記者問
三、問:《通知》對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從地方政府與融資平台公司的關系、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金融機構向融資平台公司提供融資行為、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處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引導融資平台公司按市場化方式融資,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變相舉債。
一是釐清地方政府與融資平台公司的邊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防止槐孫誤導投資者決策行為,促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規范地方政府注資行為。地方政府不得違規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推動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資產的合法合規性,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繞道通過國有企業變相舉債。
三是規範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行為。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範經營風險。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違法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四是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債務。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要求,依法妥善處理,由債務人和債權人合理分擔債務風險。
四、問:《通知》如何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答:《通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鼓勵地方政府以規范的方式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採取不規范的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明股暗債」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
一是鼓勵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依法規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二是嚴禁地方政府利用滾猛PPP、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大明橋合作應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過承擔項目全部風險的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同時,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五、問:《通知》提出進一步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依法明確了規范的舉債融資方式。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
二是鼓勵地方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實際狀況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
三是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擔保。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
六、問:《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針對當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融資擔保行為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特點,致力打破部門信息孤島,完善統計監測機制,推動建立相關部門組成的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實施聯合懲戒,形成監督合力。
一是完善統計監測機制。針對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主要類型,《通知》明確由財政等五部門建設大數據監測平台,統計監測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台公司舉借或發行的銀行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情況,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
二是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針對地方政府融資擔保行為的關鍵環節和參與主體,《通知》提出建立財政等六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參加的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台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針對涉嫌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的責任主體,《通知》明確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對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為融資平台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的,依法依規追究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⑷ 政府融資平台主要存在什麼問題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問題:
(一)違規融資。
表現一:融資擔保過程中承諾不規范。政府、人大、財政部門承諾以財政預算資金、土地出讓金收入作為本息償還的承諾,或納入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債務。
表現二:以企事業單位的大宗設備購、材料采購等名義貸款。如以大型醫院的葯品采購和設備采購名義和國有路橋公司道路建設材料采購名義貸款。
(二)違規使用融資資金。
表現一:用於解決地方財政預算資金支出不足,如融資平台辦公室(融資平台性質為事業單位)裝修以及其他費用開支,列支城市棚戶區改造、工業園區建設、公園建設等項目的「征地」「征房」指揮部的工作經費,列支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支出預算不足的費用開支。
表現二:用於解決下級鄉鎮政府資金困難。如在融資資金中列支鄉鎮政府借款用於解決企業改制善後問題以及鄉鎮政府示範園區創建基礎配套啟動資金等。
表現三:在債務資金中墊支臨時性借款遲遲沒有歸還。如大橋建設征地農民保險資金應由大橋建設項目資金支付,因征地資金遲遲未到位,征地農民保險由融資平台資金墊付,致使融資資金被佔用時間長。
表現四:項目資金相互調劑使用,未做到專款專用。融資資金到賬後就直接轉至其他賬戶上,各個項目貸款混同使用。
(三)高成本融資。
表現一:國有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和上浮利率的基礎上,收取高額的財務顧問費和投融資顧問費。
表現二:向非金融機構貸款,並一次性扣貸款本金5%以上的保證金,以及支付貸款總額3%以上的服務費,有的甚至支付高額的中介顧問費。
表現三:重復的評估、審計等費用支出,造成融資隱形成本增高。
(四)財務管理比較薄弱。
表現一:銀行賬戶開設比較多,有幾十個,每月各銀行賬戶資金相互頻繁調賬。
表現二:往來資金未及時清理、工程項目未及時辦理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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