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律師們好!我有三個問題:(一),我入股30%和朋友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那麼是否在
問:律師們好!我有三個問題:(一),我入股30%和朋友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那麼是否在公司注冊時我立馬要交15萬元的注冊金?(二),公司在運作之前我們是否協商拿出多少錢作為公司啟動資金?還是另有規定?(三),公司在運作時發生虧損現象,股東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公司登記注冊程序包括兩種具體程序:
一是公司進行的申請登記注冊程序。
二是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的核准登記注冊程序。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因此,公司登記注冊程序有時包括第三種程序,即設立審批程序或審批程序。
(一)公司申請登記程序公司申請登記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程序。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申請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登記程序也相應地分為三種(我們此處先介紹,申請設立登記程序)。
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二)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是指公司登記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公司登記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的工作過程。
1、公司核准登記法定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是在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文件的情況下發給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登記因登記情況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公司登記的不同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否則,申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登記核准登記的,應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辦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備案手續。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公司登記機關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或者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標志著法定登記程序的結束。
2、公司核准登記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記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的具體工作規程,一般應包含三個步驟:受理、審查:公司登記機關受理公司登記申請後,由審核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核准:公司登記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根據審核意見,決定核准公司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發照:公司登記機關根據核准結果,核發營業執照或發出不予核準的通知書,並將有關公司登記材料整理歸檔。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2)金融機構入股資金審核不嚴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⑶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 裡面關於商業銀行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的話 需要審查股東哪些方面麻煩資深人士
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第六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審查股東:
其股東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第九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⑷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總額為什麼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二分之一
《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
⑸ 銀監會為什麼會限制銀行股東資格
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規范管理,是保證中小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和構建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企業的投資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⑹ 采購驗收不規范,付款審核不嚴,必然導致采購物資,資金損失或信用受損
我認為是必然!因為如果有「采購驗收不規范,付款審核不嚴」的情況的話,就一定會導致「采購物資,資金損失或信用受損」
⑺ 資金問題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
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註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夥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如果只有你一個人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中外合資公司 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具體來說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注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以有限公司結尾,辦理公司預先核准名稱;公司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上海(市)+ 字型大小(商號)+ 行業(或者行業特點)+ 有限公司」 ;名稱冠「上海」的公司,須符合《上海市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名稱冠「中國」的公司,須到北京批准;一般情況下,外商獨資公司的冠名都嚴格按照注冊資本的多少來冠名,例如:
1)注冊資本100萬,只能冠縣區(市)名,例如:上海市長寧區XX服裝有限公司或上海XX服裝有限公司;
2)注冊資本300萬,可以冠大市名,例如:上海市XX包袋有限公司;
3)注冊資本500萬,可以冠省名,;例如:浙江省XX樹脂工藝有限公司。
4.股東和董事
兩位以上五十位以下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5.一般申請條件
1)擁有外商身份或海外企業;
2)注冊資本一般不低於100萬港幣,但不同行業其主管部門有著不同的規定;
3)從事的行業是生產型行業,且不是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的行業;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6.前置許可
申請以下行業的公司,需要申請特別准證,也叫前置許可:
加油站,成品油倉儲,燃油料經營權,屠宰場,中職學校,成人教育,宗教團體,印刷業,拍賣業,典當業,刻章業,停車場,律師、會計服務,代理記賬,人才中介,職業介紹,出國留學機構,投資移民機構,建築、裝飾、工程造價、工程監理企業資質,道路貨運,港口建設、經營,網吧,音像、報刊、期刊、圖書零售,出版業,化妝品、葯品、食品生產經營,旅行社,醫療機構,葯品、葯具、醫療器械、安技防產品經營,農葯、獸葯經營,保險業,銀行業等項目。
7、注冊資本和到位資金
貿易型注冊資本:50萬(最低注冊資本3萬),生產型:100萬,咨詢顧問型:10萬;注冊資本可以一次性到位(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一次性到位),也可分1-5年分期到位,如分期到位,需在公司注冊完成三個月內,最低到位15%。其餘部分期繳納。根據注冊資本的大小來決定分期到位的年限,如到位次數越少,可減少驗資費用。
8、外商獨資公司的營業范圍
在中國,所有行業的營業范圍都是限定得十分嚴格、精確的。外資企業只能在其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開展商業活動,此范圍會在營業執照上標明。如需修改,要進行申請並取得批准。目前可以批准外商經營的行業有:符合環境污染條例的生產型企業;提高中國生產力的高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息科技公司、投資顧問公司、軟體開發行業、貿易公司、咨詢顧問公司等等。
9、外商獨資公司的進出口業務
外商獨資公司在中國成立後,同時獲得進出口批准證書,進出口批准證書會列明允許進出口的范圍。中國政府一般允許外商獨資公司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中國政府已逐步開放貿易型業務,外資獨資公司的營業范圍已非常接近中國內資企業。
中國政府為了滿足外商獨資公司在中國從事貿易進出口活動的要求,同時又不影響內資貿易公司的正常運作,中國政府在較發達和方便的地區特別設立免稅區,如「上海外高橋免稅區」,「深圳鹽田免稅區」。外商可以在這些免稅區設立貿易進出口公司,從事進口、倉儲、加工、包裝、出口等商務活動。如果中國市場產品進出免稅區,按正常進出口手續辦理。
10、每年年檢
中國政府要求外商獨資公司每年年檢一次,卓裕專業為企業辦理年報年檢事宜。卓裕只收年檢代理費用,政府年檢費用實報實銷。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年檢。
11、服務內容
立項批文7份 ;公司章程2份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2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財務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如需)、法定代表人私章各1枚;刻章登記卡;開戶許可證、印鑒卡、開、銷戶確認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代碼卡;國稅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稅種核定通知書;地稅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外匯登記證及外匯業務核准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財政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
12、辦理外商獨資公司所要提供的資料:
1)貿易型企業/非生產型企業:
外商獨資公司投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或決議原件;確定企業名3個以上;確定注冊資金和經營范圍;可行性報告;公司章程;投資公司證書復印件;中國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一寸彩照2張;投資者境外的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二份;律師公證( 海外公司在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並由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認證);辦公地址:自有房產或租用商用寫字樓(租賃合同原件一式二份,需由當地租賃所登記蓋章,租用時,需以股東之一姓名租用或者以海外公司名義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為辦公。)
2)生產型企業:
外商獨資公司投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或決議原件;確定企業名3個以上;確定注冊資金和經營范圍;可行性報告;公司章程;投資公司證書復印件;中國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一寸彩照2張;投資者境外的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二份;律師公證( 海外公司在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並由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認證); 生產地址:廠房的房地產租賃合同原件一式二份或自有房產證。辦公地址:自有房產或租用商用廠房(租賃合同原件一式二份,需由當地租賃所登記蓋章,租用時,需以股東之一姓名租用或者以海外公司名義租用、2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為廠房。)消防、環保批文證書(此項內容自行辦理);
3)海外自然人:
投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或決議原件;中國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監事及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律師公證( 海外投資人在當地公證機關的身份公證,並由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認證);法定代表人一寸彩照2張;可行性報告;公司章程;投資者境外的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資信證明一式二份; 成立生產型的企業參照生產型企業的相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成立非生產型的企業參照非生產型企業的相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13、辦理外資獨資的程序
委託程序:委託書(簽署協議)→取名→交預付款→提交所需資料→審核資料→遞交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告知進程→約20-50個工作日完成→通知客戶領取資料→交餘款→簽收;
客戶操作程序:海外投資者董事會決議→取名→確定經營范圍→確定注冊資本→確定股東→委任中國公司法人代表→確定中國辦公地點(考慮消防、環保因素,如需)→辦理律師公證並由中國指定官方機構加簽→銀行資信證明→委託辦理→驗資→辦理後置審批(如需)。
政府辦理流程:到工商局核名(預留商號/名稱核准)→特殊行業前置審批(如需)→到貿工局辦理外商投資批准證書→到工商局辦理證照→到公安局指定機構刻印章→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申領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稅局辦理國,地稅登記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到銀行開立基本帳戶(非基本帳戶自行辦理)→到海關辦理進出口簽記
相關連接:http://hi..com/emmypan%CF%FE%D1%DE/
【外資企業的優勢就在於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進出口方面的方便條件。
劣勢就在於,審批時間較長。
內資企業的優勢在於審批時間較短(這個也不一定,具體地方就不說了,因為太復雜)
劣勢就在於稅收沒什麼優惠,進出口及外匯方面受到限制。】
外商獨資企業注冊:
外商獨資企業,也稱外商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設立外商獨資企業辦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條例》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獨資企業(商務局審批所需准備資料)
1.承諾書、辦理人員委託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2.設立申請表(投資方簽字)
3.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文字及經濟部分,由投資方簽字蓋章)
4.若投資外方是公司,需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文件(包括投資方股東名單、董事會名單、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的決議)及資信證明。
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資信證明。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要求,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需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台僅需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房屋、場地租賃協議及產權證明復印件。經營范圍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如衛生、環保等)。
6.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市工商局辦理)
7.董事會人員組成名單復印件(包括姓名、職務、委派方、任期、國籍、身份證件號碼、親筆簽名)、董事人員委派書 (由投資方分別簽字委派)、全體董事身份證件復印件;
無董事會則需總經理或執行董事委派書(註明:總經理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8.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體投資方簽字)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報區商務局審批(審批許可權: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00萬美元)非限制類行業)
領取批復後,到市技術監督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手續(需名稱核准通知書、批復原件),持企業組織機構代碼通知書、批復原件到區商務局辦理批准證書手續。
領取批准證書後,到市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手續。
外商獨資企業(工商局注冊所需材料)
外商獨資企業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獨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1;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台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台胞證也可作為台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外商創辦流程圖,http://www.czwzw.cn/news/news_view.asp?newsid=4283
⑻ 農村合作銀行又上不了市,資格股又不給退,現在又不給分紅了,只是增股,我感覺合作銀行好像是騙取資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⑼ 金融機構為何要規范其資金池
據報道,日前央行發布通知稱,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專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按照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同時還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多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希望更多的金融風險規避方案可以早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