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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司法

發布時間:2021-07-05 11:21:49

❶ 摩天大樓的建築排名

中國城市摩天指數排名

城市100米以上建築數量摩天指數香港3542576.68深圳2952017.09廣州2751703.75上海2021608.58武漢2081236.30重慶95732.98沈陽125729.02天津93667.66南京69550.93貴陽122532.82大連57459.93成都83412.81無錫47378.93北京68375.34佛山78365.41寧波96325.52南寧58302.02長沙41300.46廈門53298.63青島55294.56 國家 城市 中名 英名 高度 樓層 年份 狀態
1沙烏地阿拉伯吉達王國塔 Kingdom Tower 1609 275 未知 規劃
2.中國 天津新尊塔 Zun Tower 1452 305 2045 展望
3 中國上海市上海超群大廈Bionic Tower 1228 300 2030 展望
4阿聯酋迪拜Al Burj 1200 >200 未知 展望
5 科威特 北部沙漠地區絲綢之城Silk City 1001 200 主樓預計2020 展望
6 中國長沙 天空城市 Sky City 838 220 2012 規劃[1
]7 阿聯酋 迪拜哈利法塔Burj Khalifa 828 162 2010 已成
8 印度新德里諾艾達城市中心 710 未知 未知 展望
9 中國 烏魯木齊摩天大廈Uumqi Skyscraper 668 2017在建
10 中國 深圳平安國際金融中心Shenzhen ping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660 118 2016 在建
11 中國 上海上海中心大廈Shanghai Center 632 2013 在建
12 俄國 莫斯科 俄羅斯大廈 Russia Tower 612 118 2011 已擱置
13 韓國 仁川廣域市 仁川雙塔 Incheon Towers 610 151 2012 在建
14 美國芝加哥市芝加哥螺旋塔Chicago Spire 609 150 2010 在建
15 中國天津中國117大廈597 117-3 2014 在建 總高度尚未公布
16 哈薩克阿斯塔納阿布扎比廣場 Abu Dhabi Plaza 382 2014 在建
17 中國 天津 周大福濱海中心 530 在建
18 中國 廣州 廣州珠江新城東塔 530 在建
19 中國 防城港 亞洲國際金融中心 528 在建
20 中國 天津 小白樓聯合廣場 488 規劃
21 韓國首爾國際商務中心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580 130 2013 在建
22 沙烏地阿拉伯 麥加 Araj Al Bail Towers 577 76 2009 在建
23 中國 武漢 武漢證券金融中心 550 2014 在建
24 美國 紐約 世貿中心1號自由塔 World Trade 541.3 +82-4 2012 在建
25 中國台北市台北101大廈Taipei 101 509.4 +101-5 2004 已成
26 中國 天津 西站CBD商務中心 500+ 展望
27 中國 廈門王朝123大廈 500 在建
28 中國 武漢 武漢國際商業中心二期 500 在建
29 中國重慶江北A13大廈 500 展望
30 中國 上海上海環球金融中心Shanghai World 492 +101-3 2008 已成
31 中國香港九龍 環球貿易廣場 International CC 484 118 2009 在建
32 中國 寧波寧波雙子塔480 在建
33 中國 香港聯合廣場476 在建
34 馬來西亞 吉隆坡 佩重納斯雙子塔 Petronas Twin Towers 451.9 88 1997 已成
35 中國 深圳平安國際金融中心Pinan IFC >450(具體高度未公布) 在建
36 中國 南京紫峰大廈Zifeng Tower 450 89 2008 已成
37 中國 重慶 嘉陵帆影大廈 468 規劃
38 中國 重慶太陽谷450 展望
39 中國 蘇州 蘇州國際金融中心 450 規劃
40 中國 武漢武漢國際金融中心447 在建
41 美國 芝加哥西爾斯大廈Sears Tower 442.3 +110-3 1973 已成
42 中國 深圳京基100441.8 100層 在建
43 中國 廣州 珠江新城西塔 432 110 2009 已成
44 中國 武漢 武漢刀鋒大廈 431 在建
45 中國 武漢 武漢國際中心 428 在建
46 中國 重慶 世紀之星廣場 428 規劃
47 中國 南京 南京國際金融中心 421 在建
48 中國 上海 金茂大廈 Jinmao Tower 420.5 88 1998 已成
49 中國 蘇州 九倉超級大廈 420 規劃
50 中國 沈陽 沈陽國際金融中心 420 89 在建
51 中國 大連 大連國際貿易大廈 420 78 在建
52 中國 武漢 武漢商業服務中心 420 在建
53 中國 香港 香港國際金融中心 415.8 88 2003 已成
54 中國 天津富力大廈415 93 2013 在建
55 中國 長沙 長沙雙子塔 400 在建
56 中國 武漢武漢中心400 在建
57 中國 深圳 深圳國際貿易中心 400 在建
58 中國 杭州 杭州西湖CBD雙子塔 400 在建
59 中國 沈陽 龍之夢太平洋中心400 在建
60 中國 重慶萬豪金融中心 398 在建
61 中國 沈陽 財富城市廣場一期 398 在建
62 中國 廣州中信廣場大廈 CITIC Plaza 391 80 1997 已成
63 中國 深圳 信興廣場地王大廈Shun Hing Square 已成
64 中國青島環球金融中心384 70 在建
65 美國 紐約 帝國大廈 Empire State Building 381 102 1931 已成
66 中國 沈陽東方國際廣場380 在建
67 中國 天津燕趙大廈 378 100 2010 在建
68 中國 重慶江北A7 378 在建
69 台灣 高雄 東帝士85國際廣場 378 85 在建
70 中國 重慶 萬豪國際金融中心 377 77 在建
71 中國 大連 大連潮流中心 376 在建
72 中國 香港 中環廣場 Central Plaza 374 78 1992 已成
73 中國 天津 小白樓聯合廣場 370 73 在建
74 中國 香港 中銀大廈 Bank of China Tower 367 72 1990 已成
75 美國 紐約 美國銀行大廈 Bank of America Tower 366 54 2008 在建
76 中國 沈陽 東北世貿廣場365 在建
77 阿聯酋 迪拜 阿爾瑪斯鑽石大樓 Almas Tower 360 74 2008 已成
78 中國 青島 新二療大廈 360 62 在建
79 中國 天津中鋼國際廣場358 在建
80 中國 大連 國貿中心 358 在建
81 中國 天津 泰達CBD中心大廈主塔 356 80 在建
82 中國 深圳 賽格廣場 Seg Plaza 355.8 72 1999 已成
83 阿聯酋 迪拜 阿聯酋辦公大廈Emirates Office Tower 355 54 2000 已成
84 中國 沈陽先鋒國際大廈 350 88 在建
85 中國無錫北站CBD雙子塔 350 在建
86 中國 天津 南站嘉里中心 350 在建
87 中國 武漢 葛洲壩國際廣場 350 在建
88 中國 深圳 賽格廣場SEG Plaza 345.8m 75 已成
89 美國 芝加哥 約翰-漢考克大廈 344/附高457 1969建成
90 中國 南京德基廣場二期 337.5 已成
91 中國 天津 津塔 336.9 75+4 2011 已成
92 中國 天津 嘉里中心 333 74 2013 在建
93 中國昆明南亞之門333 72 2012 在建
94 朝鮮平壤柳京飯店330米 105層 2011 在建
95 中國 柳州市柳州地王國際財富中心303米 75層 2014年 封頂
96 阿聯酋迪拜阿拉伯塔321 56 1999 已成
97 中國 天津高銀中心雙子塔A,B 320 2013 在建
98 中國 天津中國航空航天大廈 320 2012 地下施工
99 美國 紐約 克萊斯勒大廈 315m 61 1931 已成
100 美國亞特蘭大美國銀行廣場315m 52 1969 已成 建成年代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城市 現狀 樓板 尖頂 樓層 任期 備注 1885 家庭保險大樓 Home Insurance Building 芝加哥 已毀 54.9 米 54.9 米 12 1885年~1890年 1931年拆除 1890 世界大樓 World Building 紐約 已毀 94.2 米 106.4 米 20 1890年~1894年 已拆除 1894 曼哈頓人壽保險大樓 Manhattan Life Insurance 紐約 已毀 106.1 米 106.1 米 18 1894年~1899年 已拆除 1899 公園街大樓 Park Row Building 紐約 尚存 119.2 米 119.2 米 30 1899年~1901年 無 1901 費城大會堂 Philadelphia City Hall 費城 尚存 167米 167米 9 1901年~1908年 其中120多米是鍾樓。 1908 勝家大樓 Singer Building 紐約 已毀 186.6 米 186.6 米 47 1908年~ 1909年 1968年拆除。 1909 大都會人壽保險大樓 Met Life Tower 紐約 尚存 213.4 米 213.4 米 50 1909年~1913年 美國最高鍾塔 1913 伍爾沃斯大樓 Woolworth Building 紐約 尚存 241.4 米 241.4 米 57 1903年~1930年 無 1930 川普大樓 Trump Building 紐約 尚存 282.5 米 282.5 米 71 1930年 只當了不到一年便被克萊斯勒大廈超過 1930 克萊斯勒大廈; Chrysler Building 紐約 尚存 281.9 米 318.8 米 77 1930年~1931年 無 1931 帝國大廈 Empire State Building 紐約 尚存 381 米 448.7 米 102 1931年~1972年 任期最長的摩天大樓 1972 世界貿易中心 World Trade Center 紐約 已毀 417 米 526 米 110 1972年~1973年 9.11事件中毀滅 1974 西爾斯大樓 Sears Tower 芝加哥 尚存 442 米 527.3 米 108 1973年
~1998年 計天線最高的摩天大樓;現改名韋萊塔 1998 雙峰塔 Petronas Towers 吉隆坡 尚存 452 米 452 米 88 1998年~2003年 最高的雙子塔 2004 台北101大樓 Taipei 101 台北 尚存 480 米 508 米 101 2004年~2008年 中國建築首次榮登世界最高摩天大樓 2008 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 尚存 492米 492米 104 2008年~2010年 樓板最高的大樓 2010 哈利法塔 Burj Khalifa 迪拜 尚存 828米 未公布 160 現任 首座超過800米的建築

❷ 如何正確理解並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

」一帶一路」倡議對於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已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公平、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是推行和實施「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國進一步倡導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這無疑又是一項頗富有遠見卓識的偉大構想。但對於何謂「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以及該項工作應如何具體推進和開展,各界尚存較多的困惑和疑慮。
為加強對這一重要命題的基礎性研究,武漢大學海外投資法律研究中心組織人手,於近期撰寫了《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研究報告》,全文將分期轉載於本公眾號,以饗讀者。
報告將首先探討「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的基本定位,並就「一帶一路」沿線地區現有爭端解決機制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進而在借鑒現有各類爭端解決機制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為推動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提供具體建議。
為方便手機閱讀,微信版將適當縮減篇幅並省略所有表格和注釋。
二、「一帶一路」爭議解決現狀與問題
(一)「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解決
民商事爭議主要是指私人主體在民商事交往過程中產生的違約和財產性侵權糾紛。由於民商事關系往往基於民商事合同,其中大都會約定爭端解決方式,因此違約糾紛一般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有些侵權糾紛,也可以由雙方在事後達成約定解決。通過合同和雙方協商所不能解決的民商事爭議,一般可以通過訴訟和非訴訟方式解決。
1.「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的訴訟解決
依據一國國內法,尋求法院等司法機構的救濟是最根本的爭端解決方式。「一帶一路」沿線大部分國家都能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濟手段。但要想通過當地訴訟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仍存在較大難度和一系列的問題:
(1)沿線各國法律制度差異大。「一帶一路」沿線既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又有信奉伊斯蘭法律等政教合一的國家,還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同時融合了這幾種法系的特徵。各國法律制度差異很大,對於從事跨國商事活動的外國私人而言,很難掌握甚至通曉當地法律。
(2)沿線多國政局不穩、法制不健全。有些國家由於戰亂和恐怖活動頻發、政局不穩等因素,例如伊朗、阿富汗、葉門;有的國家則因為獨立或分立不久,法治建設起步晚,發展慢,例如原南聯盟分立的黑山、塞爾維亞等。有的國家雖然法制較全,但並不完善,如印度尼西亞。印度尼西亞「法律體系整體比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規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1]
(3)沿線多國民族主義和排外勢力強烈。有些國家在司法程序中對外國當事人不公,如葉門、印度尼西亞、土庫曼等。以葉門為例,該國政府部門對當地企業採取特殊的庇護措施,外國投資者卻經常遭到地方部落索要保護費。在勞資糾紛處理過程中,外國投資者也很難得到勞動管理部門的公平對待。當外國投資者利益遭受當地投資夥伴侵犯時,警察等執法部門很少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2]
(4)執法和司法程序繁瑣或緩慢,司法判決執行難。一些國家,如汶萊,由於生活安逸,生活節奏很慢,反映到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上,行政審批等程序隨意性較強、耗時較長。[3]司法判決執行難也是沿線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約旦、越南、亞塞拜然等國尤為典型。以約旦為例,根據《對外投資合作指南》對約旦法律制度的調研顯示,該國司法程序一般要經歷3到4年,而從獲得裁決到執行一般要等待12到18個月。[4]
因此,通過訴訟解決「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在很多國家都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往往並非當事人的最佳選擇。如何克服屬地管轄和用盡當地救濟的限制,力爭民商事糾紛的域外管轄及替代性爭議解決是構建一帶一路爭議解決中心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
2.「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的非訴訟解決
無論是從「一帶一路」所倡導的「以和為貴」的理念,還是從民商事爭議解決的實際效果來看,非訴訟解決爭端的方式相對而言能夠更好地解決「一帶一路」民商事爭議。2016年5月「中國-中東歐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通過的《蘇州共識》指出:「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認同調解、仲裁等訴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為民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5]在各種非訴訟爭端解決方式中,仲裁和調解尤受肯定和青睞。
在「一帶一路」沿線的65個國家中,「大部分沿線國家(35個)都根據《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制定了本國的仲裁立法,這為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通過仲裁解決民商事爭議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6]對於仲裁立法,存在「雙軌制」和「單一制」兩種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雙軌制」,如新加坡,針對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分別適用《新加坡仲仲裁法》和《新加坡國際仲裁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採用此制的還有俄羅斯、菲律賓、越南、緬甸、汶萊等國。「單一制」則是指,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適用統一的法律。採用「單一制」的國家包括英國、荷蘭、埃及、模里西斯、馬來西亞、泰國、印尼、寮國、柬浦寨等國。我國亦屬此列,有關仲裁的法律即《仲裁法》,其中對國際仲裁進行了專章規定。
「一帶一路」沿線仲裁和調解機構眾多,專門的仲裁和調解機構主要包括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泰國仲裁協會、泰國商事仲裁協會、柬埔寨國家商務仲裁中心、越南國際仲裁中心、黎巴嫩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務調解仲裁中心、迪拜國際仲裁中心、迪拜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開羅國際商事仲裁區域中心、德里國際仲裁中心、俄羅斯工商會國際商事仲裁院、阿富汗商業糾紛仲裁中心、蒙古國國際及國內仲裁委員會、克羅埃西亞經濟商會調解中心、羅馬尼亞國際商業仲裁法院,等等。此外,很多國家國內司法機構中還設立了可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的法庭,如匈牙利的調解庭和仲裁庭,它們做出的裁決與普通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7]
中國的仲裁製度發展也很快。從中國商事仲裁網公布的消息來看,我國國內仲裁機構目前已超過160家。[8]最近幾年,我國國際仲裁製度呈現快速發展趨勢,出現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1)涉外仲裁機構大量涌現。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貿仲委」)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外,新興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原國內仲裁機構的轉型)包括北京仲裁委員會(即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即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即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及由廣州仲裁委員會、香港、澳門地區的仲裁機構及法律專家共同組建設立的南沙國際仲裁中心等。(2)臨時仲裁得到承認。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嚴格的「選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因此,長期以來,我國是不承認臨時仲裁的。2017年3月23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正式頒布,標志著臨時仲裁在中國境內的真正落地。[9]可以預見,臨時仲裁將會逐漸在我國仲裁實踐中得到推廣。(3)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引入。國際上許多知名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和國際商會仲裁院都已在上海自貿區設立辦事處。這將有助於我國對這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利用,拓寬糾紛解決的選擇渠道。
「一帶一路」沿線眾多仲裁和調解機構為「一帶一路」民商事主體糾紛解決提供了較多選擇,但是目前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還存在以下問題:(1)仲裁機構進入他國市場的待遇問題。以我國為例,雖然眾多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我國上海自貿區設立了辦事處,但中國WTO 入世議定書(「附件9」中關於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均沒有對仲裁機構法律服務作出明確規定。境外仲裁機構入駐後能否在華享受同國內仲裁機構相同的待遇,尚不明確。[10](2)仲裁和調解機構選擇多但仲裁製度並不完善。「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仲裁製度在適用規則、臨時仲裁、友好仲裁、證據制度等重要問題上有很大差異。有些國家的仲裁製度局限性很大。以我國為例,我國如今仍然有很多仲裁機構不承認臨時仲裁,未採納友好仲裁。(3)裁決的執行問題。「一帶一路」沿線目前還有伊拉克、土庫曼、馬爾地夫、葉門等國沒有加入《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即便是《紐約公約》的成員,有些國家在加入時也做出了「互惠」保留,只對同為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所做的仲裁裁決予以承認和執行,如俄羅斯。因此,仲裁裁決在「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的承認和執行尚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一帶一路」混合爭議解決
混合爭議是指因國家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私人與國家之間的爭端,主要表現為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
1.「一帶一路」投資環境
本文所指投資環境主要是政治法律環境,不考慮「一帶一路」很多地區所存在的恐怖主義、戰亂、武裝沖突、自然災害等社會風險和自然風險。「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法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來自不同背景的投資者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將面臨較高的政治風險,尤其是東道國投資管制行為和稅收行為產生的徵收風險和法律政策變動等帶來的違約風險。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外資立法,及相關的執法和司法活動中沒有為外資提供充分保護。
外資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有些國家沒有專門的外資立法,關於外國投資的准入、投資行業、待遇等問題的規定散落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中。如印度、阿聯酋、巴林、塞普勒斯、拉脫維亞等。(2)有些國家雖有專門的外資立法,但並不是正式的法律。這類國家包括土庫曼、羅馬尼亞和不丹等。以羅馬尼亞為例,除公司法外,其有關投資的重要法律文件為1992年《促進直接投資政府經濟法令》、2008年《促進投資政府緊急法令》、2014年《關於設立鼓勵對經濟領域有重要影響投資國家援助計劃的政府決定》和《關於設立鼓勵對創造工作崗位鍍金地區發展投資國家援助計劃的政府決定》。[11]以法規、法令,甚至政府政令的形式調整投資活動,由於政策的輕率性和多變性,很容易給投資者及其投資帶來風險。(3)外資法缺乏操作性。以葉門為例,雖然葉門有專門的《投資法》,但並未頒布相關的實施細則,致使有關規定和政策缺乏操作性,形同虛設。[12]
執法與司法方面的問題包括:(1)程序隨意且缺乏透明度,以土庫曼為例,由於該國法治建設慢,常以總統令、政府決定等調整外資活動,執法過程隨意,透明度較低[13];(2)執法和司法不公。這一點上文已經有所介紹,茲不贅述。
綜上可知,通過國內司法途徑解決「一帶一路」投資爭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近年來,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出現了一些新趨勢,如通過商事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端。「一帶一路」域內已有一些商事仲裁機構可受理投資爭端,包括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14]、迪拜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另外,我國深圳國際仲裁院2016年新版仲裁規則規定:「仲裁院受理一國政府與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仲裁案件。」[15]此外,哈薩克也表示,將借鑒迪拜的做法,在阿斯塔納建立具有國際大部分仲裁員參與的國際仲裁中心,其中專門設置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16]除了傳統的法院訴訟、仲裁機制以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針對投資爭端的解決還創立了一些有特色的制度。比如,埃及所創設的爭議解決委員會,專門為解決投資者和政府機構之間的爭議提供建議。[17]另外,我國商務部於2015年1月1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百二十條還建立了專門的投訴協調處理機制和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中心,負責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投資爭議的協調和處理。這些可能成為未來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方向。「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在構建具體制度過程中可以考慮並參考相關的制度。
2.「一帶一路」與投資有關的條約締結情況
從雙邊層面來看,「一帶一路」域內已有53個國家同中國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57個國家與中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其中有49個BITs引入了國際仲裁機制,以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多邊層面最具影響力的投資條約是《華盛頓公約》。根據公約建立的ICSID主要通過仲裁和調解解決投資爭端。「中心」的管轄權須基於一國對公約的批准加入,以及一國對「中心」管轄的同意。我國雖然很早就加入了《華盛頓公約》,但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都保留了對ICSID機制的引入。近年來,我國在對外簽訂投資協定時,逐漸放開,越來越多地引入ICSID機制。至今為止,在我國對外簽訂的BITs中,共有14個引入了ICSID機制。從ICSID的仲裁實踐來看,如2014年北京城建集團公司訴葉門政府案,建設工程項目被仲裁庭認定為符合《華盛頓公約》項下關於投資的要求。[18]因此,「一帶一路」戰略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許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爭端,是可以通過這一機制解決的。「一帶一路」沿線大多數國家是《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只有少數國家沒有加入該公約,包括緬甸、寮國、泰國、巴勒斯坦、波蘭、塔吉克、印度、馬爾地夫和不丹。
總的來說,「一帶一路」國家在締結與投資有關的條約方面,存在以下問題:(1)各國之間BIT締約不充分,不能覆蓋「一帶一路」所有投資者及其投資。由於目前世界上不存在多邊投資條約。BIT是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主要國際法維權手段。從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簽署BITs情況來看,「一帶一路」各國之間的BIT仍然有很大的締約空間。(2)有些BITs缺乏投資者訴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簡稱為「ISDS機制」)。以中外BITs為例,其中仍有少數缺乏ISDS機制,如中國與泰國,以及中國與土庫曼間的BITs。(3)國際仲裁適用的爭議范圍有限。從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其他國家之間的BITs來看,大部分BITs都規定,只有與徵收補償數額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國際仲裁解決。有部分BITs則規定,除補償數額爭議之外,締約雙方同意的其他爭議也可以提交國際仲裁。只有與緬甸、伊朗、土耳其、葉門、希臘、塞普勒斯、羅馬尼亞、烏茲別克、俄羅斯、印度之間的BITs將國際仲裁適用的投資爭端擴大到了其他投資爭議。(4)ICSID機制的適用范圍受限。由於「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未加入ICSID公約,ICSID仲裁機制不能完全覆蓋到「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及其投資。以上這些問題都為「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通過國際仲裁解決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帶來了阻礙。
3.「一帶一路」投資爭端仲裁實踐
從「一帶一路」國家在投資仲裁案件中的被訴情況來看,「一帶一路」沿線有不少國家屢遭投資者起訴。其中,被訴超過10次及以上的國家包括捷克、埃及、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俄羅斯、波蘭、哈薩克、印度、斯洛伐克、土耳其。這直接體現出,這些國家對於外國投資者利益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國家頻頻被訴諸國際仲裁,一方面說明,這些國家國內法為投資者提供的救濟是不充分或不被投資者所信賴的,另一方面也說明,國際仲裁機制在這些國家的投資爭端解決方面比較暢通。
另外,從「一帶一路」國家投資仲裁所適用的仲裁機制來看,機構仲裁遠比專設仲裁多。而且,在各個仲裁機構中,ICSID被適用的最多,足見這一多邊投資仲裁機制的重要性。其次,SCC、ICC和PCA被適用的情況也比較多。可見西歐發達國家所建立的仲裁機制頗受「一帶一路」投資者的青睞。相反,「一帶一路」域內的仲裁機構,如CRCICA,明顯受到冷落。由此可見,「一帶一路」域內的仲裁機制亟待完善,以取得「一帶一路」域內投資者的信賴。
(三)國家間的經貿爭端解決
國家間的經貿爭端,主要是在貿易和投資協定適用和解釋過程中產生的國家間貿易和投資爭端,具體包括投資條約解釋和適用所產生的國家間爭端、國家因違反WTO和其他區域貿易協定的義務所產生的的爭端,以及WTO和其他貿易協定的解釋所產生的爭端。
1.「一帶一路」國家與國家間投資條約爭端解決
對於投資條約解釋和適用所產生的爭端,主要通過投資條約規定的國家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State-StateDispute Settlement,SSDS)來解決。SSDS機制具體適用於三種情形[19]:(1)條約規定含義不明或締約方對條約規定有不同解讀時,所引發的條約解釋爭端;(2)締約一方投資者遭受締約另一方侵害時,所觸發的外交保護爭端;(3)締約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前,先行確認締約另一方行為違反條約的程序。
SSDS機制中的爭端解決方式一般包括外交談判和國家間仲裁。實踐中,基於投資條約的國家間仲裁案件,目前已知的總共只有三例[20]。且三案當事人都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見,「一帶一路」國家因投資條約解釋和適用產生的國家間爭端主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會選擇訴諸國際仲裁。
2.「一帶一路」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
「一帶一路」區域貿易協定和安排大體有兩種類型。比較多的一類是國家之間基於友好關系,為加強經貿合作而建立的框架性和原則性的區域經貿協定及組織。如,上海合作組織、中亞區域經濟合作、歐亞經濟共同體等。這些組織和協定主要不是以規則來維系,更多地是依賴於各國之間的夥伴關系,因此很少有關於爭端解決的安排。[21]
另一類則是規則主導型的區域貿易協定,以中國與東盟間的自由貿易協定為代表。雙方訂有專門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爭端解決協議》[22](以下簡稱為《爭端解決協議》)。《爭端解決協議》規定的爭端解決方式包括磋商、調解、調停、仲裁,且非常注重非訴訟方式。在仲裁程序中,爭端當事方可以隨時同意進行調解或調停。[23]另外,《爭端解決協議》並沒有設立實體性的裁決機構,而是採用了臨時仲裁的形式,且仲裁沒有上訴程序。裁決的執行方面,雖然規定了一系列針對不履行仲裁裁決行為的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利益規定,但補償是自願的,中止減讓或利益需滿足許多條件。[24]另外,由於缺乏負責執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執行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爭端方的自律。總體而言,「一帶一路」沿線的區域貿易協定欠缺有強制力的爭端解決機制。
3.「一帶一路」國家與WTO爭端解決機制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成員方違反WTO義務而產生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爭端。爭端解決適用的規則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即DSU)以及WTO協定各涵蓋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條款。爭端解決步驟包括磋商、專家組審查、上訴機構審查、報告的執行及其監督。相比「一帶一路」區域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有如下優越之處:(1)上訴機制。這有效地避免了專家組審理的許多錯誤。而且由於上訴機構是常設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WTO爭端解決裁決的一致性以及成員方的預期。(2)執行機制。WTO有專門的執行監督機構,對違約方實施報告中建議的情況進行持續監督,這就保證了違約方的執行。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全球范圍內最成功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一帶一路」國家經貿爭端的解決與WTO爭端解決機制關系深切。這一方面體現在,「一帶一路」沿線有許多國家都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常用客戶」。在WTO進行申訴超過十次及以上的「一帶一路」國家包括印度(24次)、中國(17次,僅指中國大陸)、泰國(13次)和印度尼西亞(10次)。在WTO被訴十次及以上的「一帶一路」國家包括中國(39次)、印度(24次)和印度尼西亞(14次)。[25]另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訂立的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在爭端解決部分很多都依賴於WTO。以中國為例,中國與東盟以及中國與新加坡間的貿易協定,在爭端解決部分都規定,當爭端當事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就仲裁庭主席的任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請求WTO總幹事指定仲裁庭主席。[26]
「一帶一路」國家在經貿爭端解決中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目前「一帶一路」沿線有很多並非WTO成員,包括哈薩克等13國。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完全覆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貿易爭端。

資金融通是意思

融資瓶頸是「一帶一路」互聯互通的挑戰之一。推動構建長期、穩定、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多元化融資體系,提供足夠的資金保障,促進各國資金融通,是「一帶一路」建設的關鍵點之一。5年來,中國與「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和組織共同努力,在資金融通方面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合作,成果斐然。

金融服務水平不斷提升

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的倡議者和負責任的行動者,5年來,中國積極推動各類主體在境內外募資設立了一批對外投融資機構、基金,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國際產能合作、深化與相關國家和地區互利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5年12月份,中國倡議籌建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成立,成為「一帶一路」資金融通的重要平台。截至今年8月份,亞投行成員國擴展至87個,已投資28個項目,投資總額54.3億美元。

成立於2014年底的絲路基金,在服務「一帶一路」建設中也成果頗豐。今年6月份,絲路基金與哈薩克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簽署戰略合作夥伴備忘錄,並通過中哈產能合作基金購買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部分股權。7月16日,絲路基金與歐洲投資基金簽署諒解備忘錄,宣布中歐共同投資基金投入實質性運作。該基金主要投向對中歐合作具有促進作用、商業前景較好的中小企業。截至目前,絲路基金已簽約20多個項目,承諾投資金額超過80億美元。

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貸款期限長,在支持境內外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建設上發揮著獨特作用;商業銀行則在利用籌集資金渠道多元性吸收存款、發行理財、發行債券等方面具有優勢。

5年來,各家商業銀行積極拓展「一帶一路」市場,加大優質信貸項目儲備力度,主動對接「一帶一路」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並在資源配置、授信審批、信貸規模等方面給予支持。此外,在加大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產品和業務模式,探尋「一帶一路」資金融通的可行途徑。

以中國銀行為例,截至今年6月底,中國銀行共跟進「一帶一路」重大項目逾600個,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共實現授信新投放約1159億美元。中國銀行海外機構已覆蓋全球56個國家和地區,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及服務。

❹ 中國資本市場開放步伐穩健是真的嗎

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是一個在探索中踐行開放理念、拓展開放廣度、提升開放層次的歷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方向,努力建設現代化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多層次資本市場,中國資本市場正逐漸成為全球資本配置的重要目的地。

「一帶一路」倡議正在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力點。與德交所集團合資成立中歐交易所、入股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與哈薩克國際金融中心管理局共建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超過1000家上市公司參與「一帶一路」沿線重點項目建設。

雙向開放過程中,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格外引人關注。多元化的跨境投資渠道正在彰顯開放的力量。到今年8月底,滬港通總成交金額已達5.45萬億元,日均成交額近81億元;深港通總成交金額達0.72萬億元,日均成交額近41億元。特別是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以來,北向資金合計凈流入140.5億元。

業內人士指出,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有利於投資者更好共享兩地經濟發展成果,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跨境投資以及風險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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