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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有效嗎

發布時間:2021-07-05 23:17:17

A.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觀點:
1.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發布的《貸款通則》第73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2. 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無論是《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125條,還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只把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3.從《合同法》第209條的「申請展期」金融術語,以及第210條、第211條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用語可以看出,其第12章的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應該轉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有效的觀點: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沒有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其第211條第2款規定,也只是對利率才適用國家有關限制規定。
2. 《貸款通則》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制定的規章,其第73條規定應該只是針對《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79條規定禁止非法融資行為作出的規定。否則,即使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法律後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締」。
3. 只要企業間的借款行為沒有非法融資行為,應該屬於民間借貸。否則,《商業銀行法》第46條准許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的規定,不是有任人唯親之嫌!
4. 司法解釋雖然也是法律淵源,但在我國卻不是完全意義上立法,只是對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由於當時《合同法》尚未頒布,因此,其解釋也只是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當時還在施行的《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的解釋。
5. 從《經濟合同法》第24條、《借款合同條例》第2條可以看出,當時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僅只貸款人是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區別。
6. 退一萬步,就算企業間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難道不能是有效的無名合同嗎?(比如說「拆借合同」或「民間借貸合同」)
7. 筆者在網上,隨處可以查到資金拆借合同範本,如果是無效合同,其範本還有什麼意義?

筆者傾向於有效觀點。不知道您的觀點如何?

B. 雙方都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要不要征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end-->

C. 公司向公司借款協議有效嗎,需要注意些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D.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 法官怎樣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怎樣認定: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繫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F. 如何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哪些借款合同無效

一、如何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作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於《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二、哪些借款合同無效1、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2、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G.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7)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有效嗎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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