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中組部什麼是中管幹部
中組部全名是中共中央組織部,其職責是替黨和國家管理和選拔幹部。
㈡ 正廳級中管幹部有多少
不多。這是個特殊的人群。中管正廳級,主要有團中央書記處書記、副部級單位二把手等(如國家xx局副局長,光明日報副總編輯)
㈢ 中管幹部定義是什麼級別
副部級以上幹部含副部級。如北京市副市長,吉林省政協副主席,民政部副部長,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河南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都是中央組織部管理的幹部。
㈣ 中管幹部管理辦法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司中層幹部管理,充分調動中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潔、高效、精乾的幹部隊伍,依據集團公司有關幹部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范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屬集團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幹部,按集團和股份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公司代理總工程師、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
(二)公司總部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員;
(四)分公司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五)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原則;
(五)組織認可、群眾認可、市場認可原則;
(六)權利與責任義務統一、激勵與監督約束並重原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以德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進取心和團隊意識,勇於創新,廉潔從業,忠誠於公司,認真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三)執行和落實公司發展戰略,具有較突出的工作業績,具有較強的決策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組織能力、溝通協作能力、處理復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須的文化專業知識,熟悉本行業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公司主業和本崗位相關領域的市場變化趨勢和發展情況;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
第五條 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正職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2年以上工作經歷;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副職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初次擔任副職時,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
第六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對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
第三章職數和任期
第八條 公司總部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層幹部應做到職責清晰,各負其責。設為法人組織的子公司,其董事會、監事會及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運行。
第九條 根據部門的業務覆蓋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級單位的規模差異,為確保公司管控主體精幹高效,合理確定和從嚴控制部門、單位領導人員職數。
分公司、子公司可設經理、書記(兼任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總工程師、經營和生產副總經理各1人。
公司總部、分公司各部門可設經理(主任)1人,副經理(副主任)或經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可設經理1人,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配備時原則上不得突破職數,也可根據單位的規模減少領導人員職數。
第十條 分公司、子公司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任職,條件具備的可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交叉任職。
第十一條 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領導幹部每屆任期三年;正職男不超過50周歲,女不超過45周歲;副職男不超過45周歲,女不超過40周歲;
(二)根據黨委換屆與中層以上幹部換屆相協調的原則,按照每屆任期三年進行黨委換屆;
(三)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連續兩個任期的應進行交流或者換崗;在年度或任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職,
(四)因人才稀缺或確因工作需要,經公示可以延長任職期限;
㈤ 什麼是中央直管幹部,省管幹部普及下
中管幹部,也就是在中組部備案的幹部,其任免權在中共中央,中組部在「中管幹部」任命上有建議權,一般「中管幹部」為副部級以上。
省管幹部的意思就是,省管幹部的使用、任命權在省委組織部。所以,省管幹部的范圍一般都確定在地級市的正副書記、市委常委、正副市長;省直部門正副職、大學院校書記、校長、省管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等。
現在有的省市區,縣(市、區)委書記和縣(市、區)長也是省管幹部。 另外根據中央司改文件,縣(市、區)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也是省管幹部。
(5)金融機構是中管幹部擴展閱讀:
1952年,劉少奇在中共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說:「從最初級到最高級的幹部,每個人都要有一定的機關來管理。這個制度,我們稱之為幹部職務名單制。」到了1955年,中共就頒布了這份名單,當時的地廳級以上幹部全部歸中組部直接負責管理,他們就被稱為「中管幹部」。
地廳級上面還有省部級,也就是說,最初中組部選擇了「下管兩級」的方式,這是一份很長的名單,而且,隨著機構設置的健全,新的機構設立的越來越多,意味著「中管幹部」的數量很容易膨脹。
新中國成立初,各部委司局級以上的幹部開會,一個懷仁堂就可以全坐下。等到打倒「四人幫」,開會就要去人民大會堂了。
1984年之後,中央決定各級黨委對幹部的管理由原來的「下管兩級」調整為「下管一級」。也就是說,中組部不再直接負責管理所有的司局級幹部了。
除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副部級以上幹部以外,它還包括:中央黨校、中央黨史研究室等黨的機構的領導;中紀委下屬監察室、派駐紀檢組的負責人;中央管理的社會團體領導;中央管理的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中央管理的高等學校領導幹部等等。
地方黨委組織部也採取了類似的形式管理幹部,有所不同的是,相對於中組部縮小中管幹部范圍的趨勢,地方黨委組織部特別是省級黨委組織部,近年來有擴大幹部職位名稱表的趨勢。
比如縣委書記以前一般是市管幹部,而2009年中共中央下發《關於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明確提出:縣委書記選拔應按程序經省級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隨著各地推進「省直管縣」的試點,縣委書記以至縣長成為省管幹部就成為了普遍現象。
中組部要求: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其檔案分散在各地區、各單位的,需要上交中央。也就是說,與普通幹部不太一樣的是,這些「中管幹部」的人事檔案往往不在自己的單位。與之相對應的是,省管幹部、縣管幹部的檔案,都按照相應的級別,上交到所在的管理機關。
對官員來說,最重要的是自己進入「中管幹部」行列後,不光是級別上的上升,仕途空間也得以擴大。成為中管幹部後,跨地區、跨類型任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領導幹部的「空降」現象也常見於「中管幹部」。
㈥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㈦ 紫金銀行行長是省管幹部嗎
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籌建,由南京市轄區內原4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南京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京市江寧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京市浦口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京市六合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照市場化原則組建而成的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
從上述機構構成來看,應該是南京市的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下派幹部來擔任相應的領導崗位。而省管幹部下放至該行任管理人員,也是一種方式,因為這畢竟是一個實職幹部,對一些級別不高的(處級或副局級)省管幹部來說下放有一定的吸引力。
㈧ 什麼是中管幹部
中管幹部,也就是在中組部備案的幹部,其任免權在中共中央,中組部在「中管幹部」任命上有建議權,一般「中管幹部」為副部級以上。
中管幹部簡單說來,就是名字在中組部名單上的幹部,與之相對應的,還有「省管幹部」、「市管幹部」等說法。
反腐工作中,通常我們所說的省部級「大老虎」,就都屬於中管幹部。當然,中管幹部的范圍要比省部級幹部還大一些,個別正廳級幹部也被納入了中管幹部的行列。
中組部要求: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其檔案分散在各地區、各單位的,需要上交中央。也就是說,與普通幹部不太一樣的是,這些「中管幹部」的人事檔案往往不在自己的單位。與之相對應的是,省管幹部、縣管幹部的檔案,都按照相應的級別,上交到所在的管理機關。
(8)金融機構是中管幹部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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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2015年給予10名中管幹部黨紀重處分並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其中,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劉禮祖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降為科員。
通報指出,2015年,中央紀委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針對被審查人的具體情況,
綜合考慮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以及配合組織審查、退繳違紀所得等情況,依紀依規給予10名中管幹部黨紀重處分,並作出重大職務調整。
㈨ 中管幹部是什麼意思
中管幹部就是由中央管理的幹部簡稱為中管幹部。檔案、任免等都是歸中央管。
㈩ 什麼級別的幹部是中管幹部
「中管幹部」通常為副省(部)級以上級別。之所以叫「中管幹部」是因為其任免權在中央,由中組部考察、備案。省農科院下屬的研究所負責人通常最高為正處級,離中管幹部差遠了。舉報需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