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備註:1.鑒於版投資體制改革正在權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2、《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二)規范政府核准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3、《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附件:(四)2、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②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全文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一、農業水利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二、能源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核准。火電站:由省級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熱電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准。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應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准。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准。三、交通運輸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准。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集裝箱專用碼頭: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年吞吐能力100萬標准箱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四、信息產業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五、原材料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六、機械製造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七、輕工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八、高新技術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准。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十、社會事業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中小型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十一、外商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准。十二、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③ 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國務院批
楊麗麗永遠是她人生路上的一盞\
]指明燈
。若真要在學習這件事情上
與楊麗麗比拼,她覺得她的人生真是有些失敗。
④ 發改委備案項目和核准項目有什麼區別
備案項目和核准項目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的范圍不同。
核准項目是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備案項目是對需要進行核准管理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2、核准和備案的機關和許可權不同。
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3、核准和備案的程序不同。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按照核准機關公布的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台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相關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備案機關收到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指導企業補正。
(4)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擴展閱讀: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
第三條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准機關應當制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准機關。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九條核准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准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准機關應當書面徵求其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准機關承擔。
第十條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准期限。
核准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台自行列印。
⑤ 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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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出台背景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
國發〔2014〕5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采。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准入標准、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三、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並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四、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監管重心要與核准、備案許可權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五、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核准後報國務院備案。核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須徵求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准許可權。由省級政府核準的項目,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七、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即行廢止。
國務院
2014年10月31日
⑦ 發改委備案項目和核准項目有什麼區別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准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准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准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⑧ 企業自建LNG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嗎
企業自建LNG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是要納入監管的。
⑨ 審批、核准、備案類項目有什麼不一樣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9)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擴展閱讀
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核准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將核准過程、核准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建立項目核准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實現核准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⑩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的介紹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對發布《政府核準的投內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容》進行通知,由國務院於2013年12月2日以國發〔2013〕47號發布。其目的是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