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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無知情權

發布時間:2021-01-14 04:02:57

① 我想請問一下在我國股票法賦予每個股民的知情權有哪些

現在沒有股票法,現有《證券法》,《證券法》中開頭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其中關於證券交易的一節規定了與知情權有關的內容: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② 請問天貓超市拒不提供證據反復強調自己沒有漏發的行為是否侵犯投資者知情權

差錯是難免的,處理了就不要強人所難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③ 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怎麼辦,是否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結論: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僅僅一句話的描述,對該問題無法定性,建議先發起股東知情權糾紛和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進一步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

提問者應當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不然怎麼會這么關心這問題?但提問者並未明示自己的身份,我先理解其就是這家公司的小股東。

提問者僅僅用了一句話來概括,不可能對該問題進行定性,需要更多的材料來加以分析。如果提問者有以下材料,可以進一步提問,如果涉及機密問題,可通過網路的私信功能直接發給我。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這個詞,這屬於公司增加資本,增加資本是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最後形成增資決議。

而是否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增資決議,或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存在被撤銷和被確認無效是關鍵因素。

2、3000萬資金是否進入了公司賬戶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該資金是直接到他個人賬戶上,還是先打入公司賬戶再轉入其個人賬戶上也是定性的關鍵因素。

3、資金的最終去向問題。

3000萬資金是全部被用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還是部分用於生產和經營部分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是全都未用於生產和經營,再或者是用於違法或違法犯罪活動都是關鍵因素。

4、定性問題。


5、從聽說、猜測或感覺階段到有確鑿的證據階段。

取得有效的,可以直接成為證據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和業務合同等資料,必須有一個案件,該案件必須是不藉助你想獲得的證據,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就有可能,我就是這么做到的。

難度特別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標的案件,不建議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我只能做一個概括性的總結。具體提問者如何做到,需要詳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再做方案。

④ 資管公司違規怎樣維權;項目虛假,到期本息不還

國務院發布意見,提出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並緊緊圍繞中小投資者最關心的收益回報權、知情權、參與監督權和求償權等基本權利,做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證監會對此進行了解釋。

一是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適當性管理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保護。通過制定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科學劃分各項產品和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合的投資者准入和保護安排,建立適合投資者需求和權益保護的市場專業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市場主體服務水平。

二是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獲得投資回報是中小投資者參與投資的正當權利。針對投資回報低、回報方式少、回報機制不健全的問題,意見要求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完善利潤分配製度,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低風險和回報穩定的產品。

三是保障投資者參與權和知情權。

便利投資者行權是喚醒投資者權利意識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基礎保障。意見提出了便利投資者行權的一系列「組合拳」安排,對全面落實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公司治理,將形成有力支持。意見要求引導上市公司全面採用網路投票制,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中小投資者罷免董事提案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披露計票結果。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保障投資者知情權並公平獲取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披露規則。對引致價格異動的事項,要督促披露或澄清。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

四是強化中小投資者糾紛解決和賠償救助。

意見提出建立各類權益糾紛解決機制,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支持開展專業調解和仲裁服務,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機制。完善相關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意見針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突出問題,細化從證券發行、公司監管、機構監管到退市各個環節的賠償責任。建立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各類機構的風險准備金制度、公司償債基金、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及退市責任保險等。同時,加大對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五是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和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意見要求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通過加強中小投資者教育服務,倡導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投資者教育納入開戶、交易、營銷及客戶服務等各項業務環節。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統籌形成保護合力。意見要求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體系。

⑤ 互聯網金融公司怎麼保障用戶的知情權

"互聯網金融活動中,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最關鍵一環就是知情權。
經過2012年-2015年的快速發展內,眼下,互聯容網金融正處於十字路口,因為一些企業的負面事件,投資者對於互聯網金融行業態度依舊猶疑,而打消這種疑慮最好的方式和方法就是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打開大門」「事無不可對人言」,P2P企業或股權投融資企業應該最大限度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滿足投資人對於項目的信息需求,這既有利於投資信息的完善,也同樣有利於提升投資人信心。

在此背景之下,部分平台開始在信息透明化方面尋求創新,試圖讓自身更加規范,為平台增信。以投壺網為例,2015年,投壺網對數據披露模塊進行了改版升級,投資金額、投資人數、募資總額、募資進度等核心數據均可及時查看,如「蒲公英」這個婦幼獨家中成葯項目,項目方披露了非常清晰募集資金總額3025萬,同時投壺網平台詳細披露了投資者投資額度和總募集資金額度,並且給出了經過專業評級機構出具的投資建議書,開通了投資人「咨詢討論」區,從各方面保證了投資項目的公開性,確保用戶多維度了解所投項目的信息。

作為投資服務機構的互聯網金融公司,有義務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保障用戶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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