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的投資策略問題
(1)我應該從哪裡著手,開始籌劃投資於開放式基金?
如果您手上有了合適的資金,准備投資於基金,那麼在投資之前,您還需要做一些准備工作。
A、明白自己,了解個人需求
在您購買基金之前,先要花點時間作一下自我評估。為了協助您的財務規劃,我們建議您考慮四個問題:
您的收入支出情況:您有多少錢可以投資?
您首先需要考慮自己的財務狀況,例如目前的收入、開支、儲蓄以及額外的收入來源等。假如您的財務狀況比較寬裕,能夠承擔較高的風險,應採取比較進取的投資方針。相反,您就應當採取比較穩健的投資方針。
您的投資目標:您為什麼要投資,對收益有什麼期望?
您的投資目標應該是根據您的收入和支出情況確定的。人生歷程中會有不同的需要。現在如何?短期內如何?長遠又如何?無論您的投資目標是什麼,關鍵是要切合實際,這樣才能決定需要多少的回報。當然,如您希望投資能於一夜之間增長數倍,基金投資就未必能達到您的期望。
您的投資期限:您估計可以投資多長時間?
如果您的投資期限較長,您可以相對承擔短期損失的風險,同時預期實現長期較高的收益。反之,則應當進行較為穩健的投資。
您的風險承受能力:您對短期內的大幅虧損怎麼看?
每一位投資者都需要了解風險與回報的關系,以及學習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情況因人而異,因為它取決於每個人對風險的看法。例如,同一項投資策略,部分投資人會認為它穩健,但在其他投資人眼中卻過於進齲了解您對風險的看法和態度,有助於您制定合適的投資計劃。
B、認識您的投資選擇
市場上的基金也有不同的類型,您需要注意閱讀每種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您了解基金的收益、費用和風險特徵,從而判斷某種基金是否切合您的投資目標。此外,您還需要注意各只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從而對准備投資的基金有一個更全面的了解。這些資料您都可以通過報紙、基金銷售網點或基金管理公司的互聯網站得到。
C、了解投資需辦理的手續
開放式基金的買賣是很方便的,通常通過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銷銀行的網點銷售。在投資前您需要通過閱讀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及銷售機構的規定了解需辦理的手續,並准備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例如身份證等),開立符合需要的銀行卡並存入足夠的資金。等將來條件成熟以後,您還可以通過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更方便的方式進行基金買賣。
(2)何時是購買開放式基金的最佳時機?
A、要想判斷短期大盤的走勢,選擇一個最佳的投資開放式基金的時機,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任何人也無法做出完全准確的判斷。
B、相對來說,投資者綜合自己的財務狀況、資金來源、資金成本、投資規模等因素採取分批投資的辦法是一種較好的策略。但對於持有大額資金的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大多數的基金公司對大額投資者有一定的費率折扣,投資者在考慮分批投資的策略時,還應該測算費率折扣對投資成本的影響。
C、最後,從國外證券市場的走勢看,在何時進行開放式基金的投資對投資者的長期收益沒有太大的影響。
(3)證券市場下跌時,該如何操作?
國外的研究表明,證券市場呈現一種波動中上升的趨勢;不管在證券市場哪個階段買基金,長期的收益基本沒有區別,投資者應把眼光放遠,不要局限於短期。
其實,市場的下跌往往會為我們創造一些好的投資機會。
(4)現在的股指太高了,是否等它降下來再買基金?
現在的股指正處於歷史的最高區段,但是對發展中國家的證券市場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股指將是一個屢創新高的過程,現在的高位是相對於過去而言的。
股指漲跌和基金漲跌之間不具有必然的聯系,基金凈值的漲跌還要取決於基金經理的水平。因此,投資者在決定購買基金時,既要考慮整個市場情況,也要考慮基金管理公司的水平。
(5)如果基金凈值跌了,我是否一定要贖回?怎樣選擇贖回的時機?
不一定。基金凈值下跌有多種情況,可能是暫時的,也可能是長期的。原因可能是大市變壞,也有可能是基金公司管理水平下降。因此,當基金凈值下跌時,您需要作出謹慎判斷,基金凈值下降是因為市場形勢發生了長期變化、還是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了重大異動。如果是後者,在短期內又沒有改善的跡象,您就應該考慮賣出該基金。如果是市場形勢發生了變化,您就不適宜貿然作出投資決定。因為市場變化是無法預期的,下降可能是長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假如因某隻基金價格下跌,就匆匆把它賣出,而不理會該基金以後的上漲機會,這種做法就會讓短暫的市況變成永遠的虧損。
(6)投資開放式基金的期限最好多長?
投資於基金的獲利秘訣在於追求長期穩定的收益,所以頻繁的短線進出並不適用於基金投資,反而會白白損失手續費,故投資者宜事先做好中長期的投資規劃。
以閑錢投資,盡量不要負債投資,以免受利息負擔所累,而且長期投資中難免有盤整或下跌行情,閑錢投資心情較平靜,不為短期套牢所苦;
徹底了解投資基金的特性,以免選擇不適合自己的基金品種;
分散投資、分批買進,避免將所有雞蛋放在同一籃子里,忽略了分散風險的重要性。
投資者是否決定贖回,除了上面的因素外,主要應當考慮自己的財務計劃,根據自己的財務安排來考慮是購買、繼續持有、還是贖回基金單位。
(7)購買基金後,我應該做些什麼?
購買開放式基金後,您還可以花一些時間來跟蹤您所投資基金的表現情況,再結合自己的投資需要和財務狀況來調整投資組合。
A、留心您所持有基金的公告等披露的信息
關心您投資基金的表現,如基金單位凈值、投資組合、投資策略以及對後市的看法,掌握該基金的投資現狀和收益水平。
B、注意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變動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了重大人事變動,那麼您應該密切關注該基金的投資變動情況,以便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C、了解市場對基金投資的評論
您可以藉助一些專家對基金市場的評論,加深對基金投資的全面認識,比如同類基金的業績表現,投資市場的景氣狀況等,以此來幫助您對投資基金的相對表現和發展前景作出客觀、准確的判斷。
D、根據自己的支出需求,調整分紅方式
開放式基金有現金分紅和分紅再投資兩種方式,您可以自由選擇。如果您希望能夠增加基金投資額,您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請紅利再投資的方式,這樣可以簡化再投資手續並節省費用。
E、咨詢投資顧問,協助投資
投資者有什麼問題可以咨詢基金管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的投資顧問,聽專家分析,可以使您對資產的運行狀況有更清楚的認識。最後,不論選擇哪一種基金,都必須時常關心自己所投資基金的績效和投資策略是否符合當初投資時的預期。如果有任何疑問,都應該隨時向基金公司詢問。
㈡ 基金銷售行為規定
法律分析: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㈢ 中國證券市場主要有哪些違規行為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是指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從事證券的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②操縱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證券法》第79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2)其他違規行為。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主要有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制股東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等。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洪經理(員工工號009301)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㈣ 互聯網基金宣傳違規信息,說明為什麼違規
互聯網基金宣傳違規信息,數米基金網因在宣傳數米勝百八活動時,對通過數米購買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投資者進行收益補貼,宣傳資料中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當用語,被證監會責限期改正,基金網也收到類似的監管函,原因是在銷售部分基金產品過程中,在官方網站及相關互聯網資料中存在活動年化總收益10%、欲購從速、100%有保證等不當用語,且未充分揭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風險。
一、互聯網基金宣傳違規信息
基金公司在互聯網金融的宣傳中經常強調高額收益率、通過補貼來承諾高收益而忽略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業內人士認為基金公司在適應互聯網的過程中,對營銷尺度把握不準,只能不斷去測試底線。但是這種過分強調高收益率的行為,容易引發互聯網理財產品市場陷入惡性競爭,也模糊了投資者對理財產品風險、收益特徵的正確認識,一旦基金投資遭遇損失,最終買單的還是投資者。
二、打擦邊球
此外,基金在互聯網平台的宣傳中打「擦邊球的」現象也很多,比如在基金公司「聚集」程度較高的基金淘寶店,一些基金公司推出了 「曬收益、送貨幣基金」、「體驗流程就送500集分寶」、「推廣符合條件就贈送iPhone5s土豪金」的活動, 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不得採取抽獎。
綜上所述,基金需要創新,但不能欺騙投資者,互聯網金融的紅線不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證監會越來越重視對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管,在互聯網平台推廣中,如何改變穿西裝、穿牛仔褲的角色,如何在接近投資者時保護投資者權益,值得進一步探討。
㈤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一、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2015年證監會組織力量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乃至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盡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注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注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簽,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發布,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
㈥ 在我國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傳行為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㈦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㈧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注冊的其他機構。
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銷售機構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並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於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0人。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沒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國務院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持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五)最近3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六)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八)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九)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五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六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其合夥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八條 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准文件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機構風險;
(二)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時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二十二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10人或者分支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2人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對於不符合基金銷售機構資質條件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機構基本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合並分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按下述原則管理:
(一)基金銷售機構新設合並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冊前,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新公司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二)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且存續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存續方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存續方完成注冊前,被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部分終止,存續方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被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三)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且被合並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被合並方分支機構(網點)符合基金銷售規范要求後,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同時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合並方和被合並方均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合並方應當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銷售機構分立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託管轉出等業務,不得辦理開戶、認購、申購等業務。第三章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第二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高效的劃付。
第二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一)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二)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從事支付結算服務的價格收取相關費用。商業銀行收取超出支付結算服務費用的,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協議,並提供基金銷售相關服務,履行基金銷售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第二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以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時,應當就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賬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賬戶異常處理等事項以監督協議的形式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做出約定。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用於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是指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流轉過程中,對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開立、使用銷售賬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承擔監督職責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十條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的啟用、變更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賬戶開立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第四章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布,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製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並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四)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准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並註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註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託管人復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三十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准確,具有關聯性。
第四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准確
㈨ 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監管依據2013年2月17日修訂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首先,對於銷售機構的監管包括: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對於宣傳推介資料的監管范圍包括:
公開出版資料;
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海報、戶外廣告;
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