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㈡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㈢ 怎樣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怎樣完善的
在新的起點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完善的內在要求,也是今後立法工作面臨的重要任務。
積極加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立法。適應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選舉、基層群眾自治、國家機構組織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強規范行政行為的程序立法,完善審計監督和行政復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適應司法體制改革要求,修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完善訴訟法律制度;完善國家機關權力行使、懲治和預防腐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強對權力行使的規范和監督,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突出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堅持以人為本,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進社會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創新社會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勞動就業、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以及社會組織等法律制度,不斷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深入推進社會事業建設。
更加註重文化科技領域立法。適應推進文化體制改革、促進科技進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鼓勵文化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創新型國家。
高度重視生態文明領域立法。適應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完善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制度上積極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的矛盾,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在完善各項法律制度的同時,更加註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法律法規配套規定製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釋機制的途徑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釋常態化機制,對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法律適用依據的,及時作出法律解釋;健全備案審查機構,完善備案審查機制,改進備案審查方式,加強對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健全法律法規清理工作機制,逐步實現法律法規清理工作常態化,確保法律體系內在科學和諧統一。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審議制度,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審議和表決機制;探索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活動的途徑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公布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等制度,建立健全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和採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使立法更加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建立健全立法前論證和立法後評估機制,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㈤ 論中國對外資企業法律的完善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因此,國際投資主要是相對於國內投資而言的。國際投資是指資本的跨國流動,它是國際資金流動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這種形勢的出現,必然會有法律的制約,國際投資法的出現在若干年來,已經體現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觀點同樣也涉及到國際投資法的主體、對象、調整范圍及其淵源。雖然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一、 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論與特徵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使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因此,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
目前對於國際投資的概念的理解較為流行的有廣義和狹義的分別,通常認為廣義的國際投資包括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狹義的國際投資僅指國際間接投資。當然國際投資的種類也是這兩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於國際法規的總稱。據此,國際投資法的法律調整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所謂私人投資關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間組織、企業團體的海外投資。因此官方投資關系並不屬於國際投資法的調整范圍,所謂官方投資是政府間或國際間組織與國家間的資金融通關系。
2.國際投資僅調整條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不包括國際間接投資關系。關於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間接投資的區別,我在前述國際投資的種類中已經提到了。
3.國際投資法所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關系,也包括國際關系。主要體現為私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及其法人、個人間以及同本國政府間的關系,也包括東道國與投資者母國政府間的關系。
4.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相一致,包括國家政府、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范圍非常廣泛。
社會經濟生活是各種社會關系構成的關系集合體。一種社會關系只有經濟立法調整社會國民經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才能有效穩定和發展這種社會關系。
二、際投資法的作用
當然,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於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保護國際投資的作用
國際投資對於有關國家的經濟發展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在國際投資中會存在一定的政治風險,會危及投資的安全和風險,所以,無論資本輸入國還是資本輸出國均力圖藉助於法律手段,對國際投資予以有力的法律保護,以維持有力的投資環境,保證國際投資的安全性與穩定性,促進國際經濟的正常交往與合作。
這些法律保護措施一般是由資本輸入國、資本輸出國單獨或共同採取的,屬於政府保證的性質。
(二)鼓勵國際投資的作用
法律對國際投資的保護,同時也是具有鼓勵和促進國際投資的作用。在國際投資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專門為鼓勵外國投資而採用的,以使外國投資者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個國家這種現象是極為普遍的,當然,也對投資者帶來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現在國家給投資者提供了很多各種的優惠政策,例如稅收優惠、財政優惠、行政優惠等等。這些有優惠措施主要規定了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中,像發展中國家,例如向我們國家,對國外的投資者給於不同曾讀上的優惠待遇,包括對外國企業給與減免所得稅優惠,對外國投資企業生產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減免關稅,允許外國投資企業加速折舊,允許合營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資,對投資者給與投資補助金或低息貸款,簡化外國人出入境和貨物進出口手續,以及簡化投資審批程序,等等,一般說來,稅收優惠是各種優惠措施中的中心。各個國家之間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條約,對於鼓勵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外國投資的作用
當然,外國投資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如果對其採取放任的態度,或疏於管理,就會對資本輸入國的經濟發展乃至國際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如經濟畸形發展,民族工業受損,經濟命脈都到控制,環境受到污染,資源遭到破壞,等等,所以國際投資法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國際投資法的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於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依次為根據,我來簡單的談論中國。
當然,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於立法體系的弊端使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一)外資企業在中國的體現
早在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自1980年以來,相繼建立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省5個經濟特區,開放沿海14個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經濟開放區,1990年又宣布在上海建立驅動經濟開發區,形成了沿海開放地帶。對外開放外圍,正由南向被逐步推進,對外開放的深度,正由東向西縱深發展,已經形成了全國規模的外引內聯、東西相貫、南北並進的多層次、全方位的對外開放的新格局。這么多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不斷改善和優化軟硬投資環境,並逐步完善涉外經濟立法和外資立法,例如,1986年的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任免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4月14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我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是我國國家對外資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依據,也是外國投資者來我國進行投資舉辦外資企業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外國企業法》第2條規定,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的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又是發展中國家,因而,在外資政策和外資立法上,兼又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外資法的共同點,並具有中國特色:
1.持平等互利,確保中外雙方權益。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堅持平等互利,是我國外資立法的基本方針。平等原則在外國投資關繫上,表現了中外雙方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等,在經濟互利互惠,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同等的受到保護。
2.鼓勵與限制相結合,重在鼓勵與保護。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外資法對外資也是鼓勵與限制相結合,但重在保護。我國法律關於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企業財產的安全、保障外國投資者原本及利潤等的匯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合理解決投資爭議等方面,都有較為詳盡的明確規定。同時,在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還規定了許多較為優厚的鼓勵和優惠措施,如稅收優惠、關稅減免等。
3.適應國情,參照合理的國際慣例。我國的外資立法是我國國情出發,並以此為基點。同時,我國外資立法在維護國家主權和法制以及國家利益的基礎上,適當參照合理的國際慣例,是我國外資法在一些規定上和國際通行做法、國際商業管理趨於一致。
(二)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外國投資者在我國的投資經營,會涉及到人、財、物、供、產、銷等各個方面,由於各國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對外國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條件的管理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國籍,傾向於採取國民待遇,既給與外國投資企業與當地企業同樣的待遇,使其在同等的條件下進行各種經營活動。發展中國家對此一般有著某些限制,如果要求利用當地物資、產品出口,僱用當地人員等。尤其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這要求是十分強烈的。計劃經濟國家則必須是外國投資企業與計劃經濟相協調,保證外國投資企業的正常的經營條件,使氣象有足夠的經營自主權。
1. 銷業務管理
外國投資企業的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使企業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的兩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生產和利潤,因此,有些國家外資法對企業的購銷活動進行必要的調控。
(1)物資采購
外國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包括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元器件、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的采購使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一部分,企業有權從國內或者國外市場購買。
國內采購。許多國家,包括某些發達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字,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和解決勞動就業等問題,注重以政策和法律手段促使外國投資企業盡可能的在當地購買所需物資,如優先利用和加工國內原料與自然資源、增加製造業計劃中的當地成分、依靠本地供應等等。
例如,有的國家要求汽車工業達到一定的國產化比例。有的國家對外國投資企業給魚的投資鼓勵,往往是以生產中逐步增加採用當地材料、部件或者產品為條件,就例如,剛果投資法規定,在授予企業特惠制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就是優先利用當地的原材料和一般利用當地產品。當然,在我國的外資法中也也有類似的規定,外國投資企業采購物資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盡現在中國購買。
(2)國外采購。在上面談到物資采購中提到的優先在當地采購物資的要求,一般是以當地物資與國外同類物資想必是,在品種、規格、質量等方面相同或者有競爭力為條件。意思就是國內市場無所需物資,或國內物資在品種、規格、質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作價遠高於國際市場價格,外國投資企業則可以在國外購買,這是各國的通行規定。
2. 產品銷售
外資投資企業產品,內銷、外小的比例問題涉及到價格、運輸、稅收等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僅取決於國內外市場對某項產品的需求程度,而且涉及到異國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和對該國國際收支平行的影響。
(1)產品外銷。鼓勵外國企業出口創匯,是各國外資法的共同特點,我國外資法也鼓勵創建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鼓勵企業多項國際市場銷售產品,這不僅是解決企業外匯平行問題,也是歪了出事企業採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當然產品的價格一般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的。
(2)產品內銷。國家鼓勵外國投資企業的產品外銷,但並非要求外資企業的產品必須去外銷,有些國家規定合營企業產品首先應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如前蘇聯、古巴的法律就要這樣的規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外資企業可以在國內時向銷售其產品。我們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如果屬於技術先進產品或者能夠代替進口的產品,也允許其在國內市場銷售或與內銷為主,即實行「以市場換技術」、「以產頂進」的政策,至於產品的內銷比例,我們國家還沒有明文的規定,只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行平衡。
四、 海外投資及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目的是追求比在國內投資更大的利潤,但同時也是意味著海外投資比在國內投資具有更大的風險。對於資本輸出國來講,本國私人對外進行直接投資關繫到本國國家裡以及本國的經濟發展,有必要採取以劣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來鼓勵並保護私人海外投資。從表面上看,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投資保護,二是投資鼓勵,當然投資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從立法上看,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律制度不同於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制度,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而是採用叫墳山的專門法律或一些法律中的某些規定,海外直接投資的政策明顯不同,甚至一國在不同的是企業可能推行不同的政策。
例如,「日本是個資源靠進口、產品靠外銷的國家,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和加強對外經濟關系,對日本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他們最初提出「貿易立國」方針,強調振興出口是使日本經濟走向繁榮的關鍵,而後又發展為「貿易——技術——對外投資」三位一體的立國方略。
(一)海外管理的措施
盡管海外投資活動對資本輸出國有著重要的經濟意義,那是一種經濟和商業的流失,但投資者出於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能,其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並不是總以考慮祖國的利益為主,因此資本輸出國必須對海外投資實行一些管制措施,以確保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對本國的國際收自平衡和經濟發展有利。
1.要求海外投資企業狀況的公開
為了使政府、社會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對其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各國公司法、證卷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向政府和社會公布資產負債表及其他重要商業情報。
海外投資的公司大多是本國的股票上市公司,他們必須遵守本國的證卷發、公司法的規定。例如,根本美國聯邦證卷發,公司發行上市證卷,必須分別向證卷交易委員會和證卷交易所注冊,發行公司承擔連續披露義務,即除在注冊申報書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外,還須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財務報告。這樣的措施和政策幫助了政府本國海外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
2.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
當私人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若不講海外所獲得的利潤即使匯報本國,不僅會影響到投資者本國的國際收支,而且還會減少本國的財稅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這是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 法律措施
除了證卷法、公司法、稅法的有關規定外,資本輸出國其他一些法律度對於海外投資的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國家的反托斯法和反壟斷法對海外投資者有著很嚴重的影響,例如,根據美國反托斯法,只要域外行為對美國商業產生不利效果,該法對在美國與外的行為也使用,這樣。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美國公司同時在某外國進行投資建立新的公司,而該公司的生產與銷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就可能會受到反托斯法的追究。
進出口管製法對海外投資企業也具有管製作用也具有管理作用。有些國家基於國家安全理由,限制本國企業向某些特定國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的產品或技術,這樣,本國投資者在這些國家投資時就不得用關鍵技術作為出資,也不得向所投資的適用於該公司在第三國建立的子公司。向美國的出口管理就有上述限制。
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對海外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遇到國際收支平衡嚴重困難時,就會對海外直接投資以及海外投資貸款予以限制,如英國在二戰後一段時間內曾採取了這種限制措施。現在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雖然相繼取消了外匯管制,允許資本自由移動,但是也有可能有關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境時再度實施此種限制。
刑法對海外投資也有相當的影響。例如,1970年美國通過的外國賄賂行為法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賄賂外國政府官員均為違法。該法禁止美國公司將任何財產不計入其帳本或偽造賬目,藉以掩蓋其從事活動的開支。如果投資者通過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而取得投資項目,可能受到東道國法律的制裁,而且也會受到美國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積極引進和技術的同時,也有條件的允許國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為使境外投資活動切實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先後頒布實施了一些法規與調整海外投資活動。
1. 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與撤銷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因為某些原因不能繼續運行的項目應報原審核部門批准後予以撤銷。
根據我國法規,國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資金(外匯)來源,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有固定的或經重新核準的經營范圍、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2) 在境外舉辦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由對外經貿部批准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3) 非經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舉辦企業。
2. 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
為了阻止投資者到外匯風險大的國家或地區去投資,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自己來源,有經營境外企業的資金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海外投資項目審批前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內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擬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於30日內做出書面的審查結論。
(2)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
為了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督,國家規定,經批准在境外投資者,應當持有關材料想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手續。
(3)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
境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投資利潤匯回國內,涉及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國家的財稅收入等重大問題,各資本輸出過都採取措施以保證海外投資者能及時將利潤匯回國內,我國對此也作了規定。
(4)外匯優惠與外匯監管
A. 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扶植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
但必須注意的是,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調回國內。
B.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
境外投資也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尤其境內投資者想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違反了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管理
在我國境外投資主體中,國有企業佔有主導地位,中方投資中國有資金佔有較大的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分困難。
總而言之,在國際投資法的體系中,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制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我國要利用外資,發展我國的經濟,必須藉助法律手段對外資予以鼓勵和保護,同時進行一定的管理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專門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外國投資法得以產生和發展。各國外國投資法的立法體制不已,名稱不同,特點各異,內容規定也不盡一致,主要包括關於外資的范圍、刑事、條件、投資者的權利、對外資的保護和管制等。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於立法體系的弊端是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中國的外資立法必須進行適合的調整,中國的利用外資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撤銷,對外匯的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有著嚴格的法規及制度。
㈥ 如何更好地完善中國對外投資的政策支持體系
1.盡快建立對外直接投資的整體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策略的法律基礎。中國新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雖然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綱領性的、權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夠從整體上協調中國整體對外投資政策體系。發改委的《辦法》和商務部的《規定》均是以國務院部門政策的形式出現,是一種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其他境外投資相關規范也存在同樣的問題。要保證中國「走出去」 戰略能夠健康發展,僅僅依靠行政法規是不夠的,必須建立一部能夠總體上指導對外直接投資的法案。這樣才能夠使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協調性和權威性。
2.進一步明確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的職責劃分,構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最高協調機構。從國務院對發改委、商務部「三定」(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分析,商務部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層面,國家發改委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側重於宏觀資源配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發改委和商務部兩個部門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問題。中國境外投資體系要想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明確發改委、商務部的職責,建立更為清晰的管理體系。國家可以考慮成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戰略管理委員會」,建立高度權威的綜合協調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對外直接投資的宏觀決策和操作模式。
3.通過政府和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積極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境外投資服務,必須採取政府主導和積極發展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同時展開的辦法。2004年8月,商務部和外交部聯合發布了首批《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企業開展對外投資,防止境外盲目投資和自相競爭。商務部2004年12月還修正制定了《對外直接投資制度》。隨著以上各種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將對中國企業未來的境外投資行為產生積極指導意義。政府應該繼續延續這種趨勢,進一步細化完善境外投資服務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務,加強為市場主體服務的精神,政府還應該積極鼓勵境外投資服務性商業機構的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國環境調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務、財務服務和稅務服務等多方面內容。
4.繼續完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可以預料,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未來將出現越來越多的中國跨國公司。這些公司的分支機構將遍布世界各地。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法規政策不僅應該鼓勵企業走出去,還應該在對中國企業走出去後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2002年10月原外經貿部先後頒布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是目前中國正在實施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正處於推廣階段,其效果還有待觀察。未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監管應該是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例如,中央企業監管應該由國資委配合進行,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而對於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問題。在境外企業的監管問題上,相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5.積極構建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對企業而言,境外投資的一個很大風險來自於政治風險。過去中國境外投資規模小,數量少,這方面碰到的問題很少,但是隨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模和數量增長,必然要面對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問題。建立中國境外投資的擔保制度,有助於消除企業海外經營的顧慮,促進中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境外投資擔保,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的境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從本國投資保險機構取得保險後,如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國內保險機構負責承擔補償。中國首先應該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支持保護力度。
㈦ 如何建立與完善我國金融法的體系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科學的實務操作系統。建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重點,一是建立與完善以監管當局、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二是建立與完善以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減震機制、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操作系統;三是培育以穩健的宏觀經濟環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完善的系統性保護性機制和金融問題高效處理機制為主要內容的有效金融監管條件。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但從實際運行的效果看,還存在著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 。鑒於此,筆者認為,建立我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著眼點應放在以下幾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並沒有統一模式,關鍵是實現金融監管的便利性、協調性和有效性。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還將持續一定時期,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應重點突出三大系統的建立與完善。 (一)完善監管當局的監管控制系統。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是由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共同構成的。從監管當局的結構狀況看,除中央銀行的監管資源基本與其監管對象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外,證監會目前只在各省會城市及其他個別城市設立了派出機構,其監管資源狀況只能滿足於對證券機構的市場准入監管和持續營業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還無力顧及到對其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風險性的檢查與評估。保監會在全國各地的派出機構更少,沒有設立保險監管機構的地區,其對保險業的監管工作主要委託當地人民銀行代理 ,由此造成對保險業的監管責權利脫節,監管質量與效率很低。對此,現階段完善監管當局監控系統的重點,一是增設證監會、保監會的機構和人員,使其能單獨完成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共同完成對其監管對象的監管任務。二是建立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分級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與技術合作,實現對有關金融機構的業務並表監管。三是各監管當局的總、分支機構之間要明確監管職權,各分支機構要在授權范圍內,按統一標准行使監管職能。四是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責任制,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及其人員對監管對象存在的問題應查未查、應查出未查出、查出不報、不依法處罰、執法過錯等行為所負的責任,以促使監管機構及其人員提高素質,規范行為。五是各監管當局要實行本外幣業務、內外資機構、境內外機構、表內外業務的統一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覆蓋面。 考慮到加入WTO後,為有效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對金融機構的並表監管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借鑒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實踐,筆者認為,加入WTO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可供選擇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保持現有金融監管的制度結構,對於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可通過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來解決並表監管問題。在實踐中還可以實行以一家監管機構為主的做法,來應付金融業務多樣化的監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國家目前選擇的是此類金融監管模式。 第二種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統一並表監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從而獨自、全面、有效地對業務廣泛的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加以監控。這是現階段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新趨勢。 第三種模式:打破現有的制度結構,在不成立統一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按照金融監管的目標設立幾個監管部門,各部門從各自的目標出發有權審視各家金融機構,組成矩陣式的監管模式。目前,這種監管模式只是一種理論模型,尚未進入實踐階段。 從上述三種模式比較看,第一種缺陷越來越明顯。第二種模式雖然有利但對基礎設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種尚需實踐檢驗。因此,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應分兩步走。第一步:考慮到國內的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尚未達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等還跟不上,現階段仍應堅持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重點是改善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合作,以實現綜合監管。第二步:根據國際金融新趨勢,結合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的新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應逐步走向泥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向混業模式的過渡中,待條件成熟時,可將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將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證監會、保監會合並成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監管當局可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內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演變的過程看,金融監管大致經歷了行政手段控制為主、標准化指標控制為主、內部模型法控制為主、預先承諾控制為主等幾個階段。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也更加嚴密。現階段的重點為,一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並具有相對獨立性、超脫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系統內部設立跨地區的監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員辦事處,消除或減少被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制約。二是充實改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控系統網路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測條件,運用系統網路觀測各經營機構的財務、資產等業務指標變化情況;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行亂調帳、亂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控制系統。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建議:一是在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以及社會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願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業同業公會,並提倡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具有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從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操作系統的建設看,其構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設施、金融監管手段、金融監管隊伍等內容。從我國的現狀看,其完善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的准則,是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藉以判斷和約束被監管對象行為的依據和手段。因此,金融監管制度的適用性與完善程度,直接影響金融監管的效果。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我們雖然在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持續營業和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條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實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三是有關制度的執行,缺乏配套政策。對此,考慮到加入WTO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點應突出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標准化監管指標體系,逐步統一內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二是適當提高資本充足標准,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利、責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與金融機構資產分類相對應的呆壞賬准備金制度;五是建立對金融機構統一的資信評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備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 (二)構建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於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狀態。一是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分割,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二是監管信息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使得金融監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監管部門不能及時發現是否出現了正常金融機構正在向有問題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有問題金融機構向危機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危機機構的風險向系統內擴散,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路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路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路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路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風險減震機制。考慮到加入WTO後,隨著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放開,會增加國際金融風險向國內傳導的途徑。對此,我們有必要建立緩和國際金融風險沖擊的減震機制。(1)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標准。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可依據下列參考標准:一是外匯儲備支持外貿進口的時間最低不能少於3個月的進口需求;二是外匯儲備與外債總額之比不能低於30%;三是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之比不能低於100%;四是外債與GDP之比不能超過50%;五是經常項目順差與GDP之比應控制在-5%-0%之間;六是外國直接投資加經常項目盈餘與GDP之比應控制在-2.5%-5%之間。(2)適度調整匯率制度。借鑒世界各國匯率制度選擇的成功經驗,加入WTO後,我國應適當調整,適當加大匯率的浮動幅度,適當放開結售匯限制,避免外匯過多地集中於中央銀行,迫使央行擴大基礎貨幣投放。隨著商業銀行、企業、居民持匯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與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創造條件。
㈧ 中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體系的建構
法律分析:中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體系的建構:以本國和投資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和區域多邊規則共同構成了海外投資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則體系,形成保護框架的依據與准繩。以法律規則為基礎,以三支力量(政府力量、多邊組織力量、民間力量)為支撐,多種權益保護工具協調運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㈨ 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㈩ 2011年 法律體系的完善
國內本來有五大政府各部門發的全牌照的資信評級機構,分別為中誠信國際,聯合資信,大公國際,上海遠東資信,上海新世紀評級。上海遠東和新世紀市場份額很小,只有市場不到5%的份額,而上海遠東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退出了評級市場。現在資本市場評級業務只剩下四家了,中誠信,聯合,大公瓜分了資本市場95%以上的份額,上海新世紀基本忽略不計,市場影響力非常小。目前來看,聯合資信占據評級市場一半以上的業務,為國內最大的評級機構。
像國內這些央企,地方企業還是民企之類的企業,包括銀行,城商行,保險公司之類的金融機構,如果他們要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就是說發行固定收益債券的話,國家規定必須進行評級,評級的後的結果級別表示這些企業在債券到期後的償付能力,像國家電網發行短融就是由聯合資信評級的,建設銀行發行次級債也是由聯合資信評級的,這兩個企業都是最高等級AAA級,表明它們的抗風險能力最高,償付能力最強,投資買固定收益債券的機構不用擔心。
國際三大評級機構看中國政府不開放這塊市場,它們只有曲線進入國內市場,只能以參股的方式進入,像穆迪參股中誠信49%的股份,惠譽參股聯合資信49%的股份,只有標普正在與另外兩家談參股的事宜。
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日前表示,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已經開始了結構性的轉型,從間接融資占絕對主導地位向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相均衡的方向演進。
祁斌在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上海證券同業工會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主辦的「投資中國——2007上海證券期貨國際論壇」上表示,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轉型,推動我國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一要繼續推進基礎性建設,加快資本市場的建設,推動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應加快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債券等在內的市場發展,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推動上市公司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做大做強,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應強化各種金融風險和外部沖擊的快速決策和反應機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第二是要推動相關制度的變革和建設,為資本市場的建設創造有利的基礎。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推動信用體系和誠信文化的建設,為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三要加強監管的有效性,合理界定政府職能的邊界,進一步構建市場化導向的創新體系的建設,逐步構建市場化導向的創新機制。同時要充分發揮交易所和自律監管功能,逐步完善市場的自我約束機制,形成高效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和提高執法效率,不斷完善法律法規,推動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建設,完善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提高違規成本,建立有效的體系。第四,積極應對國際競爭,穩步對外開放,增強我國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祁斌說,近年來,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直接融資比例穩步上升,有效地改善了我國的金融結構,分散了金融系統風險,中國金融體系開始了結構性的轉型。2006年資本市場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比例為22%,截至2007年9月底,這個比例超過30%。
他認為,目前資本市場也面臨一些新的挑戰,第一,資本市場結構失衡,資本市場的約束化機制不足,市場主體需要進一步培育。第二、宏觀經濟和國際市場的變化對市場的影響日益增加。第三,銀行存款分流現象是我國金融體系結構性轉型的開始,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並將成為一個長期趨勢。但也對監管體制和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第四個挑戰是隨著經濟發展全球化進程,金融活動的全球化特徵更加凸現,我國金融體系面臨著全球競爭的趨勢不可避免。
中國金融體系如何走出困局
據《中國投資》報道,2004年在宏觀調控情況下,國民經濟保持了持續快速的發展趨勢,但是證券市場走勢卻出現了嚴重的背離。以銀行和資本市場為主體的金融體系運行效率低,金融資源浪費嚴重,直接融資內部機制失調,多層次市場發展滯後等多種問題,尤其是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長期嚴重失調,導致企業資本結構不合理,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過高,加劇了金融體系風險的積聚。
在重築金融體系中,銀行和資本市場各應扮演什麼角色?中國金融體系戰略究竟應該選擇銀行主導,還是資本市場主導?銀行業為建立與資本市場相匹配的經營體系,在經營方式上應選擇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2005年1月15日,在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主辦的「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多位國內知名專家提出了破解金融體系謎題的思路。
銀行主導還是市場主導——中國金融體系的戰略選擇
從世界各國金融發展的歷程來看,金融體制的選擇和金融業的發達程度對經濟的增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金融與現代科學技術共同構成現代經濟的核心推動力,並成為國際競爭的新趨勢。各國金融體系大致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其典型國家如德國、日本;另一類是以資本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其典型國家如美國、英國。
從理論研究上看,很難得出哪一個金融體系更優的結論,因此,關鍵的問題是建立一個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體系。對中國而言,如何構建一個既能推動經濟增長、有效配置資源,又能平滑經濟波動,合理分散風險,同時還能夠使居民分享經濟增長的財富效應的金融體系,不僅關繫到中國能否在未來保持持續的經濟增長,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且也關繫到中國能否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持競爭的優勢。
剛剛調任中央匯金公司總經理的謝平認為,銀行與資本市場誰是金融體系的核心並不重要,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絕對是互補的。一個國家只有在收入水平達到一定的階段後,才可能慢慢發展市場主導型的金融體系,這也是為什麼英、美發達國家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一直也是銀行主導型,只是到了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後才建立了市場主導型的金融體系。從投資者個人來說,只有其財富達到一定程度,才會想到把自己財富的多大比例投資在股票市場,另一部分進入銀行;如果個人財富很少,他只需要到銀行儲蓄就夠了。而目前的數據還不足以證明,銀行主導和市場主導,哪一種金融制度更有利於經濟增長。
北京銀行副行長趙瑞安堅信:「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商業銀行在中國金融體系中仍然占據重要的地位」。
從資本市場的角度來看,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所暴露的問題也比較多,其發展需要商業銀行體系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發揮作用是客觀的和必然的。銀行聚集了大量社會資金,具有能力和實力促進經濟的發展。從社會資金需求來看,金融機構具有便利、有效的融資方式,能夠為經濟的發展注入資金。從消費者的金融習慣來看,中華民族具有節儉的傳統,因此大量資金聚集在銀行也是一個客觀的必然。
但商業銀行目前面臨著治理結構不完善、資本充足率低和不良資產規模過大的問題,而解決這三大問題最好的場所就是資本市場。對於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推動其在資本市場上公開發行上市,已成為眾多商業銀行的戰略選擇。此外,資本市場還為商業銀行提供了補充資本金最有效的渠道——通過發行長期次級債務和股票可以使商業銀行在短期內補充巨大的資本。資本市場是商業銀行改革和未來業務創新的重要平台,而銀行對資本市場的介入,對於保證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著政府隱性擔保的商業銀行進入資本市場,首先就會為廣大的投資者帶來巨大的信心支持。
國內三大評級機構說得就是中誠信國際,聯合資信,大公國際,這三家為國內三大評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