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銀行排名(按實力)先後
根據中國報告網消息,近日有網站發布了2019年中國銀行排名前十情況。根據排名顯示,工商銀行以241372.65億元的資產規模,位列榜首;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位列榜單的二、三位,其資產規模分別為209637.05億元、181488.89億元。
另外,榜單上的第四至第十的依次是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旗下擁有7家非銀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交銀租賃、交銀保險、交銀投資,控股子公司交銀基金、交銀國信、交銀人壽、交銀國際。此外,交通銀行還是常熟農商銀行的第一大股東、西藏銀行的並列第一大股東,戰略入股海南銀行,控股4家村鎮銀行。
2015年,國務院批准《交通銀行深化改革方案》。圍繞探索大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實施內部經營機制改革、推進經營模式轉型創新三大重點,交通銀行穩步推動深化改革項目落地實施,改革紅利逐步釋放,轉型動力有效激發,核心發展指標不斷提升。
2019年7月,發布2019《財富》世界500強:位列150位。「一帶一路」中國企業100強榜單排名第18位。2019年12月,交通銀行入選2019中國品牌強國盛典榜樣100品牌。
Ⅱ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凈資本到底要1億還是2億
《證券公司客復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制辦法》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
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對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也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Ⅲ 眾信投資基金為封閉型基金,新募集資金20億元,並開展了以下投資: (1) 買入各類證券16.5億元
如此水平還做基金,沒有一樣有價值的。房子更是敗筆,正是燙手山芋,以後如何脫手。對敲就能產生效益?國債已漲好幾年,到頂了
建議,只做一股
如果讓我操盤3年翻2翻
Ⅳ 基金公司注冊資本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主要內股東應當具備以下容條件: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2、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6、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7、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除此,基金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要求注冊資本、凈資產 、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具備上述。
iPhone 8 158-1122-2OO7
現在投資管理公司的注冊資金沒有要求,不用實繳驗資就行,後期有業務的時候,可以實繳出具驗資報告,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影響力。
Ⅳ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1億證券投資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