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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發布時間:2023-03-20 07:21:04

⑴ 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編輯本段]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編輯本段]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編輯本段]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六十二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編輯本段]第八章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六十五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⑵ 管理人應採取以信息披露措施有哪些

管理人應採取以信息披露措施的情況:
1、根據《披露辦法》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同時要符合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其中基金合同對披露的要求不能低於協會的規定。因此管理人應該重新審視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關於披露的要求低於協會的規定,那麼該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協會質疑。
2、根據《披露辦法》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 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 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該條款對於基金的募集會產生重大影響。 首先,該條款明確約定了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在實踐中很多基金管理人為了節約成本在募集基金階段並未起草招募說明書。事實上招募說明書對於GP而言有極其重要的保護作用。其次,該條款明確「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屬於必須披露的信息。投資團隊的跟投、LP的跟投權、關聯方的跟投權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權等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都必須向投資者披露。這點在基金設立以及募集的時候尤為重要。
3、根據《披露辦法》第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 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 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披露辦法》第十五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協會首次明確了基金合同中披露義務的必備條款。根據《披露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在基金合同約定信息披露事項的,基金備案過程中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
5、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這意味著金融行業一樣受到《新消法》的監管。如果未符合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披露,尤其是違反《披露辦法》第四條,即「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時候,除了《披露辦法》中自律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面對更為復雜的《新消法》下的不利後果。

⑶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 重點有哪些

信息披露不僅是私募基金行業實現自律管理的關鍵環節,更是投資者了解私募基金,進而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由於大多數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投資者面臨較高的道德風險。
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4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本文將對這一《辦法》的核心內容進行解析,以明晰未來我國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在信息披露環節觸碰法律紅線。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哪些?
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落實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見,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僅局限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可能還包含其他主體。在包括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情況下,如何劃分相關的義務和責任呢?對此,《辦法》指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我們認為,允許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行約定相關責任和義務,體現了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特徵,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充分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貫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是,《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承擔何種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
如上文所述,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基金託管人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辦法》明確指出了,私募基金託管人承擔復核義務。《辦法》第十條指出: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股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基金託管人作為資金流向的監管者,由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不僅明確了基金託管人對基金運行進行監管的具體權利,也使基金託管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必要的責任與義務,這使得基金託管人可以制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關違規違法行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而有利於保障投資者利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採取何種方式披露信息?
針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的方式,《辦法》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行為。可見,與公募基金公開宣傳、面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為核心特徵,即針對特定人士進行資金募集,所以,信息披露義務人也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進行信息披露,而不得採取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的方式。
具體而言,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陸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同時,《辦法》還賦予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投資者充分的自治權,雙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對信息披露的內容、頻度、方式、渠道等具體事宜作出約定。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執行情況是否納入監管?
是。為了監控行業系統性風險,更好的進行行業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僅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還要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辦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全部責任。通過這種專項渠道的信息報送機制,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執行情況納入了統一監管。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這一方法對未來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業績記錄奠定了制度基礎。

五、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有何特殊要求?
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與股權類或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具有明顯的流動性強、風險大的特徵。為此,《辦法》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即,在私募基金運行期間,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除了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以外,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可見,《辦法》對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披露頻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證券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每月披露內容僅限於基金凈值信息,並不包含每季度披露信息時應當披露的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完】

⑷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包括不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伏物露、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虛假信息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空廳察券法》第八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斗茄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前獲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應當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四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⑸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全面性:這是對基金信息披露范圍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開所有法定項目的信息,不得有遺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或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
2.真實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實性。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3.時效性:這是對信息披露操作的時間要求。即時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關的重要信息。
[編輯]

⑹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哪幾種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場作為證券市場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資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受人之託,專業理財」,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有權利了解基金運作和資產變動的相關信息。人們常說,「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通過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實現基金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公平、及時的披露,基金運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強,基金當事人,特別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全面性:這是對基金信息披露范圍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開所有法定項目的信息,不得有遺漏和短缺。

要充分披露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或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真實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實性。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時效性:這是對信息披露操作的時間要求。即時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關的重要信息。在基金份額的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闡明了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及有關募集安排,投資者能據以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在基金運作過程中,通過充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歷史業績和風險狀況等信息,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評價基金經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諾,從而判定該基金產品是否值得繼續持有。與此同時,潛在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對基金價值進行理性分析,進而進行投資選擇。

⑺ 基金信息披露的實質性原則具體包括()。

披露的原則分為實質性原則和形式性原則。所謂實質性原則又包括真實性原則、准確性原則、完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和公平披露原則;形式性原則包括規范性原則、易解性原則和易得性原則。

一、實質性原則:

1、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它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是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以沒有扭曲和不加粉飾的方式反映真實狀態。

2、准確性原則:准確性原則要求用精確的語言披露信息,在內容和表達方式上不使人誤解,不得使用模稜兩可的語言。

3、完整性原則:所有的重要事項,都要進行披露。

4、及時性原則:在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臨時報告。基金管困陸凱理人每6個月更新一次招募說明書。

5、公平披露原則:公平披露原則要求將信息向市場上所有的投資者平等公開地披露,而不是僅向個別機構或投資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則:

1、規范性原則:規范性原則要求基金信息必須按照法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披露,以保證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則:易解性原則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長、技術性用語。

3、易得性原則:易得性原則要求公開披露的信息易為一般公眾投資者所獲取。除法規指定的披露報刊和網站外,信息披露義務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須注意其他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體上披露的同一信息應一致。

(7)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擴展閱讀:

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1、全面性:這是對基金信息披露范圍的要求。完整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開所有法定項目的信息,不得有遺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或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

2、真實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實性。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3、時效性:這是對信息披露操作的時間要求。即時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當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汪喚法披露有關的重要信悉或息。

⑻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做出規范解答。
證券交易所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第五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十一)臨時報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第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第四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⑼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考點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考點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下面由我為大家分享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考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學習目標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2考點速記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賀仔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春敗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同步自測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的行為包括()。

Ⅰ.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Ⅱ.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Ⅲ.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Ⅳ.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A.Ⅰ、Ⅱ、Ⅲ

B.Ⅰ、Ⅳ

C.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扒拍顫收益或者承擔損失。(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

⑽ 基金銷售人員的禁止行為包括

法律分析:《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業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比例 (三)預測基金投資業績,或者宣傳預期收益率 (四)誤導投資人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產品 (五)未向投資人有效揭示實際承擔基金銷售業務的主體、所銷售的基金產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過度包裝服務平台、服務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請完成注冊前,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 (八)未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規定的時間銷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告即擅自變更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 (九)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規利用基金份額轉讓等形式規避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閉環運作要求、損害投資人資金安全 (十)利用或者承諾利用基金資產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 (十一)違規泄露投資人相關信息或者基金投資運作相關非公開信息 (十二)以低於成本的費用銷售基金 (十三)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業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比例 (三)預測基金投資業績,或者宣傳預期收益率 (四)誤導投資人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產品 (五)未向投資人有效揭示實際承擔基金銷售業務的主體、所銷售的基金產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過度包裝服務平台、服務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請完成注冊前,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 (八)未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規定的時間銷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告即擅自變更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 (九)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規利用基金份額轉讓等形式規避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閉環運作要求、損害投資人資金安全 (十)利用或者承諾利用基金資產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 (十一)違規泄露投資人相關信息或者基金投資運作相關非公開信息 (十二)以低於成本的費用銷售基金 (十三)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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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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