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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屬於哪一層級

發布時間:2023-10-19 13:37:24

❶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❷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2)證券投資基金法屬於哪一層級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❸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託,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戶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表內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投資者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第五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第六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由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資產管理合同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和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主體第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凈資產、凈資本等財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法人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制度完備;

(三)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

(四)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於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信息技術系統;

(六)最近兩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並由其投資研究部門為子公司提供投資研究服務的,視為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❹ 中國證券市場基本面分析!!作業!

加強法制放鬆管制 對於未來幾年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監管環境,我們認為其基本取向是加強立法、執法,適度放鬆行政管制。理由是:首先,持續兩年多且力度不斷加強的市場監管,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但現在市場行情持續低迷,為激活證券市場,管理層應在進一步規范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採取更為務實和靈活的管制政策。其次,在過去兩年多的監管工作中,管理層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執法尺度、監管政策將更多地考慮市場本身的運行規律。再次,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政府將會順應國際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潮流,適當放鬆對證券市場的法律管制,逐步從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動整個國民經濟更穩健地融入到世界經濟體系中去。 具體來看,政策在以下幾個方面將有適當放鬆: 1、企業的上市、融資將建立在市場選擇的基礎上 目前,我國社會儲蓄的80%已分散到居民手中,在個人和家庭對證券市場進行著直接和間接參與的條件下,發行方式的市場化改革是大勢所趨。首先,多年來上市向國有企業傾斜,而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集體企業和民營企業,幾乎沒有進入資本市場機會的狀況將有所改變。估計今後兩年內放寬非國有經濟企業上市的政策將陸續出台,上市公司的結構將進一步趨於合理,投資價值將進一步凸現出來。其次,增發、配股的核准制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資者的偏好和需求。第三,進一步建立完善退出機制,讓市場決定取捨,減少市場的不規范和風險。 2、放寬對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業務經營的法律限制,逐步實現銀行業與證券業的融合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銀行業與證券業的分業經營制度,而世界處於證券業與銀行業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的重要時期。原來嚴格實行分業經營管理的美日兩國也分別在1997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或頒布行政命令實行了銀證合業經營。我國證券市場將適應歷史潮流,逐步實現銀證合一。近期內,由於受制於現行法律的障礙,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一種較好的變通方式,即母公司是混業的,子公司是分業的,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有一道防火牆存在。應該說,混業經營對券商、銀行、保險業都是一個重大的機遇。 3、收購、兼並的方式更趨多樣化,限制條件進一步減少 一方面,在停止通過股市減持國有股的政策背景下,政府從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需要出發,將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開辟新的國家股、法人股減持的渠道。另一方面,有民營或外商背景的收購方收購國有背景的目標公司時,相關法律法規的匱乏使人舉步維艱。因此,政府將加快健全外資並購的有關法律規范體系,特別是有關的兼並收購條例、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規定,對兼並收購的有關資格、條件、限制性規定、方式和程序等給出明確性規定,提高政策透明度。 4、放寬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法律限制 加強立法和執法工作,是對放鬆監管的補充,兩者是相輔相承、並行不悖的。放寬管制意味著要打破限制競爭、礙效率和限制消費者選擇的各種障礙,而加強立法、執法工作實際上是要對放鬆管制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其它不公正現象進行監督和控制。至於具體的加強監管的立法措施,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修改、完善《公司法》和《證券法》,實現依法治市,促進市場規范 由於《證券法》出台時正值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一方面法律的某些內容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對於有些比較敏感的內容,如股指期貨、櫃台交易等也未作出規定;另一方面,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也暴露出一些新問題,如民事賠償問題、證券監管機構的某些強制執法許可權問題等,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2)、適時出台《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基金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推出,將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基金業發展中的基金運作不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等問題,並使地下基金最終浮出水面而走向規范化。 (3)、建立民事賠償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紅光實業」、「鄭百文」、「銀廣夏(相關,行情)」到「三九醫葯(相關,行情)」等等,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層出不窮、屢禁不止,而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卻一直未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補償,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至今尚存的重大遺憾。因此,在未來幾年,我國將逐步建立起一套適應證券市場特點的民事賠償機制、完善索賠的訴訟機制和實現機制,加大違法違規成本,降低投資者權益保護成本。 (4)、完善相關立法,實現中介機構執業標准與國際慣例接軌 針對目前中介機構自律機制薄弱、缺乏職業標准和職業道德的有效制約的情況,國家將完善與證券公司、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相關的立法,對損害投資者利益、挪用投資者資金、弄虛作假、信息披露不真實和執業不公正等現象進行法律約束。 證券市場日益成熟 今後兩年,證券市場的走勢特徵將突出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機構投資者的力量大大加強;2、股市波動主要來自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博奕;3、國內股市與國際股市的聯動性將逐步加強;4、「政策市」的特徵將有所弱化,「機構市」特徵將有所加強;5、投資理念將從盲目投機型向價值投資型轉換。 1、影響股市的基本面分析 (1)宏觀經濟:支持股市平穩運行。2003-2004年,國民經濟運行將保持良好的態勢,年均經濟增長率在7.9%左右,將為2003-2004年我國股市平穩運行提供強大支撐,中國上市公司將分享經濟快速增長的成果。而世界經濟的復甦,將有利於國際資本市場的穩定和走強。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國際環境將會有明顯改善。因此,基本面將支持2003-2004年證券市場保持平穩健康運行。 (2)政策面:維護市場穩定的基調不會改變。預計2003-2004年政策面維護市場穩定的基調不會改變。管理層已經認識到我國證券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證券市場仍將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通過發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加速我國證券市場從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渡。總體看,2003-2004年政策環境會比較寬松,管理層會通過輿論導向來影響和調控市場,政策對市場的影響仍將偏暖。另外,隨著上證180指數推出並被市場接受,大批以該指數為標的的金融創新產品也會應運而生。 (3)資金面:潛在的資金供應量能滿足資金的需求。總體來看,2003年潛在的資金供應量巨大,完全可以滿足資金的需求。場外資金包括部分居民儲蓄資金、證券投資基金、券商新增資金以及新開戶投資者資金。但同時也應看到,未來兩年市場擴容壓力也將有所加大。首先新股擴容壓力較大。其次是2003-2004年可能會有較多的企業申請增發和配股;與此同時,企業可轉換債券的融資規模會有所增加。 2、今後兩年證券市場運行格局 (1)A股市場:自從2001年10月22日起,管理層在1500點之上就反復出台利好,表明1500點以下是管理層並不認可的區域。 目前市場的最大推動力來自於政策面的扶持。但是,政策面的扶持是有時間性的限制的,也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如若在政策性利多這一支撐力消除後,市場再次按其自身市場規律運行的話,則市場的強弱特徵將出現較大差異。如果沒有大的政策因素和外部的突發事件,2003年股指有可能在1500-2100點區間內運行。2004年股指有可能在1600-2400點區間內運行。 (2)基金市場:一級市場方面,基金擴容步伐將加速。一批已開業或正在籌建的基金公司會推出封閉式基金;老基金公司中部分尚未發行開放式基金的也在緊鑼密鼓地准備之中;合資基金公司可能會登陸基金市場。基金的創新品種也有可能在2003年出現,如全面復制上證180指數的指數基金等。 (3)B股市場:種種跡象表明,目前管理層更傾向於把B股市場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去解決:一方面,目前A股市場加速擴容,是國內重點發展的資本市場。而B股市場作為吸引外資的功能定位不復存在;另一方面,由於證監會表示允許並支持外商投資企業A股上市,且目前外商投資企業A股上市已沒有政策障礙,證監會將本著國民待遇的原則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A股上市申請。B股走勢必然缺乏方向,這在指數上將表現為箱體震盪格局。 (4)國債市場:2002年上半年,國債市場延續去年下半年的走勢,繼續保持上升,現在已經見頂回落。2002年上半年國債市場的收益率基本上與2001年持平,並小幅超過2001年。因此,國債市場的投資預期已經出現較大降低。展望今後兩年的走勢,由於我國的利率水平處於歷史低位,中長期來看,利率上升概率較大。因此,國債市場今後兩年很難再有大的行情。同時,由於通貨緊縮壓力仍然很大,短期內央行不會加息,因此國債收益率進一步上升的空間也不大。 3、今後兩年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分析 盡管國有股減持叫停,但是困擾證券市場有效發展的諸多因素仍然存在,市場上一些潛在的風險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一些不確定性因素仍會伺機影響股市,對股指運行趨勢產生抑製作用,因此,不排除大盤在一波行情過後,仍有可能轉入較長時間的修復整理期。 可能導致市場出現潛在風險的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包括:1、A股擴容速度,尤其是大盤股、超級大盤股擴容的速度;2、國際經濟不確定性增加,國際資本市場的波動加大;3、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經營業績有待提高;4、對市場違規行為查處的繼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不確定性尚未消除;5、長線資金信心有待恢復,中短線資金的炒作會加大股市波動;6、金融創新推出的情況不確定,對市場的正面和負面影響均難以估計。 從中長期看,關於股市長期政策的協調問題,還可能使市場對上述不確定因素的擔憂加深,從而導致指數的較深回落。畢竟,「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一直是基調,但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免的,也不容易協調。一個穩定的股市符合各方的利益,暴漲暴跌都是有害的。在政策完成修正後,市場也要相應的調整,這需要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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