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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銷售監督

發布時間:2024-02-27 22:57:57

① 公募基金受銀保監會監管嗎

公募基金受銀保監會監管。
中國證監會是我國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依法對基金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組織,對基金業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證券交易所負責組織和監督基金的上市交易,並對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基金法》行為的發生。
拓展資料:
公募基金投資運作主要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服務機構。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等機構也可擔任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管理人的託管人保管。託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其他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支付機構、份額登記機構、估值核算機構、投資顧問機構、評價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② 公募銷售新規落地,多項重大變革如何影響18萬億

事關近18萬億的行業體量,公募基金銷售新規落地。

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不僅對行業詬病的高比例尾隨傭金、贖舊買新、貶低同行的營銷手段等進行了規范,並且在提高針對基金銷售機構的規范經營要求的同時,也加大了扶優劣汰的力度。

最新統計顯示,截至7月末,我國境內143家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合計17.69萬億元。

公募銷售新規落地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持續深化,基金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老的《銷售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

因此,監管對公募基金的《銷售辦法》進行了相關修訂。

「本次《銷售管理辦法》的修訂是在整個 社會 各行各業的數字化浪潮中,在資管行業落實資管新規的背景下出台的,也是在凈值化產品正逐漸成為資管行業主流產品的重要時間節點上推出的。」盈米基金CEO肖雯表示。

「提高了針對基金銷售機構的規范經營要求的同時,也加大了扶優劣汰的力度,對於行業的長期和規范發展起到了巨大的幫助。」業內人士對此表示。

在肖雯看來,這次出台的相關法規及時響應了市場的需求,一方面鼓勵更多相關機構從事到公募基金銷售行業中來,另一方面對於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機構也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規范運營的要求,對於整個資管行業的長期規范發展,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的管理辦法中對於銷售機構的退出機制部分是缺失的,行業中部分機構良莠不齊,也出現了銷售各類不符合資質產品的現象。

「在新辦法的退出規則生效後,行業中會加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銷售機構,鼓勵行業中扎實從事公募基金產品銷售的機構,更加突出了扶優劣汰的作用,也促進了公募基金標准化產品的發展。」肖雯說。

另外,辦法也明晰了持牌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范圍,明確了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公司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顯然,這對於持牌機構和互聯網機構的合作給予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正本清源直指行業痛點

在多位受訪業內人士看來,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點是,在《銷售辦法》的配套規則中,對於行業一直以來詬病的尾隨傭金也給出了明確意見。

規定指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事實上,由於偏高的尾隨傭金,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有的銷售渠道默許甚至鼓勵客戶「贖舊買新」。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實施後,這一現象將有所緩解。

另外,新規也指出,不得出現「詆毀、貶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此前,一張關於基金產品的宣傳材料將多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以及管理的產品分在四個象限中。其中,某基金旗下的兩只基金被分在了綜合表現最好的象限中,而其他幾家基金公司的產品則分列在表現比較一般的象限中。也就是說,該宣傳材料通過貶低同行、抬高自己的做法來進行產品營銷, 引來基金圈的熱議。

業內人士稱,隨著互聯網傳播手段的愈發豐富,基金公司也試圖通過不同方式增加客流、強化營銷。這本無可厚非,但一些基金公司在營銷中有意或無意間走到了灰色地帶,急需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基金銷售的合規管理。

此次新規也明確表示,基金產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列示說明,但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型大小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本次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公募與私募產品,同時在資管新規的要求下,各大基金銷售機構能夠更加集中精力,在以公募基金為代表的標准資管產品的銷售中,真正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肖雯進一步表示。

③ 基金銷售迎來新規

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迎來大幅修改,基金銷售市場迎來大變革。
此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准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
《銷售辦法》內容非常豐富,新規首提續展機制,對新注冊機構引入牌照續展制度,聚焦基礎性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制度、非貨基保有量等指標,進一步優化了退出機制。同時,進一步簡化續展程序,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新規對尾隨傭金開展了差異化安排,對其比例上限做了規定。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這一要求,將有利於平衡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的長期利益。
新規還調整獨銷機構展業范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這些規定回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藉助獨銷機構規范銷售的合理需求,也為未來獨銷機構銷售私募股權基金預留了空間。
新規還特別強調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堅持了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據悉,《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於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
以下為《銷售辦法》的要點整理:
1、強化基金銷售持牌准入要求
《銷售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業務的內涵和外延。根據《銷售辦法》,基金銷售是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宣傳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為基金銷售行為。
《銷售辦法》劃清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2、適度調整獨立銷售機構准入條件
《銷售辦法》充分吸納意見建議,在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出調整。適當降低了5%以上股東的財務指標、從業經歷等硬性要求。同時就控股股東完善獨立銷售機構治理機構、保持獨立銷售機構獨立性、制定相關風險處置預案提出要求;充實股權管理要求,就股權質押問題提出明確規制等。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施「一參一控」管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3、明確獨立銷售機構業務范圍
《銷售辦法》發布稿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獨立銷售機構可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涵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管計劃,也包括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獨立銷售機構可以銷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是不得銷售非標准化投資產品,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機制 實施牌照續展制度
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鑒成熟監管經驗,對新注冊機構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5、尾隨傭金的差異化安排 最高不超50%
配套規則中,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對其比例上限做出差異化規定。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6、首提續展安排
《銷售辦法》首提基金銷售機構續展安排。新老劃斷,續展針對新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三類情形。優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續展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7、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強調不得「飢餓營銷」
《銷售辦法》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6個月。此外,規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說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型大小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8、推動長期投資 杜絕誘導短期申贖
《銷售辦法》要求培育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長期投資、理性投資和基金行業生態。
基金銷售基金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為。此外,《銷售辦法》還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健全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9、支持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10、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
《銷售辦法》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匹配的內部制度。
《銷售辦法》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11、銷售機構產品准入管理
《銷售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風險收益特徵等,並設立產品准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准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12、過渡期相關安排 不合新規的限期整改
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實施規定》對規則實施後的部分規范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一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范圍及其他規范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

④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一、修訂背景
《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於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銷售辦法》自發布實施以來,在規范基金銷售業務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持續深化,基金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銷售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
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堅守資金和交易安全、銷售行為合規性底線要求,嚴格落實銷售適當性,著力提升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強化樹立長期理性投資理念,積極培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生態。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強化基金銷售活動持牌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以及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的履職規范;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二)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注冊程序,實行「先批後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注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簡稱獨銷機構)及其股東准入要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鑒成熟監管經驗,對新注冊機構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以下簡稱牌照續展制度),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三)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要求,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體制機制。充實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規范,突出強調銷售行為底線要求,細化銷售費用揭示、客戶持續服務等投資者保護與服務要求,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從產品盡調、風險揭示、利益沖突防範等方面加強風險管控;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匹配的內部制度。
(四)完善獨銷機構監管,促進獨銷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銷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實施「一參一控」,將獨銷機構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強化展業獨立性,並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范圍、自有資金運用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為明確規則實施安排,我會同時配套發布了《關於實施 的規定》。此外,為加強對基金宣傳推介行為的監管,我會整合並充實原《銷售辦法》《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號)的相關監管要求,形成《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一並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公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26家機構和21名個人的意見。經匯總梳理,逐條研究,我會對合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採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調整獨銷機構展業范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調整完善獨銷機構5%以上股東資本實力等要求,完善獨銷機構控股股東公司治理等要求。三是優化牌照續展制度。對《銷售辦法》修訂發布後新注冊機構執行續展安排,並將不予續展主要限定在三類情形,包括不能滿足基礎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嚴重缺失、未實質開展公募基金銷售業務。四是細化完善銷售業務規范。推動構建基金銷售機構長期考核機制;明確行業客戶維護費收取上限,夯實行業持續發展基礎。五是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取消宣傳推介材料事前備案要求,改為基金銷售機構內部審查並存檔備查;將獨銷機構部分重要事項變更從事前備案調整為事後備案,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四、新規實施後的過渡安排
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實施規定》對規則實施後的部分規范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一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范圍及其他規范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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