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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在國外投資避稅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07 10:50:13

『壹』 國外企業的避稅政策與我國之間有哪些不同

國外企業避稅方法例舉
在國際上,企業的避稅是由專業人員來籌劃的,通過精心研究各國稅收制度間的差異及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方式逃避稅收,減免稅負。我看論壇里還沒有人寫過這樣文章,正好手頭上有些這方面的資料,於是敲了篇小文章上來,供大家共同學習,不足之處請多多指教。我想我們了解一下國外避稅籌劃高手個案例,對我們自己在企業中稅收籌劃有著非常好的啟發。
1.利用公司組建方式籌劃。一個公司在應採用哪一種最有效的經營方式來減少稅收,是設立分公司好,還是設立子公司好。如果設立一家子公司,是獨資好,還是合資好,或者既不設分? 公司,也不設子公司,而是設「常設機構」更有利?我記得有個經典的案例是這樣的:說有個納稅人經營一家小商店,年盈利5萬美元。該商店如按合夥人課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0%,納稅人可凈得稅後利潤30000美元即50000×(1-40%)。這家商店如按公司課征所得稅,稅率30%,稅後利潤35000美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納稅人還要再交一道個人所得稅14000美元(即$35000×40%)。這樣,凈得稅後利潤只有21000美元。與前者相比,收入少了很多。面對這一現實,專家們可以告訴這個人不要作出組織公司的決定。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這個和我們做國內的納稅籌劃一樣,就是用好用足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個例子是一個跨國公司通過買進低稅國內被清盤的虧損企業,來減輕稅負。假定高稅國美國A公司原應稅所得3000萬元,所得稅率60%,應征所得稅1800萬元。香港的B公司虧損2000萬元,A公司支付500萬元將B公司購進,作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兩公司所得匯總計算後,B公司帶來的避稅收益2000萬元×60%=1200萬元。所得稅可以少交1200萬元。只交600萬元,加上購進支付的500萬元,A公司實際付出只有1100萬元。即A公司在這次購買中,獲得了相當於500萬元資產的一家公司,還少交了所得稅。
3.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美國A公司有來源於中國B公司的股息收入,但中、美兩國尚未建立稅收協定關系。美國A公司又在日本組建一家C公司。中國B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給日本的C公司,C公司再轉付給美國的A公司。C公司組建的真正動因不是出於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而是為了利用日本、中國和美國、日本兩個稅收協定,迂迴日本取得在中國本來得不到的稅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的C公司便被看做是一家濫用稅收協定的傳輸公司。?
4.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以前我就聽說國內有些外資公司的注冊地是百慕大群島,我一直覺得很奇怪,難道那片海島的人也跑來中國賺大錢了嗎?給我張世界地圖,我都不知道百慕大在什麼地方,呵呵。現在知道了,其實這個是外資公司避稅的一種手段而已。國際上形形色色的避稅地主要分三類。?第一類是沒有個人或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國家或地區,一般被稱為「純國際避稅地」。如「巴哈馬、百慕大、格陵蘭、開曼群島、諾魯等。?第二類是對外國經營者給予特別稅收優惠的國家或地區。馬來西亞、新加坡、巴拿馬、香港、哥斯大黎加、安哥拉、塞普勒斯、直布羅陀、以色列、牙買加、列支敦土登、澳門、瑞士等。?第三類是對投資經營者僅提供某些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加拿大、希臘、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菲律賓等。低稅是「避稅地」的基本特徵,不但占國民生產總值的稅收負擔輕,更重要的是直接稅不同於間接稅,本身不易轉嫁,只有負擔輕,才能像磁鐵一樣吸引外部資源。在「避稅地」的稅收負擔之所以輕,關鍵在於這些國家或地區沒有國防支出,財政預算支出也不沉重,沒有必要依靠重稅。「避稅地」不僅提供減免稅優待,稅種也比一般國家或地區少。相當一些「避稅地」只徵收所得稅,除少數消費品外,一般不課征流通稅,商品的進出口稅也放得很寬。提供稅收優惠的形式也多種多樣,幾乎沒有兩個「國際避稅地」的優惠內容完全相同。
其實,我們國內的避稅地也不少,像各個省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沿海城市的保稅區都是不錯的避稅地。去年我大學同學所在單位新創立的一個服裝貿易公司就設在湖南株洲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目的就是為了享受開發區獨有的低稅和免稅政策,以後有時間我寫個開發區優惠政策給大家。

『貳』 跨國企業在華並購避稅的案例

在母子公司管控體系中,最受人們關注的無疑就是財務管控了,因為財務數據指標是母子公司管控是否成功的重要標志,也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

母公司集權管理的基礎是財務上掌握以下幾種權利:

(1)、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及收益分配的最終決策權;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規范權,子公司執行母公司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會計政策;

(3)、母公司擁有對子公司的財務規范權。

1.跨國公司避稅的動因――超國民待遇引發的稅收漏洞

在作出合理的財務管控之前,跨國公司會先研究所在國的國情,根據特定情況作出分析,結合企業的發展戰略構建合適的財務管理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這些企業,有兩種可以做到不納稅:一是虧損,而是只盈利兩年。

跨國公司未必會採用上述的經營方式,跨國公司有專門的律師來研究各國的政策,以及政策的漏洞,結合各種成本分析,作出非常合法又合理的財務管控,配合橫向戰略的執行。

2.跨國公司怎樣避稅

我們在研究跨國公司在華避稅方法的過程中發現,其強大的財務管控非常好的配合了集團整體戰略和橫向戰略,憑借其全球一體化的財務管控體系,他們所制定的避稅方案才能順利實施。那麼,他們具體採用什麼方法來避稅呢?
(1)價格轉移

從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看,企業規避稅收的手段主要有如下幾種:其一,在跨境貿易方面,通過出口高報和進口低報向處於減免稅期的企業轉移利潤,或者是通過出口低報和進口高報使已過減免稅期的外商投資企業處於虧損或微利的狀態。就前者而言,企業規避的是境外的稅收,不是中國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但它往往是洗錢或熱錢流入境內的重要渠道。就後者而言,它損害的是中國的稅基;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這一被跨國經營的企業所廣泛採用的手段理應成為中國海關和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

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營產品的內銷價格為71元/箱,但出口價格僅卻為36元/箱;山東一家制葯公司通過境外母公司直接定價的方式,將出口產品單價定為比國內同類產品平均價格低40元,以此來減少銷售收入、變相將實際利潤轉移出境。在當前形勢下,企業的上述行為不僅會成為資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還會成為外國指責中國低價傾銷的口實之一。

其二,在服務貿易方面,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管理費分攤以及咨詢費、技術專利費的轉移支付,可以達到向境內或境外企業轉移利潤的目的。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與其香港母公司簽訂協議,規定每年按其銷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詢費,僅2005年就支付了804萬美元,相當於其當年利潤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計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服務費和商標許可費1.6億元,占總管理費用的56.3%,占未彌補虧損2.6億元的63%.其服務貿易開支的比重之高確實令人咋舌。

在華跨國公司顯然將價格轉移作為主要手段來實現利潤轉移和避稅。在母子公司財務管控的特點里,我們注意到在財務管理方式上,企業集團體現為高度的全面預算性,預算結構及運作過程較為復雜。跨國公司顯然深諳此道,其實際運作方法非常復雜,往往在國外轉好幾個圈,而且內部財務核算有著非常先進的軟體系統,有的軟體系統國內稅務工作者根本就不會操作,監管極其困難。

(2) 資本弱化——虛假虧損的通道
在資本項目交易方面,企業不僅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或注冊空殼公司的方式,將母公司注冊地變更為離岸中心等稅收優惠地區,並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母公司;還可以通過增加股東貸款及資本弱化的手段,盡可能多地匯出債務利息、減少稅前利潤。國際經合組織對資本弱化的認定標准為企業權益與債務資本之比低於1:1,美國稅制對此的認定標准為1:1.5.按照中國現行稅法,企業借入外債的應付利息可從企業稅前所得中扣除。
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就盡可能多地借入股東貸款,將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之比壓至遠低於1:1的國際標准,以通過資本弱化的手段造成賬面虧損,而實際利潤卻通過債務利息的方式匯給境外的母公司。

除了資本弱化外,現在還有許多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價格轉移將實際收益匯往在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企業,而國內外商投資企業本身卻長期處於虧損狀態。

在母子公司財務管控體系裡,資金管理(Treasury)是一項重要。為了獲得更多的資金用於企業的發展,向銀行貸款幾乎是每一個企業的必經之路,但銀行貸款的利息卻又使企業的財務費用急劇上升。即便是股份制企業,可以通過公開市場籌措到大量資金,但是面對資本市場,卻仍然存在一個投資回報的問題。

盡管在國內借款產生的利息也可以從企業稅前所得中扣除,但是與其將利息付給國內的銀行,還不如以更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同時達到避稅和利潤轉移的目的。

(3)新外企是老外企逃避稅收的載體

境外投資方根據兩免三減半的時間段,滾動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境內新老外企之間或境內外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讓老外企虧損、新外企獲利則是另一種逃避稅收的手段。

比如某著名的台資食品集團,就有按減免稅期不斷增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趨勢。該台資的系列企業,設立後頭兩年的利潤特別多;稅收減半的三年,利潤就顯著下滑;全額繳稅後,更馬上陷入盈虧臨界點或虧損狀態。而調整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利潤的辦法還有前面提到的關聯交易手段。如青島一韓資製鞋有限公司,通過境外母公司操縱進出口價格,以及讓老外企承擔新外企額外費用的辦法,讓老外企常年大額虧損、新外企利潤率奇高。該集團在稅收優惠期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曾高達757%,與經營范圍相同的老外企的持續虧損形成了鮮明對照。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跨國公司有專門的律師團來研究各子公司所在國的,而中國在引進外資方面的制度缺陷成為跨國公司利用的環節。對於很多地方官員來說,引進外資就等於有了政績,因此在引進外資時不注意外資所能帶來的效益。
另一方面,我們看到了外資橫向管控在中國的又一表現形式,對於集團來說,將利潤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以及將稅收轉移至國外,不如在一國內部轉移來的方便和低廉,並且保證了在子公司所在國再投資時的資金需求。橫向管控的內容十分豐富。

『叄』 外商在我國避稅主要採取哪些手段

  1. 外商利用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權和國外市場信息的有利條件,高價進口生產用原輔材料,低價經銷出口產品,賺取進銷差價例如:揚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揚州XX廠合資經營的,雙方投資各占注冊資本的50%,該合營公司的總經理由港方人員擔任。起初由港方負責合營公司的籌建和生產經營活動,在這一段時間內,該港商從香港XX有限公司進口了74萬美元的原輔材料,後來由於在港方管理期間發生嚴重虧損,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改由中方管理合營企業。中方就生產上所需的進口原輔材料直接向外商購買,其價格比原港方進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時間里通過進口原輔材料,已經賺取了25.3萬美元的商業利潤。

  2. 有些外方通過進口設備價格,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①在合營合同中,中外雙方投資的房屋設備等作價都很高,人為地加大投資額,虛增固定資產,以達到多計提折舊,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過買賣投資企業所需引進的設備,從中漁利。還有的外商以舊設備冒充新設備,以殘次設備冒充完好設備,將已經淘汰過時的設備冒充先進設備,而這些都按新設備計價,不僅影響了合營企業的正常生產,同時也使合營企業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

  3. 通過設立100%控股的外資企業,轉移利潤

    一些國外廠商利用我國沿海地區交通便利、信息靈敏、勞動力廉價和政策優惠等優勢,將部分生產活動從國內或其他地區轉移到我國的沿海地區。這些外資企業多數是「兩頭在外」的製造,加工型企業。企業本身在境外沒有獨立的購銷網和購銷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為其代購原材料和包銷產品。由於是集團公司內部的產品轉移,所以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公司的結算多採用內部定價,通過提高原材料價格,壓低產品價格的辦法來逃避我國稅收。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怪現象,企業產品銷路不成問題,生產也處於飽和狀態,但企業表現為虧損、或雖有利潤但獲利水平較低,然而,盡管企業虧損或微利,但生產規模並不呈現萎縮,反而不斷擴大。

  4. 合營、合作企業的外方通過承包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獨自獲取經營利潤

    目前,一些合營、合作企業也實行承包經營,對於「兩頭在外」的企業一般由外方承包。通過承包,雖然保證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數額的收入,但也為承包方轉移利潤提供了條件。

  5. 通過轉移定價轉移應稅所得

在相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貨物購銷和財務收支的不正常計價,轉移應稅所得,這 是外商進行避稅的普遍做法。

6.在引進項目的合同中,將應稅項目納入免稅項目

在有些引進項目上,由於中方談判人員無經驗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認的前 提下,將應稅的特許權使用費或工程款等項目都納入設備價款中,合同價款僅反 映設備總價,連技術服務或安裝作業也有人數,沒有金額,外商通過簽定這樣的 合同,逃避了應負擔的我國稅收。

7.利用承包工程進行避稅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我國從事承包工程、提供勞務 作業。對這些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國家在稅收 政策上本著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允許其扣除70%的設備、材料費用、僅 就其餘的30%的收入徵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

8.利用我國對匯出利潤的規定避稅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外方分得利潤匯出境 外要繳納匯出利潤的所得稅,不匯出的不納稅。針對這項規定,有些合資、外資 企業採取種種手法將利潤轉移國外,躲避我國的稅收。

9.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掛靠國內企業避稅

由於外商投資者企業已享受國家特殊的優惠照顧,他們生產的產品出口,不能按 國內企業出口規定退稅。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資」企業中 的外商代表)打著為國內企業增加投資,引進設備的旗號,千萬百計地掛靠國內 企業,與國內企業合謀,將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轉由國內企業出口,或國內企業 轉讓商標通過中介人掛靠在別的企業出口,以謀求退稅。甚至有的外商專門從事 以「投資」、「辦廠」為誘餌,以索取出口退稅憑證為條件,來要挾「招商外資」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出口退稅的便利條件。

10.利用稅法的優惠條款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 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經濟技術開發 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開發區和 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 所得稅」。

『肆』 哪位大蝦請提供一下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案例分析資料嘛

挺多的。。。
國際避稅方法案例解析
美國伊思雅跨國公司,在避稅地百慕大設立了一個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國出售一批貨物,銷售收入2000萬美元,銷售成本800萬美元,美國所得稅稅率30%。伊思雅公司將此筆交易獲得的收入轉到百慕大公司的賬上。因百慕大沒有所得稅,此項收入無須納稅。

按照正常交易原則,伊思雅公司在美國應納公司所得稅為:

(2000萬-800萬)×30%=360(萬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過「虛設避稅地營業」,並未將此筆交易表現在本公司美國賬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雖有收入,也無須繳稅,若伊美子公司利用這筆賬面收入投資,獲得收益也可免繳資本所得稅;若伊美子公司將此筆收入贈與其他公司、企業,還可不繳納贈與稅。這就是避稅地的好處。

〔案例二百八十四〕

美國蔓特芙公司在中國、日本分設津崗公司、慶怡公司兩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5%、30%、30%。美國允許採取分國抵免法進行稅收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同期所得按美國稅率計算的稅額。假設該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400萬元;津崗公司在中國獲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慶怡公司在日本虧損100萬元。為減輕稅負,蔓特芙公司採取了以下辦法:降低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使慶怡公司在日本國的應稅所得額由0變為100萬元。

我們來分析一下該公司總體稅負的變化。

1.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所得稅額:500萬×30%

=150萬元

在美國可抵免限額:500萬×35%=175萬元

實際可抵免稅額為15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已納所得稅額和在美國可抵免限額為0。

(3)蔓特芙公司總體可抵免額:150萬元+0=150萬元。

(4)蔓特芙公司實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500萬)×35%150萬=865萬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稅額:300萬×30%=90萬元

津崗分公司在美國的抵免限額:300萬×35%=105萬元,

90萬元<105萬元,可抵免限為9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納稅額:100萬×30%=30萬元

慶怡公司在美國抵免限額:100萬×35%=35萬元,

30萬<35萬元,可抵免限額為30萬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可抵免總額:90萬+30萬

=120萬元

(4)由於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則蔓特芙公司的銷售收入減少為2200萬元(即2400萬元-200萬元)。蔓特芙公司應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300萬+100萬)×30%-120萬

=860萬元

『伍』 誰能提供一些跨國公司避稅的真實案例

樂迪嘉跨國公司總部設在美國,並在英國、法國、中國分設懷德公司、賽爾公司、雙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懷德公司為在法國的賽爾公司提供布料,假設有1000匹布料,按懷德公司所在國的正常市場價格,成本為每匹2600元,這批布料應以每匹3000元出售給賽爾公司;再由賽爾公司加工成服裝後轉售給中國的雙喜公司,賽爾公司利潤率20%;

各國稅率水平分別為:英國50%,法國60%,中國30%。樂迪嘉跨國公司為逃避一定稅收,採取了由懷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價格賣給中國的雙喜公司,再由雙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價格轉售給法國的賽爾公司,再由法國賽爾公司按價格3600元在該國市場出售。

(5)我國企業在國外投資避稅案例擴展閱讀

避稅和逃稅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范。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避稅

『陸』 如何合法避稅請舉幾個案例!

節稅網123的靈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業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過程中的風險版。 通過業權務流外包,由節稅網123管理中心分配業務給用工人員。企業管理中心採取靈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務給用工人員,也將稅負大幅度降低,企業也無需為用工人員上社保。企業通過在節稅網123威客平台發布內容,零散用工人員接任務,達成交易並線下完成任務。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員線上達成合作,用工人員直接為公司服務降低了稅負.

『柒』 外商投資企業避稅

針對外商投資中避稅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反避稅對策,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避稅手段

(一)通過轉移定價逃避稅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國沿海的優惠政策將部分生產活動轉移到沿海地區,設立「兩頭在外」的製造加工型企業。這些企業沒有獨立的購銷網路,其購銷活動須依賴於境外關聯企業,而其與境外關聯企業的交易多採用內部定價策略,此辦法主要表現為人為提高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勞務費用、無形資產的價格等,從而壓低產(商)品的出口價等。

1.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抬高定價轉移收入。實現避稅。有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其低稅負的關聯企業購進產品時,有意抬高進貨價格,將利潤轉移給關聯企業,降低出口價格,造成虛假虧損以逃避稅收。這樣,既可增加本企業增值稅扣稅額,減輕增值稅負,又可減輕所得稅負。然後,從低稅負的關聯企業多留的企業留利中多獲一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各類避稅手法都有表現,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國際市場行情,採取「高進低出」的形式最為突出。表現為:通過境外關聯企業高價進口原輔材料;壓低企業銷往境外關聯企業產品的價格。

2.提高設備價格,虛增投資成本。我國稅法規定,作為投資的進口設備可不納稅。外商常利用我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真實價格的情況,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壓低技術價格,把技術轉讓款隱藏在設備價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國際市場信息的有利條件,將投資設備的報價提高。超出國際市場價格的幾倍,甚至把淘汰的設備當作新設備報價。通過提高設備價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資企業中占的股份,以較少的投資獲得較多的股息和紅利,而且通過擴大設備折舊數額,增加生產成本,減少企業利潤,從而逃避我國稅收。

3.企業通過與境外關聯公司間相互服務時多付勞務費及支付巨額的技術指導費和服務費等辦法轉移利潤。外商投資企業的關聯企業間勞務採取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計算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避稅。如,外商投資企業在向其境外關聯企業提供銷售、管理或其他勞務時,不按常規計收報酬,採取要麼不收、要麼多收、要麼少收的策略,相互轉移收入進行避稅。

(二)通過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來避稅。跨國企業內部貸款有較大的靈活性,在一定條件下可獲得避稅好處。為達到在東道國少繳稅的目的,跨國公司可按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償還給母公司的貸款利息不僅可作為子公司的費用而在稅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繳匯兌稅。而如果跨國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則向境外關聯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就無法使應納稅所得額得到沖減。從東道國角度看,資本弱化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資本結構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貸資本導致投資公司出資不到位,以貸款方式注入資本金,在今後的還貸付息時,減少在我國的應繳稅款,輕而易舉地將利潤轉移出境;二是利益與責任不相稱。投資公司在獲取高比例債權收益和股權收益的同時,卻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擔著所有的經濟及社會責任;三是稅收權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減少了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損害了東道國應有的稅收權益。從投資國角度看,由於各國對境外投資所得的征稅及抵免規定有所不同,監管力度有限,且投資公司通過設在避稅港的關聯公司進行投資或融資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資本弱化不僅易導致投資國的資金外流,而且會對其稅收權益產生較大沖擊。

(三)利用我國稅制的差別進行避稅。稅法不完善是納稅人可避稅的先決條件,國家有關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對外商管理不力,客觀上對外商的避稅行為起到一定作用。同時,我國涉外稅務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後,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稅收征、管、查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稅的原因之一。

1.濫用稅收減免優惠。一是利用「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連續五年向後結轉虧損的稅收優惠。一些外商便人為的調整利潤來逃避稅收。如,在開業當年獲利的企業盡可能的推遲獲利年度,將利潤的實現安排在「兩免」的年度里;從獲利第三年開始後的「兩免三減」的五年內,盡可能將利潤提前在「兩免」的年度內實現;從開業之日起兩年未獲利,後五年享受「兩免三減」,從第八年開始停止,又開始新的合資企業生涯,實際上又可以享受「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後,或是更換廠名,或是搬遷廠址,或是將其主要車間劃出,把一個舊廠變成幾個新廠,而產品品種及銷售渠道等均未改變,卻要求再次獲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二是利用再投資優惠政策避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來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大於五年,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即便在投資退稅後,經稅務機關發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繳回40%的退稅,對投資者來說仍是一種利益,因為它利用了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三是利用保稅區優惠政策避稅。我國在不同的地區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將企業的經營地點設在保稅區,將生產場地設在原材料、人力相對集中的高稅區,依法可享受低稅區的稅收優惠。.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一些條款進行避稅。一是利用常設機構避稅。由於我國對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從我國取得的與上述機構沒有聯系的收入,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些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的外資企業,或繞過常設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銷售商品;或雖通過代表處代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進行分攤,全部由代表處負擔,以沖減其營業利潤,從而逃避稅收。二是機構設在避稅地。總機構是否在境內,目前世界各國主要有兩種判定準則,看注冊地或是看決策地。在中國境內主要是看注冊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資企業避免在中國境內注冊總機構,進而享有避稅的好處。三是中斷其他所得與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聯系。其他所得指發生在中國境內外與外商投資企業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如果以上各項其他所得與外商投資企業不發生實際聯系,那麼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報納稅。另外,作為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也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低13個百分點。

二、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危害性

(一)稅收流失。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降低整體稅負,將嚴重侵蝕中國政府應得的稅收收入,並直接影響稅收調節作用的有效發揮。在現實中,「操縱性」轉移定價與關聯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國際市場行情。使得轉移定價避稅非常容易實現。此外,避稅活動所採取的轉移定價、資本弱化等手段,對正常的經濟秩序也造成影響,而避稅中轉移出去的利潤對我國保持外匯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二)濫用稅收優惠。我國通過「兩免三減」等優惠稅率和其它減免稅措施,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超國民待遇,這本身就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外商投資企業為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通過避稅手段,將利潤轉移出中國,又使我國稅收收入進一步遭受損失,使同地區、同行業的企業稅負不均現象更加嚴重,不利於公平競爭。

(三)不利於區域經濟平衡發展。在我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存在許多稅收優惠。如,改革開放初期東部地區享有諸多優惠政策,東部企業到中西部投資,利潤通過轉移定價方式轉移到東部納低稅。中西部耗費了資源,破壞了環境,卻沒得到應有的納稅補償,而東部地區沒有付出成本卻坐享其成,嚴重破壞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失衡。實行西部大開發戰略後,國家對西部地區也給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中部地區競爭環境更加惡化,形勢更為不利。

(四)不利於鼓勵外商積極來華投資。由於避稅行為造成外資企業虧損面大,甚至有的地區高達70%以上,從而錯誤地產生中國投資環境差的負效應,這會影響不明真相的外商來華投資的積極性,客觀上給其他潛在的外國投資者造成投資環境不良的印象,打擊了這些投資者進入中國投資的決心。

三、我國反避稅的對策

(一)完善轉移定價法規。目前,我國轉移定價法規過於簡單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是迄今為止我國最完整、最全面的轉移定價稅制,但它僅是一個試行規定,其嚴肅性和權威性都不高,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又過於簡單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於轉移定價調整是一件實踐性強的工作,在許多國家的轉移定價稅制立法中往往還會列舉許多轉移定價調整的法定範例,而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轉移定價調整的法定範例,也使法規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針對我國在轉移定價稅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該法規的完善應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轉移定價的調整方法。一是增加國際上新出現的利潤分割法、交易凈利潤率法等作為現有方法的補充。二是借鑒OECD等國家的做法,細化可比性的規定與說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適應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三是對各種調整方法作進一步細化,詳細說明各種方法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及優缺點等,並列舉如何使用的實例。

2.推行預約定價稅制。從1998年開始,廈門市、深圳市開始嘗試與外企簽訂預約定價協議。引入預約定價協議,以征納雙方事先簽訂的預約定價協議作為以後征納稅的會計核算依據。這種方式與原來的事後調整方法相比,可給納稅人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更大的確定性,只要納稅人按協議約定的方式定價就可避免稅務部門對其進行調整,也省去復雜的事後審計。

3.綜合運用關聯關系判定標准,拓寬關聯關系適用范圍。目前,我國對關聯關系的判定標准體現在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第四條,從中可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判定標准採用的是股權測定法和實際控製法。建議考慮國際發展趨勢,將與避稅地進行交易的企業納入具有關聯關系的關聯方范圍中,以進行規制。

4.細化勞務費用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勞務費用的納稅扣除條件和非納稅扣除條件,並規定勞務費用的正常收費標准,對集團內部轉讓勞務成本應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費何時可以包括利潤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問題做出規定。對於勞務費用的非納稅扣除項目,即企業不得列支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借鑒OECD准則,應作出規定。

5.完善無形資產轉讓規定特別條款。無形資產的轉讓具有與商品交易不同的特點,特別是無形資產具有獨占性和專有性的特點,往往很難找到對應的參照標准來確定正常交易價格,調整起來較為困難。因此,對無形資產的轉移定價單獨進行稅法規制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轉移定價的確定方面,首先要將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區分開來。其次,由於無形資產的轉移定價包含的開發成本費用及無形資產的獲利能力兩方面因素,而後者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估計,無形資產轉讓時估計的價格與實際價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建立事後調整制度,可以使對無形資產轉移定價的調整盡量准確。

(二)制定資本弱化稅法。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稅法應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債務與資本金的比率。債務股本比率越低,說明資本弱化法規越嚴格。嚴格的資本弱化法規雖有利於抑制稅前的利息扣除從而增加稅收收入,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資本弱化雖然是企業融資自主權的體現,但過分的資本弱化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所以必須加以限制。美國、英國等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資本弱化進行法律約束,其中一般規定負債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率,美國為1.5:1,英國為3:1.因此,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法規時應採取從寬政策,債務股本比率應較發達國家略高,定為3:1到4:1之間較為合適,允許跨國公司在一定比率內對債務利息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抵扣。

(三)修改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修改減免起始時間,建議修改減免起始時間為「生產之日」或「開業之日」。同時,縮短外商投資企業虧損結轉年限。修訂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程序,法律應該規定對那些申請新辦企業與原企業的股東,經營方式、經營地點沒有較大改變的均只能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視為新辦企業。

(四)推進信息化建設。跨國公司的業務活動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國內各地的稅務機構間和國際上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互通情況,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稅效果。為做好這項工作,應盡早建立國家級的稅務信息庫,專門負責收集有關的國際商品價格信息、外商個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員跨地區經營活動資料和住宅遷移情況,便於有關地區稅務部門核實徵收。

『捌』 國內外對企業合理避稅的研究現狀,200

(一)國外的研究情況 關於避稅問題,國外的經濟學、法學等學科都有專門研究。經濟學界通常從財政收入減少的效果角度考慮,將稅收逃、避問題合並研究,如Seldon.A.(1979)、Cross.R.,Shaw.G.K.(1982)。公認較早開始系統全面研究避稅的是著名的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 E. 斯蒂格里茨的《避稅通論》(The General Theory of Tax Avoidance),該文全面概括了避稅的一般准則,運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了避稅的經濟效應,描繪了一系列減輕參與交易各方總稅收負擔的避稅方案,並提出了稅收制度改革的建議。該文奠定了經濟學家研究避稅問題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方法。此外,也有經濟學人對納稅人避稅行為的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如Erich Kirchler(1999), Henry Ohlsson(2007);有應用經濟學博士論文研究跨國公司的避稅問題,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還有博士論文研究測定公司避稅問題的模型,如Joel M. DiCicco(2003)。綜觀經濟學關於避稅的理論與實證研究,多著眼於避稅的成因、經濟效應的分析,相關研究為避稅的界定及法律規制提供了理論支持和實證數據,也為相關問題的法律經濟學分析指明了路徑和方法。 國外法學界關於避稅的研究,雖然因各國實踐和法律文化差異而有不同,但都側重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對避稅現象存在運行的描述、分析,包括對避稅現象的抽象概括、因果分析和法律評價以及法經濟學分析等,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金子宏(1989);二是對避稅法律規制措施的研究,如從法治的視角分析避稅的一般規制條款(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 ),從公司責任角度看避稅的一般規制條款(Judith Freedman(2003));英美避稅規則的比較研究如A.W. Granwell & Sarah S. McGonigle(2006),維克多·瑟仁伊(2006),避稅的解釋規則研究,如Brian Galle1(2005)。 (二)我國的研究現狀 我國大陸學者對避稅問題(包括「避稅」、「逃避稅」)的研究文章數量不少。檢索CNKI系列資料庫1979年至2008年的相關文章,以 「避稅」為主題詞,共檢索有1 527條(其中博士論文3篇,碩式論文59條);以「稅收規避」為主題,相關文章有4條;以「稅收籌劃」為主題,相關文章2 226條。 ① 從文章的內容看,圍繞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與2004年始的新一輪稅制改革,分別有兩輪研究熱潮: 第一輪研究熱潮主要以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關於外國反避稅制度的零星介紹為主,因為我國避稅實踐及其法律規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從實務角度,意圖通過對國外製度的學習獲取相關知識。如孫慶瑞、邱菊《國外反避稅措施的啟迪》(《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1994),熊勇立、 周汪麗《加拿大反避稅措施簡介》(《安徽稅務》 1997),胡俊生、 周禮華《國外反避稅措施的簡介》(《上海財稅》,1994),漆秀嵐《美國和西歐主要國家的反避稅措施》(《國際貿易》,1995)等。隨我國新稅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資的深入,避稅與反避稅問題首先在國際稅收領域突顯,迫切要求理論上對相關問題作出解答。此後,有稅法學者撰文進行一般理論的探討,但是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而且多局限大陸法系國家相關問題的介紹。其中張守文的《稅收逃避與規制》(《稅務研究》2002)和劉劍文、丁一的《避稅之法理新探》(《涉外稅務》2003)兩篇文章,對避稅的概念、性質、法律評價及法律選擇等進行了較全面的法理分析。 伴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推進,稅收實務部門與財政經濟學人集中於國際避稅方式與我國反避稅措施的研究,如鄭力堅、馬哲的《國際避稅的方式及反避稅措施》(《稅務研究》,2005),郭宏、朱祥林的《新形勢下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經濟研究參考》,2005 ), 印中華、田明華的《外資企業國際避稅與中國的對策》(《世界經濟研究》,2005)。也有學者對避稅進行經濟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如曲順蘭、鄭華章的《避稅的經濟分析及反避稅政策選擇》(《涉外稅務》,2006),劉怡《避稅與反避稅的三維視角》(《涉外稅務》,2006)。

『玖』 企業取得投資分紅如何納稅和避稅

一、企業稅後利潤給股東分紅需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取得投資分紅,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紅不繳企業所得稅。

常用的避稅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轉移定價法、成本計演算法、融資法和租賃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

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

二、在我國合理避稅的作用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這個定義的關鍵是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當然,避稅也不排除利用稅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減少自己所承擔的納稅數額。

一般地說,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採取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他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避稅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徵。稅務當局往往要根據避稅情況所顯示出來的稅法缺陷採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和糾正。所以,通過對避稅問題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完善國家稅收制度,合理避稅,才能視合理避稅為企業的權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會的認可和保護。

在財會稅務實踐中,針對稅法中「非違法」內容,納稅人是可以合理運用的,這從稅法建設本身來看,是有利於推進稅制改革。因為,稅法中「允許」、「不允許」和「應該」、「不應該」的內容實際上使企業同時得到了「非不應該」、「非不允許」的內容。正是這些法律上的「非不應該」、「非不允許」內容構成企業合法及非違法避稅的依據和途徑。

在財會稅務實踐中,我們翻閱具體稅法細則才發現,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都有對稅法中「非不允許」、「非不應該」的成功利用。對每一個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稅並不斷進行實踐,這不僅直接可以給納稅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和貨幣收入,使他們創造的商品價值和商業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納稅人自己,而且還能夠幫助納稅人正確樹立法制觀念和依法納稅意識,從而提高納稅人素質。

合理避稅不同於偷稅、逃稅,它不是對法律的違背和踐踏,而是以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為前提,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理解、分析和研究為基礎,是對現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發現和利用。同時,合理避稅有助於保證政府和執法部門及時發現稅制及稅法中所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實踐來健全稅收制度,完善稅法,有助於實現經濟生活規范和社會生活規范化,有助於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社會,有利於我國在世貿組織這個大家庭中與國際社會接軌,有利於我國企業的健康發展。

避稅概念在外延上有寬、狹之別。國際上將避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接受避稅,另一類是不可接受避稅,二者的劃分是以是否違背法律意圖作為根據。

可接受避稅是指與法律意圖相一致的避稅即大概念下的避稅。

三、股東分紅所需要的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⑵ 公司在過去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在過去三年的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⑵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拾』 國際避稅案例求解

1、選擇中外合資形式更好
2、選擇C公司來投資更好,可以把在我國的B企業合並到C公司,降低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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