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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投資計劃投票比例

發布時間:2024-11-16 17:10:12

① 變更企業法人需要股東會多少股權比例的股東同意是50%還是2/3

2/3 的股東同意 不用變更。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 與股權沒有必然的聯系
1、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如果是變更的是上述事項之一,那麼依照法律需要2/3以上股權。
3、如果不是上述事項,那麼需要1/2股權。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以下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項,股東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其他的職責。《公司章程》是股東自行決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的依據。
二、董事會(執行董事)。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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