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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務對於期貨公司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2021-02-10 01:50:43

1. 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經紀業務是指復 代理客制戶進行期貨交易的中間業務。 客戶不能直接與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整個流程是 客戶通過期貨公司的席位 與 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交易所 收取期貨公司手續費,期貨公司再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因為政策原因,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說白了現在就是 需要拉客戶的。
期貨公司沒有證券公司代客理財基金業務和自營業務等等,光靠經紀業務競爭降低了期貨行業 整體的傭金收入,導致期貨公司盈利性不強。
期貨發展前景廣闊,期權、金融期貨等業務在國內還沒有展開。

拓展對策還得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需要政策的放開。 否則都是私募,法律上有漏洞的,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

2. 期貨經紀公司的目的什麼

經紀公司是投資者與交易所的中間平台,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同時手續費以獲的贏利,手續費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唯一收入

3. 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與金融期貨交易結算資格對一個期貨公司來講那一個能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

1、金融期貨的交易結算資格包含經紀業務資格,但這個資格對期貨公司的硬體條件和注冊資回金、答流動資金的要求比經紀業務資格要高很多,也就是說佔用的資金量要高出許多。

2、理論上來講,取得交易結算資格後,可以直接和金融交易所進行結算,省去了通過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和全面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的費用。但實際上結算費是很低的,只佔到收取交易者手續費很少的一部分,而這部分結算費用上的節省和佔用巨額資金來比實際上是不劃算的。
因此,目前一些期貨公司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注冊資金、加大硬體投入,以爭取交易結算資格是一種短視的行為,過後就會發現投入和得到的回報是不成比例的。

3、其實要取得交易結算資格,不如直接申請全面結算會員資格,那樣可以為其它期貨公司提供結算服務。但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怕是沒有期貨公司願意通過全面結算會員來結算的,而更願意通過結算銀行(特別結算會員)來結算,在國外也通常是這樣做的(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來結算)。

4. 期貨公司與期貨經紀公司區別

所謂經紀就是代理的意思,以前期貨公司只可以幫客戶開戶之類的,07年新的期貨法規內,擴大了期貨公容司的業務范圍,自己公司也可以進行期貨交易等業務,所以就去掉經紀兩個字
過去都叫「xx期貨經紀公司」,新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將「期貨經紀公司」裡面的「經紀」二字去掉了,所以現在都叫「xx期貨公司」。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來恢復期貨公司的自營資格做准備。國內期貨市場開始的初期,期貨公司是可以做自營的,但由於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期貨公司違規經營現象很多,主要是參與市場坐莊等。因此在1999年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暫行條例》中取消了期貨公司的自營資格,只能做代理業務。

5. 請問您寫的股指期貨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影響的文章可以看看么

股指期貨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影響從兩方面來分析。一、對於有期貨公司或者回期貨IB業務資格的證券答公司(如國泰君安、申銀萬國等)來說,這次股指期貨推出是搶占證券市場的極好的一次機遇。股指期貨的客戶很大程度上都來源於股票市場的高端客戶。如國泰君安這些證券公司,搶占市場的一半手段就是,先大幅壓低股指期貨的手續費,把客戶搶過來再說,然後再分服務等級想客戶收取不同水平的手續費。這樣市場也搶佔了,錢也賺到了。一舉兩得。
二、對於那些不能做期貨業務的證券公司而言,這次股指期貨推出將使他們面臨一次高端客戶的巨大流失,當然如果他們能夠主動的和期貨公司尋求合作,情況就能夠改善很多。

6. 進期貨公司除了要做經紀業務外還有什麼工作可以做

根據我對期貨公司各崗位的了解,簡單跟你做一些解釋。
期貨公司一般來說分後台與前台兩種崗位。後台崗位必須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後台崗位包括財務、風險、結算、交易、技術、客服、研究、前台接待等,當然我這里沒有提到總部各級經理以及下屬營業部經理等職。
前台崗位主要就是市場部,還有大家經常看到的操盤手了。
後台崗位一般不會公開直接招聘,這些崗位可以直接或者間接接觸到公司的重要信息,比如風險、結算、交易崗位,都實時掌握著所有客戶資金、交易、聯系方式等等期貨公司最機密的信息。這些崗位很多都是由公司高層或重要人物的親信群體就任,或者至少也是在公司比較有資歷的員工,所以這些崗位人員一般比較穩定,很少有人員流動。
前台崗位,市場部員工,就是專跑業務,收入來源就是自有客戶手續費提成。市場部員工流動性較大,說得不好聽了就是甚至1年就能換好幾茬,所以這部分員工當然不會接觸到公司相對保密的信息。
操盤手,代客戶理財,並非一般大家理解的接客戶報單然後根據客戶指令下單的工作。操盤手的發展初期也很困難,絕大多數操盤手在初期需要自己開發客戶甚至使用自己的錢開戶做交易,在可以穩定盈利並被公司認可後,公司才會考慮讓其代理公司客戶交易,而且期貨公司比較正規的做法是不會以期貨公司名義跟操盤手簽署勞動合同,而是與操盤手簽署居間協議,或者由與其合作、集團自有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操盤手簽署合同,這個牽扯到期貨法規問題。
期貨公司市場部與操盤手流動性都很大,初期收入都比較低,可能1年以上甚至更久連基本工資都沒有,沒有業務量就沒有收入。特別是操盤手,能堅持留下來並可以穩定盈利的我個人認為占應聘人數的1%都不到。當然能夠堅持到最後並有較大客戶量的市場部人員或者可以穩定盈利的操盤手,收入都是非常可觀的。
總的來說,還是要看個人能力。

7. 期貨(經紀)公司是干什麼的期貨是什麼意思

期貨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中介組織,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期貨公司是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

期貨交易者是期貨市場的主體,正是因為期貨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機盈利的需求,才促進了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7)經紀業務對於期貨公司的重要性擴展閱讀:

中國期貨市場產生的背景是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隨著國家取消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放開大多數農產品價格,市場對農產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的調節作用越來越大,農產品價格的大起大落和現貨價格的不公開以及失真現象、農業生產的忽上忽下和糧食企業缺乏保值機制等問題引起了領導和學者的關注。

能不能建立一種機制,既可以提供指導未來生產經營活動的價格信號,又可以防範價格波動造成市場風險成為大家關注的重點。

1988年2月,國務院領導指示有關部門研究國外的期貨市場制度,解決國內農產品價格波動問題,1988年3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積極發展各類批發貿易市場,探索期貨交易,拉開了中國期貨市場研究和建設的序幕。

8. 說明期貨經紀公司的性質及其作用

三、期貨經紀公司
一期貨經紀公司的定義與性質
所謂期貨經紀公司,是以期貨經紀代理回業務為主業答的公司,即依法成立,代理客戶,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以收取客戶傭金為業的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一般不參與期貨投資,而是代理期貨投資者或者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以收取傭金。
它與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所的一個顯著不同就是,期貨經紀公司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職能
作為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期貨經紀公司具有如下職能:
⒈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
⒉從事期貨交易的自營業務;
⒊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
⒋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

9. 期貨經紀公司的作用現在有哪些

經紀業務,資管業務,咨詢業務和現貨子公司

10.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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