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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發布時間:2025-05-08 18:26:30

㈠ 港股通的投資者有哪些

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擁有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同時,在試點初期,需滿足香港證監會關於參專與港股通屬的內地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的規定。在實踐操作中,港股通業務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在聯合公告中明確的准入資格標准,以及上交所《滬港通試點辦法》及《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的規定,核定參與港股通投資者的資質,並要求投資者在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前提下簽訂委託協議。

㈡ 投資者如何買賣港股通股票使用哪種貨幣一手的股數是多少

符合開戶條件到具有許可權的券商營業部開通即可。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即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聯交所參與者,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中國結算、香港結算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委託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試點辦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包括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送本所。
第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指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
會員與個人投資者簽署港股通交易委託協議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㈢ 關於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19〕33號

各會員單位: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業務規則,現就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員應當嚴格按照《交易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含發行申購)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適當性管理要求,會員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二、會員為個人投資者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 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條件作出調整。

三、會員為個人投資者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具體認定標准如下: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資產的認定:

1.可用於計算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證券賬戶,應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以及個人投資者在會員開立的賬戶。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包括A股賬戶、B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衍生品合約賬戶及中國結算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賬戶。

可用於計算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資金賬戶,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等。

2.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可計入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優先股、通過港股通買入的港股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股票期權合約(其中權利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增資產,義務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減資產)、本所認定的其他證券資產。

3.在會員開立的賬戶內,可計入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品、貴金屬資產等。

4.資金賬戶內,可計入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包括義務倉對應的保證金)、本所認定的其他資金資產。

5.計算個人投資者各類融資類業務相關資產時,應按照凈資產計算,不包括融入的證券和資金。

投資者應當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

(二)參與證券交易經驗的認定:

個人投資者參與A股、B股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相關交易經歷自個人投資者本人一碼通賬戶下任一證券賬戶在本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過會員向中國結算查詢。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認定標准作出調整。

四、會員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告知個人投資者。

會員應當對上述評估結果和告知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五、會員應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制定《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提醒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

會員為投資者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前,應當要求投資者簽署《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

六、會員應當制定本公司科創板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統籌組織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特點和需求,對科創板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及時向投資者轉發或推送本所提供的有關科創板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七、會員應當通過公司官方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台,實體及互聯網投資者教育基地,營業場所的投資者園地、公告欄,交易系統客戶端及客服中心電話或簡訊等交易服務渠道,向投資者全面客觀介紹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主要交易風險,提示其關注科創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科創板股票在退市制度安排和漲跌幅限制等交易制度上與本所主板市場存在的差異事項,審慎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八、會員應當在總部配備科創板業務培訓講師。培訓講師在參加本所組織的培訓後,承擔培訓公司內部工作人員的職責,面向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九、會員應當通過公司官方網站、手機APP、營業場所的投資者園地、公告欄等多種渠道向投資者公示投訴渠道和處理流程,妥善處理糾紛,引導投資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會員應當完整記錄投資者投訴受理、調查和處理的過程,並形成紙面或者電子檔案。會員應當建立重大投訴或交易糾紛的報告和後續處理的持續跟蹤機制。

十、本所可以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落實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十一、對違反科創板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的會員,本所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㈣ 港股通交易規則T+0

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交易日的9:00至9:30 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交易日的9:30至12:00及13:00至16:00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日的16:00-16:10 (於16:08與16:10之間隨機收市)
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擁有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賬戶,同時,在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內地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在實踐操作中,港股通業務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在聯合公告中明確的准入資格標准,以及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核定參與港股通投資者的資質,並要求投資者在了解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完成必要的手續。
基於兩地市場規則差異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考慮,滬港通業務相關規則對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做出一定的調整。主要包括:
一是滬港通向雙方投資者僅提供限價類型訂單,兩地投資者均不可以進行市價委託;
二是有關回轉交易遵循對方交易所規則,即香港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當日不得賣出,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通股票當日可以賣出;
三是滬股通和港股通都禁止裸賣空行為;
四是不參加大宗交易,即內地投資者不得參與香港市場的對盤系統外交易(相當於大宗交易),香港投資者也不參與滬市A股的大宗交易。

㈤ 參與港股通的個人投資者需滿足哪些條件

你好,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滿足港股通適當性要求的內個人投資者容。機構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的規定。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需滿足以下條件:
(1)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通過證券公司評估,滿足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的要求;
(3)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㈥ 港股通交易的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港股通交易的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滬港通試點辦法》及《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
1、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其中,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通過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則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通過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2、滬港通的主要特點:
一是滬港通業務充分借鑒了市場互聯互通的國際經驗,採用較為成熟的訂單路由技術和跨境結算安排,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證券交易服務。
二是滬港通業務實行雙向開放,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規定范圍內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香港投資者則可通過滬股通買賣規定范圍內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是滬港通業務實行雙向人民幣交收制度,內地投資者買賣以港幣報價的港股通股票並以人民幣交收,香港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四是在試點初期,滬港通實行額度控制,即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股票有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限制,香港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也有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限制。
五是兩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可以買賣的對方市場股票限於規定的范圍。

㈦ 投資者參與滬港通有何條件,如何交易

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由中國證監會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復開展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證監會指出,滬港通總額度為5500億元人民幣,參與港股通個人投資者資金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港通正式啟動需6個月准備時間。市場人士預計,滬港通試點最快於10月中旬開閘。隨著這一資本市場的重大創新漸行漸近,兩地投資者均以前所未有的熱情尋找其中機會。
投資者參與港股通投資的條件:
上交所: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擁有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賬戶,同時,在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內地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在實踐操作中,港股通業務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在聯合公告中明確的准入資格標准,以及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核定參與港股通投資者的資質,並要求投資者在了解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完成必要的手續。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可以交易的證券產品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試點初期,滬股通股票范圍包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其中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退市處理的滬股也暫不納入。截至2014年4月10日,可納入滬股通股票范圍的股票共568隻。
港股通股票范圍為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其中,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無論其H股是否屬於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或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該H股均暫不納入。可納入港股通股票范圍的股票共264隻。
如何進行交易
1、投資者如何買賣港股通股票?
上交所: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證券公司接受委託後,經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該申報在聯交所交易平台撮合成交後,將通過相同路徑向證券公司和投資者返回成交情況。在結算交收方面,中國結算作為港股通股票的名義持有人向香港結算履行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責任,中國結算進而與其結算參與人就港股通交易進行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自身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2、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時使用哪種貨幣?
上交所:投資者參與滬港通採用人民幣進行交收。內地投資者僅限於買賣港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且以港幣報價的股票,以人民幣進行交收。香港投資者僅限於買賣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股票,並以人民幣進行交收。
3、港股通交易以「手」為買賣單位,一手的股數是多少?
上交所:「手」在香港證券市場術語中,即一個買賣單位。不同於內地市場每買賣單位為100股,在香港,每隻上市證券的買賣單位由各發行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投資者如果想查閱每隻證券的買賣單位,可以登錄聯交所網站,在「投資服務中心」欄目內,選擇「公司/證券資料」,輸入股份代號或上市公司名稱以查詢。此外,投資者在交易系統的交易界面上也可以看到某隻股票一手的股數是多少。
4、港股通股票以「手」為買賣單位,少於一手的「碎股」如何進行交易?
上交所:少於一手,即少於一個完整買賣單位的證券,香港市場稱之為「碎股」(內地稱「零股」)。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不會為碎股進行自動對盤交易,但在系統內設有「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供投資者進行碎股交易。聯交所參與者可在交易系統的指定版頁掛出碎股買賣盤,供參與者自行掛盤配對。參與港股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對於碎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為提高市場透明度,聯交所會同時發布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的實時資料給資訊供應商。

㈧ 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委託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試點辦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包括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送本所。
第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指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
會員與個人投資者簽署港股通交易委託協議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評估的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會員對個人投資者資產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會員應當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港股通投資風險。
第八條 會員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向個人投資者明確告知評估結果、留存評估記錄。
第九條 會員接受個人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會員接受機構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條 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告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風險,提示其審慎參與港股通交易,並要求其簽署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本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港股通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投資者教育專欄等方式,向投資者全面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提示投資者關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布的與港股通投資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資者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與港股通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切實加強對港股通投資者交易、結算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
第十七條 本所可以對會員落實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予以配合,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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