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② 外匯投資是什麼東西
什麼叫外匯投資?外匯投資是指我們把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匯,然後以存款賺取更高的利息,或者直接投資到對應國家,比如買股票、債券或者地產等,或者期望未來外匯對本國貨幣升值以賺取匯兌收益。
(一)即期外匯交易是指在外匯買賣成交後,原則上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即期交易採用即期匯率,通常為經辦外匯業務銀行的當日掛牌牌價,或參考當地外匯市場主要貨幣之間的比價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二)套匯交易是指交易者利用不同地點、不同貨幣種類、不同的交割期限現在的匯率差異,進行賤賣貴賣從中牟利的交易行為。套匯可分為兩角套匯和三角套匯(利用交叉匯率)。套匯具有無風險、金額大、易逝等特性。
(三)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貨幣交割(收、付款)在兩個工作日以後進行的交易。外匯市場上的遠期外匯交易最長可以做到一年,1-3個月的遠期交易是最為常見的。遠期交易又可分為有固定交割日的遠期交易和擇期遠期外匯交易。
(四)套利交易是指利用兩個國家之間的利率差異,將資金從低利率國家轉向高利率國家,從而牟利的行為。可分為無拋補套利(沒有外匯拋補交易,套利收益缺乏保障)和拋補套利(利用不同貨幣的利率差異,通過遠期外匯買賣,消除匯率波動風險,獲取無風險套利收益。)
(五)掉期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一段時間內按事先規定的匯率相互交換使用另一種貨幣的外匯買賣活動,通常包含兩個方向相反的交易。可分為即期對遠期互換(即買進或賣出一筆現匯的同時,賣出或買進一筆期匯)、即期對即期互換(採用隔日互換,使市場上的參與者軋平外匯頭寸以及管理外匯資金)和遠期對遠期互換(對不同交割期限的期匯雙方作貨幣金額相同而方向相反的兩個交易)。
(六)外匯期貨交易外匯期貨交易是一種交易雙方在有關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叫價的拍賣方式,買賣在未來某一日期以既定匯率交割一定數量外匯的期貨合同的外匯交易。
(七)外匯互換交易外匯互換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遠期合約的形式約定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互換一系列的貨幣流量的交易。
(八)外匯期權交易外匯期權(Foreign Exchange Option)又叫貨幣期權(Currency Option),是一種選擇契約,其持有人即期權買方享有在契約屆期或之前以規定的價格購買或銷售一定數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而期權賣方收取期權費,則有義務在買方要求執行時賣出(或買進)期權買方買進(或賣出)的該種外匯資產。期權的買方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可以使其到期作廢,損失的只是預付的期權費。外匯期權按照交易性質可分為: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按照時間可分為:歐式期權與美式期權;按照交易內容可分為:現匯期權與外匯期貨期權;按照交易場所可分為:場內期權與場外期權;按照行使期權時協議價格與現匯匯率的差距可分為:溢價期權、蝕價期權、平價期權。
③ 期貨投資5000元 3年有可能賺上3千萬嗎
有可能,比買彩票幾率大多了,不過需要你的運氣和技術相當好
④ 現貨和期貨有什麼區別
期貨與現貨相對應,並由現貨衍生而來。期貨不是貨,通常是指以某種大宗商品或金融資專產為標的可交易屬的標准化合約。所謂現貨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後就辦理交收手續,買入者付出資金並得到證券,賣出者交付證券並得到資金。現貨交易的特徵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以現款買現貨方式進行交易。
⑤ 現貨和期貨的區別
期貨與現貨相對應,並由現貨衍生而來。期貨不是貨,通常是指以某種大宗商品或金融資產為內標的可交易的標容准化合約。所謂現貨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後就辦理交收手續,買入者付出資金並得到證券,賣出者交付證券並得到資金。現貨交易的特徵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以現款買現貨方式進行交易。
⑥ 期貨是什麼怎樣理解期貨期貨跟現貨的區別,二者之間存在的關系。
期貨交易是投資者交納5%-10%的保證金後,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准化合約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資者可以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的方式獲取贏利。現貨企業也可以利用期貨做套期保值,降低企業運營風險。期貨交易者一般通過期貨經紀公司代理進行期貨合約的買賣,另外,買賣合約後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可在合約到期前通過反向的交易行為(對沖或平倉)來解除。
期貨交易是商品生產者為規避風險,從現貨交易中的遠期合同交易發展而來的。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夥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雙方以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交易者在頻繁的遠期合同交易中發現:由於價格、利率或匯率波動,合同本身就具有價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過買賣合同來獲利,而不必等到實物交割時再獲利。為適應這種業務的發展,期貨交易應運而生。
期貨交易特點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跟現貨的區別
現貨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商品貨幣交換。這里所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並不只是指當時錢貨易位、貨款兩清的情況。現貨交易既包括物物交換、即期交易(錢貨兩清)、還包括遠期交易。一般來講,現貨遠期交易要簽訂現貨合同。現貨合同作為一種協議,明確規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雙方交易商品的品質、數量、價格和交貨日期等。買賣雙方簽約後,必須嚴格執行合同,在合同期內,如果市場行情朝著不利於交易的某一方發展,那麼,這一方也不能違約。另外,如果交易的一方因缺乏資金或發生意外事件便有可能出現難以履約的情況。期貨交易則不然,期貨交易的對象不是具體的實物商品,而是一紙統一的「標准合同」,即期貨合約。在交易成交後,並沒有真正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在合同期內,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及時轉讓合同,不需要徵得其他人的同意。履約可以採取實物交割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對沖期貨合約的方式。
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不同於現貨市場的實買實賣。在期貨市場,最讓期貨交易者頭痛的事,莫過於一卡車一卡車的大豆運到家門口。買賣期貨合約,一部分人想投機獲利,另一部分人則想迴避價格風險。期貨交易對於那些希望從市場價格波動中牟利的投資者,或希望未雨稠繆、保障自己不受價格急劇變化影響的生產經營者來說極具吸引力。
⑦ 現在的期貨公司做貨幣,黃金之類的。這些屬於正當投資公司嘛不是說只有銀行才能做黃金嘛
現在期貨公司是正當的投資公司。
銀行和期貨公司 2個投資黃金的地方,其他的都要小心了!
⑧ 期貨股票牟利多大
期貨一年幾倍幾十倍的都有人在,股票一年百分之三四十就很厲害了。但兩個市場上都是虧損的人更多。我是中信建投期貨的工作人員,有任何投資疑問和需求可以私我。